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書信 > 協議書

協議離婚是什麼

協議書7.68K

一、概念

協議離婚是什麼


協議離婚流程圖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經有適當的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併發給離婚證。

二、實質條件

2.1主體要件

  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事實婚姻。

2.2合意要件

要求“雙方自願”即配偶雙方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並且這種意思表示必須真實、自願。因受對方或他人的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所作出的離婚的意思表示無效。

2.3其他要件

必須具備“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法定要件。“適當處理”是指協議離婚雙方當事人就子女撫養和財產問題處理達成協議。其中,子女問題適當處理,包括未成年人子女由何方承擔監護責任,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子女的姓氏是否改變等。財產問題,包括共同財產合理的分割與處理,對共同債務的分擔,對住房的分配,對生活困難方的經濟幫助等內容。並且,以上條件也是離婚協議書所應當包含的內容。

三、主管機關

新《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條規定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離婚登記按地域管轄原則進行管轄。

〈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五條婚姻登記管轄按照行政區域劃分。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

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婚姻登記機關不得違反上述規定辦理婚姻登記。

第六條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婚姻登記處。

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檔案,對外公佈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七條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設定的婚姻登記處分別稱為:××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婚姻登記處,××市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民政局婚姻登記處,××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處。

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設定多個婚姻登記處的,應當在婚姻登記處前冠其所在地的地名。

四、需要證明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失效,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大陸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五、辦理程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件〉,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具體為:

依據《婚姻登記條例》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本人的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四十八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半身免冠照片;

當事人持有本規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四十九條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

《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汙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六、特殊人群

6.1現役軍人

我國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對於軍婚問題始終給予特殊保護,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傳統。新《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現役軍人的範圍: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退役、復員、和轉業軍人及在軍事單位中工作並未取得軍籍的職工和其他人員不包括在內。

按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的要求,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

6.2勞教人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及國務院轉發的〈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的規定,勞動教養的適用範圍是那些實施了違法犯罪行為,但不需要給予刑罰處罰,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又失之過輕的違法犯罪分子。勞動教養並不是刑事處罰,故對勞動教養人員的離婚問題,應與處理一般公民的離婚問題相同。不同的是,勞教人員應先向所在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提出申請,經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方可進行“所處執行”,再履行離婚登記手續。

6.3華僑

其屬於涉外婚姻,依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一方為華僑另一方為國內公民,雙方自願離婚和復婚,凡要求在國內(內地)辦理的,男女雙方須共同到國內(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登記。申請時,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該是我駐該國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

雙方均為華僑,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如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雙方到國內一方戶籍所在地或住所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

雙方均為居住國外的華僑,原則上向其居住國的有關機關辦理離婚手續。但是居住國因某種原因不能受理的,如果他們原先是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雙方可回國內原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如果他們原先是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可向原經辦結婚登記的使、領館辦理離婚登記。

雙方均為回國定居華僑,應到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手續。

6.4駐外人員

應比照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我國留學生夫妻雙方要求離婚如何辦理離婚手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雙方在對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均無異議,在不能回國親自辦理的情況下,可辦理授權委託書,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並向國內原結婚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由該登記機關進行審查.如協議離婚雙方符合法定條件,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直接公證.

七、離婚協議

在協議離婚中,離婚協議書具有相當重要的地位。因為,對協議離婚來說,“雙方自願”是基本條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必要條件。而離婚協議書中它不僅應明確是表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同時還應明確雙方離婚後比較重要的問題,如孩子如何撫養,財產如何分割等。離婚協議書寫得好,將為雙方日後的平靜生活創造良好基礎。反之,可能會雖然離婚,但是還有許多遺留問題給雙方帶來麻煩。 協議人(男方):身份證號: 協議人(女方):身份證號: 協議人為明確婚前婚後雙方財產所有權、債權債務承擔及其他與財產權益相關的法律事宜,經雙方平等自願協商,特作如下協議: 一、雙方婚前各自名下的財產,不論雙方在訂立本協議後是否結婚,均歸各自所有,另一方無論在任何條件下,均無權主張分割。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男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截止到協議簽訂時,女方名下已有的婚前財產,包括但不限於以下財產: (一)不動產: (二)動產: 二、協議人雙方婚後實行財產分別制,即婚後各自的財產收入、所得、購置的動產、不動產歸各自所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婚後取得的: 以上一方財產所得另一方無權以“夫妻共同財產”為由主張分割,完全由取得一方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使完全財產所有權。基於一方名義購得的財產所附權利義務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外一方無關。如在以一方名義購置不動產時,可由一方以自己名義簽訂買賣合同及貸款,該不動產所有權利義務以及產權完全由一方享有和承擔,與另一方無關,若有必要,另一方有義務協助購買方辦理抵押貸款手續。一方婚前婚後的房屋貸款還貸部分,另一方不得再作為共同財產予以分割。 三、婚前婚後,雙方各自的債權債務由各自享有和承擔。若在婚後借債,任何一方在形成債務時,有向債權人告知“夫妻婚內財產分別制”的義務,即明確告知債權人,所借財物還債責任僅由借款借物人一人承擔,與配偶無關,配偶不承擔連帶責任,並保證債權人在知悉此事實前提下出借財物,否則,若由於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原因,致使非借款借物一方承擔連帶責任時,出借方應按另一方承擔和履行連帶義務的雙倍向另一方支付補償金。 四、為保證雙方婚後共同生活所需經濟支援,雙方婚後可就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用於存放共同財產的銀行賬戶等事項進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五、雙方所生子女的開支由雙方承擔,具體承擔的數額和比例可由雙方在子女出生後另行書面約定。該書面約定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同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六、本協議雖名為“婚前財產約定協議”,但不影響協議中關於子女撫養、婚後財產處理等本協議約定相關事宜的效力。 七、在履行本協議的過程中若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本協議簽訂地的法院起訴。 八、本協議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自雙方簽字後生效。

八、範本

男方:某某,男,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女方:某某,女,漢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證號碼:____

雙方於____年__月認識,於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記結婚,婚後於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兒子(女兒),名____。現夫妻感情已經完全破裂,沒有和好可能,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訂立離婚協議如下: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

子女撫養、撫養費及探望權:

兒子(女兒)____由女方撫養,隨同女方生活,撫養費(含託養費、教育費、醫療費)由男方全部負責,男方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作為女兒的撫養費。

在不影響孩子學習、生活的情況下,男方可隨時探望女方撫養的孩子.

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

(1)存款:雙方名下現有銀行存款共____元,雙方各分一半,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變,但男方女方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給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於×××的房地產所有權歸方所有.

(3)其他財產:婚前雙方各自的財產歸各自所有,男女雙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飾歸各自所有(附清單)。

債權與債務的處理:

雙方確認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沒有發生任何共同債務,任何一方如對外負有債務的,由負債方自行承擔。(__方於____年__月__日向×××所借債務由__方自行承擔……)

一方隱瞞或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責任:

雙方確認夫妻共同財產在上述第三條已作出明確列明。除上述房屋、傢俱、家電及銀行存款外,並無其他財產,任何一方應保證以上所列婚內全部共同財產的真實性。

經濟幫助及精神賠償:

因女方生活困難,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補償經濟幫助金__元給女方。鑑於男方要求離婚的原因,男方應一次性補償女方精神損害費__元。上述男方應支付的款項,均應於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畢。

本協議一式三份,男、女雙方各執一份,婚姻登記機關存檔一份,自婚姻登記機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

男方:(簽名) 女方:(簽名)

____年__月__日 ____年__月__日

九、方式

協議離婚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方式:夫妻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去辦理登記手續,交回結婚證,領取離婚證。

具體步驟是:

協議離婚必須辦理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必經程式。他是由婚姻登記機關依照行政程式辦理的,其步驟如下:

(1)申請

當事人協議離婚時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否則,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我國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①戶口證明;②居民身份證;③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④離婚協議書;⑤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2)審查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在接受當事人離婚申請時,應把婚姻法及《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向當事人講清,而雙方當事人應如實回答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提問。工作人員應查明:①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②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③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④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⑤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當進行認真審查,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一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雖然這是法律為防止登記工作久拖不決而提出的時間要求,但客觀上也給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冷靜的進行考慮,在審查期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重歸於好取得共識,應准許當事人撤回離婚申請。

(3)登記

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對不符合婚姻法和《離婚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離婚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男女登記離婚後,一方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協議及子女和財產問題的處理翻悔時,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只有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才能受理,在原婚姻登記機關未撤銷離婚登記的情況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受理,但應告知當事人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撤銷離婚登記。

如果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並對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2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種方式是:夫妻雙方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並向法院提交自願離婚的協議書,或者雙方親自到法院作自願離婚的庭審筆錄,由法院審查以後,出具一份《民事調解書》,並收回《結婚證》,自此,雙方的夫妻關係解除。

具體程式是向法院提交民事起訴書,及與離婚相關的證據材料,如結婚證、子女的出生證明、財產證明等等,法院依法受理後,會進行審查,如雙方確係自願離婚,並已就子女撫養、撫養教育費的支付、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債務的清償等等達成了一致的協議,那麼法院就會以《調解書》或者《判決書》的形式,解除雙方的夫妻關係。至此,雙方的婚姻關係依法解除。

一十、種類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或登記離婚,我國《婚姻法》中稱作雙方自願離婚,指婚姻關係因雙方當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離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將協議離婚分作不同的種類。綜觀各國的法律規定,對協議離婚大致有以下兩種分類:

第一,以認可離婚的機關或適用程式為標準,協議離婚分為行政協議離婚和訴訟協議離婚。①行政協議離婚是經過行政程式辦理的協雄離婚,其中的行政機關包括戶籍機關(如日本、蒙古的情況)、民事機關(如墨西哥的情況)、其他行政機關(如丹麥、挪威的情況①)。②訴訟協議離婚是由法院通過審判程式辦理的協議離婚。它又分作兩種情況:其一,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審批(如法國的情況);其二,當事人的離婚協議須經法院裁決(如奧地利的情況)。

第二,以達成合意的方式為標推,協議離婚又可以分為三類:①由當事人雙方共同申請的離婚。即當事人先對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然後提出申請。②一方提出離婚問題的要求,另一方予以承諾的離婚。③調解離婚。這種型別有兩種:其一,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經調解雙方就全部離婚問題達成合意。其二,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解除夫妻人身關係,經調解雙方又對其後果達成合意。

十一、常見問題的解決

在協議離婚後並不代表就毫無後顧之憂,如果出現以下問題,該如何處理呢?

1.當一方當事人反悔怎麼辦?

協議離婚後一方反悔的,應當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解決。由婚姻登記機關根據當事人申請的具體情況和理由,作出相應處理。如果當事人一方想夫妻重歸於好,另一方也表示同意的,雙方可以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2.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義務怎麼辦?

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的義務,或者在子女撫養、財產問題上發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如果訴訟請求得到人民法院支援,當事人另一方仍不履行生效司法文書確定的義務時,該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離婚登記時結婚證丟失怎麼辦?

申請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一本結婚證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另一本結婚證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兩本結婚證都丟失的,婚姻登記機關可根據結婚登記檔案或當事人提供的結婚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明材料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應對結婚證丟失情況作出書面說明,該說明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

4.離婚證遺失或毀損怎麼辦?

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出具的證明,向原辦理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離婚登記的撤銷及複議怎麼辦?

凡是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該項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其解除婚姻關係無效並收回離婚證,並對當事人處以200元以下的罰款。如果當事人認為符合離婚登記條件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登記的,或者當事人對處罰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6.對財產分割反悔的,法院是否受理?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離婚協議最終依靠的是雙方的自覺的履行,如果協議離婚後出現財產分割、撫養問題等糾紛,即可以按照上面介紹的方法解決。

十二、法律風險

與訴訟離婚相比,協議離婚是較為經濟、快捷的離婚方式,只要雙方就離婚相關問題達成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當場就可以辦理離婚證,解除婚姻關係。但是有其利必有其弊,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具有以下不足:

(1)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常常留有隱藏

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由於當事人的法律素質有限,因此,協議書中涉及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考慮不周全,措辭不嚴謹,容易產生糾紛。加上有些婚姻登記機關的對離婚協議的內容審查不嚴格,在稽核相關離婚協議時,看不到離婚協議書中隱藏的風險,或對一方當事人不利的因素,導致留有隱患。

(2)在民政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議離婚的協議書內容,不像法院的判決和調解書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協議離婚後,當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中的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的內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援,有很大的不確定性。通過法院達成的調解離婚,或是法院做出的離婚判決,才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調解書或判決書的內容時,另一方可以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履行義務,更有保障。

(3)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當事人從訴訟程式上有反悔的權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該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但法律賦予一方當事人離婚後一年內從司法程式上有反悔的權利。

離婚需要哪些條件?

?離婚不是沒有理由的,必須符合相關的規定才能離婚。那麼哪些情況下能夠離婚呢?小編就將這些內容都整理出來,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協議離婚的條件

協議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法律行為,據婚姻法第31條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協議離婚須符合以下條件:

(1)協議離婚的男女雙方須有合法的夫妻身份。離婚是有夫妻關係的當事人夫妻關係的解除,因此,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合法夫妻關係。不具備合法夫妻身份關係的當事人解除非法同居關係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有關規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辦理離婚時應先驗明雙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沒有《結婚證》或《夫妻關係證明書》的,表明他們沒有合法的婚姻關係,則不能確認其夫妻身份,就不能辦理離婚手續。對於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非法同居,原則上不應按登記離婚的程式解除。

(2)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離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為,只有在雙方當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時,才能進行登記離婚。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對於夫妻一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必須依訴訟程式解決,並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訴訟。

(3)協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雙方當事人離婚合意,是協議離婚的最重要的條件。如果有一方不願意離婚,就不能依此程式辦理。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必須是發自夫妻雙方內心、真心實意的願與對方解除婚姻關係,而不是雙方一時氣憤或感情衝動的離婚;不是一方欺詐、哄騙另一方同意的離婚;也不是家長或第三者脅迫一方或雙方同意的離婚;更不是當事人雙方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惡意串通的假離婚。

(4)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子女的撫養教育作出恰當、合理的安排,並達成一致的協議。子女的撫養問題,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體撫養,而另一方如何承擔子女必需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以及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視權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做合理的、有切實保障的安排。

(5)協議離婚時必須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做出適當的處理。財產問題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共同債務的清償以及離婚時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尤其是離婚後住房問題等內容。在處理這些問題時,應體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和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並適當照顧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決。

(6)協議離婚必須合法。首先,雙方當事人離婚動機和目的應該合法,不能用離婚來規避法律,達到其他個人目的。其次,離婚協議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政策,即關於子女撫養問題的協議要合法,不能因父母離婚而影響子女的健康成長;關於財產問題的協議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剝奪當事人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也不能以此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財產利益。

離婚需要哪些條件?希望小編整理的內容能夠幫到您,歡迎大家瀏覽,謝謝。

協議離婚該怎麼辦理?

雙方如自願離婚,並就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可以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在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時,應當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應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也就是說,離婚協議書至少應包括如下內容:⑴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⑵子女撫養;⑶財產處理;⑷債務處理。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則確定農村居民辦理離婚登記的具體機關。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定的機關(一般為縣/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內地居民離婚登記

一、離婚登記的條件:

l、男女雙方必須自願離婚。

二、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必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二、離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l、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四、雙方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離婚登記的程式:

一、離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雙方當事人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三、雙方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

四、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離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l、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收費標準:每對9元。(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

涉外、華僑、港澳臺居民離婚登記

一、離婚登記的條件:

一、男女雙方必須自願離婚。

二、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必須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四、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二、離婚登記需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l、本人戶口簿、身份證、通行證、或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

四、當事人各提交2張1寸單人近期正面半身免冠照片。

三、離婚登記的程式:

l、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親筆簽名或按指印。

三、當事人雙方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或按指印。

四、婚姻登記機關對離婚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協議書、證明材料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予以登記。

四、離婚登記的時限、收費標準:

一、登記時限:證件材料齊全,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收費標準:每對9元。(各地可能會有所不同)

離婚登記具體程式

根據《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第六章“離婚登記”之規定,離婚登記按照初審—受理—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具體如下:

第四十八條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五)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六)當事人各提交2張2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七)當事人持有本規範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第四十九條婚姻登記員受理離婚登記申請,應當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一)查驗本規範第四十八條規定的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四)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

《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宣告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

(五)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第五十條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分別參照本規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填寫。

第五十一條婚姻登記員在完成離婚證填寫後,應當進行認真核對、檢查。對列印或者書寫錯誤、證件被汙染或者損壞的,應當將證件報廢處理,重新填寫。

第五十二條頒發離婚證,應當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按照下列步驟進行:

(一)向當事人雙方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告知當事人雙方領取離婚證後的法律關係以及離婚後與子女的關係、應盡的義務;

(三)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籤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

“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為填寫、代按指紋;

(四)在當事人的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其中註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登出後的結婚證退還當事人。

(五)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離婚當事人雙方,向雙方宣佈: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係。

協議離婚要注意什麼?

夫妻雙方通過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來解除婚姻關係,在日常生活中已不鮮見。但是,為了避免其中出現更多的糾紛,協議離婚也是要按照法定程式一步步走完,以保障離婚以及雙方的協議得到法律保護。

【登記離婚(協議離婚)流程及注意事項】

民政離婚,即登記離婚,協議離婚:它是自願離婚的夫妻,並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等事項處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雙方通過行政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

登記離婚,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第一,雙方當事人共同來提出申請;

第二,雙方均有完全行為能力;

第三,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寫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願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一致的意見)

第四,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的結婚證。

需要攜帶的證件有:雙方當事人戶口簿(或戶籍證明)、身份證(身份證與戶口簿上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相一致,否則先到有關部門更正,身份證在有效期內)、結婚證及雙方各2張二寸單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夫妻雙方未親自到場的;

二、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三、相應證件、材料不齊全;

四、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五、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離婚登記的機關與結婚登記的機關相同,離婚登記程式分為申請、審查、登記三個步驟】

一、申請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規定,離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二、審查

婚姻登記機關對於當事人的離婚申請應該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

三、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規定的,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律師忠告】

一、離婚前,請慎重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徹底破裂。

二、離婚協議以登記離婚為生效要件,如果未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雙方已經簽字的離婚協議中有關財產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為避免登記離婚後解決遣留問題的麻煩,建議離婚協議書由律師代為起草與審查。

哪些情況下可以協議離婚?要經過哪些程式呢?

一、什麼是離婚協議

協議離婚也叫“雙方自願離婚”(以區別於訴訟離婚),是指婚姻關係當事人達成離婚合意並通過婚姻登記程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其主要特徵:一是當事人雙方在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配問題上意願一致,達成協議;二是按照婚姻登記程式辦理離婚登記,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婚姻關係。

二、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並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應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協議離婚方式辦理離婚的,僅限於依法辦理了結婚登記的婚姻關係當事人。不包括未婚同居和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的男女雙方,也不包括未辦理結婚登記的“事實婚姻”中的男女雙方。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男女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其間發生的有關身份關係的糾紛,以及涉及子女、財產問題的爭議,可以訴請人民法院處理。

二、協議離婚的當事人雙方均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才能獨立自主地處理自己的婚姻問題。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即精神病患者、痴呆症患者,不適用協議離婚程式,只能適用訴訟程式處理離婚問題,以維護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願

“雙方自願”是協議離婚的基本條件,協議離婚的當事人應當有一致的離婚意願。這一意願必須是真實而非虛假的;必須是自主作出的而不是受對方或第三方欺詐、脅迫或因重大誤解而形成的;必須是一致的而不是有分歧的。對於一方要求離婚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不予受理,只能通過訴訟離婚解決爭議。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

“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是協議離婚的必要條件。如果婚姻關係當事人不能對離婚後的子女和財產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作出適當處理的話,則不能通過婚姻登記程式離婚,而只能通過訴訟程式離婚。

一、對子女問題有適當處理,是指對雙方離婚後有關子女撫養、教育、探望等問題,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合法權益的原則下作了合理的、妥當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撫養,子女的撫養費和教育費如何負擔、如何給付等等。由於父母與子女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協議中還可以約定不直接撫育方對子女探望權利行使的內容,包括探望的方式、時間等。

二、對財產問題有適當處理,主要包括:

(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合理分割,對給予生活困難的另一方以經濟幫助作妥善安排,並切實解決好雙方離婚後的住房問題;

(2)在不侵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對共同債務的清償作出負責的處理。

三、協議離婚的程式

一、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按地域進行管轄。當事人協議離婚的,應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由於離婚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法律行為,因此,當事人離婚,必須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不得委託他人代為辦理。申請時應持雙方的結婚證、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和證明,以及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以及關於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分割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

二、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對當事人的離婚申請進行審查,查明當事人所攜帶的證明和證件是否齊全,當事人是否符合登記離婚的諸項條件。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如查明僅為夫妻一方要求離婚,或者夫妻雙方雖然都同意離婚,但在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上未達成協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三、離婚登記和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自受理離婚申請之日起1個月內,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離婚證是婚姻關係已經合法解除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經過審查,對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四、製作離婚協議應考慮的問題

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一、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二、雙方當事人同意登記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三、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及期限;四、共同財產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五、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六、住房問題的處理方案;七、對離婚當事人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八、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協助的義務;九、其他需要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的事情;十、離婚當事人的簽名;十一、離婚協議書籤訂的年月日。

五、婚姻法及司法解釋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規定

(一)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具體主要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各項合法收入以及由該收入轉化而成的各項財產和財產性權利。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自結婚登記之日起至離婚登記或離婚判決生效。具體的應包括: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二)、夫或妻的個人財產

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指夫妻一方婚前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獲得的,情理上應由夫妻個人使用、支配、處理的財產。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六、對夫妻財產處分的原則

《婚姻法》第39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按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以均等分割的方式判決,同時,也考慮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可以有所差別。離婚時,財產的處分屬於民事意志的範疇,婚姻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並沒有對此作出強制性的規定,根據“約定大於法定”的原則,只要夫妻雙方協商一致,簽字後到民政部門備案,即可產生法律效力。只有在雙方對財產問題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才由法院依法作出裁決。

離婚糾紛的解決方式有哪些?

離婚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對於夫妻雙方的離婚糾紛,若雙方能就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事項達成一致協議,則可以選擇以下方式辦理離婚手續:

一、根據2003年8月8號國務院頒佈的《婚姻登記條例》內容,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可帶上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及離婚協議書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這種辦理前提是雙方已簽署好離婚協議,其法律後果是通過行政手段使離婚效力得到國家機關認可,其離婚協議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但在日後若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則另一方需重新到人民法院起訴,經過人民法院審理後再作出判決,才能督促當事人履行,若一方當事人仍不履行的,則只能申請人民法院就判決書的內容申請強制執行。

二、雙方以一方為原告,另一方為被告,雙方帶上身份證、結婚證、起訴書與離婚協議書一同到人民法院辦理,這種方式同樣也是協議離婚,手續也較簡便,但會經過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記錄並填寫有關表格,最終人民法院會收回結婚證,出具民事調解書,該文書是具有司法效力的法律文書,等同於離婚證和離婚協議書的綜合,但比離婚協議書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自學履行,不得上訴。如果一方不履行該文書內容,另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不必再經過訴訟解決。

因此,上述兩種協議離婚方式的優劣一比較就明白,當事人可根據自己的婚姻狀況和財產狀況作出選擇。對於第二種方式一般婚姻當事人可能不太熟悉,也可委託一位律師辦理,該代理費用也較低,若雙方爭議財產較多,或需要離婚後逐漸分割完畢,建議當事人選擇這種法律保障力度較高的方式。

二、若雙方對離婚本身、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其中一項或幾項爭執不下,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只能選擇一方起訴到人民法院,通過人民法庭開庭審理後,下達民事判決書來解決。任何一方可以對一審判決書提起上訴。

離婚訴訟的具體程式:

一、起草起訴狀;

二、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三、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四、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五、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六、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七、開庭: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

八、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標籤:離婚 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