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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保證合同模板3篇 合同保障:定製免責條款模板

保證合同模板是企業和個人在業務合作中常用的重要文書。本模板旨在明確雙方責任,保證合法權益,提高合作效率和信任度。在簽訂保證合同前,雙方應認真核實對方的經濟實力和信用情況,避免合作風險。

有關保證合同模板3篇 合同保障:定製免責條款模板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用建築工程室內環境汙染控制規範)(gb50325-xx)、(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4-xx)、(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量)(gb18580-xx),買受方與出賣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傢俱購買環保質量保證合同)作為購買出賣方_________傢俱合同附件。

1.達標要求:出賣方按照(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4-xx)、(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量)(gb18580-xx)國家標準的要求,保障本合同所指傢俱中汙染物釋放量達到國家有關標準(參見本合同第二條(本合同主要依據條款說明)中第1、2款)。

達標情況檢測機構:雙方共同認可具有資質的檢測機構(北京)中科國環環境技術研究中心廣州分中心對本合同所指傢俱板材內的汙染物釋放量進行檢測(在購買前進行, 具體日期由簽約雙方約定)。

2.檢測證書:由本合同第2款所確定之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作為驗收結果證明檔案,簽約雙方認可其合法性和證據力,如無充分理由不得提出再次檢測的要求。

3.責任承擔:依據本合同指定的驗收證書,不達標的,出賣方必須在_________天之內退換或治理達標,並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和其他損失,造成損害的出賣方應當賠償損失。

4.檢測費用:如本合同傢俱汙染含量不達標,檢測費用由出賣方承擔。

1.(室內裝飾裝修材料木傢俱中有害物質限量)(gb18584-xx)

2.(室內裝飾裝修材料人造板及其製品中甲醛釋放量)(gb18580-xx)

中密度纖維板、高密度纖維板、刨花板、定向刨花板等

飾面人造板(包括浸漬紙層壓木質地板、實木複合地板、竹地板、浸漬膠膜紙飾面人造板等)

b:e1為可直接用於室內的人造板,e2為必須飾面處理後允許用於室內的人造板。

有關保證合同模板3篇 合同保障:定製免責條款模板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為攜手合作,促進發展,滿足利益,明確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之相關規定,本著誠實信用,互惠互利原則,結合雙方實際,協商一致,特簽訂本合同,以求共同恪守:

第一條丙方保證金額為甲方根據年字第號合同(以下稱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幣種)資金本金(大寫)

第二條丙方對上條所列條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約定償付借款本息和相應費用,乙方有權直接向丙方追償。丙方保證在接到乙方書面索款通知後

第三條丙方的保證責任不因甲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財力狀況的改變、甲方與任何單位簽訂任何協議或條件及本保證合同所擔保的主合同的無效或解除而免除。

第四條丙方機構若發生變更、撤銷,丙方應提前_____天書面通知乙方和甲方,本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後的機構承擔;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實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第五條本合同生效後,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它條款,應徵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達成書面協議。

第六條本合同生效後,丙方有權對甲方的資金和財產情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甲方提供其財務報表等材料,甲方應如實提供。

第七條本合同的擔保金額隨甲方償還或丙方代為清償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本金、利息、費用的數額而相應扣減。

第八條丙方代甲方清償借款本息、費用後,有權向甲方追償。

第九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變更本合同條款時,應經三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一、丙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為按期代為清償到期債務,乙方有權委託丙方開戶金融機構從丙方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並可視情況按擔保總額的%向丙方收取違約金。

二、丙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應由變更後的機構按擔保總額的%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且違約金數額不足以彌補,所受損失還應賠償乙方直接經濟損失。

三、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約定,乙方有權停止發放新貸款,並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四、甲方和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五條約定,未經丙方同意擅自延長主合同項下借款期限或者變更主合同其它條款,丙方可以自行解除擔保義務。

五、本條所列違約金的支付方式,甲、乙雙方商定如下:

甲、乙、丙在履行本合同中發生的爭議,由三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合同簽訂地的合同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第十三條本合同由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並自主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條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

一、適用範圍:本合同是借款合同當事人以外第三人應借款人的要求為借款人履行合同債務提供擔保時與借款人和貸款人共同簽訂的擔保合同。

二、合同中如有兩個以上(包括兩個)保證人提供擔保時,則多個保證人同時作為丙方參與簽訂保證合同。各個保證人之間的保證責任,由各方協商一致後在第十二條

三、第二條、第四條日期前的空格,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填寫具體期限。

四、地勢條違約金的比例及支付方式均由各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後填寫。

五、合同當事人認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的其它事項,而本合同條款未涉及的,由各方協商一致後在第十二條中填寫。

六、第十三條是對合同簽字人的生效日期的約定。合同必須由甲乙丙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後才能生效,其它任何人的簽字和除單位公章之外的任何章都無效。如果合同當事人不具備法人資格,則由其主要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授權的代理人簽字。

第3篇

為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保證人自願為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形成的相關債權提供最高額保證。為此,依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人和債權人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內容如下:

最高額保證,是指債權人與保證人之間就債務人在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多筆債務,確定一個最高額度,由保證人在此最高額度內對債務人履行債務向債權人提供保證。該最高額度是指債務人在債權人處的各項債務(含或有負債)的總餘額。

被保證的主債權是指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期間因債權人根據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綜合授信合同向債務人授信(綜合授信合同編號為( )銀授字第______號)而形成的一系列債權,其最高額度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其中含美元__________元)。

在上述約定期限和最高額度內,債權人與債務人根據綜合授信合同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檔案為本合同的主合同。

保證人提供的保證為連帶責任保證。只要綜合授信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統稱“主合同”)項下單筆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債務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即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當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其債務時,無論債權人對主合同項下的債權是否擁有其他擔保(包括但不限於保證、抵押、質押、保函、備用信用證等擔保方式),債權人均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對於貸款,保證期間分筆計算,保證期間自貸款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2.對於保函,保證期間為債權人對外支付保函金額之日起兩年止。

3.對於信用證,保證期間自債權人對外支付信用證款項之日起兩年止。

4.對於銀行承兌匯票,保證期間按單張銀行承兌匯票分別計算,自每張銀行承兌匯票載明到期日後兩年止。

5.對於主合同項下其他單筆債務,保證期間自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止。

6.若發生法律法規規定或主合同約定的事項,債權人宣佈債務提前到期的,保證期間至債務提前到期之日起兩年止。

本保證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為實現債權而實際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

1.保證人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須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保證人自願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實的。

3.保證人提供的與主合同有關的一切檔案、報表及陳述均是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除已向債權人書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保證人沒有任何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負債(包括或有負債)、重大違約行為、重大訴訟、重大仲裁事項或其他影響其資產的重大事宜未向債權人披露。

1.保證人應向債權人提供真實有效的能夠證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檔案。

2.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變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稱、電話、傳真,應於變更後一週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3.保證人應定期或隨時應債權人要求,向債權人提供真實反映其綜合財務狀況的報表及其他檔案。

4.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如保證人發生轉股、改組、合併、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範圍和註冊資本變更、重大資產轉讓等,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債權人。

5.保證人停業、歇業、被宣告破產、解散、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財務狀況惡化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應在發生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債權人。

6.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均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未經債權人書面認可,保證人不得在其土地使用權、房屋、裝置等資產上設立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

7.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保證人如出現本條第四款、第五款約定的情況,保證妥善落實本合同項下全部保證責任。

8.主合同債務人未按約定清償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在接到債權人書面通知之日起立即按通知的金額、方式向債權人支付,代為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9.如保證人未按本條第八款的約定履行義務的,保證人授權債權人直接從保證人在債權人開立的任何賬戶中扣收和/或對債權人合法佔有和管理的保證人財產或財產權利行使處分權利,以用於清償主合同項下債務。

10.保證期間內,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可以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有關條款,而不必取得保證人同意,保證人仍承擔保證責任;但債權人與主合同債務人變更主合同而明顯加重債務人債務的,應徵得保證人同意,否則保證人對主合同債務人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但因中國人民銀行利率調整而加重主合同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應對由此加重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11.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於保證人為履行保證責任而向債權人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1)實現債權之費用;(2)損害賠償金;(3)違約金;(4)主債權之逾期罰息;(5)主債權之利息;(6)主債權之本金。

1.債權人將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轉讓第三人時,應在債權轉讓合同簽訂後十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保證人。

2.主合同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全部或部分債務的(包括主合同約定主合同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按本合同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應對保證人提供的有關保證人的資料、檔案、資訊保密,但法律、法規規定應當予以查詢的除外。

4.債權人與債務人就主合同項下的具體授信業務簽訂具體業務合同時無須再通知保證人。

5.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債權人均有權宣佈所有主合同全部到期並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1)任一主合同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而債權人未受清償的;

(3)發生本合同第七條第四、五款的事件時,債務人未落實還款責任或保證人未落實保證責任。

(4)保證人發生危及、損害或可能危及、損害債權人權益的其他事件。

1.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保證人在本合同第五條中所作宣告與保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3.如因保證人過錯造成本合同無效的,保證人應在保證範圍內賠償債權人全部損失。

1.債權人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是累加的,並不影響或排除債權人根據法律和其他合同對保證人所可以享有的任何權利。除非債權人書面表示,債權人對其任何權利的不行使、部分行使和/或延遲行使,均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或部分放棄,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債權人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他權利的行使。

2.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和責任是累加的,並不影響和排除保證人根據法律以及其他合同對債權人所應承擔的任何義務和責任。

1.本合同的訂立、生效與解釋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2.凡因本合同發生的及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甲乙雙方均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北京)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1.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主合同由於任何原因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本合同仍然有效,保證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連帶保證責任延及主合同債務人在主合同無效後的法律責任(包括但不限於返還及賠償損失)。

2.如本合同的某條款或某條款的部分內容在現在是或將來成為無效,該無效條款或該無效部分並不影響本合同及本合同其他條款或該條款其他內容的有效性。

1.本合同自保證人授權代表與債權人授權代表簽字並雙方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生效後,除非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履行完畢或者取得另一方的書面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1.本合同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凡債權人就本合同給予保證人的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訊,包括但不限於電傳、電報、傳真等函件,一經發出即被視為已送達保證人;郵政信函於掛號郵寄之日起第七日即被視為已遞交保證人;若派人專程送達,則為收件人簽收日視為送達保證人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保證人、債權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