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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派出所工作職責範文4篇

公安機關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派出所的工作職責範文4篇,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明確派出所工作職責範文4篇

派出所職責範文1

桐梓縣人民法院是國家的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依法審判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刑事、民事、行政第一審案件以及民事特別程式等案件;對縣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二)審理上級人民法院指令再審的案件;審理本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式啟動的再審案件;受理不服本院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調解書的申訴和申請再審。

(三)依法審判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

(四)依法行使司法執行權和司法決定權,統一管理、協調本院執行工作。

(五)對法律、法規、規章等草案提出意見;針對案件審理中發現的問題提出司法建議。

(六)抓好法院幹部隊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培訓工作;按照許可權考核、獎懲、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員。

(七)在審判工作中進行法治宣傳,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憲法、法律。

(八)承辦其他應由本院負責的工作。

派出所職責範文2

近日,《雲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正式釋出。雲南省消防救援總隊針在國務院辦公廳《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國辦發〔2017〕87號)的基礎上,對有關內容作出細化和完善,進一步體現了雲南消防工作實際、火災特點及重大消防安全風險防範重點,突出了時代特徵、雲南特色。

一是系統、完整地明確了各級各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建立“省、市、縣、鄉、村”5個層級“五位一體”的消防安全責任體系,逐層、逐級、逐部門明確消防工作責任,專門就開發區、園區管理機構、村(居)委會消防工作進行細化,為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打下堅實基礎。

二是積極迴應了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要求。重新界定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專門明確重點領域的消防工作職責,嚴格執行中央、省委《關於解決形式主義突出問題為基層減負的通知》要求,確保《實施辦法》具有鮮明的時代特徵與穩定的執行效力。

三是充分體現了消防執法改革精神。對建設工程的消防設計審查驗收職能進行調整,明確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職責,提出加強社會單位事中事後監管的具體舉措,建立了消防安全承諾制和消防徵信制度。

四是充分彌補了雲南省消防監管的“短板”。將電動自行車、出租房專項整治納入基層群防群治內容;將農村消防基礎設施建設納入鄉村振興戰略規劃,強化了開展群眾性消防工作的制度措施;同時將影響近年火災穩定的因素納入責任追究體系進行追責。

五是重點突出了責任落實保障體系建設。率先建立系統完整的“事前約談、事後問責、失職追責、盡職免責”責任追究體系,並對約談、問責、減免責情形進行了具體細化和明確,嚴肅責任追究,確保消防安全責任制真正可操作、能施行。

派出所職責範文3

1、依照國家治安管理法規和上級公安機關的有關規定,對本轄區內的公共複雜場所、重要地區和企事業單位的治安秩序管理,對旅館業、刻字業、印刷業、舊貨業、摩托車修理業等特種行業的管理,對民用危險物品和違禁品的管理,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和治安案件、群眾性治安事件的查處,對戶口、居民身份證流動人口、出租私房的管理,維護轄區正常的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為國家其他行政管理決策提供資料和情況;

2、對轄區群眾進行法制宣傳,對轄區內違法青少年進行幫教,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監外執行、保外就醫的罪犯進行監督、考察和改造工作,對被勞改、勞教、少管人員進行社會協同教育和放回後的接茬幫助教育工作,做好違法犯罪的預防工作;

3、在群眾中開展經常性的“四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制定各項安全措施,落實各項規章制度進行安全檢查,防止治安災害事故和群體性治安事件的發生;

4、協助偵破轄區內發生的刑事案件,提供破案線索,偵破應由派出所受理的一般刑事案件,完成上級公安機關交由派出所完成的任務;

5、在轄區內開展以治保會為主體的多層次的群防群治工作,預防可防性刑事案件的發生;

6、接受群眾的報警、求助,為民排憂解難,解決群眾的實際困難,積極為群眾辦好事、辦實事。

派出所職責範文4

當事人郭先生(化名)居住在泰安市岱嶽區天平街道辦事處村,在該村擁有合法的房屋,郭先生一家人在此過著平靜的生活。然而,一場不幸的暴風雨正在暗中醞釀。

2012年前後,該村開始舊村改造,啟動了拆遷程序。但是由於拆遷方與當事人對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意見不同,雙方始終無法達成協議。郭先生一直期望拆遷方能夠改變主意,提高拆遷補償標準。然而讓人意料不到的卻是遭遇違法強拆、暴力傷人的殘酷現實。2012年5月6日凌晨2點左右,一群不明身份人員開著大型挖掘機來到郭先生家屋前,對其房屋進行大規模破壞,主房二樓臨街東南一角被挖掘機挖掉,所有配房先被挖掘機挖倒,房內生活用品、傢俱等被掩埋,就這樣,郭先生的房屋及財產被不法分子嚴重損毀,房子無法居住。同時,不明身份人員還對郭先生的多位親屬進行毆打造成多人、多處受傷。不法分子不分青紅皁白,不問緣由,暴力傷人、毀壞他人合法財產的行為實在是聳人聽聞,令人難以置信!郭先生得知情況後,迅速撥通了110報警電話,但是卻沒有盼來救民於水火的民警。

強拆之後,郭先生奮力保住了所剩無幾的斷壁殘垣。在之後的兩年中,郭先生四處上訪,尋求解決途徑,可是,就像其他很多強拆案件一樣,老百姓像皮球一樣被到處踢來踢去。在上訪無望後,一個偶然的機會讓郭先生了解到了專業從事拆遷維權業務、敢於為老百姓說話的北京京平律師事務所。經過與京平律師面對面的交流,郭先生對京平律師產生了相當大的信任,當即委託京平律所為其維權。

【辦案掠影】

京平專業拆遷維權律師團隊介入此案後,迅即組成專案團隊,由經驗老道的合夥人程東勝律師和巾幗女將章賽豔律師負責制定維權方案,並啟動具體的法律程式。在律師指導下,當事人於2014年7月10日針對第一次報警,向泰安市公安局岱嶽區分局以郵寄方式提出申請,請求對當事人房屋被違法強拆一事進行查處,但是,岱嶽區分局一直未作出處理並告知原告處理結果。不僅如此,更令人意外的是,三天後,當事人的房屋又一次被不明身份人員拆除和破壞。當事人再次報警,卻再次失望。當事人的合法財產受到侵害,卻得不到公安部門的保護,在失望與憤怒之下,當事人毅然決定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公安局的責任。

在經過複議申請被駁回的挫折後,當事人沒有氣餒,聽從拆遷律師的意見,繼續向泰安市岱嶽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經過管轄權異議,最後由泰安市中級法院作出裁定,指定新泰市人民法院管轄。在審理中,當事人提供了詳實的證據,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而被告岱嶽區分局聲稱,在接到7月13日的報警後迅速派出民警到達拆遷現場,發現報警人並未在現場,拆房已經結束,現場未發現拆遷人員,並且民警也按照報警人的要求對拆遷現場進行了拍照,認為自己已經履行了法定職責。另外,被告認為當事人的兩次報警均已超過訴訟時效。然而,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相關證據。經過脣槍舌劍的庭審質證,法庭認定當事人的證據有效;被告在法定期限內未提交其履行了法定職責及原告起訴超過法定期限的證據,根據法律規定,視為沒有證據,法庭對被告的答辯不予支援。最終,法院根據法律和證據作出判決:責令岱嶽區公安分局依法對郭先生於2014年7月10寄送的查處申請和7月13日的報案查處情況及時作出處理並書面告知原告。

【拆遷律師說法】

公安機關負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的職責。《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並說明理由。《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對報案,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然而,法律規定與現實往往是脫節的。尤其是在徵地拆遷過程中,對於暴力強拆行為,地方公安機關經常會聽政府的指示,避免參與其中。儘管如此,在遇到這種情況時,被拆遷人仍然要相信法律,應該堅定地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合法的手段追究公安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要採取過激的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既不縱容公安機關,又能保護好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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