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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反思

評語1.48W

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反思

對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反思

  我國內地各高校在經管類專業開設經濟法課程有其歷史原因,教育部之所以確定經濟法為經管類專業的核心課程更多的是對習慣做法或傳統的一種尊重,而這種習慣做法或傳統將使商法取代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變得異常困難。

  雖然近年來有學者在做有益的嘗試,併為此編寫了專門的商法教材),但仍然需要更多的學者來參與研究、論證和呼籲。

  二、設定目的:重實踐還是重知識

  加強應用型人才的培養是我國本科教育發展與改革的重要目標,也是協調高等教育規模快速擴張與市場人才需求關係的重要途徑。在此背景下,各高校大部分專業及課程紛紛調整自己的培養目標、課程設定目的,將培養應用型人才和學生的實踐能力作為教學改革的方向和目標。其中,就有學者提出,在經管類專業經濟法教學中要為學生實際能力的培養儘可能提供實踐機會,如組織學生到法庭旁聽、到律師事務所訪問實習等j。對此,筆者不敢苟同。

  這實際上就涉及到該課程的設定目的問題,即是為了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普及法律知識(簡稱為重知識),還是為了培養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簡稱為重實踐)?筆者認為,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設定目的應該是重知識而不是重實踐,將重實踐作為該課程的設定目的既不可行又無必要。

  首先,通過經濟法課程培養經管類專業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沒有現實可行性。一方面,經管類專業開設經濟法之前沒有專門開設其他法律課程,同時以前的公共基礎課《法律基礎》也於2006年與《思想道德修養》合併為《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法律相關的課時明顯減少,不可能對法律知識系統地展開,因此該專業學生很少專門學習法律,沒有相關基礎知識。而經濟法是一門專業性較強的課程,即使在法學專業也通常安排在高年級開設,學生一般都是在學習了法理學、憲法、民法等課程後才能學習經濟法課程。這種缺少法學基礎知識與經濟法專業性強的狀況已使經管類專業學生在學習過程中感到非常吃力;同時,學生對基本原理沒有掌握,所謂的實踐教學也無法進行。另一方面,如上所述,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在內容上具有綜合性,包括大量民商法內容,有些法律如《合同法》《公司法》

  等在法學專業都是作為單獨的一門課程開設的,而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的課時量有限,從36課時、54課時到課時不等,在如此有限的課時內要講完如此多的法律已使教師在完成教學計劃方面備感壓力。

  其次,通過經濟法課程培養經管類專業學生的法律實踐能力也是不必要的。當今社會,以分工協作為基礎,工種越分越細,工作崗位越分越細,與之相應的是高校的專業設定也越來越細。經管類專業主要是培養能夠勝任經濟或管理崗位的專業人才,如其遇到複雜的法律問題完全可以通過求助於企業的法律顧問或律師等法律專業人士來解決。

  因此,與其將其培養成什麼都略知一二的“通才”,倒不如將其培養成“術業有專攻”的專才。

  此外,組織經管類專業學生到法庭旁聽、律師事務所訪問實習等實踐活動在實際操作中也存在困難。在目前國內各高校普遍開設法學專業的情況下,法學院的學生、特別是地方性高校法學院的學生要找到合適的法律實習機會已非常不易,更別說經管類專業的學生了。

  基於上述原因,經管類專業設定經濟法課程的目的只能是培養學生的法律意識,使學生具備相應的法律知識而非將其培養成法學專業人才。當然,學有餘力的學生在掌握經管類知識的同時如欲對經濟法等法律知識進行深入研究,完全可以通過其他途徑實現,如攻讀法學第二學位或法律碩士,但想僅僅通過經濟法這門課程來達此目的則實在有點不切實際。

  三、教學方法:案例教學法還是講授教學法

  在關於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改革的討論中,不少學者建議將案例教學法引入該課程的教學之中,這一觀點是值得商榷的。他們所謂的“案例教學法”並不是真正的案例教學法,而是一種舉例教學,真正的案例教學法並不適合於經管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

  今天,在英美法系國家已得到普遍採納並被廣泛運用於醫學、法學、軍事學、教育學、管理學等學科的案例教學法是由19世紀7o年代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朗代爾(deu)首創的。所謂案例教學法,是指藉由案例作為教學材料,結合教學主題,透過討論、問答等師生互動的教學過程,讓學習者瞭解與教學主題相關的概念或理論,並培養學習者高層次能力的教學方法j。其本質特徵在於將案例作為師生互動的核心,因而有別於舉例教學。首先,案例教學法中的案例(ease),是對真實事件的敘述,包含了事件中的人物、情節、困境或問題,比較複雜、完整,而舉例教學中所用的例子(example)或者是片斷的真實案例,或者是虛構的例子,沒有詳盡的細節敘述;其次,案例教學法中的案例不僅要提供抽象概念、原理的具體說明,更重要的是要引起師生之間、學生之間的相互討論,而舉例教學則從理論聯絡實際的角度出發,舉例的目的在於解釋、印證法律概念、法律原理,且依賴教師的解釋,師生間的互動性差。因此,舉例教學在本質上仍然屬於傳統的講授教學法。

  案例教學法在英美法系國家的盛行有其特定的法律環境和條件,但它並不適用於所有的專業、課程和物件,我們絕不能輕易以之取代講授教學法而盲目將其應用於經管類專業經濟法的教學,原因如下:

  從法律思維方式看,英美法系屬於歸納式思維,而案例教學法讓學生從對具體案情的分析人手,歸納解決爭議的方法,找出應予適用的規則,這正是從特殊到一般的推理過程,即歸納的過程。也就是說,案例教學法所蘊含的思維方式與其司法實踐中運用的思維方式是一致的;而屬於大陸法系的我國內地是典型的演繹式思維。這樣,如在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教學中採用案例教學法將會不可避免地遇到法律思維上的障礙。

  從法律淵源看,英美法系以判例法為主,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往往沒有現成的法律條文可供援用,需要通過對以前案例的分析才能歸納、抽象出可適用的法律原則、規則來,而案例教學法可以說正是這一過程的縮影。而大陸法系中法的正式淵源只有制定法,成文的法律規則是法官判案的唯一準繩。在此背景下,如在經管類專業經濟法課程中運用案例教學法,一方面這種以例代理的做法將使學生學到的只是零散而非系統的知識,可能造成學生法律知識結構的不完善;另一方面在教學效果上可能事倍功半,有些法律原則、規則通過簡短的講解就可解釋清楚,沒有必要勞師動眾藉助案例教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