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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範文合集5篇 合同範文全集:達成合作的必備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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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合同範文合集5篇 合同範文全集:達成合作的必備指南

第1篇

1、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是正式建立租賃關係的憑證。簽訂租約必須交驗房屋分配單位核發的“房屋分配通知單”或“換房協議書”,必須交驗本市居民正式戶口,立約人以“房屋分配通知單”或“換房協議書的'姓名為準。

2、房屋合同契約要按照統一規定的填寫方法填寫,不得擅自變更。如有保留租金、合同廚房、而所或其他另有協議的內容,要在租約的“附記”欄內填寫清楚,以免造成租賃糾紛。

3、在使用者進住房屋時,要會同使用者到房屋現場核對房屋裝修裝置,並向用戶點交。核對點交無誤後,填寫“裝修裝置保管單”。填寫方法要按照裝修裝置登記說明的要求。使用者進住後自己又安裝的裝置不計在內。

4、房管員為了掌握住戶的基本情況,要建立“住戶人戶手冊”,反蚋房產租賃租住戶的其本情況。

5、房屋租賃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經立約人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另訂協議。如雙方同意,也可以辦理公證。

6、起租日期按照進住的不同情況確定。新接管的房屋按接管通知確定的日期起租;新增加的房屋按批准進住日期起租;調換房屋,訂租日期要銜接;新分配戶。根據分配批准辦理準住手續之日起租。

簽訂合同範文合集5篇 合同範文全集:達成合作的必備指南 第2張

第2篇

?現代漢語詞典》中收錄了“簽訂”一詞,註釋為“訂立條約或合同並簽字”,而沒有收錄“簽定”。從詞的結構來說,“簽訂”是並列結構,是一個詞,而“簽定”是動補結構,是一個短語,除了有“簽訂”的意思外,還指簽訂的條約或合同是確定不變的。也有人認為這是一組異形詞,二者等義,但推薦使用“簽訂”。

“簽訂”的“訂”是經過商討而立下的意思。而“簽定”的“定”的許多義項中,相關的義項也有“商定”意即通過協商使之確定。從它們的含義可以看出,對於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籤”即簽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式和效力都一樣。

所以,兩者的選用似乎就是習慣和規範用法的問題了。但從法律用語上說,應該寫簽訂,而不應該寫成簽定。法律用語比較嚴謹,不應該亂用替代詞,而讓妄生歧義。因此,是簽訂合同,而非簽定合同。

保證是指合同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擔保一方當事人(被保證人)履行合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

保證的方式有三種:一是由保證人和債務人訂立保證合同;二是保證人單方向債權人遞交擔保書;三是保證人在主合同上表明同意擔保的意思並簽字蓋章。在各種經濟合同,保證是經常使用的一種擔保方式,尤其是借款合同一般都有保證條款。

(1)怎樣選擇保證人。設立保證的目的是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當被保證人不履行合同時,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因此,作為合同的保證人必須具有擔保的能力。

(2)訂立保證,必須經過保證人的同意,債務人選定保證人時,還要徵得債權人同意,並要有保證人明確表示保證的意思。

保證人單獨向債權人出具保函時,要明確其保證的內容,並簽字蓋章。如果僅是提供被保證人的情況或者介紹某單位去簽訂合同這不是法律的意義的保證。這一點在實踐中往往引起混淆,應注意區別,以免上當。

(3)保證範圍的確定。保證人具體保證什麼,是保證合同的全部還是保證合同的一部分,還要由三方協商一致,並在合同中寫明確。

實踐中,有些合同的保證範圍含糊其辭,只寫“由保證人負責監督付款”,或者“如借款人到期不還,由我單位負責從借款入賬戶扣還”,這種寫法實際上還沒有明確保證人的責任,難免引起糾紛。

①保證的生效時間要與主合同生效的時間相一致,如果合同簽訂後要辦理公證、簽證或報經上級批准才生效的,那麼保證的生效期限也應在辦理有關手續後才開始計算,主合同生效日期改變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

②保證的有效期限應與主合同的有效期限相一致,如果約定以保證為合同成立條件的,那麼須保證條件成熟時,主合同才生效。

抵押是指合同中的債務人或第三人將自己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一定財產提供給債權人作為抵押物的一種擔保。抵押與保證不同,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而抵押則是物的擔保。

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將抵押物折價,或者將抵押物變賣,從中優先受償。因此,抵押在擔保合同履行上比保證更有可靠性。

抵押既可以作為一種合同形式存在,也可以作為合同中一項條款,但無論以何種形式,它都是原合同的從合同,而不是獨立存在的合同。訂立抵押條款時,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1)抵押人可以是合同中的債務人,也可以是第三人,但必須是對抵押物享有財產所有權或者經營管理權的人。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以及公民個人將自己所有的財產提供抵押,一般可以自行決定。

聯營企業、股份制企業要將其財產提供抵押,一般要經投資各方或董事會同意。國有企業的財產抵押有一定限制,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第

五條的規定,企業對一般固定資產可以自主決定抵押,而對於關鍵裝置、成套裝置或者重要建築物的抵押,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否則,抵押無效。這要求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財產的所有制性質及財產的類別,不能隨便用國有的重要固定資產提供抵押。

(2)抵押物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但必須是依法可以流轉的財產。

(3)抵押成立後,抵押權人即對該抵押物享有擔任物權,抵押人不能再將該財物另行抵押他人,否則,重複的抵押無效。抵押物由抵押人保管時,抵押人要想將抵押物轉讓他人,必須經抵押權人同意,不然,抵押權人對該抵押物享有償索權;抵押物在抵押權人保管時,抵押權人也不能擅自將該抵押物再抵押給他人。

定金是一方當事人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在訂立合同時,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定金作為合同的擔保形式之一,既可以作為合同成立的法律證據,又能擔保合同的履行,不履行合同時,違約方就要受“定金罰則”的制裁。因此,定金是經常使用的擔保形式。在實踐中,怎樣訂立定金條款呢?

(1)明確定金的適用範圍。根據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但這並不是說所有的合同都要給付定金。財產保險合同、借款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供用電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等按其性質是不需要或者不宜給付定金的。

而農副產品購銷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以及工礦產品購銷合同等則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給付定金。

(2)定金數額的約定。定金也有法定和約定兩種,凡合同條例規定了給付定金標準的屬於法定定金,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條例》對定金的'最高限額規定為勘查費的30%,當事人給付定金只能在30%限額以下。法律、法規允許當事人自行約定定金的,則由當事人協商約定。

預付款是一方當事人按合同約定,在合同簽訂後預先給付對方一定數額的貨幣。合同履行後,預付款可以折抵貨款或酬金;如果合同不履行,預收貨款的一方應如數退回預收的貨款及利息。有幾個問題應引起合同簽訂人的注意。

(1)正確認識預付款的利弊。在某種情況下,當事人為了購買市場緊缺的原材料、產品,預付一部分貨款,的確奏效。然而,預付款的大量使用,給詐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一些詐騙分子正是利用預付款這一手段,通過簽訂合同,騙取預付款,根本不打算履行合同,一旦預付款到手就揮霍用盡,或逃之天天,以致不少企業單位上當受騙,落得個錢貨兩空,損失慘重。簽訂合同時,應吸取教訓,不要隨便約定預付款,即使有的合同的確需要預付款,也要謹慎從事,以防上當受騙。

(2)預付款的適用範圍。一般情況下,預收預付貨款是不允許的,只有經國家批准的專案才能採取預收預付款的辦法。

(3)要注意區分預付款與定金。預付款的預先給付與定金的預先給付在表面上有相同之處,但兩者又有原則的區別:①性質不同。定金是保證合同履行的擔保措施,而預付款僅是一種預先給付,不具有擔保性質;

②法律後果不同。凡訂立定金的,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則應雙倍返還定金。

而預付款在合同不能履行時,預收的一方應如數退還預收的貨款及利息,而不論是預付方違約,還是預收方違約,也不論是合同有效還是無效,預付款都應返還,而且不是雙倍返還。

③適用範圍不同。對於定金,除幾種合同按其性質不需要給付的外,其他合同一般都可以約定給付定金,而對於預付款則有較多限制,一般不允許預收預付;

④預付的數額也有所不同。預付款可以是合同總金額,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而預付定金則限制在一定數額之內。此外,定金可以在合同生效前給付,以證明合同的成立,而預付款必須是在合同生效後才給付對方。

因此,在簽訂合同時,要注意區分預付款和定金,屬定金的就明確寫上定金,屬預付款的則寫明是預付款,不要混用,以免雙方發生糾紛。

合同糾紛的解決有協商解決、調解解決、仲裁解決和訴訟解決等方式,協商或調解是最先採用的方式,當協商或調解解決不了時,是仲裁還是審判,還可以依合同的約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對合同糾紛是仲裁解決還是訴訟解決,當事人可在合同上約定:凡約定仲裁條款的,發生糾紛時只能申請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訴;相反,沒有約定仲裁條款的,可以向法院起訴。因此,合同糾紛是提交仲裁還是向法院起訴,當事人的約定起到決定性作用,簽訂合同時要格外注意。

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主要條款協商達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但簽訂合同雙方當事人就合同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並不能使合同立即發生法律效力,還需要簽字。

蓋章、批准、公證、簽證等手續。這些簽約手續無論是對合同生效,還是對合同履行以及合同糾紛的處理,都是不可忽視的重要環節。

合同條款議定後,必須由雙方當事人在合同書上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合同才生效。簽字蓋章是當事人完全同意合同條款的意思所表示的法律憑據,凡沒有簽字蓋章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沒有約束力,任何一方都可以提出修改意見,一旦簽字蓋章後,合同便發生法律效力。因此,簽字蓋章是簽訂書面合同的必要手續。在實踐中,簽字蓋章一般應注意如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簽字蓋章前,應對合同文本進行最後的審查把關。通過審查發現有不合理之處,及時與對方協商修改,待修改後再簽字蓋章。

審查合同文字時,應多徵求有關業務主管的意見,必要時交單位法律顧問或請律師代為審查。業務人員在外協商達成的合同,不要忙於簽字蓋章,最好先拿回本單位交法定代表人審查,然後再決定是否簽字蓋章,這對於預防簽約上當受騙是至關重要的。

第二,合同的簽字人應是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委託代理人(即經辦人),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由其代表人簽字。在代訂合同的情況下,代理人應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委託書,或者其他授權委託的證明,否則應由法定代表人親筆簽名。

第三,合同的蓋章可以是單位的公章,也可以是合同專用章,但不能加蓋單位的內部職能科室的印章,只有公章和合同專用章才能對外。在蓋章問題上,特別要注意三點:

①所加蓋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的單位名稱應與合同當事人的名稱完全一致;

②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是單位對外進行活動的重要憑據,不得借用,如借用其他單位的合同專用章或者公章簽訂合同,該合同屬無效合同,出借單位和借用人要對該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負連帶責任;

③為防止代理人濫用代理權,越權簽訂合同,一般應採取先訂合同後蓋章的辦法,不要隨便將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交代理人,否則,合同簽訂人用加蓋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籤訂的合同都要單位承擔責任。

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要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後合同才生效,那麼,辦理公證或簽證手續便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雙方當事人應按合同的約定到公證機關辦理合同的公證手續或到有關簽證部門辦理合同簽證。如果合同有保證人的,辦理公證或簽證時,應通知保證人一同前往辦理,經過公證或簽證的合同應一式幾份,其中公證或簽證部門儲存一份,各方當事人分別保管一份。

凡是法律、法規規定須由主管部門批准才能簽訂的合同,必須報經批准才能簽訂,否則簽訂的合同是無效的。

看完上文的介紹後,相信此時大家已經清楚簽訂合同與簽定合同之間有什麼差別了吧。實踐中,我們對於訂立合同一般都稱之為簽訂合同,這還請各位注意。

第3篇

一般套二的房子,簡單裝修工期在35天左右,裝修公司怕有意外,把工期定到45-50天,如果你很在意工期問題的話,可以在簽訂時和裝修公司洽談此款項。

很多的裝修合同的約定首付60%,檢驗驗收合格後交納35%,完工後交納5%,這樣付款,相當於一半工期的時候就已經給裝修公司交了95%左右的費用,如果裝修的後期出了什麼問題的話,就很難再壓制公司了。所以建議在簽訂合同時候,儘量爭取到對自己有利付款方式,如:把首付壓到30%,中期交納30%。

裝修過程中,很容易有增減專案。要注意一點,你應該支付的增減費用,都應該是在該專案施工前,由您簽字認可的,如果是您沒有簽字認可的,您一概可以不支付相應的費用。要在合同中明確註明。

裝修的整個過程現在主要還是以手工現場製作為主,沒有實現全面工廠化,所以難免會有各種各樣的細碎質量問題。保修時間內,裝飾公司應該實施的責任就尤為重要了。比如出了問題,裝修公司是包工包料,全權負責保修,還是隻包工,不負責材料包修,或者還是有其他制約條款,這些都一定要在合同中寫清楚。

嚴格按照您簽字認可的裝修圖紙施工,如果在細節尺寸上和您在設計圖紙上的不符合,您可以要求返工,且因返工產生的費用由裝修公司承擔。

進場的裝修材料必須在業主驗收並簽字後才可使用。否則,很多時候材料明明存在瑕疵,但工人“睜隻眼閉隻眼”的就開始施工了。等業主發現的時候已經“生米煮成熟飯”,返工可能造成更大的損失,很多業主最終選擇了妥協。

對於裝修過程中出現忘記關水或防水不嚴,造成樓下住戶泡水損失的賠償責任如何分配要提前在合同中註明,以防萬一。

監理的監管工作是裝飾公司對施工質量控制的主要手段,他們到場巡視的`時間間隔,對工程的質量尤為重要。監理每隔3天應該到場一次。設計師在一些關鍵的節點也一定要到場,如水電路交底、木工交底、木工驗收等環節,設計師應必須到場。

對於裝修施主不要與施工人員簽署委託合同,否則一旦出現傷亡事故,業主作為委託人勢必要承擔相應責任。尤其是木工工程,工人傷筋動骨的事故時有發生,業主要提前規避此類風險!

對於裝修過程中出現火災造成的損失,賠償責任如何分配要提前在合同中註明,以防萬一。

工程轉包的現象雖然並不多見,但其性質惡劣,需多加提防。工程轉包是指,承包單位並未最終參與施工,而是將委託方的工程轉包由他人施工,嚴重時甚至多次層層轉包。這就使委託方的裝修費用受到層層瓜分,而且最終的施工方並不受到第一承包方制約,工程質量無人監管。這種轉包行為雖不多見,但其性質惡劣且後患無窮,所以消費者應謹慎提防。在簽署裝修合同時,要明確施工工長或專案經理的名稱,防止轉包。

一般情況下裝修過程中產生的水電費用並不多,一般由業主承擔。但在一些特殊的施工階段,如嚴冬施工時,長時間使用電暖氣保溫會產生大筆電費。這種情況造成的大額電費由誰來買單,合同中要提前註明。

目前各省市都制定了一些關於家庭居室裝飾裝修工程承包發包及施工管理的規定,要求以《家庭居室裝飾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以及當地制定的一些標準為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並在家居裝飾合同中約定。如果合同中不做規定,一旦出了問題很難處理。所以合同中一定要註明工程質量驗收標準依據。

裝修過程中如出現違法物業要求,如打斷樓體承重鋼筋、短路燒燬樓宇對講、破壞樓體外立面等常見問題,一經物業發現,物業必然要求賠償。而裝修押金一般都是業主交付的,出了問題“冤大頭”往往是業主。這些賠償責任要由誰來承擔,簽署合同時一定要註明,出現問題時可有據可依。

簽署合同前確保裝修工程書面檔案齊全。經雙方認可的《工程預算書》,以及全部設計、施工圖紙均為合同構成要件。簽訂裝修合同時,務必確保此類書面檔案齊全。而且裝修業主應把《裝修合同》和以上三項檔案及支付費用的單據妥善儲存。

第4篇

租房交納押金是必不可少的,那麼簽訂租房合同過程中關於押金的問題租房者應該注意哪些呢?

所謂租房合同的押金,無非是房東為保證承租人能做到以下幾點:

(2)保證其租賃時間,在合同終結時掌握租金上的主動。

因此,只要能通過其他方式解決房東的這幾點顧慮,就能找到讓雙方互利的解決押金問題的方式。既讓房東有安全感,又不需要質押太多的現金。例如,可以通過一次性支付多個月房租的方式來充當押金,這種方式的好處是隨著房租的抵扣,所質押的現金會越來越少。或者也可以通過聯名賬戶的形式提交押金,可以保證處置押金的主動權歸合同雙方共有。

另外,如果最後確實需要提交押金,那押金的金額,支付方式,所保證的內容,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押金支付方式以支票或者銀行轉賬為宜,如是現金支付,一定要房東開好收據。押金的退還條款也一定要明確。

房租合同中非常關鍵的一點,就是關於房租增長的約定。如果在租房合同簽訂時,合理利用好房東想要將不動產租出的心理,保證好下來幾年,甚至是更長期限內的房租增長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是一個非常關鍵的問題。

房租增長的控制,第一點應該要注意合同的有效期。租賃合同的有效期最長可以到達5年,如果房租合適,生意也有一定把握的.話,最好是把合同期限簽得久一些。因為在一份合同裡,如果房租確定好了,在合同有效期內這個確定的房租都是有效力的,房東無權單方面增加房租。

另外一個控制房租增長的手段,就在於合同的延續上。因為一般房租的增長,房東都會在租房合同到期,需要延續的時候提出。如果沒有在合同上明確寫明延續的方式,會對承租人非常不利。漲房租的主動權也就都在房東那邊了。

最後,控制房租的還有一個小技巧,就是在合同中明確房租的增長需要在雙方合意的基礎上,並且增長的百分比不能超過當年的通貨膨脹率。這條也是由不動產租賃法規定的。

租房合同的有效期是由合同雙方商定,在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合同的期限應當根據具體的商業計劃,店面地點,房租和期限的關係等來決定。一般來說,租房合同的期限在1年至5年不等。

合同的自動延續,在不動產價格不下跌的前提下,對承租方式有利的。一般來說現在在葡萄牙開店的華人都比較傾向於簽訂自動延續的合同。有一點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是自動延續的合同,在合同到期後,也需要另外簽訂一份更新的合同,並不是因為所謂的”自動”延續就可以一勞永逸了。因為租賃合同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自動延續的意思,只是有權利保持原合同條件不變,雙方再簽訂一份由新有效期的合同。

第5篇

有些裝修公司往往會以低廉的裝修報價將投資這吸引,在施工過程中不斷加碼,導致酒店裝修開支超出預算。原因在於裝修公司在酒店裝修報價中少報了酒店裝修的工程量,少算酒店裝修材料,或故意漏報裝修必須的專案。為了放置裝修公司低開高走的報價,在簽訂酒店裝修合同時注意將預算與結算浮動寫進酒店裝修合同中。

在簽訂裝修合同時要規定酒店裝修材料的環保效能,如對水泥、磚、板材、油漆等裝飾材料中的甲醛、苯、氨等有害物質的限量,但是有些裝飾公司為了從材料中牟取暴利,故意在裝修合同中漏掉有關材料環保效能的條款,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對於採取半包形式的'業主,這一點尤為重要,需要由裝飾公司提供的夾板、膠粘劑、防水材料等都有可能成為室內汙染物的重要來源。

在酒店裝修合同時,為了避免裝修公司對裝修質量不合格造成的費用而出現逃避責任的問題,在簽訂裝修合同時,需要將“工程質量和驗收”部分的重要條款加入其中,並可以根據雙方實際情況,約定更加具體的補充條款。

為了避免工程結束就出現的牆磚脫落、木板發黴的現象,裝飾公司卻以材料不合格或業主保護不當為由拒絕返工。其實,未經業主驗收且未投入使用的專案出現質量問題,應由裝飾公司承擔責任,並且業主有權拒絕驗收。為了防止裝飾公司以材料不合格為由推卸責任,酒店裝修投資者在材料交接環節使用《材料交接單》,在材料使用前交由裝飾公司驗收,並進行詳細記錄。《材料交接單》可將材料的品牌、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等資訊。

最突出的問題是保修期內出現問題,裝修公司故意拖延時間或以種種藉口不給維修。因此,消費者在簽訂合同時就應在合同中註明保修期限,分期付款方式等內容,以防備裝修公司把風險全部留給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