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職場 > 述職報告

扶貧專幹聘用合同

開發區扶貧專幹聘用合同

扶貧專幹聘用合同

甲方(聘用單位):

單位名稱

負責人姓名

乙方(受聘人員):

姓名性別文化程度

出生年月選聘時間

身份證號碼

畢業院校

受聘崗位及職務

根據《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縣公開選聘村級扶貧專幹實施方案的通知》(〔2017〕41號)、《關於落實村級扶貧專幹待遇的通知》(〔2017〕73號)、《關於印發開發區公開選聘村級扶貧專幹實施方案的通知》(〔2017〕21號)等相關檔案精神,在乙方自願的基礎上,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簽訂本聘用合同,共同遵守和履行。

一、聘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三個月期滿,經過嚴格的試用期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的、工作需要、本人自願的,可以聘用,聘用期為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崗位及職責

(一)甲方根據工作需要聘用乙方為村扶貧專幹,村級

扶貧專幹作為特定崗位,由開發區負責選聘、管理和考評,並作為村級後備幹部培養;村“兩委”負責日常教育管理,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履行職責;同時,接受縣、開發區主管部門業務指導。

(二)崗位職責:

擔任村扶貧專幹,主要協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宣傳貫徹精準扶貧政策精神,落實國家和省、市、縣的扶貧工作方針、政策,提高群眾對精準扶貧政策的知曉率,擬訂全村扶貧工作政策和扶貧開發戰略規劃,並組織實施;

二、妥善保管相關檔案,實事求是收集資訊資料,確保資訊準確,按時完成資訊採集、整理、錄入、核對,並做到上報及時、反饋迅速、更新到位;

三、及時準確收集、整理儲存好扶貧檔案,特別是要保管好賬、表、卡、冊、圖片等基礎資料,豐富資料庫,以備隨時查詢;

四、處理好鎮村兩級精準扶貧上傳下達工作,暢通訊息渠道,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五、認真完成好開發區管委會和開發區扶貧工作站交給的其他工作。

三、崗位工作紀律

(一)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扶貧專幹工作相關政策制定關於扶貧專幹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紀律和工作標準。

(二)乙方有義務自覺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服從甲方管理,不得從事損害國家和所服務村及村民利益的活動。

(三)乙方如有違反工作紀律的行為,甲方可以按《樅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樅陽縣公開選聘村級扶貧專幹實施方案的通知》、《關於印發開發區公開選聘村級扶貧專幹實施方案的通知》的相關規定對乙方做出適當的處分、處罰,直至解除聘用合同。

四、崗位工作條件

開發區管委會以及所服務村負責配備扶貧專幹的必要辦公設施,為他們開展工作創造條件、提供方便。

五、工作報酬和保險、福利待遇

村級扶貧專幹基本報酬、績效報酬及養老保險(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比照村“兩委”一般成員標準執行;所需經費按照村級幹部待遇解決渠道執行。

六、聘用合同的續簽、變更、終止與解除

(一)聘用合同期滿,經嚴格考核,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需要、個人自願並寫出申請(合同期滿前30日內,乙方需遞交自願續簽聘用合同申請書)、經開發區稽核同意

的,可以續簽聘用合同,每次聘期為1年。合同期滿前30日內,乙方未遞交自願續簽聘用合同申請書的,視為乙方不同意續簽聘用合同,合同到期後自行終止。合同終止後,按時離崗,做好工作交接。

(二)聘用合同期內,如出現縣關於扶貧專幹工作政策調整需要變更合同內容的,由於扶貧專幹工作崗位調整需要變更工作職責內容的等情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對合同相關內容進行變更,也可以解除合同。但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黨和政府相關規定。

(三)聘用合同期內,甲方被撤銷或乙方死亡時,聘用合同自行終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不貫徹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不遵守政治紀律的;

2、不適應工作要求,不履行崗位職責,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工作安排的;

3、不履行請銷假制度,一年內,無正當理由連續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

4、在外兼職、外單位長期借用或藉口考研究生、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等,違反管理規定長時間在外脫崗的;

5、因工作失誤或瀆職,造成重大事故或惡性事件發生,損害群眾利益的;

6、參與或從事與扶貧專幹身份要求不相符的活動,在群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喪失威信的;

7、違反國家法律規定,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8、綜合考核不合格的;

9、不遵守聘用合同及有關管理規定的。

依照上述九項被解除聘用合同的,不再享受扶貧專幹所有待遇及所有鼓勵、優惠和扶持政策。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1、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聘用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聘用合同達成協議的。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2、女扶貧專幹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3、因工負傷,治療後經勞動能力鑑定機構鑑定為1至4級喪失勞動能力的;

4、患職業病以及現有醫療條件下難以治癒的嚴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

5、正在接受紀律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6、屬於國家規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它情形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解除聘用合同:

1、被錄用到國家機關或事業單位工作的;

2、考取研究生等繼續學習深造的;

3、依法服兵役的。

(八)乙方承擔著重要工作,如提前解除合同,將給甲方帶來重大經濟損失或導致生產、經營停止的,不得提前解除聘用合同。

七、違約責任與經濟補償

(一)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其後果和責任大小予以賠償,並承擔其違約責任。

(二)有下列解除聘用合同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根據乙方在聘用期的實際工作年限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1、甲方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乙方同意解除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第(五)款情形,甲方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的;

3、甲方因分立、合併不能安置乙方到相應村任職而解除合同的。

經濟補償以乙方在甲方每服務滿1年,支付其本人1個月的上年度月平均工作生活補貼為標準。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的經濟補償金。乙方在村任職年限以連續受聘於甲方的時間計算。

八、人事爭議處理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縣組織部門調解;調解無效的,任何一方可以自爭議發生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內容較多時可附頁)

十、附則

(一)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縣關於扶貧專幹的規定執行。本合同生效後,有關條款若與縣出臺的政策不一致時,以縣出臺的政策為準。

(二)本合同由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由開發區管委會根據有關政策稽核鑑證。合同簽定情況要及時上報縣扶貧辦、縣委組織部。

(三)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乙方人事檔案存檔一份,縣委組織部留存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簽字蓋章):年月日

乙方(簽字蓋章):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