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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快速檢測制度


衛生監督快速檢測制度

為了進一步規範衛生監督快速檢測儀器裝置的管理,保障衛生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在衛生監督執法各項工作中最大限度地發揮儀器裝置的作用,取得最佳的社會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有關部門對儀器裝置管理的規定,結合我單位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檢測儀器裝置應按規定與程式,建立衛生監督檢測儀器、裝置的管理檔案,做到帳目相符。嚴格按照本管理制度的各項規定做好儀器裝置校準、使用維修和檢修等項工作。

二、檢測儀器裝置的購置,應按衛生部關於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建設的有關要求,結合單位實際工作需要購置。制定採購計劃,編造預算,報上級主管部門及財政部門批准後,再進行採購。

三、檢測儀器裝置購置後,應當進行驗收並辦理出資產入庫登記手續。儀器裝置須手續、相關資料齊備;使用說明書等資料原件交檔案室妥善儲存。儀器裝置原則上由供貨商提供安裝、除錯、培訓工作。

四、檢測儀器裝置實行使用交接登記制度,領取、歸還儀器裝置時應在《儀器領取登記表》上進行登記。

五、檢測儀器裝置的使用人應當做好儀器裝置使用的日常保養工作。儀器充電應按照說明書要求進行,並注意安全。歸還儀器前應當將電池取下存放,避免損壞儀器。

六、檢測儀器裝置的使用人須加強學習,熟悉儀器裝置的效能、用途和使用方法,嚴格按使用說明書和操作規範進行操作。使用人員必須愛護儀器裝置,輕拿輕放,切忌野蠻操作。經常保持儀器裝置的完整、清潔、定期檢查、保養、維護、充電,標籤清晰可查。

七、對於檢測儀器裝置在使用中發生故障,應當及時報告分管領導,說明情況,便於安排維修處理,確保儀器裝置效能良好,運轉正常,保障工作正常開展。使用人員不得擅自拆解儀器裝置和擅自送修儀器裝置。

八、檢測儀器裝置如使用不當,發生人為損壞、遺失、差錯事故等應當由當事人進行賠償。

九、為了保證檢測儀器裝置的正常、安全使用,每年應進行一次財產清查,以保證帳物相符。

十、外單位借用檢測儀器裝置必須經分管領導同意批准,憑藉條借出,並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檢測儀器裝置不得私用。

十二、檢測儀器裝置原則上以超出使用年限或經認定無法維修後可以報廢,報廢的儀器裝置由大隊領導班子認定批准後,辦理報廢相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