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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開發5篇 "創新科技:引領未來的技術開發"

本文將以“技術開發”為主題進行探討。技術開發是當今社會不可或缺的一環,不僅涉及到軟體、硬體等多個領域,更是推動著社會進步和創新的重要驅動力。我們將深入探討各種技術開發的趨勢、最新成果以及應用前景,為讀者提供有關該領域的最新資訊與知識。

技術開發5篇

第1篇

1.本合同書旨在明確甲方委託乙方為其開發《專案管理系統》專案合作期間,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相關的法律事務。

2.本合同書及全部附件經雙方友好協商,簽字(蓋章)生效(並加蓋騎縫章以示完整)。

3.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軟體包括軟體系統,指描述本合同中 專案管理系統 相關的檔案。

2.可交檔案指 專案管理系統 中需要乙方交付的相關檔案,包括程式檔案、原始碼(編譯前)、資料庫檔案、操作手冊等。

3.交付指乙方在雙方規定的日期內交付約定開發的軟體的行為。

4.商業祕密指甲、乙方各自所擁有的,不為公眾所知的管理資訊、方式方法、顧客名單、商業資料、產品資訊、銷售渠道、技術訣竅、原始碼、計算機文件等,或由甲、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明確指明為商業祕密的、法律所認可的任何資訊。

5.工作日指國家所規定的節假日之外的所有工作日,未指明為工作日的日期指自然順延的日期。

1.本軟體是甲方為實現 專案管理,包括的人員管理、進度管理、任務管理等,而委託乙方開發的軟體。

2.乙方所開發的軟體系統為 專案管理系統 (系統名稱);

3.軟體開發的目標:軟體整體功能符合甲方所描述的 專案管理 的要求,應達到 正確性、安全性、可靠性、開放性、實用性等 的技術指標。

4.2 軟體開發分為__3__個階段,每個階段的專案完成後,均應該依據本合同的規定進行檢測和交付。甲方將按照本合同的第____八___條規定進行付款。

1.開發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應盡力履行其在開發計劃中所規定的義務,按時完成並交付給甲方。

3.專案管理(供選擇):合同各方指派代表組成本資訊系統開發管理小組,管理本軟體的開發。合同各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重新指定本方的管理小組的成員,但應當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如一方重新指定的小組成員涉及到本專案的重要方面,更換方應事先徵得對方的書面同意。另一方應及時審查更換方提出的書面建議,雙方在合理、善意、維護雙方利益的基礎上討論更換事宜。

4.資訊與資料:甲、乙雙方應互相配合,充分溝通。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規定和專案需要,向甲方瞭解有關情況,調閱有關資料,向有關職能人員調查、瞭解甲方現有的相關資料和資料,以對該軟體進行全面的研究和設計。甲方應予以積極配合,向乙方提供有關資訊與資料,特別是有關甲方對開發軟體的功能和目標需求方面的資訊和資料。

5.1 甲、乙雙方共同完成軟體系統的需求分析工作。甲方在提交有關需求說明、資料和資訊時,可以就其中所涉及的軟體功能、目標、需求構成及相關技術問題向乙方諮詢或徵求意見,乙方應當及時予以解釋和答覆。

5.2 乙方在獲取上述需求資訊和資料後,應及時完成需求分析書。該需求分析書經甲方認可。

乙方應在進行每項交付前___10 __個工作日內,以書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的___3___個工作日內安排接受交付。乙方在交付前對該交付件進行測試,以確認其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甲方在領受了上述交付件後,應立即對該交付件進行測試和評估,以確認其是否符合開發軟體的功能和規格。甲方應在____10___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交書面說明以表示接受該交付件。如有缺陷,應遞交缺陷說明及指明應改進的部分,乙方應立即糾正該缺陷,並再次進行測試和評估。甲方應於 ___20____個工作日內再次檢驗並向乙方出具書面領受檔案或遞交缺陷報告。甲、乙雙方將重複此項程式直至甲方領受。

4.1 自軟體交付通過之日起,甲方擁有____20____天的試執行權利。

4.2 如由於乙方原因,軟體在試執行期間出現故障或問題,乙方應及時排除該方面的故障或問題。

5.1 軟體試執行完成後,甲方應及時按規定對該軟體進行系統驗收。乙方應以書面形式向甲方遞交驗收通知書,甲方在收到驗收通知書的____10____個工作日內,安排具體日期,由甲、乙雙方按照本合同的規定完成軟體系統驗收。

5.2 如屬於乙方原因致使軟體未通過系統驗收,乙方應排除故障,並可在甲方的同意下,延長試執行期限____30___個工作日,直至軟體系統完全符合驗收標準。

5.3 如屬於甲方原因致使軟體未通過系統驗收,如屬甲方原有計算機系統故障原因,甲方應在合理時間內排除故障,再進行驗收。

甲方擁有開發軟體的智慧財產權。乙方非經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轉讓和許可有關的技術成果、計算機軟體、技術訣竅、祕密資訊、技術資料和檔案。除本研發工作需要之外,未得到甲方的書面許可,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商業性地利用上述資料。

甲方對軟體具有使用權。本使用權的使用範圍為: 浙江大學蘇州工業技術研究院 。

3.本合同項下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不因合同雙方發生收購、兼併、重組、分立而發生變化。如發生上述情形之一,則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至收購、兼併、重組或分立之單位。如甲、乙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由甲、乙雙方之分立單位分別承受的,則甲、乙雙方與甲、乙雙方之分立單位分別享有和承擔相關權利和義務。

4.甲方與乙方在領受本合同項下的軟體後,應嚴格遵守相關的智慧財產權及軟體版權保護的法律、法規。

1.軟體的維護和支援:乙方同意在本合同規定的 1年 期限內,向甲方提供軟體維護和支援服務。維護和支援服務期滿後,如甲方繼續聘請乙方提供上述服務,甲、乙雙方將另行簽訂維護和支援協議。

2.專案培訓:乙方應及時對甲方的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培訓目標為受訓者能夠獨立、熟練地完成操作,實現依據本合同所規定的軟體的目標和功能。

(2)軟體主體程式完成,並基本實現所有功能,甲方確認後再付 45% ;

3.專案增減定價在本專案進展過程中,甲、乙雙方依據本合同對專案作出任何變更或經雙方同意的功能變化或軟體模組的增減等,一方或雙方將以上述規定的價格為原則,商定變更後的具體價格。

1.1 技術實力:乙方是一個具備較強開發能力的軟體開發小組,且具有合法的權利能力簽署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1.2 利益衝突:乙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檔案將不會

(a)與乙方的章程或其他適用於乙方的法律法規或判決相沖突;

(b)與乙方同第三人所簽署的任何法律檔案如保證協議、承諾、合同等規定的義務相沖突或導致任何違約,或使乙方的權利受到約束。

1.4 在乙方所交付的軟體系統中,不含任何可以自動終止或妨礙系統運作的軟體。

2.1 甲方是一家根據法律設立的合法經營,並具有良好信譽的公司或機構,具有合法的權利能力簽署並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

2.2 利益衝突:甲方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或與本合同相關的檔案將不會

(1)與甲方的章程或其他適用於甲方的法律法規或判決等相沖突;

(2)與甲方同第三人所簽署的任何法律檔案如保證協議、承諾、合同等中的義務相沖突或導致任何違約,或使乙方的權利受到約束。

1.資訊傳遞在本合同的履行期內,任何一方可以獲得與本專案相關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對此雙方皆應謹慎地進行披露和接受。

2.保密獲取對方商業祕密的一方僅可將該商業祕密用於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且只能由相關的工程技術人員使用。獲取對方商業祕密的一方應當採取適當有效的方式保護所獲取的商業祕密,不得未經授權使用、傳播或公開商業祕密。

3.非經甲、乙雙方同意,在本合同實施過程中以及本合同履行完畢後的年內,雙方均不得使用在履行本專案過程中得到的對方商業祕密,從事與對方有競爭性的業務。

甲、乙雙方同意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以遵守和履行上述條款所規定的義務。經一方的合理請求,該方可以檢查對方所採取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上述規定的義務。

乙方應在合同所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和交付本合同規定的專案。如開發工作延時在經過甲方同意後,可以給予乙方 30__日的寬限期,寬限期內不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如乙方在寬限期內仍未依據本合同的規定完成和交付本合同所規定的專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作出補償和採取補救措施,並繼續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

1.2 如延期時間超過天,甲方有權終止合同,除前款所約定的違約金外,並要求乙方支付合同總價的___30___%作為對甲方的賠償。如甲方由此終止本合同,乙方應在兩個星期內返還甲方所支付的費用和報酬並依甲方的指示退還或銷燬所有的基礎性檔案和原始資料。

2.1 如甲方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付款,每延期 30___天,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同總價__5__%的違約金;

2.2 如延期時間超過 100___天,乙方有權終止合同,除前款所約定的違約金外,乙方還可要求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的___30___%作為對乙方的賠償;

2.3 如合同繼續履行,甲方除支付上述違約金外,仍應按照合同規定的金額付款,乙方履行本合同的日期相應順延;

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所規定的保密義務,違約方應按本合同總價的___10_%支付違約金。

4.其它條款違約: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除本合同另有規定外,違約方應按合同總價_ 10__%的金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5.如發生違約事件,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時,應以書面方式通知違約方,內容包括違約事件、違約金、支付時間和方式等。違約方在收到上述通知後,應於___15___天內答覆對方,並支付違約金。如雙方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意見,將按照本合同所規定的爭議解決條款解決雙方的糾紛,但任何一方不得采取非法手段或以損害本專案的方式實現違約金。

1.如本合同附件中的條款或本合同簽署之前所簽署的任何檔案與本合同的條款相沖突或不一致,以本合同為準。

2.任何一方可以根據其經營需要對外披露本合同的存在或其性質,但本合同的具體條款屬於保密範圍,未經對方的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況除外:

2.4 一方向為自己服務的會計、銀行、其他的金融機構披露;

2.5 當事人實施收購、兼併或相類似的行為(採取保密措施)。

3.1 由於地震、颱風、水災、火災、戰爭以及其他不能預見並對其發生和後果不能預防、不能克服或避免的不可抗力,直接影響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時,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相關合同責任。但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對方,並在 15天 之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細情況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和有效的證明檔案。按不可抗力對履行合同影響的程度,由雙方協商決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義務,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一方遲延履行本合同時發生不可抗力的,遲延方的合同義務不能免除。

3.2 受到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應儘可能地採取合理的行為和適當的措施減輕不可抗力對本合同的履行所造成的影響。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該方不得就擴大損失的部分要求免責或賠償。

1.如果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採取友好協商的方式解決該爭議。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向 蘇州仲裁委員會 提起仲裁,並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2.如對任何爭議進行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除爭議事項或爭議事項所涉及的條款外,雙方應繼續履行本合同項下的其它義務。

1.為享有本合同所規定的權利及履行本合同所規定的義務或有關違約交涉而需通知另一方時,通知方應採取書面形式,以掛號信件或以專人快遞送達方式送達被通知方,送達生效。

2.如一方欲改變通知地址,應提前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本合同經雙方各自指定的代表人簽署和蓋章後生效。

2.如發生以下情況,任何一方有權終止合同,但須以書面方式通知對方:

2.1 一方進入破產、撤銷或已進入清算階段,或被解散、被依法關閉;

2.3 出現了合同規定的或法定解除事由。除本合同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發生上述情況,將被視作違約,另一方有權依照本合同的規定,追究該方的違約責任。

3.本合同一經簽署,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隨意更改本合同。其它任何口頭或未包含在本合同內的,或未依據本合同制定的書面檔案,均不對雙方發生拘束力。如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有任何變更、補充或修改,雙方應另行簽訂書面協議。

4.本合同一式___兩____份,各執__一__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

技術開發5篇

第2篇

二、委託方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對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要求):

三、承接方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包括對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要求):

十一、中介方的權利和義務及提取服務費比例和支付方式

┌───┬─────────┬──────┬─────────────┐

│ 委 │ (公章)├──────┼─────────────┤

│ 託 │ ├──────┼─────────────┤

│ 方 │ ├──────┼─────────────┤

├───┼─────────┼──────┼─────────────┤

│ 承 │ (公章)├──────┼─────────────┤

│ 接 │ ├──────┼─────────────┤

│ 方 │ ├──────┼─────────────┤

├───┼─────────┼──────┼─────────────┤

│ 中 │ (公章)├──────┼─────────────┤

│ 介 │ ├──────┼─────────────┤

│ 方 │ ├──────┼─────────────┤

├───┼─────────┴──────┴─────────────┤

├───┼──────────────────────────────┤

└───┴──────────────────────────────┘

本合同一式__份。其中委託單位__份,受託單位__份,中介方__份,鑑證單位__份,公證單位__份,受託方單位所在地技術市場管理機構2份(其中1份報__技術市場管理辦公室)。

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日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規定,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_____技術開發事宜達成共識,特訂立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2.甲方提供_____技術的基本技術路線和最終產品的技術指標;

3.甲方提供開發_____技術的全部資金,約_____萬元,甲方根據開發程序及時拔付開發資金。

1.乙方根據甲方提出的具體技術要求,完成最終產品的製備。

2.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基本技術路線,選擇最佳配套成份,研製出最終產品的製造方法。

4.除資金外,乙方負責專案開發所需的其他物質條件。

5.在甲方資金及時拔付的前提下,乙方自本協議簽署後_____日內完成全部開發工作。

_____技術開發完畢後乙方立即將研製開發報告、材料配方、技術資料、試驗記錄、工藝流程圖、樣品等全部技術資料交付給甲方。甲方對_____技術的技術性能和質量指標經考核,如認為符合要求,甲、乙雙方共同簽署驗收合格報告,甲方方可使用_____技術。

開發過程中,出現不可抗力或無法克服的技術困難,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甲方不能追究乙方的責任。但乙方發現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者部分失敗的情形時,乙方應及時通知甲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

因_____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或被公開使用,本協議的履行沒有意義的,雙方可解除本協議。

甲方擁有_____技術的全部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廣泛的商業使用權、申請專利權、處分權。但甲方如轉讓_____技術,乙方有優先購買權。

乙方收益的形式為擁有甲方期權,乙方共計可持有甲方_____萬股期權,甲方分_____年發放給乙方,每年_____萬股。技術驗收後,甲方立即給乙方______萬股,剩餘的則在每年_____月_____日發放。甲方以書面的方式確認乙方的期權。

如甲方未將_____技術申請專利,則乙方須承擔保密責任,即在雙方合作期間,乙方不得自行使用_____技術或將該技術洩露給第三人。乙方離開甲方後_____年內,乙方不能開發同類產品,乙方也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且有競爭關係的其他企業任職或者自己從事同類產品的生產經營。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協議第二條約定的開發職責,致使開發專案無法進行,則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2)如甲方擅自使用未經雙方驗收的_____技術,則甲方向乙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3)如甲方未能按時向乙方發放期權,則每逾期一天,甲方須向乙方多發放_____股。

(1)如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三條約定的開發職責,或因乙方其他過錯行為致使開發專案無法進行,則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2)如乙方專案開發完畢後,未將_____技術交付給甲方,則乙方除賠償甲方經濟損失外,乙方還需向甲方支付違約金_____元;

(3)如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九條約定的職責,則甲方有權收回已發放給乙方的期權,乙方還需賠償給甲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甲、乙雙方就協議的履行發生爭議時應友和協商、妥善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選擇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當事人如需要修改協議條款或者協議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協定,補充協定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1)各方簽署的與履行本協議有關的修改、補充、變更協議;

(2)甲方的營業執照和乙方的身份證影印件及相關的各種法律檔案。

2.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附件的有關規定,應按照本協議的違約責任條款承擔法律責任。

任何一方因有不可抗力致使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協議或遲延履行本協議,應自不可抗力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將事件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並自事件發生之日起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交導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遲延履行的證明。

除法律本身有明確規定外,後繼立法(本協議生效後的立法)或法律變更對本協議不應構成影響。各方應根據後繼立法或法律變更,經協商一致對本協議進行修改或補充,但應採取書面形式。

1.本協議要求或允許的通知或通訊,不論以何種方式傳遞均自被通知一方實際收到時生效。

2.前款中的“實際收到”是指通知或通訊內容到達被通訊人(在本協議中列明的住所)的法定地址或住所或指定的通訊地址範圍。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日內,將變更後的地址通知另一方,否則變更方應對此造成的一切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2.本協議—式_____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各方當事人各執_____份,其他用於履行相關法律手續。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絡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4篇

甲方因業務需要擬委託有資質有能力的軟體開發企業開發軟體,而乙方擁有相應的軟體開發資質和能力並願意承擔甲方委託的軟體開發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經雙方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開發軟體事宜達成如下條款:

1.1 甲方委託乙方開發其指定的軟體,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託開發軟體。

1.2 甲方對乙方的委託期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1.3 本合同為框架合同,甲方在本協議委託期限內委託乙方開發的軟體均受本框架合同約束。具體軟體開發的內容、要求、 功能、指標、開發期限和費用等事項,由雙方在軟體開發任務單中明確約定。本框架合同與軟體開發任務單有衝突的,以軟體開發任務單為準。甲方軟體開發任務單指定簽署人為,並需加蓋甲方公章或甲方【 】部門印章。

1.4 合同期內甲方委託乙方開發軟體最高限價為元。本合同項下累計金額超過最高限價的,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除非甲方予以書面確認,否則超過最高限價部分的金額不予結算,由乙方自行承擔。

(一) 按任務單結算,每個任務單完成並通過驗收後按單結算;

(二) 以【 】為週期定期結算,以上【 】實際完成並通過驗收的任務單為結算依據;

結算前,乙方應提交付款通知書、甲方確認通過驗收的書面證明以及正式發票。

3.1 甲方向乙方提供任何檔案、資訊和資料不構成向乙方轉讓、授予非基於為甲方提供本專案項下技術開發目的的使用權、任何特許權或其他任何權利。

3.2 為確保甲方有權實施乙方依據本合同所完成的技術成果,乙方應給予甲方永久地、免費地、不可撤銷的使用乙方在與甲方簽署本合同之前所擁有的為實施本合同技術成果所不可避免的相關智慧財產權的權利。

3.3 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形成的所有技術成果(包括階段性成果和最終成果,

無論是否最終被甲方採用或認可)、軟體系統、硬體裝置及技術資料的智慧財產權均歸屬於甲方,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以合法方式取得並行使上述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及時披露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甲方認為可能需要進行專利申請的技術方案。未經甲方事先書面許可,乙方不得實施該項技術成果,也不得將該項技術成果以任何方式透露、提供、許可、轉讓或交換給任何第三方。

3.4 乙方保證向甲方提交的技術成果,為乙方自行研究開發併合法利用了公有領

域的資訊和知識,不侵犯他人的版權、專利權和商業祕密等智慧財產權,也不違反乙方與第三方的保密義務或有關智慧財產權協議,甲方不會因為實施本合同技術成果導致侵犯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否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5乙方向甲方移交軟體的軟體成果,包括目標程式、原始碼、文件和使用說明等。

4.1 在乙方交付軟體成果後,雙方按軟體開發任務單確定的開發要求、功能、指標對軟體成果進行初步驗收,各項開發要求、功能、指標符合軟體開發任務單的,由雙方簽署初驗合格報告。

4.2 初驗合格後即進入六個月試執行階段(軟體任務單對試執行期限有特殊約定的按特殊約定處理),試執行結束,各項開發要求、功能、指標仍符合軟體開發任務單的,由雙方簽署終驗合格報告。如在試執行期間出現重大故障,則試執行期間從故障修復之日起重新起算。

4.3 乙方不能按甲方指定的時間和地點參加驗收的,甲方有權單獨驗收,甲方無條件認可甲方的驗收結論。

4.4 甲、乙雙方對驗收結果有異議的,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以甲方意見為最終結論。

5.1 乙方負責無償對甲方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必要的技術培訓,使其能熟練掌握並使用軟體成果。

5.2 在軟體成果移交之日起年內,乙方對軟體成果提供免費維護。軟體開發任務單對免費維護期有特殊約定的,按軟體開發任務單執行。

5.3 免費維護期滿後,乙方仍應對其軟體成果進行維護,並按其人員成本向甲方收費。

5.4 維護期(包括免費維護期和收費維護期)內,對執行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在

6.1 甲方應按軟體開發任務單約定及時向乙方提供軟體開發所必需的資料及資料,並向乙方提供配合條件及輔助性工作。

6.2 甲方應按軟體開發任務單的約定及時向乙方支付費用。

6.3 乙方應按照軟體開發任務單或雙方確認的其它書面資料所確定的開發進度,完成軟體開發專案。

6.4 在軟體開發完成前,甲方有權對軟體開發任務單中的軟體要求、功能和指標進行修改的,乙方應在收到甲方新的軟體要求、功能和指標後5個工作日內,與甲方進行技術論證,編寫並確認軟體要求、功能和指標。軟體要求、功能和指標變更影響軟體開發進度的,雙方應同時重新商定軟體開發進度。

6.5 乙方保證所開發的軟體不侵犯第三方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利。如有第三方對乙方開發的軟體提出權利主張的,乙方應負責解決糾紛並承擔全部責任。

6.6 如因智慧財產權侵權,造成甲方無法繼續使用軟體的全部或部分的,甲方可酌情要求乙方採用以下措施之一:(1)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為甲方重新獲得使用上述軟體的權利;或(2)在甲方限定的時間內重新開發、更換或修復上述軟體,讓甲方可以不受限制的繼續使用軟體。若乙方通過上述措施仍無法使甲方按照約定合法的使用軟體的,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返還所涉軟體的全部開發費用,並按軟體開發費用的倍賠償甲方損失,賠償金不足以補償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進一步賠償甲方全部損失。

6.7 乙方在接受軟體開發前應充分評估風險,如確因現有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軟體開發專案部分或全部失敗,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乙方應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6.8 維護期內,如甲方需要對個別軟體功能模組進行完善或更新時,在不改動軟體基本框架結構的前提下,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時間進度及需求功能指派有經驗的軟體開發人員,無償為甲方完成工作。

6.9 甲、乙雙方應各自指定一名固定聯絡人負責本專案的聯絡與協調工作,任何一方變更聯絡人時,至少應提前5天書面通知對方:

6.10 乙方應親自履行本合同及其項下的軟體開發任務單,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本合同及軟體開發任務單的任何部分轉讓給任何第三方或委託第三方履行。

6.11 甲方經提前通知後有權解除本合同及/或軟體開發任務單,但是應根據軟體開發任務單的約定和乙方實際已完成的開發進度向乙方支付相應報酬。乙方不得提前解除本合同及/或軟體開發任務單。

6.12 乙方保證其指派的參加軟體開發工作的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軟體開發資質和能力並符合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要求。乙方軟體開發人員應保持穩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進行更換,不得離開開發現場;但甲方有權根據乙方指派人員的能力或者專案實施情況,要求乙方對軟體開發人員進行增加或調整。甲方要求乙方對軟體開發人員進行增加或調整的,乙方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增加或調整。

6.13 乙方保證與其指派的軟體開發人員簽署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並及時、足額發放工資和各類福利,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乙方指派軟體開發人員的加班工資和出差補貼等費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擔。乙方保證不因其與指派的員工發生糾紛而導致甲方承擔任何責任,否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全部損失。

7.1 甲方若未能按時支付軟體開發費用,則應按中國人民銀行公佈的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款項的違約金。

7.2 乙方若未能按軟體開發任務單要求的期限交付軟體成果或通過驗收,則每延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該軟體開發費用的違約金;延期超過天,甲方有權單方解除該軟體開發任務,乙方應退還已收取的該軟體開發費用並按該軟體開發費用的賠償甲方損失。

7.3 在使用過程中,由於乙方開發軟體的缺陷或隱患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當予以賠償。

7.4 乙方違反本合同第3.1條約定或者違反其保密義務的,甲方有權立即解除本合同及本合同項下的全部軟體開發任務單,並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7.5 若乙方違反本合同3.2、3.3、3.4條約定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並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額【 】倍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補償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

8.1 乙方應對在軟體開發過程中所獲悉的甲方商業祕密(包括但不限於技術資料、客戶資料等)予以保密,未經甲方許可不得洩露給第三人。

雙方若發生爭議,應友好協商解決。友好協商解決不成的,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本合同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二份。

第5篇

一、本合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制定的技術開發(合作)合同示範文字。

二、本合同書適用於當事人各方就共同進行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新材料或者新品種及其系統的研究開發所訂立的技術開發合同。

三、本合同書未盡事項,可由當事人附頁另行約定,並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四、當事人使用本合同書時約定無需填寫的條款,應在該條款處註明無等字樣。

專案事項,經過平等協商,在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願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並由合作各方共同恪守。

第二條 本合同合作各方在研究開發專案中,分工承擔如下工作:

第三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作各方確定,採取以下方式對研究開發工作進行組織管理和協調:

第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各自為本合同專案的研究開發工作提供以下技術資料和條件:

本合同履行完畢後,上述技術資料和條件按以下方式處理:

第五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如下方式提供或支付本合同專案的研究開發經費及其他投資:

第六條 以提供技術為投資的合作方應保證其所提供技術不侵犯任何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如發生第三人指控合作一方或多方因實施該項技術而侵權的,提供技術方應當

第七條 本合同的變更必須由合作各方協商一致,並以書面形式確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向其他合作方提出變更合同權利與義務的請求,其他合作方應當在日內予以答覆;逾期未予答覆的,視為同意:

第八條 未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合作一方或多方不得將本合同專案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合作一方或多方可以不經其他合作方同意,將本合同專案部分或全部研究開發工作轉讓給第三人承擔:

第九條 在本合同履行中,因出現在現有技術水平和條件下難以克服的技術困難,導致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並造成合作一方或多方損失的,合作各方約定按以下方式承擔風險損失:

合作各方確定,本合同專案的技術風險按 方式認定。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技術風險的存在、範圍、程度及損失大小等。認定技術風險的基本條件是:

2.乙方在主觀上無過錯且經認定研究開發失敗為合理的失敗。

一方發現技術風險存在並有可能致使研究開發失敗或部分失敗的情形時,應當在 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並採取適當措施減少損失。逾期未通知並未採取適當措施而致使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因作為研究開發標的的技術已經由他人公開(包括以專利權方式公開),合作一方或多方應在 日內通知其他合作方解除合同。逾期未通知並致使其他合作方產生損失的,其他合作方有權要求予以賠償。

第十一條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應遵守的保密義務如下:

第十二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以下方式交付研究開發成果:

第十三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及方法對合作一方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第十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按以下標準及方法對本合同最終完成的研究開發工作成果進行驗收:

第十五條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並由合作各方分別獨立完成的階段性技術成果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按第種方式處理:

2.按技術祕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合作各方對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並由合作各方分別獨立完成的階段性成果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

第十六條 合作各方確定,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技術成果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按第  種方式處理:

2.按技術祕密方式處理。有關使用和轉讓的權利歸屬及由此產生的利益按以下約定處理:

合作各方對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最終研究開發技術成果及其相關智慧財產權權利歸屬,特別約定如下:

第十七條 合作各方分別獨立完成並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階段性技術成果的研究開發人員,享有在有關此階段性技術成果檔案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有關榮譽證書、獎勵的權利。

合作各方應以協商方式確定最終研究成果的完成人員名單。此完成人員享有在有關最終技術成果檔案上寫明技術成果完成者的權利和取得

第十八條 合作一方或多方利用共同投資的研究開發經費所購置與研究開發工作有關的裝置、器材、資料等財產,歸 方所有。

第十九條 合作各方確定:任何一方或多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造成其他合作方研究開發工作停滯、延誤或失敗的,應當按以下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合作各方確定,任何一方有權利用本合同專案研究開發所完成的技術成果,進行後續改進。由此產生的具有實質性或創造性技術進步特徵的新的技術成果,歸  (完成方、合作各方)方所有。具體相關利益的分配辦法如下:

第二十一條 為有效履行本合同,合作各方確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指定 為甲方專案聯絡人,乙方指定

為乙方專案聯絡人,丙方指定為丙方專案聯絡人。專案聯絡人承擔以下責任:

一方變更專案聯絡人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未及時通知並影響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合作各方確定,出現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作各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成的,確定按以下第種方式處理:

第二十四條 合作各方確定:本合同及相關附件中所涉及的有關名詞和技術術語,其定義和解釋如下:

第二十五條 與履行本合同有關的下列技術檔案,經合作各方以

根據《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和《江蘇省技術合同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經審查,貴單位簽訂的

合同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稱的技術合同,合同協議金額為人民幣 元,其中,技術交易額為人民幣元,現予登記。

請在協議本登記證書之日起30日內,向 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認定。

*登記證書號碼應當按照1999年5月國家科技部全國技術市場統計調查方案確定的編碼方式編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