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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買賣合同4篇 《細節決定成敗:房屋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地產交易中的一份重要合同,規定了房屋買賣的各項條款和雙方權利義務。合同的簽訂需要經過當事人充分協商,包括房屋的基本資訊、交付時間、支付方式、查資情況、擔保方式等。一旦簽訂,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同時也成為買賣雙方共同遵守的準則。

房屋買賣合同4篇 《細節決定成敗:房屋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第1篇

合同雙方當事人(須由本人親自填寫,並確保所填聯絡方式真實可靠,以便能及時取得聯絡;如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及時通知對方):

鑑於:1、甲方系本合同項下房屋的所有權人,甲方保證對所出賣的房屋享有完全的處分權並保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沒有產權及債務糾紛,且其對該房屋的處分已徵得該房屋相關權利人的同意;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在自願、平等、誠實信用的基礎上,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就乙方向甲方購買房屋訂立本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履行。

3、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隨房屋一併轉讓。

房屋的交易總價為:人民幣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本合同項下房屋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價款已包含在交易總價中。

1、乙方已向甲方交付定金 元整,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乙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給甲方;

2、剩餘房款人民幣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 元整於乙方取得該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之日起____天內支付。

1、甲方應於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天內將本合同項下房屋全部交付給乙方,並應在交房當日將_________等費用結清。

2、甲方應當在房屋產權登記機關開始辦理產權登記後 日內,及時辦理權屬登記(指房屋的《房地產權證》)。

3、甲方應當在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指房屋的《房地產權證》)之日起 日內,及時將房屋權屬登記過戶至乙方名下。

1、甲方辦理房地產權屬證書所需要的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甲方承擔。

2、甲方將房地產過戶至乙方名下所花費的交易稅費、產權登記費、交易手續費等一切稅費由乙方承擔。

1、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2、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期限將該房屋交付,自本合同規定的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支付房價款萬分之 的`違約金。

3、如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四條房屋交付及產權登記的約定,乙方有權選擇下列任一種方式處理:

a.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日 內將乙方已付房價款退還給甲方,並按已付房價款的 %賠償乙方房屋損失,同時按乙方投入房屋裝修的費用賠償乙方的裝修的損失。

b.乙方不退房,甲方按已付房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房屋交付後,如發生房屋徵收或拆遷等對房屋及相應土地的補償,由乙方所有。

1、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繼續履行或造成的損失,甲、乙雙方互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2、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律師事務所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甲乙雙方簽字後生效。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其補充約定經雙方簽章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買賣合同4篇 《細節決定成敗:房屋買賣合同的注意事項》 第2張

第2篇

甲方(出售方):身份證號: 住址:產權共有權人(或受託人): 身份證號: 住址:乙方(買受方):身份證號: 住址:

甲乙雙方本著誠信、自願、公平和互利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並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及產權共有人同意,自願將合法擁有的,座落於南昌市 區 , 室 廳 衛的房屋出售給乙方,乙方對甲方出售的房屋已做了詳細瞭解並願意購買。

第二條,甲方已取得該房的房屋產權證,房產證編號:發證時間: 年房屋屬 房,用途:結構: 房產證上載明的建築面積: 平方米,(□含有產權儲藏間和車庫,□另送無產權儲藏間和車庫:平方米)該房屋的相關資料以房管局檔案為準。

第三條,甲方保證:對該房屋擁有完整的、合法的處分權,該房屋可以上市交易並能夠將產權轉移過戶給乙方,同時負責繳清該出售前的契稅和其它相關費用。

第四條,房屋固定裝修應保持原狀,房屋附屬設施有:。

第五條,甲乙雙方協定以上述房屋買賣價款(含裝修和附屬設施)為 人民幣(大寫)。

第六條,甲乙雙方同意自合同簽定(或銀行解押)之日起的個工作日內,共同赴南昌市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即雙方按妥手印後)按下列第 種方式付款。

2、乙方辦理銀行按揭,乙方首付甲方人民幣(大寫)元,餘款人民幣(大寫)元,通過銀行□商業貸款□公積金貸款,支付給甲方。

第七條,若甲乙雙方任何一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辦理上述手續,則對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追究違約方責任,若乙方要求房屋不過戶,只需辦理《公證委託書》則購房款在公證當日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次交易視為完成,公證後若有變故,由乙方自行解決。

第八條,如甲方房屋系按揭房或抵押房,經甲乙雙方協商選擇□由甲方出資還清貸款□由乙方出資還清貸款(衝抵購房款),還貸前甲乙雙方應到公證處辦理委託公證書,公證費由□甲方,□乙方,支付。

第九條,甲方同意在收到□全部房款□首付款 日內,通知乙方正式辦理房屋交接手續,甲方應在交接前結清該房售前的水、電、煤氣、物管等費用和遷出戶口

第十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次房屋交易過戶費用(如契稅、維修基金、交易手續費、驗證、登記費等),按揭費用(如評估費、二次驗證、他項權證費等)由乙方承擔,此房交易時所產生的營業稅由方

承擔,個人所得稅由方承擔,繼承稅由方承擔,土地增值稅由承擔。

第的房屋產權證及享有房屋權屬的檔案原件交給乙方保管,乙方開出收件收據,定金在過戶時衝抵房款。如甲方一聯違約不履行合同須按定金雙倍賠償乙方(含定金),乙方違約不履行合同則定金不退。 ?︵第十二條,若因產權問題(係指政策原因或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均可免責,所收定金退白︶經還乙方,其間發生的查檔、驗證費由甲方承擔。 紀第十三條,甲乙雙方應認真履行本合同,一方違約給他方造成損失的,由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違約方有方

受託人或代理人則受託人或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本合同簽訂後,乙方向甲方支付購房定金人民幣(大寫) 元,甲方第二第十四條,甲乙雙方履行合同過程中,若有變更或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並簽訂書面補充協議,任何口頭承聯?︵諾均視無效,協商不成,甲乙雙方同意提交南昌市仲裁委員會仲裁甲方管轄區域內人民法院解決。 黃第十五條,本合同壹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後即產生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具有同︶出售等法律效力。 方第十六條,其它約定事項:如果以上條款與本約定事項發生衝突,則以本條為準: 第三聯?︵紅︶買受方

甲方(簽字):乙方(簽字): 委託 辦理人:委託 辦理人: 聯 系 電 話:聯 系 電 話:

第3篇

甲乙雙方就房屋買賣事項,經協商一致,達成以下協議條款。

一、甲方房屋(如有共有權人,甲方已經取得了共有權人對轉讓該房屋的一致同意)坐落於建築面積平方米,房屋用途為。

四、甲方應於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之時,將上述房屋及全部鑰匙交付乙方,並在雙方在場的情況下由乙方對房屋進行接收。接收後房屋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歸乙方行使,該房屋所發生的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訊費、網費等相關費用由乙方負責支付。

五、甲方負責將該房屋所有權更改給乙方所有。辦理產權時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乙方承擔。

六、甲方保證在交易時該房屋沒有產權糾紛,有關按揭、抵押債務、稅項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辦妥。交易後如有上述未清事項,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七、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上述房屋權屬狀況和其他具體狀況,保證該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甲方保證自己對該轉讓房屋擁有處分權,並保證不管以後房價如何上漲,絕不反悔。

八、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將房屋交給乙方使用,乙方有權按已交付的房價款向甲方追究違約利息。甲方保證在房款付清時,將房屋交付乙方,否則乙方有權追究甲方責任。

九、甲方及配偶共同擁有一套住房,辦理房產證所產生的費用,全部由乙方承擔。若甲方及配偶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所發生的相關費用,全部由甲方承擔。

十、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買方(甲方):杜賢周(屬杜秀芳之夫),男,漢族,1955年4月19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鶴鳴路350號一幢一單元五樓二號;身份證號:512922x。

買方(甲方):杜秀芳(屬杜賢周之妻),女,漢族,1955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鶴鳴路350號一幢一單元五樓二號;身份證號:5129222。

賣方(乙方):楊樹春(屬譚秀瓊之夫),男,漢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清街辦;身份證號:

賣方(乙方):譚秀瓊(屬楊樹春之妻),女,漢族,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區清街辦;身份證號:

高坪區白塔路華洲房地產公司興建商住樓二單元三樓二號屬杜賢周、杜秀芳、楊樹春、譚秀瓊共同所有,建築面積為122平方米現,經甲乙雙方多次協商,乙方自願將此房屋轉賣給甲方,甲乙雙方意見達成以下共識:

一、楊樹春、譚秀瓊將白塔路興建商住樓二單元三樓二號,建築面積為122平方米,以壹拾壹萬元(¥:110000元)的價格轉賣給杜賢周、杜秀芳;

二、此協議雙方共同遵守,不得反悔,如有一方反悔,反悔方必須付違約金伍萬元(¥:50000.00元)。

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簽字之時生效,具有法律效力,甲乙雙方各執壹份,本協議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買方(甲方杜賢周): 買方(甲方杜秀芳): 賣方(乙方楊樹春): 賣方(乙方譚秀瓊): 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