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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調取證據申請書範文6篇

申請書2.72W

小夥伴們在寫申請書的時候肯定要強調段落層次分明,申請書是小夥伴們日常運用到一種應用文種,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民事調取證據申請書範文6篇,供大家參考。

民事調取證據申請書範文6篇

民事調取證據申請書範文1

申請人,男,年月日出生,漢族,xxx市xxx居民,現住。

聯絡電話:

申請事項

申請法院調取xxxx。

事實與理由

關於我訴xxx局將我房屋非法過戶到他人名下一案,因該局拒絕提供我購房檔案中相關證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現向法院申請調取該項證據。此致

敬禮

Xxx人民法院

申請人年月日

民事調取證據申請書範文2

申請人:王xx,男,漢族,出生年月:1971年3月29日,住址:河南省xxx縣司寨鄉尹柳窪村2894組2號,聯絡電話:135xxxx4630.請求事項: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被告河南統領鋼構有限公司為申請人王成林在新華保險公司簽訂保單出險後的理賠手續及新華保險公司安排申請人在xx省人民醫院所做的五級傷殘等級鑑定結論。

證據存放地址:鄭州市花園路65號航天大廈新華人壽河南分公司。證據持有人聯絡電話:132xxxxx078(新華保險公司工作人員)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訴xx及河南xx鋼構有限公司人身損害賠償一案,貴院現已受理,因客觀原因,申請人及代理人無法調取被告被告河南統領鋼構有限公司為申請人xx在新華保險公司簽訂保單出險後的理賠手續及新華保險公司安排申請人在河南省人民醫院所做的五級傷殘等級鑑定結論。該證據對確定本案當事人有關鍵作用。為了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7條第三款之規定,特申請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該證據。

此 致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

民事調取證據申請書範文3

申訴狀(或再審申請書) (刑事、行政申訴狀和民事再審申請書格式)

申訴人(或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單位或住址。

被申訴人(或被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務或職業,單位或住址。

申訴人(或申請人)因 一案,對 xx 人民檢察院於 年 月日製作的(年度) 字 第 號免予起訴決定書(或不起訴決定書)不服,或者是對人民法院於 年 月 日所作的(年度) 字第 號的一審(或二審)刑事(或民事、行政)判決書(或裁定書)不服,特提出申訴(或申請再審)。現將申訴的請求(或申請事項)和理由分述如下: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綜上論證,請求(以下寫明具體請求目的)

此致

xxx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

申訴人(或申請人) 年 月 日

強制執行申請書

申請人:_____________

被申請人:_____________

申請依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因________一案,業經__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員會)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號民事判決書(或裁決、調解),被申請人拒不遵守判決(或裁決調解)履行。—————————————————————————————————為此,特申請你院給予強制執行。

寫明各種生效法律文書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財產執行內容。被執行人應當給付事項的種類、範圍、數量等;申請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執行人沒有履行的情況,寫明被執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書中指定義務的情況。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請人: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生效判決書(裁定、調解書)_______份

刑事上訴狀

上訴人:(刑事案件被告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

(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或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基本情況)

被上訴人:(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或被告人、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原告人或被告人,刑事公訴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訴則不列被上訴人)

(姓名等基本情況)

上訴人因______一案,不服(高法1988年解釋上訴狀應寫明上訴人收到裁判文書的時間)______人民法院____年__月__日( )字第____號刑事判決(或裁定),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具體的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的具體內容,闡明上訴的理由和法律依據)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

年 月 日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以下簡稱原告人):××××單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職務:××。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以下簡稱被告人):

1、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籍貫××,××文化,工作單位,住××,身份證號:××,××年×月×日被依法××(被採取的強制措施情況);

2、姓名,性別,××年×月×日出生,×族,籍貫××,××文化,工作單位,住××,身份證號:××,××年×月×日被依法××(被採取的強制措施情況)。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2、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因其犯罪行為所遭受的損失人民幣××. ××元;

3、判令被告人××、××對上述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年×月×日,被告人××、××進行××犯罪行為。對被告人的罪行,原告人已向公安機關進行了揭發和控告。現被告人××一案,已經××公安局偵查終結,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和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後果,××人民檢察院×檢刑訴字[20××]第××號起訴書中有詳細的敘述,這裡不再重複。

被告人的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了物質損失,現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一併審理,其事實和理由如下: 被告人××犯罪行為,使原告人遭受嚴重物質損失,共計人民幣××. ××元。

原告人上述物質損失,完全是由被告人犯罪行為造成的,二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

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侵佔國家的 、集體的財產

民事調取證據申請書範文4

民事申訴書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常州********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進區前黃工業集中區。

法定代表人趙冬,該公司執行董事。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王**,男,1951年10月5日生,身份證號碼,漢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武進區湖塘鎮花東新村室。

申訴請求:

1.撤銷常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2012)常商終字第16號民事判決書,依法重審本案;

2.請求駁回被申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

3.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由被申訴人承擔。

基本案情:

2007年*********因資金週轉需要,請江蘇銀行虹橋支行行長丁**(丁英*胞兄)幫忙融資200萬元,2007年3月份經丁**幫忙從許亞平處融得款項200萬元,丁**讓公司股東丁英*打了一張200萬的借條給王**。而後,蘇綸化纖公司對許亞平償還了100萬元,另外100萬元已經在許亞平訴丁**一案中另案解決,丁**稱出具給王**的借條由他收回處理,基於對胞兄的信任,丁英*便沒有再過問此事。然2009年在丁英*和其胞兄丁**因企業管理髮生糾紛之後,王**突然向申訴人主張這一沒有實際發生的借款,並和丁**串通一紙訴狀將申訴人告上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

事實與理由:

1.一審、二審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在本案的一審、二審中,兩審法院認定本案存在借款事實的主要依據僅是我公司於2009年3月30日出具的180萬借條一張,並未對本案借款所涉及的付款憑證進行查實,這明顯與貴院出臺的《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會議紀要》的相關審判規則相違背。根據該《紀要》第二條關於民間借貸的事實審查和舉證責任的相關規定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原告基於借貸關係主張返還借款的,應當對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等要件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原告僅提供借據主張借貸關係成立,被告提出反駁證據足以對借款關係的真實性產生合理性懷疑的,人民法院應當要求原告進一步提供證據。原告不能證明款項交付事實的,應當駁回其訴訟請求。”然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並未對本案的款項交付事項進行核查查實,即草率判決申訴人和被申訴人之間存在借款事實,並判決申訴人償還該款項,使虛構的借款事項得以確認,這嚴重的侵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使申訴人背上了沉重的債務負擔。

2.二審判決所認定事實的主要依據是未經質證的。在本案的二審中,申訴人曾經以一張200萬的轉賬支票作為還款依據作為抗辯的理由,然被申訴人以存在其他的借款為由進行抵銷。二審法院對被申訴人所主張的抵銷的理由向江蘇銀行常州虹橋支行調查詢問,但其調查到的證據既未在法庭上出示向當事人說明,也未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質證,卻將其作為案件的基本事實予以認定。二審法院的這一做法在程式上顯然違反了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基本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證據應當

在法庭上出示,由當事人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這在程式上也顯示了對申訴人的極大的不公正。

綜上所述,由於本案的一審、二審法院在借款事實的認定上存在嚴重錯誤,且程式上的嚴重違法。申訴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之相關規定,特向貴院提出申訴,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重新審理本案,撤銷原判決,駁回被申訴人要求申訴人的所有訴訟請求,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江蘇省高階法院

民事調取證據申請書範文5

申訴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再審申請人):彭武軍,男,漢族,現年37歲,湖南省隆回縣周旺鎮谷腳村9組,農民。電話***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熊孝武,男,漢族,現年41歲,湖南省隆回縣人,農民,住隆回縣周旺鎮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陳豔平,男,漢族,現年44歲,湖南省隆回縣人,農民,住隆回縣周旺鎮

被申訴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再審被申請人):邵平長,男,漢族,37歲,湖南省隆回縣人,農民,住隆回縣周旺鎮

申訴人彭武軍對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民再審2008(0413)號案裁定不服,申請再審。 訴訟請求:

1、撤銷湖南省高階人民法院民再審2008(0413)號案裁定,(2008)隆法民一初字第237號及(2008)邵中民二終字第45號的判決,依法改判。

2、由於被申請人錯誤申請查封了我2萬元存款,請求法院判決因被申請人錯誤查封而帶給本人的全部損失。

3、由於被申請人的誣告、陷害而給申請人造成較大的名譽和精神損害,特請求賠償3萬元。

4、所有訴訟費用、證人出庭費用等全部由被申請人負責。

5、要求被申請人賠償我誤工費、生活費、車旅費的實際費用。

事實與理由:

一 適用法律錯誤,超出訴訟請求!

1 一審6原告起訴內容是關於2007年12月份的“押金協議”,既然“押金協議”無效,本案又怎會變成委託合同呢?一審原告在起訴書中也沒有說“委託彭武軍去辦線路牌”難道他們6人在起訴時連主要事實都記不清楚?

2一審6原告起訴案由是“財產返還糾紛”爭議的焦點是《押金協議》合同是否有效,及押金是誰出資的。因彭武軍不參與車隊管理,六原告而訴其返還《押金協議》上的押金,既然《押金協議》合同是無效的,而彭武軍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押金是彭武軍自己的合法財產(有銀行交易記錄,李立平證言等)因押金是彭武軍自己的,所以不存在返還一說,所以此案定為委託合同是適用法律錯誤,也超出了6原告訴訟請求。(詳見一審6原告的起訴書)

二 違返《證據規則》枉法裁判,認定事實錯誤:

1.在一審時彭武軍提供3份會議記錄證據,6原告也承認其事實,一審判書說採信了3份會議記錄證據,但實際其證明力卻並沒有被採用,第一份會議記錄,證明當時參加會議的人員,開通線路所要收取的費用,最後王經理說"除了規定的費用,其它不用收取任何錢,"難道開會講得如此清楚,六原告還需委託我去辦線路牌嗎?第2份會議記錄證明彭武軍隊長一職是選舉產生,而不是6原告所說交了錢給彭武軍而以彭武軍為主並當隊長,事實上該線路彭武軍根本沒有話語權.第3份會議記錄2月25日第3點11:30分陳海蘇的陳述,證明押金協議的押金是彭武軍的,證明胡鬆如想要當隊長,只是後來沒有當上隊長,便認為是彭武軍在搞鬼,才有這些糾紛。相反一審六原告沒有任何證據,只有找了和他們關係好或親人作了證人證言,並且證人並沒有出庭作證,證人和當事人。當事人和當事人所說的事情在時間、地點、內容都相互矛盾,卻全部被採信!我不知《證據規則》還有何用。難道這些不足以證明此案是人情案,關係案,金錢案嗎?

2.本案爭議是因《押金協議》合同而引起,《押金協議》上的押金彭武軍有銀行交易記錄,李立平的證言足以證明錢是彭武軍的,既然一審判《押金協議》為無效合同,押金也是彭武軍出資的,就應把《押金協議》上的押金退還給彭武軍,而法院卻反過來判彭武軍賠錢,真是天大的冤枉!

3因一二審法院不讓我閱卷和影印材料,並且也沒有任何證據送達本人。(有一審送達判決書時和二審庭審記錄本人均沒有簽名為證)我是二審結束後才影印到相關資料,是因為法官剝奪了我合法的權利而沒辦法舉證,本人申請再審時所提供的新證據,為什麼不能認定為新的證據?並且省高院也是憑我有新的證據而收了我80元立案費,為什麼又要駁回我的申請?駁回我的申請為何還要收費?

4在再審裁定第3頁面上說“彭武軍負責管理車隊,還要交20000元押金,而權力僅每臺車每月交30元作為工 資。。。。。等足以形成不利於申請人的心證”所說的每臺車每月30 元 作為工資,而當時實際共有14臺車,再加上湘隆興農村短途客運公司答應給400多元,每個月約有800多元 的收入。僅僅是有事才去處理。800多元的收入怎會變成30元 呢?又怎麼形成不利於申請人的心證?

5在再審裁定第4 頁上說“原判審 認定證據符合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為什麼一審原告和證人所說都相互矛盾 ,並且與起訴書的內容也不相符,卻可以被認定?而我有足夠的具體的證據證明我的清白,為什麼變成“高度蓋然性”?請問《證據規則》是怎樣規定的? 6一審判決書記錄宣判日期是08年4月14日,也就是說4月14日後就不是審判祕密,為什麼5月6月法官還發三條資訊給我說沒判,難道這還公開公平公正嗎?一審庭審記錄多處

塗改足以證明一 切 。庭審記錄最後一 頁 的“宣判日期定於6月26日” 和法官簽名都是事後 補 上去的。難道庭審記錄上這麼多地方不正常塗改,還是沒問題嗎?

7.從一審《押金協議》合同押金的返還財產糾紛到庭審後變成了委託合同,從押金合同變成買賣線路牌,誰能相信一審6原告在起訴時連最基本的事實,全都記不清楚!從當事人和當事人,當事人和證人證言所說的時間,地點,內容相互矛盾,到第3份會議記錄2月25日第3點陳海蘇的陳述“只要彭出來當隊長,一個月後再移給胡鬆如,原押給公司的押金一分不少退給彭”等事實,足以證明對方當事人是在惡意的進行虛假訴訟。

一、二審認定事實不清,法律關係不明確,存在許多疑點,申訴人現提供一系列新的證據,足以證明一審二審再審的判決是錯誤判決的,特向貴院申請再審,希望貴院能為申訴人主持公道,還本人清白,同時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和嚴肅性,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調取證據申請書範文6

申請人:朱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XX市XX區XX路XXXX號

被申請人:朱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址:XX區XX路XXXXXX號

請求事項: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位於XX區XXX路X號住房的具體資訊。

事實和理由: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繼承糾紛一案已訴於人民法院,現正在審理過程中。申請人提交的遺囑公證書中載明XXX有住房一套,該房屋的相關證件在被申請人手中。現被申請人對該份證據材料拒絕提供。該房屋原屬單位分配住房,後由職工補繳價款後取得的個人住房。以上證據材料XXXXX均有檔案材料可查。庭審前,申請人曾多次前往,請求予以查閱,但均被拒絕。

基於上述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64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15、16、17條之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以便於法庭的正常審理,特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取以上證據材料。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1.

XXXXXXXX地址:XXX市XXX區XXX號。

2.收集、調取證據的範圍和內容:位於XXXX路X號住房的具體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