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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的調查報告6篇

為了給市場活動提供更有價值的導向,我們需要認真撰寫一份調查報告,寫調查報告的目的是為了讓我們的工作能夠更加順利地開展,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分享的謝的調查報告6篇,感謝您的參閱。

謝的調查報告6篇

謝的調查報告篇1

調查時間:20xx年暑假

調查物件:當地村民、當地辦廠企業者

一、引??

安吉,我們美麗的家鄉。她賦予了我們生命,賦予了我們生活,讓我們過得無憂無慮。近幾年來,安吉的經濟突飛猛進,如今的安吉早已成為一個經濟發達、交通便利、高樓林立的現代化城市。然而,經濟的發展和工廠的一座座建設讓我們的自然環境發生了巨大的影響。我們身為家鄉的一員,我們熱愛自己的家鄉,關心身邊的環境,想用自己的一己之力來為自己的家鄉做貢獻。

二、調查過程

我通過各種方式經過了一系列的調查,在茫茫書海中尋找著答案,以便更好的瞭解家鄉概況,歷史沿革、發展規劃:走進了一家家企業,摸索著環境變化的原因;走訪了當地的村民,瞭解村民對汙染的認識以及對保護環境的看法。( 文章閱讀網: )

(1)實地觀察

我這次調查一共選取了三個觀察點(小河、工廠、花園)。我發現第一個觀察點——小河和原來有了巨大的變化:在原來,那本是一條清澈見底的小河,魚兒在水中歡快地嬉戲、玩耍。偶爾還有一些小孩在河中捉魚、翻螃蟹、釣龍蝦。但現在,小河周圍的一些工廠把汙水全部排進了這條小河中。現在的小河已經臭氣熏天,再也沒有魚兒在小河中嬉戲玩耍,更沒有小孩的笑聲,偶爾有人走過小河,都捂著鼻子快速的逃過。第二個觀察點——工廠裡那更不用說了,木屑、廢紙……有時甚至還會有西瓜皮存在。第三個觀察點——花園原本乾乾淨淨的地方不一會兒就變成了垃圾堆,那些清潔工時而掃一掃,但時間長了,也開始了罷工現象。

(2)企業調查

我們走訪的工廠大部分都能及時清理垃圾,做到保護環境。但個別企業將廢棄物丟棄一旁,形成了垃圾堆,那可算是臭氣熏天,希望能及時改正。

(3)村民調查

根據調查,大部分人認為,目前臨安吉的環境已經大大不如十年前了。還好近年來隨著人們環保意識的加強以及政府對環境保護的重視,經過環保部門和廣大市民的努力,臭氣熏天的小溪漸漸地變得清澈,汙濁的空氣漸漸地變得清新。我們周圍的環境改善了許多,但還是存在著一些難以解決的難題。如,還有一些河水任然存在這一定的汙染,有時候市區內的空氣質量也不能盡如人意……我們應該做到能省則省,而不是過度的浪費。

三、調查結果

通過了這次調查,我瞭解到:隨著工、農業生產的迅速發展,為人類創造了前所未有的財富的同時,也使環境付出了巨大的代價。生態破壞、環境汙染對人類生存和發展已經構成了嚴重威脅。解決環境問題早已成為了刻不容緩的重大任務。改變目前的這種環境狀況,光靠環保部門的努力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提高人們的環保意識。環境的汙染和破壞不是一個人造成的,保護環境也應該是全社會的行為。我們每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同時,我們也懂得了:我們就是社會的主人,改善地球環境,是我們這代人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我們應該增強環保意識,節約水。如果所有人天天破壞環境,地球就會變成垃圾場;如果所有人天天環保,就能創造一個美好的世界。讓我們攜起手行動起來,保護好我們的家園——地球!

六年級:

謝的調查報告篇2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和指導的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員和我的指導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法律實踐報告-社會調查報告。

我的實習是由南開大學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第二專業法學領域獲得了實際的工作經驗,鞏固並檢驗了自己兩年本科學習的知識水平。實習期間,我瞭解並參與了大量民事訴訟的庭審過程,在一些案件的審理中還擔任了書記員的工作,並且對部分參與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民法及民事訴訟法,對程式問題有了更深的理解,將理論與實踐有機結合起來。我的工作得到了實習單位充分的肯定和較好的評價。

實習期間我主要對關於郭繼魁與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進行了深入的研究,參加了案件審理的全過程,並被特許參加合議庭評議。案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案件的由來和審理經過

郭繼魁與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中興建築公司、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及尹傑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由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200*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宣判後,郭繼魁不服,提出上訴,四平市中院於200*年7月4日立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郭繼魁、委託代理人蓋如濤,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委託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委託代理人蘇軍,被上訴人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委託代理人付佳賓,被上訴人尹傑、委託代理人竇樹法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情況

上訴人(原審原告):郭繼魁

委託代理人:蓋如濤。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經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建築公司

法定代表人:劉連貴

委託代理人:蘇 軍,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

法定代表人:吳孝貴

委託代理人:付佳賓,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尹 傑,

委託代理人:竇樹法

三、原判要點和上訴的主要內容

原告郭繼魁訴稱:199*年6月7日原告與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簽訂商品房出售協議書,將中興二期工程⑥-⑦ ,出售給原告,原告按合同約定交房款30萬元,後又於1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兩筆交增面積款13萬元。但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於200*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賣給第三人尹傑,是重複買賣,這種行為是無效的。現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並承擔訴訟費。

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經貿公司)辯稱:原告所述無異議。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所籤的合同是受經貿公司的委託,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買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應予以保護。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重複買賣行為,開發公司發現重複出售後,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現金,是用一輛車折抵了20萬元房款,是無效合同,經貿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損失。

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以下簡稱建築公司)辯稱:被告建築公司與原告簽訂的購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約定交納了全部房款,第三人與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了購房合同屬於重複買賣,是無效合同,不應支援。

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以下簡稱開發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未做答辯。

第三人尹傑訴稱:第三人於200*年4月6日與被告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經貿公司已確認了第三人的買賣關係;他們之間是惡意串通,損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審法院認為:與原告籤合同的被告建築公司不具有銷售房屋主體資格,與第三人籤合同的被告開發公司具有銷售房屋的主體資格,雖然原告購房時間早於第三人買房時間,但原告與第三人的各自買受行為不是建立在同等條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買受權問題,原告與被告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無效。但被告建築公司明知不具有預售商品房條件就與原告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經貿公司在同意此房賣給原告之前,就已給第三人換了房款收據,因此二被告的行為對原告是一種欺詐行為。被告經貿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許可證》為由,願將爭議房屋賣給原告,但《許可證》是在200*年7月取得的,不能對抗以前的買賣行為。被告開發公司發現該商網重複出售後,於200*年9月6日向第三人發出通知,因無權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經貿公司於20xx年5月17日給第三人更換了交付房款的收據,換收據的行為就是被告中興經貿公司同意將此房出售給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單方行為,是無效的。因此,第三人與被告開發公司所籤購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九條之規定,判決:被告四平市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合法有效,其買賣關係成立;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與原告郭繼魁簽訂的合同無效,被告四平市中興建築公司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還原告郭繼魁購房款43萬元,並給予房款43萬元一倍的賠償損失,兩項合計86萬元。被告四平市中興經貿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上訴人郭繼魁請求撤銷原審法院判決,依法重新判決郭繼魁與建築公司買賣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護上訴人的初始買受權。其理由概括為:建築公司是該房屋的施工單位,出賣此房是該樓房投資人經貿公司委託同意的,賣房款由經貿公司用於支付工程款。此後經貿公司於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對建築公司買房行為再次予以確認。郭繼魁買房是199*年6月7日,尹傑重複買該房合同是二年後的200*年5月,同尹傑算帳“換據”是200*年6月,均在經貿公司200*年7月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之前。但尹傑的購房合同,此前賣房人已宣告廢止,而對上訴人購房協議,賣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又予確認。據此應認定初始購房合同有效,此後重複購房合同無效。

被上訴人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對上訴人的上訴請求及理由無異議,經貿公司同意按照規定賠償第三人的損失。

被上訴人尹傑辯稱: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上訴人郭繼魁與經貿公司、建築公司、開發公司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的利益。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購房款已按合同約定全部交齊。且被經貿公司以開具購房款收據的形式予以確認,因而尹傑的合法權益應受到保護。

四、對事實和證據的分析及認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計劃委員會批准開發建設座落於四平市鐵西區英雄大街20號:0204-39的站前批發市場專案。專案開發人是開發公司,投資並組織建築施工管理人是經貿公司,建築施工是建築公司。工程於1998年6月開工。

1999年6月7日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了《購房協議書》(建築公司對外銷售商品房是由經貿公司委託),郭繼魁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⑥-⑦,建築面積約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萬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積款13萬元,因該商網內部裝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年4月25日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了《商品房銷(預)售合同》,尹傑購買中興在建二期工程一層商網 ⑥-⑦ ,2/0 a - b ,軸建築面積89.5平方米,按合同約定交付房款34.5萬元,建築公司開據了收據,經貿公司又自自己名義予以換據。該建築面積與郭繼魁購買的建築面積均為商網一層同一處房屋。起訴前,尹傑在未取得進戶手續,未經賣方同意的情況下,對該房屋自裝防盜門上鎖,予以佔有和控制。

200*年9月25日,在吉林揚信律師事務所律師胡振儒的見證下,由中興企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經貿公司、開發公司三家相互關聯、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對站前批發市場新建樓房的所有權進行了確認。三方協商一致,確認該新建批發市場樓房為經貿公司所有,該公司對此批發市場樓房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200*年7月29日經貿公司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過去委託建築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購房協議再一次進行確認。20xx年9月6日開發公司以無權出售商網房屋為由,向尹傑送達瞭解除商品房銷售合同通知,並要求解決善後事宜。後因尹傑強行佔有了合同約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繼魁向鐵西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取得協議約定商品房。

證據: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購房協議書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及建築公司出具的購房款收據和經貿公司換據收據。

3、批發市場新建樓所有權確認書。

4、商品房預售申報表和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

5、開發公司給尹傑送達的通知。

6、經貿公司確認書。

7、國有土地使用證。

8、產權確認書及移交收據。

9、施巍證言材料。

10、王金榮的證言材料。

11、其它相關證據材料。

五、解決糾紛的意見和理由

根據原審判決,上訴人上訴請求及理由,被上訴人的答辯,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書和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哪一個合同有效,買賣關係應受法律保護。

經二審開庭審理合議庭評議認為:

1、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其買賣關係應受到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又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依據上述法律規定,當時建築公司作為施工方,受投資人經貿公司的委託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以及經貿公司作為投資方、開發公司作為專案開發方與買方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均處於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狀態。它需要這一專案明確產權所有人,並由產權所有人申領《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對這些合同進行確認,才能生效。因而郭繼魁與建築公司當時簽訂協議時,其效力並未確定。但後來專案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並取得了《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他對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再次進行了確認,使該協議由效力待定狀態,轉變成了發生法律效力的協議,協議雙方當事人的買賣關係受法律保護,因而,商品房理應由郭繼魁所有。

2、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尹傑受到的損失按規定應得到賠償。

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銷售合同時,由於產權所有人沒有確定,《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處於待定狀態。但專案投資人經貿公司成為產權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沒有對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予以確認,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這一合同的性質就發生了質的變化,由效力待定狀態,成為無效合同。雖然當時籤合同時的收款人是建築公司,後來還由經貿公司予以換據,但由於經貿公司當時既不是產權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持有人,其換據行為只能是屬於收款行為。所以,經貿公司成為所有權人,取得《商品房銷(預)售許可證》後,開發公司向尹傑下發瞭解除合同通知。而且,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合同,發生在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協議兩年之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也屬侵害了初始買受人郭繼魁的合法權益,郭繼魁的初始買受權也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

合議庭評議時還認為,造成尹傑與開發公司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其責任完全在於開發公司、經貿公司和建築公司。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合同時,購房款由建築公司收取並出具發票,後來又由經貿公司換髮了購房款收據,因而這三家企業對房屋重複出售是明知的。而尹傑對開發公司的重複出售行為當時是不知道的,買受行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損失理應按照相關規定予以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三項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賣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依據這一規定,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由於案件牽涉關係複雜合議庭將該案提交審判委員會,其中包括我個人的意見在內的合議庭意見一併提交。審判委員會對合議庭意見大部分予以支援,但由於對於法律條文理解不同以及考慮多方客觀因素,對第三人獲賠問題經激烈討論採取了其他觀點,即由於尹傑在本案中沒有向法院請求返還和賠償,應另求法律途徑予以解決。

綜上,二審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有誤,適用法律不當,上訴人郭繼魁上訴有理,應予支援。經四平市中級人民法院200*年第39次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二、三項的規定,判決:

一、撤銷四平市鐵西區人民法院四西民二初字第349號民事判決;

二、中興建築公司與郭繼魁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協議有效,買賣關係成立;

三、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尹傑簽訂的商品房銷售合同無效。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22,220.00元,由中興房地產開發公司、中興經貿公司、中興建築公司負擔。

通過對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認為四平市中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公正。但是,其中對於第三人尹傑的賠償問題我仍堅持在合議庭中我提出的意見:

1、第二審案件的審理應當圍繞當事人上訴請求的範圍進行,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不予審查,但判決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侵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興建築公司與第三人尹傑簽訂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對於無效合同依法律規定應恢復原狀、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基於以上兩點原因,我認為,法院應對第三人利益予以保護,即開發公司應返還尹傑購房款345,220.78元,並給予購房款一倍的賠償損失,經貿公司、建築公司承擔連帶給付責任,而不應該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徑解決。這樣,對善意第三人利益沒有有效保護,而且增加訴累,浪費司法資源。

本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首先,我可以將自己所學的知識應用於實際的工作中,理論和實際是不可分的,在實踐中我的知識得到了鞏固,解決問題的能力也受到了鍛鍊;其次,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法言法語也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結交了許多法官和律師朋友,我們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進。作為一個南開學生,我竭力成為一名南開文化的使者,向社會各界的朋友們介紹南開,使他們走近南開,瞭解南開。

謝的調查報告篇3

我國大學擴招後,大學生就業難的問題已經是一個不爭的現象,且有可能越來越難的趨勢。這個方面和國際經濟形式近3年來連遭打擊,一方面和中國經濟結構體制和教育改革落後有關,更和當今大學生的就業觀滯後有關。針對這一社會現象,我們小組做了一次網上問卷調查,共有548位大學生參與了回答。調查檔案採用單項選擇、不定項選擇和主觀題三種方式來回答問題。問題涉及大學生就業期望、就業素質的自我評價、高校就業指導工作、擇業與就業的影響因素等方面,旨在對大學生就業期望與實際就業的相關問題進行實證研究,為高校就業指導和人才培養提供資料與對策研究依據。

調查結果呈現出幾個問題:

一、多數學生對於“務實”有新的認識,就業期望趨向現實,主要表現在工作單位、工作區域等方面。

(1)就業方向:先就業後擇業成為第一選擇

大學生在職業取向方面優先考慮的前三項是“先就業後擇業”、“先擇業後就業”、“繼續深造”,它們分別為41.76%、28.57%、27.84%。調查顯示,在面得就業壓力時,多數學生表現出特有的自信與成熟。

在此問題的選擇中,特別值得關注的現象是“繼續深造”,這選項佔27.84%,有過四分之一學生希望繼續學習,而且此風近年經久不衰,且越演越烈。究其原因:一是知識經濟時代的影響和人才素質要求的提高;二是就業競爭激烈,優越的職業需要優秀的高層次人才;三是心理因素,有的大學生是為了緩解就業壓力,迴避即時就業等因素。這一現象值得認真分析研究,其利與弊何在?其利在於緩解就業壓力,促進人才素質的提高,改善我國人才結構,增強我國高階人才的科技實力和國際競爭力。憂慮的是它反映出大學生心理素質方面的欠缺,社會壓力的承受力不夠,面對激烈的社會競爭,有相當部分的大學生選擇了迴避的方式,職業期望趨於“非風險化”。這種現象還可以從學生對就業前景的評價中看出,22.92%的同學對就業前景持有“不容樂觀”的評價,這裡除了客觀實在的因素影響外,更多的是學生的心理素質因素問題。由此可見,高校加強就業指導和就業心理輔導工作是必要的。

(2)就業取向:就業地區首選經濟發達地區

調查結果表明:學生在選擇就業地區時,選擇經濟發達地區佔66.54%。這說明兩個問題:一是經濟發達地區除了有較可觀的工作待遇外,經濟發達地區與國際接軌更便捷,更能為就業者提供再學習提高的機會,這與學生的“自我發展”、“自我實現”的需要密切相關。二是經濟發達地區的就業機會較其他不發達地區的高,且就業崗位多元化,這是吸引學生的一個重要原因。

謝的調查報告篇4

一、職工資訊

xxxx工程公司

受傷時間:20xx年11月28日

受傷地點:xxxx花園1#樓

受傷者基本情況:

姓名:xxxx

性別:男

出生時間:1963年07月23日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

籍貫:福建省石獅縣河山鎮落泉村2社10號

現住地址:xxxx縣六管區附近

崗位:砌磚工人

二、受傷過程

20xx年11月28日上午6:30點左右,我公司職工xxxx在xxxx花園1#樓上班時間在五樓下樓梯時不慎從樓梯上摔落,因xxxx本人強烈要求要到福州醫院治療,隨即送往福州市第二醫院治療,20xx年11月28日下午13:49分住院治療。初步診斷:l1椎體壓縮性骨折伴輕度滑脫,具體病情詳見住院病歷、診斷證明單等。

三、原因分析

事故發生後,施工現場專案部立即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調查。分析原因體現出以下幾個因素:職工xxxx在下樓梯太急,加之本人的安全意識較底,所以照成了這次事故。

四、糾正預防

施工現場專案部的管理層召開了事故原因分析後,又立即組織召開了砌磚班及各班組相關人員的安全會,教育在施工現場施工的人員要提高安全意識,遵守專案部的各項制度,做到“三不違”、“三不傷害”,必須認真吸取事故教訓,防止事故再次發生。通過此次會議,進一步加強了公司的管理工作,提高了員工的安全意識和素質。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懇請貴局前往我單位調查認定該起事故是否為工事故。

謝的調查報告篇5

一、調查目的:

祕書做為現代企事業單位重要的一個職位,正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也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祕書在很多人認為就是在領導身邊的一個花瓶而已,為消除人們的誤解,使大眾都能瞭解祕書究竟是什麼,我們特意做了這個調查,也是為我們自己的未來提供一份參考。隨著社會的不斷髮展,現代社會祕書的基本特徵、工作職能、工作方法也在不斷的發展當中。瞭解祕書現狀,對我們這個專業也能起到很大的認識作用。

二、調查物件和方法:

採訪調查分析法。通過對亳州市街頭隨即抽取的40位非祕書職業的群眾就現代祕書工作的職能、工作方法進行問卷調查,對問卷進行了統計,分析。之後針對問卷裡分析出的相關問題採訪了三位資深祕書史先生、王先生和吳女士,與調查問卷結果分析相結合,從而得出結論,其中後兩位還是當地祕書協會。

三、調查結果分析:

40名隨機抽取的群眾中,70%的人對於祕書的定位有一些偏差,大多將祕書與後勤雜工混為一談。這其中20%沒有接觸過祕書,對祕書有傳統上的認識偏差;有20%對祕書工作有一定了解,因為祕書工作繁雜而認識偏差;30%是對祕書工作很瞭解,甚至曾經當過祕書,由於工作單位對祕書的定位有差,他們的祕書職位通常是屬於身兼數職性質,影響他們對祕書的認識。在這70%的人裡面只有40%看好祕書業發展前景,認為有機會的話很樂意嘗試祕書工作,25%認為一般般,認為祕書誰都可以做,5%不喜歡並明確表示自己絕不會從事祕書職業。

謝的調查報告篇6

最近,我們組調查了關於校園環境衛生的主題調查。因為校園環境,人人有責。可惜,有人卻不珍惜這衛生環境,進行破壞。於是我們進行調查:包括教室衛生、走廊衛生、操場衛生、花壇衛生和包乾區衛生。

下面是我們的學校衛生分析,讓我們來帶你們看一看:

1、首先是教室的衛生: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50%的學生覺得教室衛生好,但也有50%的學生覺得教室衛生一般,沒有學生覺得教室衛生差。從中我們覺得學生對教室的衛生還是比較重視的,但是也有學生對教室的衛生不太重視,進行了破壞,如亂扔廢紙等等。於是,我們進行了勸阻。

2、接下去是走廊的衛生: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40%的學生覺得走廊衛生好,但也有60%的學生覺得走廊衛生一般,沒有學生覺得走廊衛生差。從中我們覺得學生對走廊的衛生是比較重視的,但是也有學生對走廊的衛生不太重視,進行了破壞,如亂扔廢紙、亂吐痰等等。於是,我們進行了勸阻。

3、然後是操場的衛生: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100%的學生覺得操場衛生好,沒有學生覺得操場衛生一般或差。從中我們覺得學生對的操場衛生是非常重視的。

4、再是花壇的衛生: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20%的學生覺得花壇衛生好,但也有70%的學生覺得花壇衛生一般,有10%學生覺得花壇衛生差。從中我們覺得學生對的花壇衛生不是非常重視的,但是仍需改進。

5、最後是包乾區的衛生: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有80%的學生覺得包乾區衛生好,但也有20%的學生覺得包乾區衛生一般,沒有學生覺得包乾區衛生差。從中我們覺得學生對的包乾區衛生是比較重視的。

以上就是我們的調查報告,我們覺得大家應該重視學校衛生,然學校更衛生。農村生態環境調查報告縣大市場衛生環境調查報告假期作業之環城湖環境調查報告

標籤: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