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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心得體會5篇

心得體會是一種能夠包含我們內心感受的應用文體,在回顧一件事上大家都有不同的感想,那麼是時候認真寫好心得,下面是本站小編為您分享的中國法制史心得體會5篇,感謝您的參閱。

中國法制史心得體會5篇

中國法制史心得體會篇1

本學期,通過學習中國法制史的課程,讓我懂得中國法制史主要講述的是中國法律制度的歷史發展,也就是說,是研究我國有史以來的各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本質、內容、體系、原則、特點和社會活動中的作用及其產生、發展、演變過程和基本規律。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科學的基礎學科之一,學好這門課程有利於為日後其他課程打下堅實基礎。我認為要學好中國法制史,必須從以下幾方面努力:

一、條理清晰,重點明確。《中國法制史》課程的體系是:以中國歷史斷代為經,以主要部門法為緯,按照中國歷史的發展順序分為17章。這17章,按照法的歷史型別的標準,可以分為:奴隸制法、封建制法、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革命根據地法四種。中國法制史的發展相應地也可以劃分為:奴隸制法階段、封建制法階段、半殖民地半封建法階段、革命根據地法階段四個階段。從更大的發展階段來說,奴隸制法、封建制法是古代法,1840年以後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法和革命根據地的法是近代法。這是我們學習《中國法制史》這門課首先應該搞清楚的。接著要進一步掌握:在這四個發展階段中,每一個階段又包括哪幾個朝代、時期,各自屬於什麼歷史型別的法。課本上的內容經過梳理、整合、歸納後不再紛繁複雜,我們就會學習到一部脈絡清晰、重點明確的中國法律制度發展史。

二、循序漸進,不斷深入。在我們對這門課程有了初步的認識並且培養了濃厚的興趣以後,還需要在理論上作更深層次的分析,要掌握每個階段、每個歷史時期法律制度的特點 ,也就是要進一步把握每一個階段、每一個歷史時期的法律制度是建立在什麼樣的經濟基礎上的,是代表哪個階級利益的,是在什麼法制指導思想指引下形成的。只有這樣,才能夠進一步掌握這一階段或這一時期法律制度的階級本質,並進而把握其特點。

三、旁徵博引,縱橫前後。法制史雖然是以法律制度為主,但是要想更好地理解這些法律制度,是需要對相關的人文、社會等背景進行了解。這又需要我們向有深厚的歷史知識積澱和較高的古文功底的老師請教,分析瞭解更多的歷史背景知識,使我們對法制史的把握更為清晰和準確。

四、博古通今,緊扣實際。學習法制史不僅是要了解過去的法律制度,更要樹立“以史為鏡,可以知興替”、“學以致用”的實證思想。比如:在學習明太祖朱元璋頒佈《明大誥》、用重典開展雷厲風行的反貪運動時,不僅要客觀地對其得失進行分析,還要聯絡我們當代的反腐狀況,將古今制度進行對比,提煉出自己的獨特觀點。

中國法制史心得體會篇2

任何一門學科的發展和完善,都經歷了長期的不斷探索的過程。回顧多年來法史研究走過的路程,人們不難看到,影響法史開拓研究、古為今用的癥結,多是與如何認識中國傳統法制、法律文化及相關的一些重大問題有關。因此,正確對待傳統法律文化,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發展史,是推動法律史學走向科學必須解決的關鍵問題。

一、 正確看待和評價中國傳統法制

如何看待中國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從理論上講,似乎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人們都認同對其應持批判、繼承的態度,取其精華,去其糟粕。然而,時至今日,人們在論及中國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有哪些優良傳統時,仍是泛泛而論、空洞無物,而在說到其消極因素時卻生動具體,給人一種傳統法律文化糟粕大於精華的感覺,好像一部中國法律史除君主專制、刑罰殘酷、控制和鎮壓人民之外,沒有多少積極意義。為什麼會出現這種狀況?除了對基本的法律資料瞭解和研究不夠外,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囿於先入為主的框架,還沒有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還沒有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

新中國成立五十多年來,在如何對待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的問題上,經歷了曲折的歷程。從20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鬥爭為綱 等左的思想影響,傳統法律被說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於被肅清的物件,受到全面的否定。_中,為篡黨奪權,批孔批儒,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更談不到傳統法律文化有什麼優良傳統。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後,隨著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於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析傳統法文化,注重依據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也應當看到,在法史研究中,一些非科學的認識論和研究方法論仍有市場。表現在脫離歷史實際,把中國傳統法制視為現代法治的對立物,割裂二者的傳承關係,簡單地以現代法學理念為尺度,凡是古代法制不符合現代法學理念的地方,就不加分析地予以否定;受舊的以論代史研究方法的影響,不是論從史出,而是摘錄史籍中的隻言片語去證明自己預設的、批判傳統法制的觀點。受這種非科學的思想方法論的影響,就很難對中國傳統法制做出恰如其分的評價。

要科學地認識和闡述中國法制史,必須堅持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實事求是是治學的基本原則,也是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基本方法。把實事求是原則運用於法史研究,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為根據,客觀地再現中國法制史的面目,探討它發展的內在規律性。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克服兩種錯誤傾向:一種是歷史虛無主義。歷史虛無主義無視古代法制在推進中華文明程序中的作用,認為中國傳統法制漆黑一團,都是落後的、反科學和反民主的東西,不值得研究。另一種是苛救古人,無視古今法制的概念、內容及其他方面是否相同,以現代法治的理念套用、描繪和拔高古代法制。這兩種傾向都不符合實事求是的精神,因而不能正確地闡述中國法制史,也無法區分古代法制的精華與糟粕,達不到研究中國法制史的目的。在這兩種傾向中,前一種傾向是主要的,應特別注意予以克服。

以實事求是的認識論研究中國法制史,要求我們必須按照科學的發展觀和辯證唯物主義的觀點,正確評價傳統法制和法律文化。其一,要全面地而不是片面地去評價中國傳統法制。中國古代法制既是中華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又是維護和推動當時社會文明的法律保障。儘管古代法制與現代法治在許多方面理念不同,在今天看來也存在不少消極因素,但它總體上是同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和歷史程序相適應的。中華法系曾在相當長的一個歷史時期內,較之世界其他法系更為發達,並對周邊國家法制產生了重大影響。全面評析中國古代法制,應該說其在歷史上的積極作用是主要的。

其二,要以科學的發展觀而不是形而上學的觀點去認識中國法制史。在中華文明發展史上,社會在進步,法制也隨著不斷完善,後一代法制都是在吸收前一代法制建設經驗教訓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既使當代中國的法制,也與歷史上的法制在許多方面有著傳承關係。因此,我們不能苛求古人,不能割斷歷史,更不能以今天的進步否定古人的貢獻。

而應當以科學的發展觀,對歷史上的法制產生的原因、社會作用、功過是非作出客觀的評價。其三,要用辯證的而不是絕對的觀點去研究中國法制史。對於中國古代法制的積極因素和消極因素,應以事實為依據,進行科學的分析。有些在我們今天看來屬於消極的部分,在當時可能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應實事求是地做出評價。古代法律注重禮教,維護等級制度,致使法有等差,這是我們今天應該拋棄的。但是,禮教中的仁恕之道和慎刑原則,親屬相容隱不為罪的原則,仍有借鑑的價值,不能因其屬於禮教範疇一概否定。總之,只有實事求是地分析和評價古代法制,才能使本學科的內容建立在科學的基礎上,正確地區分古代傳統法制的精華與糟粕,更好地發揚中華民族的優良傳統,服務於當代法制建設。

二、全面認識中國古代法律體系

要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展史,必須對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有一個全面認識。在中國古代法律體系中,律典是國家的刑法典,其內容是對有關違反國家和社會基本制度以及侵犯他人人身、財產犯罪行為進行刑事處罰的規定。律典屬於刑事法律的範疇,只是諸多法律中的一種。從古代法律的立法形式看,不僅名目繁多,有關法律形式的名稱以及各朝注重的法律形式也不盡一樣。如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於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於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等。此外,歷朝還頒佈了多種法律形式的地方法規。每一種法律形式都有其獨特的功能。以唐代為例,律是有關犯罪與刑罰的規定,令是指國家組織制度方面的規定和行政命令, 格是皇帝臨時頒佈的各種單行敕令、指示的彙編,式是國家機關的公文程式的辦事細則,各種法律形式共同組成唐朝的法律體系。我們在瞭解中國古代法制的面貌時,不能只偏重刑事法律,而忽視其他形式的法律。

中國古代法律如按內容分類,是由行政、經濟、刑事、民事、軍事、文化教育、對外關係等方面的法律共同構成的法律體系,其中行政法律是大量的。各種形式的法律,其體例結構既有綜合性編纂方式,也有大量的各類單行法律法規。以明代為例。除《大明律》、《問刑條例》和一些單行刑事法律外,有關行政方面的單行法規有數十種之多,如《諸司職掌》、《六部條例》、《吏部條例》、《憲綱事類》、《宗藩條例》等。明代還制定了不少經濟、軍事、學校等方面的單行法規,制定了《教民榜文》這類民間訴訟和鄉里管理的單行法律,縣以上地方長官或衙門還以條例、則例、禁約、告示等形式頒行了大量的地方法規。要全面地認識中國法制的全貌或某一朝法制的全貌,必須對各種形式的法律有一個全面的瞭解。雖然我們不可能對每一種法律都進行深入研究,但起碼應做到不能把中國古代法律僅僅理解為刑事法律,不能把古代法制僅僅理解為是打擊犯罪。

在學習和研究中國古代法律體系時,應充分評估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對中華法系的貢獻。如北魏拓跋氏創立的《北魏律》,宗承漢律,並柔和了南朝各律而成,其結構體系和基本內容都為隋唐律奠定了基礎,唐律實際上是各民族法文化的綜合體。又如,《大明律》的分目不少與元代的條格相同,說明明初修律時曾吸收了元代的立法經驗。滿族入關前的一些民族習慣和行為規則,也融進了大清律、例。對於少數民族貴族集團建立的王朝的法律制度及在中華法系中的地位,應該予以恰如其分的評價。

三、客觀地論述中國古代的社會矛盾與法律的功能

中國歷史上任何一種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層社會原因,都是為了解決某些社會矛盾,適應時局的發展而制定的。因此,研究中國古代法制必須正確分析社會矛盾。傳統觀點在闡述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形成的歷史條件時,往往把當時的社會矛盾概括為階級矛盾。然而,無論是古代還是近、現代社會,並非只存在階級矛盾,還有大量的並不屬於階級鬥爭範疇的各類社會矛盾,有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平民與平民之間的矛盾等。由少數民族建立的王朝,還存在嚴重的民族矛盾。在社會矛盾之外,還存在著人與自然的矛盾。不同歷史時期、不同的朝代進行的各種立法活動,所面臨和需要解決的社會矛盾並不完全相同,每次立法的針對性也是很具體的。在分析古代社會矛盾時,應當採取實事求是的態度,對那些用於解決階級矛盾、鎮壓勞動人民反抗的法律,自然可以運用階級分析的觀點予以評判。

但對於那些用於行政、經濟、文化和其他社會生活管理以及處理民族矛盾和一些對外關係方面的法律,就應當按照歷史實際客觀地闡述當時的社會矛盾和立法的背景。

歷史上的各種型別的法律,因其內容不同,發揮著不同的功能。如西晉的《晉令》,南北朝時期的《樑令》,隋朝的《開皇令》、《大業令》,唐代的《貞觀令》,宋代的《天聖令》等,其內容都是以行政法律為主,詳細規定了國家的各種基本制度,屬於令典性質,是治理國家的基本法典。而宋代的《吏部條法》、明代的《諸司職掌》、清代的《欽定吏部則例》,其內容是有關國家官制及其職掌的規定,是吏治方面的單行行政法律。至於行使國家經濟管理職能方面的法律,內容也十分豐富,其內容涉及到農業、手工業、商業、對外貿易、財政稅收、貨幣金融等各個方面。就保障國家財政收入的法律而言,漢以後各朝,都制定了鹽法、茶法,禁止私人經營,實行國家專賣。唐代的兩稅法、均田法,明清的一條鞭法,也都是為了簡化稅制、減輕人民負擔,確保國家財政收入而制定的。至於明清兩代頒行的裡甲法、保甲法,其功能是為了加強基層政權建設,及時處理民間糾紛,維護社會治安。可以說,歷朝頒行的上千種法律,每一種法律都有特定的內容和功能,這些法律共同發揮著維護統治集團的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實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協調社會各階層人們的相互關係和權益等各種功能,因而具有階級性和社會性兩種屬性。只有正確地認識和區分法律的屬性和功能,才能正確地評價不同形式、不同內容法律的歷史作用。

傳統觀點由於只肯定法律的階級性而否定法律的社會性,所導致的後果不僅是許多著述忽視了對大量的刑事以外的其他形式法律的研究,還在評價律典與其他形式法律的相互關係和歷史作用時,把兩者對立了起來。如在對宋代的編敕、元代的條格、明清的條例等論述和評價方面,多是不加分析地對後者採取貶低或否定態度。事實上,律典的刑事職能,並不能包羅永珍般地替代古代國家的行政和社會經濟生活管理的多種職能。律典頒行後,因在較長時間內保持相對穩定,歷代為了適應社會發展和時局變化的需要,有針對性地解決社會生活和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的問題,往往是通過各種形式的立法以補充律典的不足。離開了其他形式的法律,律典在司法實踐的許多方面也很難操作。因此,我們絕不能貶低律典以外的其他立法的作用。以明清兩代為例。雖然在某一時期也曾出現過以事制例、條例浩繁的弊端,但從現知的數百種條例來看,基本上是按照例以補律的立法原則制定的,與律文和律義衝突的條例極其罕見,這就要求我們應當重新審視以前的研究結論是否正確。

四、科學地闡述中國法制發展的基本線索和規律

在中國古代社會裡,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複雜的,法律在其發展的程序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時變革,不斷髮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法律條文從表面上看是靜態的,而法律的制定過程和實施歷來都是動態的。即便是在國家政局比較穩定的時期,法律也是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在逐步發展和完善,並未處於停頓狀態。因此,我們應當用發展的、動態變化的觀點去論證和闡述中國法制史。

中國法制史心得體會篇3

近二十年來,法制史界一批新秀成長成熟,他們的著作體現了新的思路、新的方法,達到了新的水平,是法律史進一步發展的希望所在

下面談談我對於進一步發展中國法制史學的幾點看法:

一、法制史研究需要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法制史的是非常複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恩格斯曾經說過:歷史好像是一個圓,但擷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線。 直線只是歷史的一部分,不是整體,不是真實的全部的發展歷程。歷史又像是一座大廈,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徹每個角落,所以需要從多角度進行研究。只有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沒,才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

二、注意歷史上法律調整功能的多樣性。法制歷史是複雜的,它所反映的社會關係也是複雜的,因此,法律調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樣的。在階級社會中,法制自然擁有對敵對階級反抗進行專政的功能,否則法典中對反、逆、叛等大罪的嚴厲制裁就成為無物件的了。過去,把階級社會法制的功能唯一歸結為階級專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對社會的調整功能,但不能因此把階級社會的法制史說成人類自身解放的歷史。

三、法制史學的任務在於弘揚中華傳統法文化,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中華法文化是悠久的,內容是豐富的。其中不乏跨越時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從正面加以肯定、闡發,這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文化內涵。而為現實的民主法制建設提供歷史借鑑,是法制史學生命力之所在。1986年我在為中央書記處講授法律課,題目就是《談談中國法制歷史的借鑑問題》,1995、1998年我為人大所作的法學講座中也都貫穿這一主線。提供歷史借鑑,絕不是簡單庸俗的古為今用,關鍵是在科學二字狠下工夫。比如依法構建和諧社會的問題,中國法制歷史是有豐富歷史經驗可循的。

四、凡能揭示中國法制歷史真實程序和規律性的方法,都可以採用。1987年第2期《科研資訊》發表了我撰寫的《談談法學研究中的幾個問題》,其中第一次提出用比較的方法研究中國法制史。稍後我在1987年10月27日《光明日報》上發表《開展比較法制史的研究》,1988年《政法論壇》第六期和1989年《政法論壇》第一期連續發表《中外法制歷史比較研究芻議》,意在推動比較法制史研究,為此還進行了長期的組織工作。須要指出:比較的研究方法,建國初期是受到批判的方法,因為最高型別的社會主義法制同西方法制是沒有可比性的。所以我在1987年把比較的方法引入法史研究是認識上的再一次否定之否定。當然從歷史實際出發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的唯物辯證方法,仍然是我多年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基本依循。目前,許多學者運用各種歷史的、社會的、系統的、比較的方法去研究中國法制史,是可喜的現象,並且取得了值得肯定的成績。

五、注意理論與史料的統一。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思潮紛至沓來,馬克思主義理論已不再一枝獨秀,出現了多元的百家爭鳴,這是可喜的,但卻缺乏強有力的理論支援和應有的理論深度。當然,馬克思主義不是教條,也是需要發展的,而理論分析也不是空發議論,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質和其規律性。西方的理論,也值得學習,但要弄懂弄通,真正發揮它的作用。理論要與史料統一,重視史料但不唯史料論而是發揮它在實證法制歷史中的價值。

六、使命感與開拓進取。發展中國法制史學,使中國法制史學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國,仍是法制史科研隊伍應負的歷史使命,當然不因此而漠視外國學者的貢獻。為了實現這一歷史使命,七十幾位學者用了十九年的時間編出了《中國法制史》多卷本。為了推進法史學的研究水平,需要積極開拓法制史學的研究領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進取心。

七、謙虛謹慎,自強不息。古人說:一謙而四益。面對博大精深的法制史,確實需要謙虛謹慎,實事求是,自強不息。要承認自己的不足,才有可能前進。當然謙虛謹慎絕不等於缺乏自信,而是更加理性地對待已有的成就和持之以恆地進取。更不因此而忽略對中青年學者成就的充分肯定。目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法制史學無論在中國在世界,都有不同程度被邊緣化的跡象,這就須要總結我們已走過的道路和經驗,更加努力創造新的成就。所謂中心絕不是一枝獨秀,而是要發揮法史界整體研究力量的作用,使法律史這門基礎學科在培養年輕學子和司法幹部中發揮重要的影響力,並對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提供真實的歷史借鑑,這是中國法制史學生命力的所在。

中國法制史心得體會篇4

通過這個學期對中國法制史的學習,我有了很多收穫,中國法制史是法學的基礎學科,要想學好法學,比不必不可少的是瞭解它的歷史,他闡明瞭法學各個分科歷史發展的源流關係,因而較之法學分科的內容更加豐富。中國法制史又是歷史學的一個分支,屬專門史,因而較之一般的歷史學尤為深邃。因此決定了研究中國法制史不僅需要文史哲方面的知識還需具備法學的功底,因而是一門艱深的學問。從古到今研究中國法制史的學者代有人出,相關的文獻、著作汗牛充棟。

在中國古代社會裡,法律作為歷朝治理國家和管理經濟、社會生活的工具,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而不斷變革和完善的。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複雜的,法律在其發展的程序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法制史是非常複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恩格斯曾經說過:歷史好像是一個圓,但擷取每一段都可能是直線。直線只是歷史的一部分,不是整體,不是真實的全部的發展歷程。歷史又像是一座大廈,任何光源也不可能照徹每個角落,所以需要從多角度進行研究。只有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沒,才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時變革,不斷髮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

也許我對這中國法制史的瞭解還不夠透徹,也許還不能上升到一個高度去了解中國法制史的發展歷程,但我相信隨著時間的流逝,中國法制史會更清晰的印在我的腦海,並會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司法活動的實踐逐步發展和完善。

中國法制史心得體會篇5

首先、法制史總體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法制史是非常複雜的、深邃的,不能簡單化的。我們要完全按照實事求是的認識論去審視中國法律史,對傳統法律文化的精華與糟粕給予恰當和充分的闡述。這就要求我們在學習法制史時要把實事求是的原則運用於法史研究,就是要以歷史實事為根據,客觀地再現中國法制史的面目,探討它發展的內在規律性。再總體的把握與多角度相結合,才有可能揭示中國法制史的一般規律和特殊規律。

其次、歷史上法律調整功能的多樣性。法制歷史是複雜的,它所反映的社會關係也是複雜的,因此,法律調整的功能、方式也是多樣的。把階級社會法制的功能唯一歸結為階級專政是不全面的,忽略了法律對社會的調整功能,從20世紀五十年代初到七十年代末,受法律虛無主義、“階級鬥爭為綱” 等左的思想影響,傳統法律被說成是封建主義的毒瘤,屬於被肅清的物件,受到全面的否定。““””中,“_”為篡黨奪權,批孔批儒,中國歷史被全面歪曲,更談不到傳統法律文化有什麼優良傳統。進入改革開放的新的歷史期以後,隨著民主和法制建設的加強,法史研究取得了重大進展。近二十多年來法史研究的實踐表明,凡是有建樹的學術成果,其成功之處都在於能夠實事求是地對待和評析傳統法文化,注重依據大量的史料得出研究的結論。但不能因此把階級社會的法制史說成人類自身解放的歷史。

最後、法制史學的任務在於弘揚中華傳統法文化,科學的總結歷史經驗。中華法文化是悠久的,內容是豐富的。秦有律、命、令、制、詔、程、式、課等;漢有律、令、科、品、比;晉為律、令、故事;唐有律、令、格、式;宋於律令、格、式之外,重視編敕、又有斷例和指揮;元有詔制、條格、斷例;明、清兩代於律和各種法律形式的單行法外,廣泛適用例。其中不乏跨越時空的民族性因素,需要從正面加以肯定、闡發,這是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重要文化內涵。而為現實的民主法制建設提供歷史借鑑,是法制史學生命力之所在。注意理論與史料的統一。改革開放以來,各種思潮紛至沓來,馬克思主義理論已不再一枝獨秀,出現了多元的百家爭鳴,這是可喜的,但卻缺乏強有力的理論支援和應有的理論深度。當然,馬克思主義不是教條,也是需要發展的,而理論分析也不是空發議論,而是有的放矢,揭示本質和其規律性。西方的理論,也值得學習,但要弄懂弄通,真正發揮它的作用。理論要與史料統一,重視史料但不“唯史料論”而是發揮它在實證法制歷史中的價值。。由於歷史的發展是曲折複雜的,法律在其發展的程序中因受到各種因素的影響,也呈現出極其紛雜的現象。但縱觀兩千多年的中國法律發展史,從總體上說,“因此變革,發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進的主旋律。發展中國法制史學,使中國法制史學的中心牢固地建立在中國,仍是法制史科研隊伍應負的歷史使命,為了推進法史學的研究水平,需要積極開拓法制史學的研究領域,保持旺盛的活力和進取心,在此過程中我們要保持謙虛謹慎態度,自強不息。古人說:“一謙而四益”。面對博大 精深的法制史,確實需要謙虛謹慎,實事求是,自強不息。並對當前構建和諧社會等一系列重大問題提供真實的歷史借鑑,這是中國法制史學生命力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