服務期和勞動合同期限區別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服務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後,勞動者應當與該用人單位持續勞動關係的期限。
二.服務期和勞動合同期限區別
“服務期”一般約定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內,但與勞動合同期限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 首先,訂約前提不同。勞動合同期限的訂立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一般勞動,用人單位給予勞動者一般勞動待遇為前提;服務期的訂立則以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業技術培訓,勞動者在特別約定的服務期限內提供勞動為前提。
◆ 其次,生效要件不同。勞動合同期限的約定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字後即生效,服務期的約定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業培訓後才生效。
◆ 再次,效力約束不同。勞動合同期限對用人單位的約定更強,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只需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即可行使單方解除權-辭職權,而服務期對用人單位的約束弱於對勞動者的約束。在服務期未屆滿之前,勞動者如果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或者用人單位因勞動者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時,勞動者須按約支付相應違約金。
實踐中,勞動合同期限已屆滿、而服務期未滿的情形也不鮮見。這種情況下,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應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勞動者服務期內單方面離職,要支付多少違約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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