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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書4篇 "擔保借款合同:金融信譽與資產保障"

本文主題為《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書》,主要介紹了擔保借款合同中的抵押擔保條款。在借款過程中,抵押擔保是一種常見的方式,通過將借款人的財產作為擔保物,保障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的責任。文章將對抵押擔保的定義、種類以及相關要求進行詳細說明。

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書4篇

第1篇

甲方因生產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作為資金。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在甲方以其所有的(以下簡稱甲方抵押物),作為貸款抵押物抵押給乙方的條件下,由乙方提供雙方商定的貸款額給甲方。在貸款期限內,甲方擁有抵押物的使用權,在甲方還清貸款本息前,乙方擁有抵押物的抵押權。為此,特訂立本合同:

2.貸款用途:本貸款只能用於的需要,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使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

在上述貸款總金額下,本貸款可分期、分筆週轉審貸。因此,各期貸款的金額、期限,由雙方分別商定。從第二期貸款起,必須由雙方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簽訂蓋章的新的抵押貸款合同,並將其中的一份送交市公證處公證,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一期貸款期為:個月,即自起,至止。

4.貸款利率:本貸款利率及計息方法,按照中國銀行的規定執行。

各期貸款是一次還是分次提取,由雙方商議,甲方每次提款應提前天通知乙方,並經乙方的信貸部門審查認可方可使用。第一期貸款次提取。

甲方保證在各期合同規定的貸款期限內按期主動還本付息。甲方歸還本貸款的資金來源為本公司生產、經營及其他收入。如甲方要求用其他來源歸還貸款,須經乙方同意。第一期貸款最後還款日為年月日。

7.本合同在乙方同意甲方延期還款的情況下繼續有效。

8.抵押期限: 年(或為:自本貸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甲方還清乙方與本合同有關的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2.對甲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3.在甲方到期還清貸款後,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還給甲方。

2.保證在抵押期間抵押物不受甲方破產、資產分割、轉讓的影響。如乙方發現甲方抵押物有違反本條款的情節,乙方通知甲方當即改正或可終止本合同貸款,並追償已貸出的全部貸款本息。

3.甲方應合理使用作為抵押物的,並負責抵押物的經營、維修、保養及有關稅賦等費用。

4.甲方因故意或過失造成抵押物毀損,應在15天內向乙方提供新的抵押物,若甲方無法提供新的抵押物或擔保時,乙方有權相應減少貸款額度,或解除本合同,追償已貸出的貸款本息。

5.甲方未經乙方同意不得將抵押物出租、出售、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處分。

6.抵押物由甲方向保險公司分公司投保,以乙方為保險受益人,並將保險單交乙方保管,保險費由甲方承擔。投保的抵押物由於不可抗力遭受損失,乙方有權從保險公司的賠償金中收回抵押人應當償還的貸款本息。

1.乙方如因本身責任不按合同規定支付貸款,給甲方造成經濟上的損失,乙方應負違約責任。

2.甲方如未按貸款合同規定使用貸款,一經發現,乙方有權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並對挪用貸款部分在原貸款利率的基礎上加收%的罰息。

3.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或有其他違約行為,乙方有權停止貸款,並要求甲方提前歸還已貸的本息。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任何銀行開立的賬戶內扣收,並從過期之日起,對逾期貸款部分按借款利率加收%的利息。

4.甲方如不按期付息還本,乙方亦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拍賣抵押物,用於抵償貸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償部分,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償,直至甲方還清乙方全部貸款本息為止。

1.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乙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並立即或限期收回已經發放的貸款。

(2)甲方與第三者發生訴訟,經法院裁決敗訴,償付賠償金後,無力向乙方償付貸款本息。

2.乙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甲方應向乙方提供有關報表和資料。

3.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合同,須在事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在雙方達成協議前,本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仍然有效。雙方提供的借款申請書,借款憑證,用款和還款計劃及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書面材料,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有關抵押的評估、登記、證明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負責。

本合同系經市公證處公證並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甲、乙雙方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對方當事人可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本合同自公證書籤發之日起生效,公證費由甲方承擔。

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抵押合同登記部門、公證處各留存一份。

抵押擔保借款合同書4篇

第2篇

經中國銀行(下稱貸款方)與(下稱借款方)充分協商,根據《借款合同條例》和中國銀行的有關規定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自年月日起,由貸款方向借款方提供(種類)貸款(大寫)元,用於,還款期限至年月日,利率按月息‰計算。貸款利率如遇國家調整,按調整後的新利率和計息方法計算。

┌─────────────────┬────────────────┐

│ 分 期 用 款 計 劃 │ 分 期 還 款 計 劃 │

├───┬─────────────┼───┬────────────┤

│日 期 │ 金 額 │日 期 │ 金 額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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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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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貸款方應在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和計劃的前提下,按期、按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貸款的加息同。

第三條借款方願遵守貸款方的有關貸款辦法規定,並按本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否則,貸款方有權停止發放貸款,收回或提前收回已發放的貸款。對違約部分,按規定加收%利息。

第四條借款方應按期償還貸款本息,並以(詳見清冊),上述財物的所有權歸(借款方或第三方),現作價元,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抵押財物。借款方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本息,又無特定理由的,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財物,從中優先受償。對不足受償的貸款,貸款方仍有權向借款方追償。

第五條抵押財物由保管。抵押期間,借款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抵押財物,不得重複設定抵押。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

抵押財物的保管方應當保證抵押財物在抵押期間的安全、完整。在抵押貸款本息未清償期間,發生抵押財物毀損、滅失的,由保管方承擔責任。

第六條貸款方有權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和抵押財物的保管情況,瞭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對上述情況應完整如實地提供。對借款方違反借款合同的行為,貸款方有權按有關規定給予信貸制裁。

貸款方按規定收回或提前收回貸款,均可直接從借款方存款帳戶中扣收。

第七條貸款到期,借款方不能歸還貸款本息,又未與貸款方達成延期協議的,由貸款方按照規定程式處理抵押財物,清償貸款本息。從逾期之日起至貸款全部清償前,貸款方按規定對未清償部分加收%的利息。並隨時可以從借款方的存款帳戶中直接扣收逾期貸款本息。

第八條在借款方抵押財物之外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多個債權人的債務時,借款方願以其財產(包括應收款項)優先償還所欠貸款方的貸款本息。

第九條借貸雙方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需要訴訟的,向貸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仲裁的,按有關仲裁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及銀行有關貸款規定辦理。

┌────────────────┬─────────────────┐

│ 借 款 方 │ 貸 款 方 │

│ │ │

│ │ │

│借款單位 公 章 │貸款單位 公 章 │

│ │ │

│法定代表人 章 │負責人 章 │

│ │ │

│ │ │

│經辦人 章 │經辦人 章 │

│ │ │

│開戶銀行及帳號 │ │

│ │ │

└────────────────┴─────────────────┘

第3篇

乙方為確保年月日甲、乙雙方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以下簡稱主合同)中乙方支付萬元資產轉讓價款的義務能夠切實履行,願意向甲方提供抵押擔保,甲方經審查,同意接受乙方的財產抵押。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合同法、擔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以及甲、乙雙方簽訂的資產轉讓協議第六條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2.依據主合同,乙方應分期支付甲方轉讓價款人民幣元整(大寫:);

3.本合同的抵押物所擔保的主債權額為依據主合同在年月日前乙方應向甲方支付的人民幣元整(大寫:)。

主合同的履行期限:在年月日前支付完畢,年內每季度支付人民幣元整(大寫:),每次支付均在當季第一個月的十五日前付清。

1.乙方抵押的房地產為其合法擁有的坐落在區的工業廠房,地號,建築結構為鋼混,建築面積為平方米,證號為粵房地證字第號,房屋權屬來源為年新建,土地權屬來源為出讓,土地性質為國有,使用期限從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甲、乙雙方同意該抵押物的價值為人民幣元,但該估價不作為甲方依照本合同第八條對抵押物進行處分的估價依據,也不構成甲方行使抵押權的任何限制。

乙方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根據主合同規定在年月日止前支付給乙方人民幣萬元,以及因乙方違約而應向甲方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利息和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支出的費用。

1.甲乙雙方在本合同簽訂後,即時到房地產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2.抵押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依法需進行變更登記的,甲乙雙方應登記事項變更之日起15日內到抵押登記機關變更登記手續。

1.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甲方許可乙方無償使用。乙方在無償使用期間應維護抵押物的完好,不得采用不合理的方式使用抵押物而使抵押物的價值產生減損。但乙方因合理使用而導致的正常磨損和折舊除外。

3.抵押物發生毀損、滅失的,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立即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應及時向甲方提交發生毀損、滅失的原因的證明。

4.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拆建、擴建或者改建抵押房地產。拆遷補償的房地產或者賠償補償的價款所得應當作為抵押財產。

1.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簽訂後15日內,乙方應辦理抵押物的`財產保險基本險(及附加險)。保險金額不低於萬元。並保證維持前述保險起碼至還清本合同前述擔保的人民幣萬元,如乙方無故中斷保險,甲方有權代為辦理保險手續,費用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甲須無條件全部償還甲方,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2.乙方應保險單中註明,出險時甲方為第一受益人。保險單中不應有任何限制甲方權益的條款。

4.乙方在投保時,應向保險公司明確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其代表人,接受保險金,並不可撤銷地授權甲方為該保險金支配人,此項授權非經甲方書面同意為不可撤銷。

5.本合同有效期內,抵押物如出現保險事故,而保險公司認為修理損壞符合經濟原則的,則保險賠償金應當用於抵押物的修理;如保險事故導致抵押物滅失的,則保險賠償金應用於清還所欠甲方的款項,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直到乙方清還本合同款項為止。

1.甲方在下列情形之一,有權依照法律及本合同的規定,行使對抵押

(1)乙方逾期六十天不支付本合同項下所指的任一期款項;

(2)乙方逾期三十天仍未支付本合同下所指的任一期款項;

2.遇有上述情形之一,甲方行使對抵押物的處分權的方式為甲方直接可以以自己及乙方的名義出售抵押物,但出售抵押物時,出售價不能低於中介評估機構的評估價。在甲方出售抵押物,向房地產登記機關、中介評估機構辦理有關手續時,乙方在此同意授權甲方是乙方的當然全權代表,甲方完全可以直接以自己及乙方的名義辦理全部法定手續,無須乙方另行授權。

3.出售抵押物,其價款超過乙方應支付甲方的款項時,超過部份歸甲方所有,不足部份仍由乙方向甲方清償。

1.乙方依時清還甲方本合同所指的款項,並履行本合同的所有義務後,甲方依本合同的抵押權益即告解除;

2.乙方在上述第1項的情形下,應在十五天內合同乙方向登記機關申請登出本合同房地產的抵押登記手續,並依法提供相關的手續。

依照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權,其期限自抵押登記之日起至乙方清還本合同所指款項,並辦理登出抵押登記之日止。

1.乙方保證是本合同項下抵押物完全、有效、合法的所有者,抵押物不存在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爭議。

2.乙方完全瞭解自己在主合同中應承擔的義務,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為乙方向甲方支付款項提供抵押完全出於自願,並且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3.乙方保證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可以設定抵押,不存在任何因查封、扣押、凍結或監管導致的限制,不存在抵押物已經全部或部分出租的情形。並且乙方已對抵押物的可能的瑕疵作出充分合理的說明。其所提供的資料均真實、可靠,沒有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4.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約定,按時按額支付款項給甲方。

5.本合同生效後,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保證不將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再設立任何形式的抵押,也不將抵押物出租、轉讓、贈與任何第三人。

6.合同生效後,甲方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在原抵押擔保範圍內乙方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7.主合同的內容(履行期限、標的、數量等)發生重大變更的,抵押物的抵押期限、抵押數量應做相應調整,乙方應予配合,並變更抵押登記的內容;如主合同有關內容的變更未導致雙方權利義務的實質性變化的,乙方仍在合同確定的抵押擔保範圍內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8.乙方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的價值減少的,應停止其行為;造成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有義務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提供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9.乙方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應當在所獲得的賠償的範圍內,向甲方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主合同的抵押擔保。

10.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有義務通知甲方。

11.如乙方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抵押物的權屬發生爭議、或發生破產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或依據、電話、法定代表人發生變更的情形,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

12.准許甲方及其授權人,在任何合理時間內進入抵押物現場,以便對抵押物進行查驗。

13.立即清付抵押物的各項修理費用,及有關部門對該抵押物徵收的各項稅費,並保障抵押物免受扣押及其他法律訴訟。

1.乙方在本合同第十一條 中做虛假陳述與宣告,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合同生效後,乙方雙方均應按合同履行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並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1.本合同應由甲、乙雙方簽字蓋章,自辦理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項下乙方的全部義務履行完畢之日終止。

2.本合同獨立於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乙方仍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

3.本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未達成之前,本合同各條款仍然有效。

1.本合同執行期間,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雙方應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時協商處理。

2.本合同各方當事人對本合同有關條款的解釋或履行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友好協商的方式予以解決。雙方約定,凡因本合同發生的一切爭議,當和解或調解不成時,選擇下列第種方式解決: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作為本合同的附件。

2.辦理抵押物登記(設立、註冊和公證)所需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3.本合同一式份,乙方、甲方、有關抵押登記機關各執有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為確保甲、乙雙方於 年 月 日簽定的 (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甲方自願以其有權處分的房地產作抵押,乙方經實地勘驗,在充分了解其權屬狀況及使用與管理現狀的基礎上,同意接受甲方的房地產抵押。雙方本著平等、自願的原則,同意就下列房地產抵押事項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座落於 ,其房屋建築面積為 平方米,佔地面積為 平方米,房產證號為 ,土地使用權號為 。

第二條 甲方保證該用作抵押的房地產其有權處分,甲方將房屋抵押給乙方時,該房屋所佔用範圍的土地使用權一併抵押給乙方。

第三條 根據主合同(借款合同),甲乙雙方確認,債務人為 ;債權人為 ,此抵押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四條 經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上述房地產價值為人民幣 元(大寫), (小寫)。根據主合同,雙方確認乙方債權標的額(本金) 元(大寫), (小寫)。抵押率為百分之 。

第五條 甲方保證上述房地產權屬清楚。若發生產權糾紛或債權債務,概由甲方自行負責,並承擔民事訴訟責任;由此給乙方造成了經濟損失,由甲方一次性給付乙方經濟賠償金 元,作為對乙方的賠償。

第六條 乙方保證按主合同履行其承擔的義務,如因乙方延誤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條 抵押房地產現由 使用。甲方在抵押期間對抵押的房地產承擔維修、養護義務並負有保證抵押房地產完好無損的責任,並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監督。在抵押期間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乙方有權要求恢復房地產原狀或提供給乙方認可的新的抵押房地產,在無法滿足上述條件的基礎上,乙方有權要求債務人提前償還本息。

第八條 抵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轉讓、買賣、租賃抵押房地產不得重複設定抵押,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發生上述行為均屬無效,其相應的後果由甲方自行負擔。

第九條 抵押期間,甲方如果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機構,如發生分立、合併,由變更後承受抵押房地產方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規定的義務。甲方被宣佈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要求提前處分其抵押房地產的權利。

第十條 甲、乙雙方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 甲乙雙方的任何一方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和徵得對方同意後,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並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糾紛,經協商或調解不能解決的,甲乙任何一方均有權在甲方註冊地提起仲裁或者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