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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合作合同5篇 合夥人股東合同:優質合作,共享雙贏

股東合作合同是指股東之間達成的關於合作運作和共享股權的合同。合同內容包括合作方式、分配收益和風險、解決爭議等方面,旨在保障各方股權和利益。該合同對於股東之間建立信任、穩定合作具有重要作用。

股東合作合同5篇 合夥人股東合同:優質合作,共享雙贏

第1篇

經上述股東各方充分協商,就投資設立(下稱公司)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設立的公司名稱,經營範圍,註冊資本,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甲方以 現金及裝置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股份)的 % ;

乙方以 現金及裝置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股份)的 % ;

丙方以 現金及裝置 作為出資,出資額 萬元人民幣,佔公司註冊資本(股份)的 % ;

出資中的裝置以股東各方共同評定價值為準(本協議附裝置評定書一份)。

1、成立公司股東小組,成員由各股東方本人或派員組成,出任法人代表一方的股東代表為管理小組組長, 組織計劃投資新裝置,擴大辦公場所,裝修及設立公司的各類檔案;

2、出任法人代表的股東方先行墊付各種籌辦費用(並由各股東方在計劃檔案上簽字確認),公司設立後該費用由公司承擔;

3、公司成立財務部門,統一流動資金管理,設立會計和出納人員,設立公平合理的工資制度;

4、股東在出資後十年內能轉移股權,但無權撤資退股;

5、公司設立董事局,由佔股份10%以上的股東組成董事,董事長由最大股東擔任;

6、公司重大投資由董事局民主決議,贊同率高於50%的能通過並執行;

8、上述各股東方委託出任法人代表方代理申辦公司的各項日常工作事宜;

9、本協議自各股東方簽字蓋章(畫押)之日起生效。一式份,各方股東各執一份,以便共同遵守。

股東合作合同5篇 合夥人股東合同:優質合作,共享雙贏 第2張

第2篇

甲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傳真: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傳真:丙方:住址:法定代表人:聯絡電話:傳真:風險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種多樣,如合作設立公司、合作開發軟體、合作購銷產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專案內容,相應的協議條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協議的條款設定建立在特定專案的基礎上,僅供參考。實踐中,需要根據雙方實際的合作方式、專案內容、權利義務等,修改或重新擬定條款。

第一章 總則甲乙丙三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的各方為:甲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身份證: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六條 公司註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b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整)。

應明確約定合作方式,尤其涉及到資金、技術、勞務等不同投入方式的。同時,應明確各自的權益份額,否則很容易在專案實際經營過程中就責任承擔、盈虧分擔等產生糾紛。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公司經營範圍是:軟體開發及銷售。網站製作。網路裝置銷售及弱電工程施工。

應明確約定合作各方的權利義務,以免在專案實際經營中出現扯皮的情形。

再次溫馨提示:因合作方式、專案內容不一致,各方的權利義務條款也不一致,應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擬定。

第七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四)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所賦予的其他權利。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十二條 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十三條 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十四條 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十五條 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做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十六條 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十七條 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二十條 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專案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五條 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八條 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____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如有本章

(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三十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做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做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三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三十三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做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儲存,保留期限為五________年。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三十五條 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三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三十七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三十八條 總經理每屆任期________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一)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並向董事會報告工作。

(二)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公司年度計劃和投資方案。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第四十條 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四十一條 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專案,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式進行。

第四十二條 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 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四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四十五條 《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七條 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四十八條 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

第四十九條 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第五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五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合同的約定雖然細緻,但無法保證合作方不違約。因此,必須明確約定違約條款,一旦一方違約,另一方則能夠以此作為追償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____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公司因前條第

(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公司因前條第

(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公司因前條第

(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五十五條 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五十七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____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____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五十八條 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五十九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五)按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進行分配。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

第六十一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六十二條 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賬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六十三條 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____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六十四條 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做出並簽署。

第六十六條 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甲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3篇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經過友好協商,就共同投資成立_________(以下簡稱公司)事宜,訂立本合同。

第五條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的債權債務承擔責任。各方按其出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第七條各方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十條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條規定繳納出資後,即成為公司股東。公司股東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額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七)公司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

(四)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合同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第十三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過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十四條公司的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不得作出有損於公司和其他股東合法權益的決定。

第十五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十一)對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的決議須經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但有關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九條股東會會議每年召開-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條董事由股東會推選或更換,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董事應承擔以下義務:

(二)非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批准,不得同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間接參與與公司業務屬同一或類似性質的商業行為,或從事損害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五)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擅自將公司資金拆借給其他機構;

(六)未經股東會批准,不得接受與公司交易有關的佣金;

(七)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或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八)不得以公司資產為公司的股東或其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未經公司合同規定或者董事會的合法授權,任何董事不得以個人名義代表公司或者董事會行事。

第二十六條董事連續兩次未能親自出席,也不委託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會議,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應當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二十七條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董事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

第二十八條如因董事的辭職導致公司董事會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時,該董事的辭職報告應當在下任董事填補因其辭職產生的缺額後方能生效。

餘任董事會應當儘快召集臨時股東會,選舉董事填補因董事辭職產生的空缺。在股東會未就董事選舉作出決議以前,該提出辭職的董事以及餘任董事會的職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條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和股東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後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後的合理期間並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祕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後仍然有效,直至該祕密成為公開資訊。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係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三十條任職尚未結束的董事,對因其擅自離職給公司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本節有關董事義務的規定,適用於公司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

第三十三條公司設董事會,對股東負責。董事會由七名董事組成。

(七)擬訂公司合併、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事項;

第三十五條董事會應當聘請經驗豐富的,在高新技術領域內有造詣的技術專家及其他管理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輔助董事會進行對管理層遞交投資專案的決策。公司董事會可以自行決定以不超過公司總資產80%的資金進行投資,但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名,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產生或決定罷免。

(三)簽署董事會重要檔案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其他檔案;

(五)在發生特大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的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符合法律規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別處理權,並在事後向公司董事會報告;

第三十八條董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董事長應當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職權。

第三十九條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於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長應在七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四十一條董事會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三日以前書面通知全體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條第(二)、(三)、(四)規定的情形,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時,應當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董事長無故不履行職責,亦未指定具體人員代其行使職責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負責召集會議。

第四十三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決議採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董事有一票表決權,董事須在贊成、反對或棄權項中選擇一項舉手投票。董事會作出的決議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四條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書面或傳真方式進行並作出決議,並由參會董事簽字。

第四十五條董事會會議應當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為出席。

委託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許可權和有效期限,並由委託人簽名或蓋章。

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範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託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

第四十六條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出席會議的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公司檔案儲存,保留期限為五十年。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託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五)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所投贊成、反對或棄權的票數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條董事應當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並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由會議記錄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的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四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一名,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但兼任總經理、副總經理或者其他高階管理人員職務的董事不得超過公司董事總數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總經理。

第五十一條總經理每屆任期三年,總經理可連聘連任。

(六)提請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員;

(八)擬定公司職工的工資、福利、獎懲,決定公司職工的聘用和解聘;

第五十三條總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非董事總經理在董事會上沒有表決權。

第五十四條總經理應當根據董事會或者監事會的要求,向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以及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經理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對外投資專案,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淨資產20%(含20%)的單項貸款與擔保。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總經理有權決定不超過公司總資產50%(含50%)的單項短期投資,但須按照公司制訂的決策程式進行。

第五十五條總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總經理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有關總經理辭職的具體程式和辦法由總經理與公司之間的聘用合同規定。

第五十七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的組成方式及成員的產生由股東會另行通過決議。

第五十八條《公司法》第57條、第58條規定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的監事。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十條監事連續二次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視為不能履行職責,應由股東會予以撤換。

第六十一條監事可以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合同第四章有關董事辭職的規定,適用於監事。

第六十二條監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合同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

(二)對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合同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股東會或國家有關主管機關報告;

第六十四條監事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十五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制定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解散並依法進行清算:

第六十七條公司因前條第(一)項情形而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員由股東會決議確定。

公司因前條第(二)項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併或者分立各方當事人依照合併或者分立時簽訂的合同辦理。

公司因前條第(三)項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因前條第(四)項情形而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六十八條清算組成立後,董事會、總經理的職權立即停止。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

第七十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至少一種報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條債權人應當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並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七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項規定清償前,不分配給股東。

第七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認為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第七十五條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以及清算期間收支報表和財務帳冊,報股東會或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七十六條清算組應當自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對清算報告確認之日起三十日內,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登出公司登記,並公告公司終止。

第七十七條清算組人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人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八條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應由各方以書面形式作出並簽署。

第七十九條本合同所稱以上、以內、以下,都含本數;不滿、以外不含本數。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簽約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4篇

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性別____,年齡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其他合夥人按上列專案順序填寫)

第三條 合夥期限合夥期限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日止。

1.合夥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資,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其他合夥人同上順序列出)

2.各合夥人的出資,於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齊,逾期不交或未交齊的,應對應交未交金額數計付銀行利息並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

3.本合夥出資共計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合夥期間各合夥人的出資 為共有財產,不得隨意請求分割,合夥終止後,各合夥人的出資仍為個人所有,至時予以返還。

2.債務承擔:合夥債務先由合夥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時,以各合夥人的____________為據,按比例承擔。

③退夥需提前____月告知其他合夥人並經全體合夥人同意;

④退夥後以退夥時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不論何種方式出資,均以金錢結算;

⑤未經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夥給合夥造成損失的,應進行賠償。

3.出資的轉讓:允許合夥人轉讓自己的出資。轉讓時合夥人有優先受讓權,如轉讓合夥人以外的

第七條 合夥負責人及其他合夥人的權利為合夥負責人。其許可權是:

②聽取合夥負責人開展業務情況的報告;檢查合夥帳冊及經營情況;

1.未經全體合夥人同意,禁止任何合夥人私自以合夥名義進行業務活動;如其業務獲得利益歸合夥,造成損失按實際損失賠償。

5.如合夥人違反上述各條,應按合夥實際損失賠償。勸阻不聽者可由全體合夥人決定除名。

①即行推舉清算人,並邀請____________中間人(或公證員)參與清算;

②清算後如有盈餘,則按收取債權、清償債務、返還出資、按比例分配剩餘財產的順序進行。固定資產和不可分物,可作價賣給合夥人或

③清算後如有虧損,不論合夥人出資多少,先以合夥共同財產償還,合夥財產不足清償的部分,由合夥人按出資比例承擔。

第十條 糾紛的解決合夥人之間如發生糾紛,應共同協商,本著有利於合夥事業發展的原則予以解決。如協商不成,可以訴諸法院。

第十一條 本合同自訂立並報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批准之日起生效並開始營業。

第十二條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應由合夥人集體討論補充或修改。補充和修改的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夥人各執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合夥人:____________合夥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5篇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作為甲方“______華庭”的廣告服務代理(包括平面創意、撰文、設計、策劃)事宜,達成如下一致協議:

甲方委託乙方作“_______華庭”專案的廣告服務代理,全權負責本專案的廣告創意、撰文、設計、策劃等代理事宜。

委託期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本協議所擬合作期限屆滿前一個月,經雙方協商同意,雙方可續簽協議。

廣告的創意、文案、軟文撰寫、設計、策劃、影視創意等事宜,包括樓盤vi、報紙廣告、夾報、宣傳單張、海報、樓書、房展、展廳、噴畫、廣告摺頁、雜誌廣告、dm、邀請函、賀卡、

現場pop、戶外廣告等平面設計、影視創意、影視指令碼、活動策劃方案、形象策劃方案。

甲、乙雙方以第一個月作為合作試點,在完成第一個月合作後,甲、乙雙方都有權對對方的工作狀況、合作程度、是否違約等狀況進行評判,以作為是否繼續合作的基礎。如甲、乙雙方

對對方的合作狀況不滿意,均有權解除餘下時間的合作關係。

1、雙方合作期間,甲方應用心配合乙方,及時帶給乙方所需的各類圖片和文字資料,並應對上述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如因甲方帶給的資料而引起的法律糾紛,其相關的一切職責由甲方負責。

2、甲方有權及時地對乙方所提交的廣告方案、設計稿和其他書面工作檔案以書面形式提出修改意見和推薦,乙方據此進行修改、調整、直至甲方簽字認可方可定稿。但甲方應尊重乙方的專業經驗和知識,並應思考乙方工作週期等因素,在乙方提交有關檔案後,應及時、完整地以書面形式提出明確的意見,以便乙方有足夠時間保質保量完成各項業務。

3、為避免多頭決策而導致的工作質量、效率下降,甲方特指定_______為其全權代表與乙方溝通,具體負責設計方案的審定,各種方案的確定,同時指定____________為其協助乙方款項的結算。

4、甲方應按照本協議的規定及時付款,以保證專案的正常進行。

5、甲方在提出各種正式推薦與意見時,應採用包括傳真在內的書面方式,以增進溝通之效率及未來之查證。

6、合作期內,甲方在事先未徵得乙方同意的狀況下,不得另行委託其他公司進行設計,否則視為違約。而在影視、印刷、工程、攝影、策劃執行、媒體監控、市調等方面甲方則有權選取其他公司負責,但在同等條件下,甲方應優先選取乙方。

7、合作期間,甲方有權根據工作需要要求乙方更換相關服務人員。

1、乙方為甲方成立專案服務小組,該專案小組由專案總監負責,並且配備足夠數量的優秀設計人員。

2、乙方務必根據甲方要求保證交稿時間,所有的交稿數量均以甲方最後的確認稿為準,根據乙方的交稿時間和設計質量來評判乙方的工作完成狀況。

3、乙方承接甲方廣告業務,應委派專人與甲方持續緊密聯絡,經常與甲方交流、溝通,盡職盡責為甲方服務,按時、按質、按量完成甲方委託的各項工作,併為甲方資料保密。

4、乙方務必派出精幹力量為甲方帶給設計,甲方拒絕接收毫無創意和設計水平的稿件。

5、乙方每個月務必帶給一份廣告推廣和傳播思路,經過審定後按此思路進行廣告創作和執行。

6、本項中以上1—5項中,如果有任何一項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則被視為違約。

7、雙方合作期間由乙方設計的所有廣告在不影響廣告版面的狀況下,能夠附上乙方的標識。

8、雙方合作期間,乙方應用心配合甲方的工作。乙方帶給的設計稿,應具有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以及貼合智慧財產權的合法性,如因乙方帶給的設計引起糾紛或爭議,一切職責由乙方負責,甲方不承擔因此產生的直接或連帶職責。

各項工作開始前,雙方應協商具體的時間安排,並由乙方做出詳細的工作日進度,雙方遵照執行。

1、首個服務月的服務費:簽定本廣告服務代理協議書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先付首個服務月的部分服務費(即______),首個服務月的服務費餘額於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前付清。

2、其它服務月的服務費:甲方應嚴格按照甲、乙雙方確認的每月______日前將上月的服務費付請。

4、滯納金:若甲方在以上規定的時間內逾期未付款,則須自本協議約定的付款時間算起,每日按拖欠款金額的0.5%向乙方支付滯納金;若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對工作一致推遲,則收款時間相應順延。

5、違約金:若乙方在本合同規定時間內未完成甲方要求的工作每拖遲一天按月服務費的0.5%向甲方支付違約金;若經甲乙雙方協商後對工作一致推遲,則工作時間相應順延。

本合同所完成之成品或所確認之設計稿件,在所有款項結清後,其所有權及使用權、版權歸甲方。但在設計成品釋出後,乙方有權使用所設計之作品參與公益、專業、行業或各類組織機構所組織的競賽評比活動和乙方的宣傳品上。

1、乙方除自然力、災難、政府等不可抗力之因素外,應按本協議約定之要求,完成各項工作,否則視為乙方違約,在這種狀況下,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執行本協議,有權拒付費用,並向乙方索取由此造成一切損失。

2、如甲方未能按本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付款,使乙方不能及時開展各項工作,因此而給甲方造成的工作延誤或影響,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或職責,乙方保留單方面終止合作的權利,並向甲方追討拖欠款項的滯納金。

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守約方有權通知違約方予以及時糾正;如違約方不能及時糾正,則守約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執行。

十一、甲乙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可在協商一致的情形下,以補充協議形式補充其他條款,其法律效力與本合同的條款同等。

十二、雙方在合作過程中如有非本協議所規定的業務(影視執行、輸出打樣、印刷、廣告工程、市調、媒體監控、活動執行、公關等方面),可另行簽定專案合同。

十三、如在協議執行過程中產生的爭議,雙方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簽約地的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十四、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人代表委託人:___________法人代表委託人: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