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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貨物買賣合同7篇 "跨越國界的合作:中外貨物買賣合同全面解析"

“中外貨物買賣合同”是指國內貨物銷售商與外國進口商之間簽署的一種合同,約定雙方買賣貨物的具體內容和條款。在國際貿易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是保證交易合法性和雙方權益的有效手段之一。

中外貨物買賣合同7篇

第1篇

本合同由買方和賣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及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溼,防震,防鏽,耐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損,使之完好安全到達安裝或建築工地。任何由於包裝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賣方必須用不褪色的油漆於每一包裝箱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輕放、“保持乾燥”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1)買方在裝運期前30天,通過中國銀行開立由買方支付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_%,計____。該信用證在中國銀行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並核對無誤後承付(在分運情況下,則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份副本,註明“運費已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方簽字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f.裝運後即刻發給買方的已裝運通知電報/電傳附本一份。

(2)賣方在裝運後10天內,須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檔案(f除外),一份寄給買方,兩份寄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3)中國銀行在收到合同____中規定的,由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後,在__天內,承付合同金額的百分之__,金額為____。

(4)按本合同第15條和18條,規定買方在付款時有權將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貨物罰款扣除。

(5)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應由買方承擔,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應由賣方承擔。

(1)賣方必須在裝運前四十天向買方通知預訂的船名及其運輸路線,供買方確認。

(2)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二十天通知買方預計發貨時間,合同號,發票金額,發運件數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碼。

(3)賣方必須在裝船完畢後四十八小時內,以電報/電傳方式向買方通知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船名和啟運日期。

(4)如果任一單件貨物的重量達到或超過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須在裝船期前50天向買方提供5份詳細包裝圖紙,註明詳細的尺碼和重量,以便買方安排內陸運輸。

如果由於賣方未及時按11條第(3)款執行,以致買方未能將貨物及時保險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6)在目的港卸貨和內陸運輸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承擔。

(1)下述全套英文字技術檔案一份必須隨每批貨物一同包裝發運:

(2)此外,在簽訂合同60天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或終端使用者掛號航空郵寄本條款(1)中規定的技術檔案。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賣方必須保證所供貨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藝製造,嶄新,未曾使用,並在各方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效能相一致,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賣方必須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__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從貨物到達

(1)賣方/製造廠商必須在交貨之前對貨物質量、規格、效能和數量進行精確全面的檢驗,並簽發質量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合同規定。此證明書不作為貨物質量、規格、效能和數量的最後依據。賣方或製造廠商必須將記載檢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證明書內。

(2)在貨物抵達目的地港之後,買方須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商檢局)就貨物質量、規格和數量進行初步檢驗,並簽發檢驗證明書。如果發現到貨的質量、規格和數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船方負責者外,買方在貨物抵達

(3)如果發現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在本合同第13條所述保證期內被證明有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適當原材料,買方將安排商檢局檢驗,並有權依據檢驗證書向賣方索賠。

(4)如果由於某種不能預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檢驗證書不及辦妥,買方應電告賣方延長商檢期____天。

(1)如果賣方對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負有責任,且買方在本合同第13條第14條規定的檢驗和質量保證期之內提出索賠時,賣方在徵得買方同意後,須按下列方法之一種或幾種索賠:

a.同意買方退貨,並將所退貨物金額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償還買方,並承擔因退貨造成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費、保險費、檢驗費、倉儲、碼頭裝卸費以及監管保護所退貨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費用。

b.按照貨物質量低劣程度,損壞程度和買方蒙受損失金額將貨物貶值。

c.用符合合同規定的規格質量和效能的新部件替換有瑕疵部件,並承擔買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及費用。新替換部件的保質期須相應的延長。

(2)若賣方在收到買方上述索賠書後一個月之內未予答覆,則視為賣方接受索賠。

(1)如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無法履約,履約期限則按照不可抗力影響履約的時間作相應的延長。

(2)受阻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和終止時儘快電告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主管機構出具的事故證明書掛號航空郵寄給另一方認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續超過120天,另一方有權用掛號航空郵寄書面通知,通知受阻一方終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1)凡由於執行本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不能解決,則可訴諸仲裁。

(2)仲裁應提交中國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程式仲裁,也可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機構。

(3)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一方承擔。仲裁機構另有裁定者除外。

(4)仲裁期間,雙方應繼續執行除爭議部分之外的合同其它條款。

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交貨,除因不可抗力事故之外,若賣方同意支付延期罰款,買方應同意延期交貨,罰款通過議付行在議付時扣除,但是罰款額不得超過貨物總值的5%。罰金率按每星期0.5%計算。不足一星期者按一星期計。如果賣方交貨延期超過合同規定船期十星期,買方有權撤銷合同。儘管撤銷了合同,賣方仍須向買方立即支付規定罰款。

第十九條 附加條款(如果上述條款與下列附加條款不符,將以後者附加條款為準)

本合同由雙方於__年__月__日用___文簽署,原本一式__份,買賣雙方各執__份。合同以下述( )款為生效方式:

(2)合同簽署後__天內,由雙方交換確認書後生效。

中外貨物買賣合同7篇

第2篇

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並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

│專案序號│ 商品名稱及規格 │ 單 位 │ 數 量 │單價│總價│

├────┼───────────┼─────┼─────┼──┼──┤

├────┴───────────┴─────┴─────┴──┴──┤

└──────────────────────────────────┘

以新的,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並能防潮,防溼,防震,防鏽及防止粗暴裝卸,適合於遠端海運,郵包郵寄,空運運輸。由於採用不適當或不妥當的包裝而引起生鏽,損壞,丟失,其責任應由賣方承擔。

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號,尺碼,毛重,淨重和諸如“勿倒置”,“小心輕放”,“防潮”等字樣,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嘜頭。

1.如以信用證支付:買方接到本合同11條規定的賣方裝船通知後在交貨期15~20天前,由_________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裝貨總值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開戶銀行開具的匯票和本合同第10條中所規定的裝船單據付款。

2.如以託收方式支付:交貨後,賣方經由賣方銀行通過_________銀行寄送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向買方收取貨款。

3.如以信匯或電匯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後於七天內付款。

1.為了議付貨款,賣方應向支付銀行呈交下列單據:

(1)全套清潔無瑕疵,註明“運費到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和通知目的港已“裝船”的海運提單。

(2)發票_________份:註明合同號和嘜頭(一個以上嘜頭應分別開發票)。

(3)裝箱單_________份:註明發貨重量及相應發票的編號和日期。

(4)由製造廠出具的品質和數量證明書兩份,如14條第(1)項中所規定。

2.裝船同時,賣方應將上述單據副本各一份(本條5項除外)寄送目的港。

1.賣方應於本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_________天,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件數,毛重,尺碼,港口備妥待運日期,以便買方洽訂艙位。

2._________(電報掛號:_________),將作為買方的船代理洽訂艙位。

3.買方應於船隻預計抵港日期前十天,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船。賣方應與船代理保持密切聯絡。當必須換船或船提前或推遲到港時,買方或其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船隻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後_________內到達港口,買方應擔負自_________天起所帶來的倉租費和保險費。

4.如船隻按時抵達裝船港口後,而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由此產生的空倉費和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5.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前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以後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買方承擔。

賣方應於貨物裝船完畢後,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價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於賣方未及時以電報通知買方,而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時,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應由賣方承擔。

賣方保證貨物採用最好的和未用過的全新材料,第一流製造工藝,其成品質量,規格和效能與本合同規定相符。貨物的保證期為貨物抵目的港後_________月。

1.發貨前,製造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效能和數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檢驗,並出具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本合同規定。質量證明書應附有製造廠試驗專案和結果的報告。

2.貨到目的港後,買方將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局)對貨物的品質,規格和數量/重量進行初檢,並出具檢驗報告。如該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_________日內拒收該貨物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將申請商檢局進行檢驗,並憑檢驗報告有權向賣方索賠(包括換貨)。所有費用(檢驗費,退貨和換貨的運費,保險費,倉儲費和裝卸費等)均應由賣方承擔。

4.若買方提出索賠後三十天內賣方未予答覆,則認為賣方已接受上述索賠。

凡是製造或裝船運輸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賣方推遲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可不負責任。但發生上述事故時,賣方應立即通知買方,並在十四日內,給買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當局頒發的事故證明書。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貨。如事故延續十週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除本合同第15條規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買方應同意在賣方支付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罰款可由支付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價的5%。罰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時以七天計算。如賣方延期交貨超過合同規定十週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此時,賣方仍應不遲延地按上述規定向買方支付罰款。

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當提交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十九、本合同正本共_________份,採用中,_________文(略)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後即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見證人(簽字):_________

第3篇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

│ (1) 貨物名稱、規格包裝及嘜頭 │ (2) 數量│ (3) 單價│ (4) 總值│

├────────────────┼─────┼─────┼─────┤

└────────────────┴─────────────────┘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__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鑑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檔案。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採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後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

第4篇

買方同意購買,賣方同意出售下述商品,並按下列條款簽訂本合同:

3.包裝:以新的,堅固的木箱或紙箱包裝,並能防潮,防溼,防震,防鏽及防止粗暴裝卸,適合於遠端海運,郵包郵寄,空運運輸。由於採用不適當或不妥當的包裝而引起生鏽,損壞,丟失,其責任應由賣方承擔。

4.嘜頭:賣方應在每件包裝箱上用不退色的油漆刷上箱號,尺碼,毛重,淨重和諸如“勿倒置”,“小心輕放”,“防潮”等字樣,以及提升位置和下列嘜頭。

(1)如以信用證支付:買方接到本合同11條規定的賣方裝船通知後在交貨期15~20天前,由中國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金額為裝貨總值的不可撤銷的信用證。憑開戶銀行開具的匯票和本合同第10條中所規定的裝船單據付款。

(2)如以託收方式支付:交貨後,賣方經由賣方銀行通過中國銀行寄送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向買方收取貨款。

(3)如以信匯或電匯方式支付:接到本合同第10條所規定的裝船單據後於七天內付款。

(1)為了議付貨款,賣方應向支付銀行呈交下列單據:

1)全套清潔無疵,註明“運費到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和通知目的港已“裝船”的海運提單。

2)發票五份:註明合同號和嘜頭(一個以上嘜頭應分別開發票)

3)裝箱單五份:註明發貨重量及相應發票的編號和日期。

4)由製造廠出具的品質和數量證明書兩份,如14條第(1)項中所規定。

(2)裝船同時,賣方應將上述單據副本各一份(本條5項除外)寄送目的港。

(1)賣方應於本合同規定的裝船期前四十天,以電報通知買方如下內容:合同號,品名,數量,價值,件數,毛重,尺碼,港口備妥待運日期,以便買方洽訂艙位。

(2)中國 公司(電報掛號: ),將作為買方的船代理洽訂艙位。

(3)買方應於船隻預計抵港日期前十天,將船名,預計裝貨日期,合同號通知賣方,以便賣方安排裝船。賣方應與船代理保持密切聯絡。當必須換船或船提前或推遲到港時,買方或其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船隻不能在買方通知的船期後三十天內到達港口,買方應擔負自三十一天起所帶來的倉租費和保險費。

(4)如船隻按時抵達裝船港口後,而賣方不能按時備貨裝船,由此產生的空倉費和滯期費應由賣方負擔。

(5)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前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賣方負擔;貨物越過船舷和脫鉤以後的全部費用,風險由買方承擔。

12.裝船通知:賣方應於貨物裝船完畢後,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價值,船名和起航日期。若由於賣方未及時以電報通知買方,而使買方不能及時辦理保險時,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均應由賣方承擔。

13.質量保證:賣方保證貨物採用最好的和未用過的全新材料,第一流製造工藝,其成品質量,規格和效能與本合同規定相符。貨物的保證期為貨物抵目的港後 月。

(1)發貨前,製造廠應對貨物的質量,規格,效能和數量/重量作精密全面的檢驗,並出具證明書,證明貨物符合本合同規定。質量證明書應附有製造廠試驗專案和結果的報告。

(2)貨到目的港後,買方將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簡稱局)對貨物的品質,規格和數量/重量進行初檢,並出具檢驗報告。如該局發現規格或數量或二者有出入,除保險公司或輪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有權在貨物到達目的港後 日內拒收該貨物或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貨物的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買方將申請商檢局進行檢驗,並憑檢驗報告有權向賣方索賠(包括換貨)所有費用(檢驗費,退貨和換貨的運費,保險費,倉儲費和裝卸費等)均應由賣方承擔。

(4)若買方提出索賠後三十天內賣方未予答覆,則認為賣方已接受上述索賠。

15.人力不可抗拒:凡是製造或裝船運輸過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致使賣方推遲交貨或不能交貨時,賣方可不負責任。但發生上述事故時,賣方應立即通知買方,並在十四日內,給買方航寄一份由主管政府當局頒發的事故證明書。在此情況下,賣方仍有責任採取一切必要措施加速交貨。如事故延續十週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

16.遲交貨罰款:除本合同第15條規定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時間交貨,買方應同意在賣方支付罰款的條件下延期交貨。罰款可由支付銀行在議付貨款時扣除,但罰款不得超過遲交貨物總價的5%。罰款率按每七天收0.5%,不足七天時以七天計算。如賣方延期交貨超過合同規定十週時,買方有權撤銷合同。此時,賣方仍應不遲延地按上述規定向買方支付罰款。

17.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能解決,當提交北京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式暫行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本合同正本共兩份,採用中,英文(略)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後即生效,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第5篇

電傳:____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和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溼,防震,防鏽,耐野蠻裝卸。任何由於買方包裝不善而造成的損失由賣方負責。

賣方須用不褪色油漆於每件包裝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置及“此端向上”、“小心輕放”‘“切勿受潮”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第十條 買方在收到備貨電傳通知後及裝運期前30天,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的'_%,計__。中國銀行____行收到下列單證經核對無誤後,承付信用證款項(如果分運,應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套副本,註明“運費待收”,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方簽署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F.裝運後即刻通知買方啟運日期的電報/電傳副本一份。

(2)賣方在裝船後10天內,須掛號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檔案(F除外),一份寄買方,兩份寄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3.中國銀行收到合同____中規定的,經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後,承付合同總值的_%,金額為____。

(4)買方在付款時,有權按合同第15、18條規定扣除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罰款金額。

(5)一切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均由買方承擔,一切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1)賣方必須在裝運期前45天,用電報/電傳向買方通知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發票金額,件數,毛重,尺碼及備貨日期,以便買方安排訂倉。

(2)如果貨物任一包裝達到或超過重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應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五份包裝圖紙,說明詳細尺碼和每件重量,以便買方安排運輸。

(3)買方須在預計船抵達裝運港日期前10天,通知賣方船名,預計裝船日期,合同號和裝運港船方代理,以便賣方安排裝船。如果需要更改載貨船隻,提前或推後船期,買方或船方代理應及時通知賣方。如果貨船未能在買方通知的抵達日期後30天內到達裝運港,從第31天起,在裝運港所發生的一切倉儲費和保險費由買方承擔。

(4)船按期抵達裝運港後,如果賣方未能備貨待裝,一切空倉費和滯期費由賣方承擔。

(5)在貨物超過船舷離吊鉤前,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賣方承擔。在貨物超過船舷脫離吊鉤後,一切風險及費用由買方承擔。

(6)賣方在貨物全部裝運完畢後48小時內,須以電報/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貨物品名、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載貨船名和啟運日期。如果由於賣方未及時電告買方,以至貨物未及時保險而發生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2)賣方應在簽訂合同後60天內,向買方或使用者掛號航空郵寄本條(1)款規定的技術檔案,否則買方有權拒開信用證或拒付貨款。

賣方保證貨物系用上等的材料和一流工藝製成,嶄新、未曾使用,並在各方面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規格和效能相一致,在貨物正確安裝、正常操作和維修情況下,買方對合同貨物的正常使用給予__天的保證期,此保證期從貨物到達__起開始計算。

(1)賣方/製造廠必須在交貨前全面、準確地檢驗貨物的質量、規格和數量,簽發質量證書,證明所交貨物與合同中有關條款規定相符,但此證明書不作為貨物的質量、規格、效能和數量的最後依據。賣方或製造廠商應將記載檢驗細節和結果的書面報告附在質量證明書內。

(2)在貨物抵達目的港之後,買方須申請中國商品檢驗局(以下稱商檢局)就貨物質量、規格和數量進行初步檢驗並簽發檢驗證明書。如果商檢局的檢驗發現到貨的質量、規格或數量與合同不符,除應由保險公司或航方負責者外,買方在貨物到港後_天內有權拒收貨物,向賣方提出索賠。

(3)如果發現貨物質量和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在本合同第13條所規定的保證期內證明有缺陷,包括內在缺陷或使用不良的原材料,買方將安排商驗局檢驗,並有權依據商檢證書向賣方索賠。

(4)如果由於某種不能預料的原因,在合同有效期內檢驗證書不及辦妥,買方須電告賣方延長商檢期限__天。

(1)如果賣方對貨物不符合本合同規定負有責任且買方按照本合同第13條和第14條規定,在檢驗和質量保證期內提出索賠時,賣方在徵得買方同意後,可按下列方法之一種或幾種理賠:

A.同意買方退貨,並將所退貨物金額用合同規定的貨幣償還買方,並承擔買方因退貨而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包括利息、銀行費用、保險費、檢驗費、倉儲、碼頭裝卸及監管保護所退貨物的一切其它必要費用。

B.按照貨物的質量低劣程式,損壞程度和買方蒙受損失的金額將貨物貶值。

C.用符合合同規定規格、質量和效能的部件替換有瑕疵部件,並承擔買方所蒙受的一切直接損失和費用。新替換部件的保質期須相應延長。

(2)如果賣方在收到買方索賠書後一個月之內不予答覆,則視為賣方接受索賠。

(1)簽約雙方中任何一方受不可抗力所阻無法履約,履約期限則應按不可抗力影響履約的期限相應延長。

(2)受阻方應在不可抗力發生或終止時儘快電告另一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4天內將有關當局出具的事故證明書掛號航空郵寄給另一方認可。

(3)如果不可抗力事故持續超過一百二十天,另一方有權用掛號航空郵寄書面通知,通知受阻方終止合同。通知立即生效。

(1)雙方對執行合同時發生的一切爭執均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解決,則可訴諸仲裁。

(2)仲裁應提交中國北京、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程式進行仲裁,也可提交雙方同意的第三國仲裁機構。

(3)仲裁機構的裁決具有最終效力,雙方必須遵照執行,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仲裁機構另有裁定都除外。

(4)仲裁期間,雙方須繼續執行合同中除爭議部分之外的其它條款。

如果賣方不能按合同規定及時交貨除因不可抗力者外,若賣方同意支付延期罰款,買方應同意延期交貨。罰款通過議付行在付款時扣除,但罰款總額不超過延期貨物總值的5%,罰款率按每星期0.5%計算,少於七天者按七天計。如果賣方交貨延期超過合同規定船期十星期時,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儘管取消了合同,但賣方仍須立即向買方交付上述規定罰款。

第十九條 附加條款(如果上述任何條款與下列附加條款不一致時,應以後者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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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由雙方於__年__月__日用__文簽署。原本一式__份,買賣雙方各執__份。本合同以上述第( )款方式生效

第6篇

本合同由買方和賣方商訂。在合同項下,雙方同意按下述條款買賣下述商品:

第一條:品名、規格、數量及單價 ―――――――――――――――――――――――――――――――――― ―――――――――――――――――――――――――――――――――― ―――――――――――――――――――――――――――――――――― ――――――――――――――――――――――――――――――――――

所供貨物必須由賣方妥善包裝,適合遠洋及長途內陸運輸,防潮,防溼,防震,防鏽,耐野蠻裝卸,以確保貨物不致由上述原因受損,使之完好安全到達安裝或建築工地。任何由於包裝不妥善所致之任何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賣給方必須用不褪色油漆於每一包裝箱上印刷包裝編號、尺碼、毛重、淨重、提吊位置、此端向上、小心輕放、保持乾燥等字樣及下列嘜頭:――――――――――

(1)買方在裝運期前30天,通過中國銀行開立由買方支付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其金額為合同總值――――%,計――――。該信用證在中國銀行――――行收到下列單證並核對無誤後承付(在分運情況下,則按分運比例承付)。

a。全套可議付已裝船清潔海運提單,外加兩份副本,註明運費已付、空白抬頭、空白背書、已通知到貨口岸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b。商業發票一式五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和嘜頭。

c。裝箱單一式四份,註明每包貨物數量,毛重和淨重。

d。由製造廠家出具並由賣立簽字的品質證明書一式三份。

f。裝運後即刻發給買方的已裝運通知電報/電傳附本一份。

(2)賣方在裝運後10天內,須航空郵寄三套上述檔案(f除外),一份寄給買方,兩份寄目的港中國對外貿易運輸公司。

(3)中國銀行在收到合同――――中規定的,由雙方簽署的驗收證明後,在――天內,承付合同金額的百分之――,金額為――――。

(4)按本合同第15條和18條,規定買方在付款時有權將應由賣方支付的延期貨物罰款扣除。

(5)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內的銀行費用應由買方承擔,所有發生在中國境外的銀行費用均由賣方承擔。

(1)賣方必須在裝運前四十天向買方通知預訂的船名及其運輸路線,供買方確認。

(2)賣方必須在裝運前二十天通知買方預計發貨時間,合同號,發票金額,發運件數及每件的重量和尺碼。

(3)賣方必須在裝船完畢後四十八小時內,以電報/電傳方式向買方通知貨物名稱、數量、毛重,發票金額,船名和啟運日期。

(4)如果任一單件貨物的重量達到或超過20噸,長12米,寬2。7米,高3米,賣方須在裝船前50天向買方提供5份詳細包裝圖紙,註明詳細的尺碼和重量,以便買方安排內陸運輸。

如果由於賣方未及時按11條第(3)款執行,以致買方未將貨物及時保險而造成的一切損失,由賣方承擔。

(6)在目的港卸貨和內陸運輸的一切費用由買方承擔。

(1)下述全套英文技術檔案一份必須隨每批貨物一同包裝發運:

(2)此外,在簽訂合同60天內,賣方必須向買方或終端使用者掛號航空郵寄本條款(1)中規定的技術檔案。

賣方必須保證所供貨物系用上等材料和一流工藝製造,嶄新,未曾使用,並在各方與合同規定的質量、賣方。

第7篇

雙方同意按下列條款由賣方出售,買方購進下列貨物:

買方應通過買賣雙方同意的銀行,開立以賣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可轉讓和可分割的、允許分批裝運和轉船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憑裝運單據在中國的中國銀行見單即付。該信用證必須在______________前開出。信用證有效期為裝船後____天在中國到期。

10.單據:賣方應向議付銀行提供已裝船清潔提單(或集裝箱運輸的已裝船提單)、發票、品質證明、數量/重量鑑定書;如果本合同按cif條件,應再提供可轉讓的保險單或保險憑證。

1.載運船隻由賣方安排,允許分批裝運、允許轉船、允許集裝箱運輸。

2.賣方於貨物裝船後,應將合同號碼、品名、數量、船名、裝船日期以電報通知買方。

12.品質與數量、質量的異議與索賠:貨到目的口岸後,買方如發現貨物品質及/或數量/重量與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責任外,買方可以憑雙方同意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向賣方提出異議。品質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內提出,數量/重量異議須於貨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內提出。賣方應於收到異議後30天內答覆買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於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賣方不能在本合同規定期限內交貨或者不能交貨,賣方不負責任。但賣方必須立即以電報通知買方。如買方提出要求,賣方應以掛號函向買方提供由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或有關機構出具的發生事故的證明檔案。

14.仲裁:凡因執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有關事項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由雙方通過友好方式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達成協議時,則在被告國家根據被告國仲裁機構的仲裁程式規則進行仲裁。仲裁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同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仲裁機構另有決定外,均由敗訴一方負擔。

15.補充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共2份,採用中、英(略)文書就,兩種文字具有同等效力。簽字後正式生效,雙方各執1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