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學生安全責任書
為了確保學生在託教期間的人身安全,嚴格責任界限,根據教育部頒發的《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託教中心的實際,特制定本安全責任書,不認同本責任書者可拒絕入托:
1、學生的監護人是學生的父母或依法確定的監護人,其監護關係不因學生的入托而轉移給託教中心。託教中心與學生只是管理教育關係,監護人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學生在託期間託教中心應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和遵紀守法教育。
2、學生在託教中心生活、學習期間,因第三人或個人的原因造成身體受到傷害,由第三人或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造成他人人身或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承擔賠償責任。如能夠證明託教中心有過錯的,按託教中心過錯的大小確定託教中心應承擔的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3、符合下列條件即可確定與託管站無過錯:(1)損害事件的發生與託教中心的設施無關,或者雖與託教中心的設施有關,但託教中心的設施並無缺陷;(2)託教中心或託教老師履行了應盡的教育管理職責,損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發生。
4、學生家長需按指定時間接送,如果不能按時來接送,需要打電話給託教中心的老師說明。到了託教時間後家長接到孩子(或自行回家的學生)應立即離開託教中心回家,非託教中心或託教老師的原因學生在託教中心滯留、途中嬉戲玩耍,造成傷害的,託教中心不承擔賠償責任。
5、嚴禁託教老師侮辱、毆打、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如因此造成後果的由託教老師本人負責或由託教老師和託教中心共同負責,託教中心還可根據情節對託教老師進行紀律處分,但託教老師履行職責,進行正常的批評教育,出現意外後果的,託教中心負責任。
6、託教中心開展室內外集體活動,因組織不周,造成意外傷害,託教中心應承擔一定責任;因學生不聽指揮,違背有關規定,造成意外傷害的,託教中心不承擔責任。日常託教期間,學生未到或私自離開託教中心,託教中心及時通知學生的監護人,學生因此造成社會危害或出現意外事故的,託教中心不承擔責任。
7、本託教中心放學、上學不用過道,嚴禁學生自行過道。違反規定出現事故,託教中心不負責任。
8、託教中心嚴禁學生玩火、玩電、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銳刃鈍器物,因此發生賠償糾紛,一般由肇事者承擔責任;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證明託教中心、託教老師明知有上述危險情形而不制止的,託教中心或託教老師承擔部分責任。
9、教職員工擅離工作崗位或雖在工作崗位但未認真履行職責,或違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規程造成事故的,由擅自離崗或違反規程,失責的工作人員負責。
10、學生在託教中心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傷害,在學生投保的情況下託管中心有責任積極配合家長向保險公司申請索賠。
11、學生在已經投保情況下,發生安全事故後,受傷害的學生,其父母(監護人)不願協商調解的,或經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2、託教中心必須保證學生的飲食安全。(有忌口的入托之前必需書面說明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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