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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律師培訓心得體會2篇 "法律實習的收穫與感悟"

實習律師培訓是律師職業發展中不可或缺的經歷。在實踐中,實習律師們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和技能,同時也收穫了生活和工作中的成長。下面我們來看看實習律師們的培訓心得和感悟。

實習律師培訓心得體會2篇

第1篇

剛剛畢業的自己,選擇了在律師事務所進行實習,於今年3月中旬參加了省律協舉辦的實習律師集中培訓學習,多名德高望重的前輩律師傳授了自己從業幾十年的經驗,講述他們的成功來激勵我們相信夢想,只要努力,終究會迎來繁華之際,講述他們的教訓,希望我們能夠前車之鑑,後事之師。雖然只有一個禮拜的培訓,但是讓我們受益匪淺,讓我對法律事業有了新的認識,對律師職業道德素養有更高的要求,從而對自己的職業有了清晰的認識和正確的規劃。

我需要夯實的法律知識。“業精於勤荒於嬉,行成於思毀於隨”,我們不能沉浸在通過司法考試取得法律從業資格證的愉悅之中,這只是邁入律師職業的前提。理論的知識需要在實踐的基礎上牢固,從而才能真正的理解和記住。張慧律師講述的《民商事業務訴訟與技巧》,孫守遐律師講述的《非訴訟業務基本技能》,王國紅律師講述的《刑事辯護的使命和方法》,都是其從業幾十年的經驗,對於大家而言更是千金難求,學員都在專心致志聽講,一絲不苟做筆記,培訓結束的時候,一個嶄新的筆記本已經記錄滿滿,看著全是“幹活”的筆記,每個人心裡充滿了成就感。我一直佩服那些在法庭上娓娓而談的律師,佩服那些面對當事人的各種諮詢,能夠應對如流的律師,佩服那些面對疑難案件能夠勝券在握的律師,因此暗自給自己定下目標,在實習的道路上一定多看書、多聽講,爭取每天進步一點點,贏得了這場馬拉松。另外,真心希望律協能夠多開展面授培訓和網路培訓的課程,讓迷茫的年輕律師找到正確的奮鬥方向。

抓住機會,把握人生。李大發老師講述了自己成為演講律師的經歷,在關鍵時刻抓住了律協給與的機會,從而在全國比賽中依靠自己獨特的魅力取得了第七名,從此走上公眾演講律師的道路,取得了成功。這也讓我明白了選擇很重要,“兩耳不聞窗外事”的讀書模式已經無法適應時代的需要,在當今社會,需要我們不斷利用新的平臺,抓住每一次機會發現自己的魅力與特長,在此基礎之上,努力奮鬥,這或許不是成功的捷徑但至少不會讓我們會多走彎路。對於喜歡參與活動的我而言,李老師的建議讓我印刻於心,律協會提供給律師各種機會,只要自己把握適當的機會,或許自己也能發現潛力。

正確選擇,執業之路方能長久。崔冠軍律師講述的《律師執業風險與防範》提醒了我們,一旦在人生的十字路口選擇了不正當手段,或許將會毀掉一名律師的終身職業。記得在康德的墓碑上刻著這樣一句話:“有兩樣東西,愈是經常和持久的思考它們,它們就越是使內心充滿常新而日增的驚奇和敬畏:我頭上的星空和我心中的道德律”,正是對這種正氣凜然的崇高讓我們選擇了法學,這種法律信仰是律師的道德基礎,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也應當是我們永不放棄的人生信條。因此在今後的工作中,與辦案人員交流的時候保持一定的距離,嚴格按照規定,以出色的工作能力、夯實的法律功底贏得法官的認可,而不是與法官勾兌。在法治社會中,律師與法官的關係將會是相互依賴和相互尊重,只有具備真才實學、功底紮實、做人厚道,才能在當事人和法官面前抬頭挺胸,成為讓自己滿意、讓別人佩服的大律師。

相信團隊,共同進步。在培訓的課外活動中,實習律師在教練的帶領下,以團隊為單位進行比賽,強烈的好勝心和集體榮譽感讓大家迅速熟悉起來,在訓練中,大家紛紛出謀劃策,努力贏得比賽,在愉悅的比賽中每個人都明白了團隊精神的重要性,正如教練而言:小溪只能泛起碎碎的浪花,佰川納海才能激發驚濤駭浪。的確,一滴水,只有匯入大海才能永不幹涸;一粒沙,只有投入大地,才能凝聚力量;一個人,只有依託團隊,才能實現價值。其實我們的工作就像雁群,任何一個離群的大雁都完不成南北的遷徙,任何一個脫離團隊的人,都不能將工作做得完美。要想達到成功的彼岸,就要將個人的生存和目標同團隊緊緊聯絡起來,通過團隊的協作,讓每一個人都能彰顯價值。實習的數月時間,我真心感受到自己所在的團隊是一個溫暖、激情的集體,我們有師徒關係的默契、朋友間的關懷、親人間的溫暖,和諧的人際關係讓每一個人工作愉悅,前輩們對年輕律師的寬容、耐心與專業的指導,讓我們迅速成長。

有魅力的女性工作者。薛巍老師以她自己的魅力告訴我們:姣好的容貌,並不見得影響處事的果斷;優雅的氣質,也一樣能夠做出正確的決策。其實,我們團隊裡也有這樣一位年輕的小姐姐,她用自己的魅力告訴我女性魅力與職業能力,並不是水火不容,她既擁有溫柔,細膩和親和力的特質,辦事又非常精明、果斷和幹練,贏得了大家的廣泛讚譽。正如老師所說,有魅力的女律師比聰明的女律師漂亮,比漂亮的女律師聰明。當然,“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練就魅力也非一日之功,但只要掌握方法,堅信魅力也是可以塑造的。

選擇了律師職業,自己將從此義無反顧的努力奮鬥,法律是法條的規定,沒有溫度,但是律師應該是有溫度的、有感情的。今後在工作中,希望自己成為一個對當事人有耐心、對自己有恆心、對法官有自信心的律師。未來的我需要現在腳踏實地的自己,“路漫漫其修遠兮,我將上下而求索”!

實習律師培訓心得體會2篇

第2篇

說點題外的話,前幾天因為關注房地產方面資訊,就臨時寫了兩篇和房產有關的文章,“購房補貼顯表面,實為商家搞推銷”,“退房?是門也沒有的事?”。我部落格中有。再加上這幾天又要找份謀生的事做,還要去面試。也就耽擱了幾天。今天熬夜算是把第三部分整理出來了。

也不知道像我這樣的哪個律師能要我,讓我給他做個助理。

(三)對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的“三個依據”的一點認識

記得在培訓的時候有兩位律師都提到了王勝俊提出的“三個依據”,還都認為老王不應這樣講,我周圍的學員,也大都這樣認為的。其實在網上剛見老王的這些話時,我也挺驚訝的,也認為人家挺沒水平的,後來想想興許人家講的有些道理。後來再想想人家講的何止是有些道理。現就把我的所思,所想寫出來。你可以不同意我所寫的.觀點,但你不能不讓我說話,學術爭鳴嗎?我還是那句老話,一家之言,寫的不足或不到之處,望見諒。

20xx年4月新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王勝俊來到珠海法院視察。在與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的會談中,對待判不判死刑的問題,王勝俊談到三個依據。“一是要以法律的規定為依據;二是要以治安總體狀況為依據;三是要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王勝俊特別解釋,“有些人可能不理解為什麼還要把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作為依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此翻言論一經媒體報道,一時間法律界人士譁然,認為歷史專業出身的老王根本就是在胡說八道,連最起碼的法律知識都沒有。認為法院的審判工作就只能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我看老王有可能是法律沒學好,可法律界人士應該是政治沒學好,不懂得辯證法,只學到了法律的皮毛,沒學到法律的精髓。

在封建社會裡,是朕即法律,也就是所謂的金科玉律了,而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會則民意就是法律,法律就是民意的訴求和表達。法律符合民意了就執行之,不符合民意了就修改之。法律符合了民意,也就整體上符合了人民大眾對社會公平正義的追求。到了近代的民主法治社會,法律不在是單單靠幾個法學家研究出來的,而是有人民大眾表決出來的。象古羅馬那樣直接把法學家的著作當作是法律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而這卻恰恰是我們法學界的有些法學家夢寐以求的事,他們就是想把法律變成他們的幾家之言,而不考慮民眾的訴求,為了法律而法律。所以人家老王一講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不是他們的感覺,他們就譁然了,就憤怒了。為何?他們的夢想要破滅了嗎。老想把自己凌駕於他人之上,想成為規則的制定者,制度的設計者,社會的領跑者,可惜啊,晚生了幾百年,社會不給他們機會了。

在我看來,“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本身就是有問題的,這裡講的事實是所謂的法律事實,而不是客觀事實,也就不是真正的事實,是那些可以用證據來證明的事實或者是雙方都認可的事實,哪怕這個雙方都認可的事實根本它就不存在,兩者也可以被統稱為“被證實的被相信為真的事實”。這裡講的法律,也不見得就那麼的公正,公平,合理,其中當然也含所謂的惡法如代表部門特殊利益、代表行業特殊利益、代表地方利益的法。可什麼又是客觀事實呢?其實壓根的就沒有什麼客觀事實,所謂客觀事實也就是我們誰也不知道的那個事實,也就只是理論上的,在我們觀念中的、頭腦中認為的那個事實,可它又是的的確確客觀存在的。

將“以事實為根據”的“事實”解讀為法律事實,或者將惡法作為審判準繩,就會出現很多的弊端,就會付出一些代價,而這些又是我們不想和不願看到的。例如我們可以利用法律規則上的漏洞,人為的製造、設計所謂的法律事實,或者是以程式正義為幌子,來逃避法律上的制裁。如劉湧案。或堅持惡法亦法,利用所謂的惡法,是本不該受法律懲罰的人,遭受法律上的懲罰(如孫志剛案)等等。特別是在南京出現的那個徐老太案,要是嚴格的依“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院就應當判好人彭宇賠償,可這不符合社會公眾對社會正義的追求。所以我就一直就認為在南京徐老太案中最冤枉的其實是法官,因為依照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標準,依據法庭上認定的所謂“事實”,當時的法官就應該判你彭宇賠錢,還判的是有法可依,無懈可擊。我們單單就法律層面來講,判決是沒有任何的問題的,可我們的社會公眾都反對,為什麼呢?

相對而言,老王的三個依據只是作為法官審理死刑案件的一個參考,只是是作為一定的政策性的考量,充其量也只是個指導意見,只能算是對上述原則的一個有益補充,畢竟還沒上升為法律?人家剛出臺個指導性意見就鬧得不可開交。那要是我們國家也實行判例法,讓法官有創設法律的權利,或者是也實行陪審團制度,把犯人有罪無罪,罪重或是罪輕讓不懂法和程式的普通百姓來做決定,大家豈不認為更加的荒唐可笑。要真到那時又該如何?

為什麼非得把法律看成是一成不變的,冷冰冰的東西呢?既然是一成不變的,那你還天天的修來修去的幹嘛。法律還不就是天天的以人民滿意不滿意為標準時刻在做自我調整的嗎?在我們中國,長期以來,人們對程式正義的追求,似乎永遠比不上人們對實質正義的渴望。這就是我們的國情,當我們在不斷引進西方的程式法學派的觀點,強調程式正義的時候,是否應當充分的考慮到我們的國情呢?

在我看來,在西方國家普遍實行的所謂陪審團制度從實質上講,搞得就是人民滿意不滿意,跟著人民的感覺走,不是嗎?人家幾個陪審員在法庭上一舉手,一表決案件有罪無罪,罪大罪小就這樣定了。用我們的話講就是人民代表代表著人們,為了人民。我看人家陪審員就是在法庭上代表人民的。他們的決定也就是人民的決定,他們滿意不滿意,也就是人民滿意不滿意,答應不答應了。人民滿意不滿意在實行陪審團制度的國家刑事審判中應該是佔第一位的,也是他們首先重點考慮的問題。不是嗎?就是以社會和人民群眾的感覺為依據,法律規定為其次的模式,來審理案件的,且每個案件都是個案的審理。

“西方的陪審團制度的陪審團組成人員就是代表所謂的民意的。陪審團的成員都是普通百姓,他們不比專業的法官懂法和程式!但陪審團制度既是法與情的一種平衡,也是民意對法官們殉私枉法的一種制衡和自我修正機制,更是民意大於法的一種體現――當一種法不能體現民意的時候,要麼修改法律,要麼就尊重民意,陪審團制度巧妙地解決了這個問題,使各種案件在不修改法律的情況下也能得到合情合理的判決,使正義得到伸張,既避免了來回修改法律的麻煩和不及時,也維護了法律的尊嚴。而我國恰恰沒有這種制衡和修正機制,所以在我國就老是出現法官們殉私枉法和不公引起的惡性案件。”(引自一網友)南京徐老太案、許霆案,劉湧案就體現了法律規定和人民滿意不滿意的價值衝突。

不是天天講民主法治就是好嗎,那你也學著點啊。人家老王不就提了點看法嗎,你就譁然了,可人家提的觀點實質上講不就是你們天天在爭取的陪審團制度嗎?我就不明白你們個個都譁然個啥。

可這老王為什麼要這樣說,而老王這樣說後,為什麼法律界人士會譁然呢?這就涉及到法院和法律界人士對法律案件本身的關注點不同的問題。法院注重的是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特別看重的是一個判決的社會效果如何。這也是我將要談的下一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