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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科技與產業對接的個人心得體會

  通過心得體會可以總結以往思想、工作、學習,展望未來,發揚成績,克服不足,指導今後工作。本站小編為此收錄了推動科技與產業對接的個人心得體會,為大家提供幫助。

推動科技與產業對接的個人心得體會

  人類社會發展史表明,“落後會捱打”是個真理。正因如此,今天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不重視科技創新。對如何推動科技創新我曾寫過多篇文章,本文將重點討論如何推動科技成果從樣品轉化為產品(商品)。事實上,科技成果轉化與科技創新一樣重要。若科技不能與產業對接,創新也就起不到驅動經濟發展的作用。

  我看到的資料:目前我國每年新申請技術專利的成果數已達100多萬項,其中每年獲得專利授權的技術成果約17萬—19萬項;同時,我國已有專利成果存量也已達到100多萬項。若以成果數量論,兩個“100萬”,當然算得上是科技大國。可是,我們科技成果數量雖多,但卻多而不強,不僅在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存在短板,專利成果產業化率也很低,僅7%左右。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加大應用基礎研究力度,以推動重大科技專案為抓手,打通“最後一公里”,拆除阻礙產業化的“籬笆牆”,疏通應用基礎研究和產業化連線的快車道,促進創新鏈和產業鏈精準對接,加快科研成果從樣品到產品再到商品的轉化,把科技成果充分應用到現代化事業中去。而現在需要研究的是,當前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的“梗阻”究竟在哪裡?就這個問題我曾赴幾個省市作過調研,訪問過不少科研院所,綜合專家的意見,認為主要有以下兩方面原因。

  一是成果評價不合理。在過去很長一段時間裡,國內對科技成果評價存在片面“重論文”的現象,而且對科技專案也是“重縱向”而“輕橫向”。比如科研人員評職稱,凡是在專業核心期刊發表的論文、或者國家部委下達課題的成果皆管用,而接受企業橫向委託的技術研發成果,經濟效益再好也不作數。

  二是收益分配不合理。2007年之前,國家政策規定政府投資研發的科技成果,其轉讓收益應悉數上繳,研發機構和成果發明人不能參與收益分配。可想而知,有這樣的規定,研發機構當然沒有推動成果轉化的動力,技術發明人對成果能否轉化也會漠不關心。久而久之,就形成了現在這種產、學、研脫節的局面。

  對上面的分析,起初我是贊成的。後來回到北京,又約請了科技部門有關負責人一起討論,而那次座談會卻讓我的看法有了改變。當然不是說前面專家學者的意見不對,而是除了以上兩點之外,科技成果轉化難還另有更深層的原因。

  不錯,評職稱“以論文論英雄”,在導向上確實不是鼓勵成果轉化。可問題在於,若不以論文論英雄科技成果是否就能轉化?恐怕照樣不能。往深處想,那種“重縱向”而“輕橫向”課題影響評職稱、從而影響成果轉化的說法其實並不成立。據我所知,過去20年國家級課題主持人大多有正高職稱,他們壓根不存在評職稱問題。可見,重縱向課題與成果轉化難之間並無因果關係。

  說收益分配不合理影響了成果轉化,我同意。經濟學講得清楚:人的行為選擇是在特定約束下追求利益最大化。若不允許研發機構和科技人員分享成果轉讓收益,事不關己,他們怎會去推動成果轉化呢?上世紀70年代美國的科技成果轉化率也不高,直到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拜杜法案”,將聯邦政府資助的科技專利權及其轉化收益下放給了研發機構,從此他們的轉化率一路飆升,現已達到50%以上。

  借鑑美國的經驗,2007年我國修訂了《科技進步法》,將國家財政資助的科技專利權下放給了研發機構;2015年,又修訂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並明確規定研發機構和科技人員可以參與分享成果轉化收益,而且專案主創人員的分享比例可以達到50%。照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率應該大幅提高才對。可實際情況卻是,近年來成果轉化率並無明顯提升。

  是奇怪的現象。美國的經驗在中國為何會失靈?我想到的原因,是科技轉化平臺缺位。眾所周知,一項新技術從“樣品”轉化為“產品”(規模化生產)是驚險的一跳,通常需要“中試”。這樣就帶來了一個難題:由誰來投資建中試車間?若中試能成功,投資可攤入成本,誰投資都一樣;可萬一不成功怎麼辦?大家都想規避風險,技術轉讓方和受讓方往往都不願意投資。

  是的,這正是科技成果轉化的梗阻所在。早在2008年我曾撰文建議:針對不同產業,由政府投資興建一批“共享中試平臺”。當時我的考慮是,無論由研發機構還是技術受讓企業建中試車間,使用效率都太低(一般只用一次),而由政府投資建“中試平臺”供各研發機構迴圈利用,便可一箭雙鵰:既能減少重複投資造成的資源浪費,又能有力促進成果轉化。

  當年這篇文章發表後,曾受到某省主要領導的關注,並先後委派分管科技的副省長和科技廳長來京與我研討,據說後來省裡還做出了具體方案。可不久那位主要領導調離,此事也就擱置了。於今看來,讓政府投資建“共享中試平臺”沒有錯,而且仍有必要。不過我現在認為:“共享中試平臺”不僅可由政府投資,也應鼓勵民間科技中介機構參與投資。

  為何要鼓勵科技中介機構投資?說實話,我這一想法是受了“投資銀行”的啟發。投資銀行其實不是銀行,而是資本中介機構,其職能是在資本供求間架橋鋪路,助其精準對接。設想一下,假若讓科技中介機構承擔“科技銀行”職能,政府用激勵政策支援他們投資“中試平臺”,對推動科技成果轉化豈非如虎添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