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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社保申請書模板7篇

申請書1.6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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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社保申請書模板7篇

交社保申請書模板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社會保險關係,維護公民參加社會保險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合法權益,使公民共享發展成果,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三條社會保險制度堅持廣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的方針,社會保險水平應當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將社會保險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家多渠道籌集社會保險資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事業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援。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支援社會保險事業。

第六條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監管。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保障社會保險基金安全、有效執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援社會各方面參與社會保險基金的監督。

第七條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社會保險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社會保險工作。

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社會保險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條工會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有權參與社會保險重大事項的研究,參加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對與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有關的事項進行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

第十條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養老保險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一條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以及政府補貼等組成。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人工資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三條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前,視同繳費年限期間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政府承擔。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政府給予補貼。

第十四條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徵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基本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本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在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因病或者非因工緻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病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

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

第二十一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符合國家規定條件的,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合併實施。

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

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四條國家建立和完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五條國家建立和完善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週歲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給予補貼。

第二十六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和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待遇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專案、醫療服務設施標準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條參保人員醫療費用中應當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直接結算。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建立異地就醫醫療費用結算制度,方便參保人員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下列醫療費用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

(一)應當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的;

(二)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的;

(三)應當由公共衛生負擔的;

(四)在境外就醫的。醫療費用依法應當由第三人負擔,第三人不支付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三十一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管理服務的需要,可以與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療服務行為。醫療機構應當為參保人員提供合理、必要的醫療服務。

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四章 工傷保險

第三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四條國家根據不同行業的工傷風險程度確定行業的差別費率,並根據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等情況在每個行業內確定費率檔次。行業差別費率和行業內費率檔次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公佈施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用人單位使用工傷保險基金、工傷發生率和所屬行業費率檔次等情況,確定用人單位繳費費率。

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鑑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應當簡捷、方便。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本人在工作中傷亡的,不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殘或者自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

(一)治療工傷的醫療費用和康復費用;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三)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交通食宿費;

(四)安裝配置傷殘輔助器具所需費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護理費;

(六)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至四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七)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遺屬領取的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因工死亡補助金;

(九)勞動能力鑑定費。

第三十九條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由用人單位支付:

(一)治療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

(二)五級、六級傷殘職工按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第四十條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第四十一條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追償。

第四十二條由於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第三人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或者無法確定第三人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工傷保險基金先行支付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第四十三條工傷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一)喪失享受待遇條件的;

(二)拒不接受勞動能力鑑定的;

(三)拒絕治療的。

第五章 失業保險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四十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四十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參照當地對在職職工死亡的規定,向其遺屬發給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只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並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之日起十五日內告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手續。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第五十一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並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徵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五)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

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係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第六章 生育保險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

第五十四條用人單位已經繳納生育保險費的,其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

第五十五條生育醫療費用包括下列各項:

(一)生育的醫療費用;

(二)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專案費用。

第五十六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一)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徵繳

第五十七條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國家建立全國統一的個人社會保障號碼。個人社會保障號碼為公民身份號碼。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強社會保險費的徵收工作。社會保險費實行統一徵收,實施步驟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條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直接向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六十一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應當依法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並將繳費情況定期告知用人單位和個人。

第六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的,按照該單位上月繳費額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確定應當繳納數額;繳費單位補辦申報手續後,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按照規定結算。

第六十三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用人單位逾期仍未繳納或者補足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向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並可以申請縣級以上有關行政部門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劃撥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賬戶餘額少於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要求該用人單位提供擔保,簽訂延期繳費協議。用人單位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且未提供擔保的,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社會保險費。

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

第六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或者挪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五條社會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社會保險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十六條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統籌層次設立預算。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專案分別編制。

第六十七條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稽核和批准,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六十九條社會保險基金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國務院規定投資運營實現保值增值。社會保險基金不得違規投資運營,不得用於平衡其他政府預算,不得用於興建、改建辦公場所和支付人員經費、執行費用、管理費用,或者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挪作其他用途。

第七十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參加社會保險情況以及社會保險基金的收入、支出、結餘和收益情況。

第七十一條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以及國務院批准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用於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機構負責管理運營,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的情況。國務院財政部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

第七十二條統籌地區設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所在地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批准,可以在本統籌地區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社會保險發生的基本執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十三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如實提供。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為用人單位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人員、繳費等社會保險資料,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用人單位和個人可以免費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

第七十五條全國社會保險資訊系統按照國家統一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共同建設。

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

第七十六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聽取和審議本級人民政府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資運營以及監督檢查情況的專項工作報告,組織對本法實施情況的執法檢查等,依法行使監督職權。

第七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用人單位和個人遵守社會保險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時,被檢查的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與社會保險有關的資料,不得拒絕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七十八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

第七十九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提出整改建議,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或者向有關行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社會保險基金檢查結果應當定期向社會公佈。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查閱、記錄、複製與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相關的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予以封存;

(二)詢問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調查事項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對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予以制止並責令改正。

第八十條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成立由用人單位代表、參保人員代表,以及工會代表、專家等組成的社會保險監督委員會,掌握、分析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對社會保險工作提出諮詢意見和建議,實施社會監督

第八十一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為用人單位和個人的資訊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洩露。

第八十二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舉報、投訴,應當依法處理;對不屬於本部門、本機構職責範圍的,應當書面通知並移交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處理。有權處理的部門、機構應當及時處理,不得推諉。

第八十三條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拒不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證明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處理。

第八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七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及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等社會保險服務機構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社會保險服務機構的,解除服務協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執業資格的,依法吊銷其執業資格。

第八十八條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九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社會保險基金、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履行社會保險法定職責的;

(二)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存入財政專戶的;

(三)剋扣或者拒不按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

(四)丟失或者篡改繳費記錄、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等社會保險資料、個人權益記錄的;

(五)有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其他行為的。

第九十條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擅自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導致少收或者多收社會保險費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其追繳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或者退還不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隱匿、轉移、侵佔、挪用社會保險基金或者違規投資運營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財政部門、審計機關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二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洩露用人單位和個人資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給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管理、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九十五條進城務工的農村居民依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六條徵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足額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險費,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被徵地農民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

第九十七條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就業的,參照本法規定參加社會保險。

第九十八條本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到目前為止,為了完善和維護後我國社會保險制度,規範社會上的保險工作,使其受到管理和制約,從而達到保障社會保險的參保人的合法權益,所以才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出臺,一直對我國各種社保起著管理制約以及指引的作用,朝著越來越規範的道理靠近。

交社保申請書模板篇2

尊敬的公司領導:

首先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栽培和幫助。我身為某某某公司的一名員工感到很自豪!自加盟公司以來,在您的領導和同事們的幫助下,學到了好多書本上學不到的知識,有公司親如家的感覺,找到了自己的用武之地,願在今後的工作中與公司同呼吸共命運,揚長避短,發揮自己的聰明才智。為解除我的後顧之憂,請求公司幫助給我解決社保問題。

此致

敬禮!

交社保申請書模板篇3

社保網上經辦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 參保管理

(一)、人員參保

1、操作步驟:(詳見附件《人員參保管理操作流程》)

2、注意事項:

1)、若職工在進入該企業之前是以個體形式參保並還未停保,該企業是無法為該職工續保,可以最大限度給其兩個月的時間停保,需要注意的是:個體參保不能購買失業和工傷,若在此期間發生意外,則會引起糾紛;

2)、當月辦理人員增加當月就產生社保費用;可增加本月和上月(最多增加到上月),這樣就將生成兩個月社保費用,如9月辦理增加,就只能增加9月和8月的社保,注意新增人員失敗的可以重新辦理增加;

3)、若是想購買8月社保,但操作失誤購買成9月的了,則需要補中斷,直接補買8月的,不需要上傳任何資料;若還想辦理人員增加到上個月之前的,也要補中斷,需上傳一系列資料,資料詳見附表一《最新單位補繳職工社保須知》;

注意①補中斷的前提必須要先參保,只可補繳半年以內的,超過半年的社保局將會稽核,②在操作人員補中斷時選擇補繳時間若是9月,起始時間就該寫成至,③若資料未上傳,可以在“申報資料查詢—補中斷查詢—未上傳資料—勾選想要撤銷的資料欄”,若資料處理成功(已實時支付)就只能辦理人員減少,不能撤銷;

4)參保時限為:男六十歲,女五十歲(管理人員可放寬到五十五歲,需到社保大廳辦理,需提供說明和勞動合同,證明其是管理崗位),時間精確到年、月、日,超過這個時限就無法購買社保;

5)、只要職工沒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一般情況下:男60歲,女50歲),即使社保繳納年限已滿15年(比如某職工從25歲開始購買社保,到40歲已買滿15年,但還未達到退休年齡),企業應繼續為其購買社保,當然個體參保的除外;

6)、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社保購買的年限未滿15年(比如某女職工從45歲開始購買社保,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的社保年限只有5年),若企業未與該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就應該繼續為其購買社保,直到勞動合同終止(因為一旦給該職工停保,企業就無法再次為其參保),在這種情況下勞動合同一旦終止,該職工只有以個體形式參保,直到參保年限達到15年就可以不再購買,並能終身享受社保待遇;

7)、若企業新入職人員為退休人員,企業就只能給其買商業保險,注意若某些職員還沒達到退休年齡,但已經開始在社保局領養老金了,像這種只要是社保局內認了,就當成退休人員處理;

8)、非全日制(工作日非8小時制)與兼職人員(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可以只買工傷保險,注意前提是“非全日制”:必須是個人購買了養老、醫療、生育、大病,“兼職人員”只要是在外或成都購買了五險或六險,並必須是企業的用人單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除外),需提供的資料詳見附表二《只買工傷參保須知》;

9)、單位收付結算方式中“非定期銀行託收”指“銀行代扣”、“銀行託收”,具體詳見附表三《最新新增人員銀行代扣和託收須知》;

注意是否扣款成功在繳費資訊查詢—繳費單查詢列印中檢視,若業務處理標誌、財務處理標誌為“已實付”,則為處理成功;

10)、若辦理社保需急繳費的,可以在qq群中跟蔣科長反應,他那邊可以修改為“現金”

繳費形式,然後企業在網上列印繳費單,再到社保大廳繳費;

11)、25日為社保局扎帳之日,這一天不能進行繳費,其他業務可正常辦理,若遇週末或節假日就提前到工作日處理;大帳(銀行代扣、託收)最好在25日之前繳費,超過25號就需要找蔣科長簽字,要保證大帳順利進行,否則有可能影響醫療報銷;

(二)、人員停保

1、操作步驟:(詳見附件:《人員參保管理操作流程》)

2、注意事項:

1)、當月辦理人員減少當月必須繳費,減少時間應該為人員離職時間(勞動合同解除之月);

2)、辦理人員減少最多隻能減少到上月(前提是上個月忘記辦理減少),減少時間為上月底,上月已扣款,則辦理退款(最好在當月辦理);

注意最好在本月產生繳費單之前辦理上月減少,若已經產生繳費單,可在qq群告知蔣科長,他可撤銷繳費單,再辦理減少(只可範一次錯誤);

3)、若是銀行代扣、託收在“在途”狀態,則最好不忙辦理減少,否則就會產生退賬、退款(在繳費資訊查詢—退賬退款資訊查詢),在“已實付”狀態時方可辦理減少;

4)、第一次辦理退款需要提交單位開戶許可證影印件加蓋公章,退款在網點或大廳視窗辦理,社保視窗列印退款單拿回單位蓋章,再找劉科長簽字;

5)、在繳費查詢—欠繳實繳資訊查詢中所查詢的資料是最齊全的,可以用以與財務對賬;

二、 資訊變更

(一)、人員工資變更

1、操作步驟:(詳見附件《資訊變更操作流程》)

2、注意事項:

1)、按月申報原則,當月申報,次月生效,若申報工資填寫錯誤,在本月可更改重新填寫申報,保證校驗成功;

2)、,社保生賬日期是在每個月的最後一個工作日,所以變更人員工資或者人員類別最好在生帳日期之前辦理,若在當月月末辦理工資申報,而當月月末正好是週末,那麼只有在下下月才能生效(例如在9月30日申報,又恰好這天是週末,那麼只能在11月生效)。

(二)、人員資訊變更

1、操作步驟:(詳見附件《資訊變更操作流程》)

2、注意事項:

1)、姓名、身份證變更需上傳資料詳見附表四《最新變更姓名或身份證須知》;

2)、人員類別變更:3類變1類,低繳費變高繳費,不需要稽核資料,即可處理成功; 若1類變3類,高繳費變低繳費,需要稽核上傳的資料,需備資料詳見附表五《最新1類變3類須知》;

注意1類變3類的需要繳費成功後才能修改,3類變1類則不需要,當月修改,次月生效;

3)、注意資料是先修改後上傳,所有資料需同時上傳,情況說明由單位出具。

(三)、單位資訊變更

1、操作步驟:(詳見附件《資訊變更操作流程》)

2、注意事項:

1)、變更法人代表、組織機構程式碼證、註冊地址需上傳資料詳見網上經辦頁面“業務辦理注意事項”;

2)、變更單位名稱,若是銀行代扣、託收,還需到社保局財務室更改,需上傳資料詳見附表六《最新變更單位名稱須知》;

3) 、其他需變更的直接更改,不需要任何資料,即時處理。

三、社保補繳

(一)、企業除了“工傷險”不能補繳,大病補充保險只能往前推四個月之內可補繳,其他險種都要補繳;

(二)、補中斷,“個體人員”醫療保險中斷不能超過4個月,生育保險不能超過3個月,從中斷月份開始計算,在這期間補繳醫療或生育險,並且累計滿12個月及以上,可以享受醫療或生育報銷;企業醫療、生育都可以補,醫療在4個月內、生育在3個月內補繳,並累計繳滿12月及以上就可以享受報銷待遇,若超過期限補繳就有一個等待期,需再次連續繳滿12個月及以上才能享受報銷待遇(從可享受補收加上正常繳費年限);

(三)、初次參保(指從未參保)必須連續繳滿12個月以上,也就是指購買到第13個月才能享受報銷待遇;

(四)、若從外地轉入,最好在三個月內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2個月就無等待期,如某職工在外地購買社保到8月份,9月參保到本企業,10月生病住院,假如這職工在外地購買社保年限再加上在本地購買的年限超過12個月就無等待期;

(五)、社保購買年限不滿一年,若是重大疾病可向社保局申請查實後方可報銷;

(六)、若外地社保轉入本地,外地社保繳納年限不能累計到本地繳納年限,例如某職工在外地購買14年,在本地購買1年,那麼總繳費年限只有1年,必須從本地繳費年限開始計算並繳滿15年且達到退休年齡,才能享受養老待遇;

(七)、在成都市20xx年1月之前參保的,到達退休年齡時若社保繳納年限不夠15年,只要是單位(任何一家)連續不間斷繳費,達到退休年齡之後醫療就可以不再繳費(若是個體繳費辦退休,則需要續交醫療直到繳滿15年),並終身享受待遇,注意只能是單位並且能辦理養老退休(可以是繳費年限加上工齡達到15年)的前提下;中間若出現中斷或者個人繳費,就用15年減去已繳費年限,剩餘年限可以續交。

四、社保制卡

一、操作步驟:(詳見附件《制卡登記操作流程》)

二、注意事項:

(一)、需要列印的資料都要儲存到桌面上再列印;

(二)、可檢視業務辦理注意事項;

五、證明列印

一、繳存單證明,可到社保網點列印;

二、實繳明細,單位開介紹信併到u盤到社保網點拷貝,列印並加蓋章;

三、花名冊,可以在網上列印,單位開介紹信到社保網點蓋章;

四、參保繳費證明,單位開介紹信加本人身份證到社保局207室列印;

五、企業年金在社保局207室列印,另外企業要上市的,在社保稽核科去查詢,若是按法律法規如實購買,全員參保,就可出證明。

附表一:

最新單位補繳職工社保須知

上傳資料

1、職工勞動合同原件第一頁、簽訂時間頁、簽訂工資頁、最後單位蓋章、本人簽字頁

2、補繳月份的職工原始工資表

3、上傳第1、2條後,把裝訂成冊的、含有補繳月份的職工工資表的原始會計憑證拿到我這裡來看;

備註:

1、若是法院判決、勞動仲裁、勞動監察、社保稽核需補繳的,只上傳判決書或仲裁書或勞動監察改正書或社保稽核意見書原件。

2、當月已新增參保,只補繳上月的,直接在網上辦理,不需要上傳資料

3、也適用新增參保上月以前的

附表二:

只買工傷參保須知

一、非全日制職工參加工傷保險:用工單位需提供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或協議(影印件需蓋公章),及《單位辦理非全日制員參加工傷保險的申請表》(需蓋公章),同時填寫增加表2份。

二、職工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參加工傷保險:各用人單位應當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由只參加工傷保險的單位提供職工在另一個單位參加六險的證明,同時填寫增加表。

交社保申請書模板篇4

尊敬的公司領導:

你們好!

本人於xx年10月進入公司工作,至今已有7個多月,在此感謝公司領導對我的栽培和幫助!公司的不斷髮展壯大,我個人的能力也在不斷提升和進步。我很珍惜並且熱愛這份工作,為了更好的投入工作,長久的成為開元的員工,本人申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在此,特向公司申請幫我辦理社保,望公司領導給予批准辦理,謝謝!

交社保申請書模板篇5

敬愛的公司領導:

我於xx年xx月到貴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發展前景和本職工作,我決心認真學習,努力工作,為公司的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勞動法》關於參加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特向領導申請為我辦理養老保險的參保手續並履行繳費義務。現申請自願加入貴公司統一辦理的社會養老保險計劃,遵守《規定》中的各項條款。特此申請,懇請批准!

交社保申請書模板篇6

社會保險開戶登記

1. 流程:社會保險機構收到材料經稽核無誤的規定時限內辦理(濟南市社會勞動保險事業辦公室)

2. 所需材料

(1、)以下證件之一:《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營業執照》(副本)或《外地駐濟機構登記證》;《事業法人登記證書》(副本);《民辦非企業登記證》(副本)或司法、教育、衛生等部門發放的執業許可證的原件及影印件;

(2)、《組織機構統一程式碼證》(副本)原件及影印件;

(3)、國有、集體單位成立檔案、法人任命書;外資企業批准證書;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私營企業驗資報告原件及影印件;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機關保險參保《社會保險登記證》正本原件及影印件;

(5)、《社會保險登記表》(一式兩份)(到社保經辦機構領取);(需要蓋公章) 注:省屬及省屬以上企業在市社會保險機構辦理,省屬以下企業在各區縣社會保險機構辦理。

3.規定時限:10個工作日內

醫保辦地址:濟南施兒明眼科醫院北鄰

醫療保險現金報??

1、住院費用現金報銷:

(1)住院病歷首頁影印件;

(2)住院醫囑單影印件;

(3)住院發票;

(4)住院費用明細清單彙總;

(5)異地轉診轉院還需攜帶轉診轉院備案表;

(6)本市非定點急症住院還需攜帶原始門診搶救病歷及檢查檢驗單。

2、參保人門診規定病種醫療費用現金報銷:

(1)病歷;

(2)處方;

(3)有效費用單據;

(4)費用清單。

承辦處室:市醫保辦稽核結算一處、稽核結算二處

生育保險待遇撥付

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生育:

(1)單位介紹信;

(2)女職工身份證影印件(並提供18位的社會保障號碼);

(3)生育證原件、影印件;

(4)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影印件;

(5)醫療費收據原件;發票

(6)住院病歷首頁及醫囑單影印件(有併發症者,須提供住院費用明細清單)。並加蓋醫院公章;

(7)女職工建行存摺影印件(並註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絡電話)。

女方報銷生育所??

1* 出生證和計生手冊原件影印件3*用藥明細4*發票原件

2*病歷(加蓋公章)5*身份證及建設銀行卡的正面影印件

2、引、流產情況下報銷所需材料

(1)單位介紹信;

(2)女職工身份證影印件(並提供18位的社會保障號碼);女職工建行存摺影印件(並註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絡電話)

(3)未生育者須提供生育證原件、影印件(已生育者不用),未領取生育證者,須持結婚證原件、影印件及女職工單位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證明;

(4)醫療費收據原件;

(5)手術證明或假條原件;

(6)病歷影印件(住院引、流產的須提供住院病歷首頁及醫囑單影印件,並加蓋醫院公章);

3、計劃生育手術

(1)單位介紹信

(2)女職工身份證影印件(並提供18位的社會保障號碼);)女職工建行存摺影印件(並註明身份證號碼和聯絡電話)。

(3)手術費收據原件;發票

(4)手術證明或假條原件;

(5)病歷影印件(加蓋醫療機構公章) ;

4、男職工配偶生育後申領生育保險待遇

(1)男職工本人活期建設銀行存摺影印件,並註明男職工姓名、18位身份證號碼及聯絡電話;

(2)住院收費專用票據原件及產前檢查醫療費收據原件;

(3)男職工及其配偶雙方身份證影印件並註明18位身份證號碼;

(4)男職工單位介紹信(須註明哪位經辦人為哪位男職工辦理生育保險業務,蓋公章);

(5)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原件、影印件;

(6)出生醫學證明原件、影印件(嬰兒死亡證明原件及影印件);

(7)由醫院病案室提供的住院病例首頁及醫囑單影印件(並加蓋醫院紅章);

(8)男職工配偶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出具的無工作證明。

參保人特殊情況住院備案登記

1、 本市非定點急症住院備案需提供門診搶救病歷、檢查檢驗單影印件和經治醫生出具的診

證明書

2、准假外出期間突發急症住院備案需提供參保人基本資訊(含單位編號、單位名稱、公民身份號碼、姓名、性別)和住院基本情況(含所住醫院、醫院等級、科室、疾病名稱、入院日期等);

3、常駐外地和異地安置人員的轉診轉院需提供定點醫院的轉院證明

承辦處室:市醫保辦稽核結算一處

異地居住人員備案或注??

1. 適用範圍

(1)、在職人員單位外派,退休人員隨子女或回原籍居住的方可進行異地備案;( 2)、所選異地備案醫院一年內不能變更或登出;(3)、只能到所選定點醫院住院,正在非定點住院的需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處聯絡。

2.所需材料 (1)、備案表(a4橫表並加蓋單位公章)和常駐地派出所開具的暫住證影印件(a4)或戶籍證明覆印件(a4);

(2)、異地備案登出需提交蓋章的登出表(a4橫表)。

3.辦事流程

1、網上申報:登入社會保險網上服務系統,輸入單位編號、密碼登入,找到所要填寫的備案表(登出表),按要求準確填寫資訊,操作完畢後列印備案表(a4橫表),資料上傳,提示“等待中心處理”,把蓋章的備案表交到社保局個人賬戶處稽核。

2、單機版操作:可在單位端社會保險基礎管理資訊系統(地緯軟體)上完成。資訊填寫完畢,點選【儲存】按鈕儲存介面中的資料。點選【列印】按鈕列印(a4橫表)。點選數

據傳輸,生成上傳檔案(rml格式)。上傳檔案(u盤報)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備案表一併報社保局個人賬戶處稽核。

3、退休人員:退休人員辦理異地備案或異地備案登出手續需到所在社群勞動保障服務中心辦理,未進社群的由單位辦理。

門規病種待遇申請 (一)參保人向申報單位提供以下材料:(個人所需要的材料)

1.醫保卡或居民身份證原件,代辦的還需提供代辦人居民身份證原件;

2.本市城鎮居民戶口或暫住證原件(退休人員不提供);

3.門規醫療證:首次辦理的不提供;

4.標準照:近期1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張(已有門規醫療證的不提供);

5.申報“惡性腫瘤的`治療”、“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異”等重大門規病種的異地戶籍參保人,參保人為單位在職人員的,須由單位出具該參保人為本單位職工非靠掛人員並正常繳費享受待遇的證明,同時提供勞動合同、工資表、考勤記錄等材料的原件及影印件、與所申請病種有關的病歷資料和檢查檢驗報告單;參保人為靈活就業人員或失業人員的,須報送《暫住證》原件及影印件、暫住地居委會出具的《收入證明》、本市《房產證》或《房屋租賃合同》及影印件、與所申請病種有關的病歷資料和檢查檢驗報告單。

(二)申報單位向市社保局提交以下材料:

1.《濟南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門診規定病種申請確認表》一式兩份;

交社保申請書模板篇7

員工姓名:___身份證號碼:____

單位名稱:

簽定勞動合同日期: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申請不購買社保日期: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

本人進入___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後,成為該公司正式員工,現就本人有關社保購買事宜做出如下承諾和要求(申請和承諾):

一、本人作為公司正式員工,由於不願意繳納社保中員工個人繳納部分的款項,因此,自願要求公司不要為本人在就職期間購買該社會保險(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工傷),同時申請公司以工資獎金形式給予本人發放社保補助(大寫)元。

二、本人承諾因公司按照本承諾書要求未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因此而導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後果和責任完全由本人承擔,給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損失和法律責任一律與公司無關,一切後果自負。

三、本人在做出本承諾書後,不得在事後以公司未為本人購買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與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要求公司承擔經濟補償金。

四、本人在工作期間或離職後,如若出現要求公司補辦在為其工作期間的社保,本人自願將在職期間每月工資中的社保補助給予清還,並賠償公司損失部分。

五、本人簽訂本承諾書完全出於自身真實意願,自簽訂之日起,即時生效。

(簽字/指紋):

_年_月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