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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範本5篇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示例"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是指貨運代理商與貨主之間約定的一份協議,規定了運輸方式、承擔責任、保險等內容。該合同範本是在國際貿易中廣泛應用的重要文書,有助於保障商業利益和避免爭議。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範本5篇

第1篇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運輸、倉儲、代付海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託運單據。託運單應明確表明甲方訂艙單位及收發貨人的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絡人並加蓋公章或訂艙專用章。託運單內容應註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期、貨物中英文品名、運費、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因甲方在託運單上的漏填、錯添而導致的損失或責任,由甲方自行承擔;

3. 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根據報關需要及時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並在託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

4.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託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絡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 為了維護甲方的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費、內陸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辦費用。上述款項採用包乾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如遇有關費用調整,須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經雙方重新商定後確認;

6. 如甲方與船公司有協議價,甲方在委託乙方向船公司訂艙時,需在書面訂艙單上註明運價及合同號。

7. 乙方在開航當日,根據協議收費標準,向甲方開具單船人民幣費用發票和海運費發票。

b. 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每月以月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每月15日將上月應付款項匯付併到乙方帳戶;如甲方違約,乙方有權按照條款a方式結算;

c. 乙方可先交付提單,甲方以航次結帳的方式與乙方結算費用,即在開航後日內將確認的應付款項匯付乙方帳戶;

如甲方不能按照協議規定結清費用,甲方同意乙方按以下任何一種方式進行強制催收甲方所欠費用:

9. 託運貨物為特種貨物或者危險貨物時,甲方有義務向乙方作詳細說明, 未作說明或者說明不清的,由此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0. 若船期更改, 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船期預報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單日期。上述船期預報不構成雙方對船舶駛離裝貨港和抵達卸貨港的具體時間約定,僅作為甲乙雙方辦理海運訂艙事宜的參考;

11.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後,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截關前壹天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註明日期並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12.除甲方能證明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儘快收回;

13.甲、乙雙方應分別對各自的過失引起的損失負責。由於第三方責任引起的貨損、貨差等 的損失,乙方有義務協助甲方共同作好善後處理工作,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4.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爭議,應提交寧波海事法院審理;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5.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雙方如無異議,則合同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6.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範本5篇

第2篇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締結,用中、英文字寫成,兩種文體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條款,賣方同意售出買方同意購進以下商品:第一部分

11.裝運嘜頭,賣方負責在每件貨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顏料明顯地刷印或標明下述嘜頭,以及目的口岸、件號、毛重和淨重、尺碼和其它買方要求的標記。

責保證在每件貨物上明顯地標明貨物的性質說明及習慣上被接受的標記。

12.付款條件:買方於貨物裝船時間前一個月通過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抬頭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在貨物裝船啟運後憑本合同交貨條款第18條a款所列單據在開證銀行議付貸款。

13.其它條件:除非經買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關事項均按第二部分交貨條款之規定辦理,該交貨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條款將自動地優先執行附加條款,如附加條款與本合同條款有牴觸,則以附加條款為準。

14.1.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裝運艙位由買方或買方的運輸代理人___________租訂。

14.2.在fob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裝上買方所指定的船隻。

14.3.在fas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買方所指定船隻的吊杆下。

14.4.貨物裝運日前10-15天,買方應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賣方合同號、船隻預計到港日期、裝運數量及船運代理人的名稱。

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者船隻比預先通知賣方的日期提前或推遲到達裝運港口,買方或其船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

14.5.如買方所訂船隻到達裝運港後,賣方不能在買方所通知的裝船時間內將貨物裝上船隻或將貨物交到吊杆之下,賣方應負擔買方的一切費用和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買方的一切損失。

14.6.如船隻撤換或延期或退關等而未及時通知賣方停止交貨,在裝港發生的棧租及保險費損失的計算,應以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如貨物晚於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抵達裝港,應以貨物抵港日期)為準,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十六天起由買方負擔,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

但賣方仍應在裝載貨船到達裝港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交負擔費用及風險。

15.1.賣方在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時間之內應將貨物裝上由裝運港到中國口岸的直達船。

貨物不得由懸掛中國港口當局所不能接受的國家旗幟的船裝載。

15.3.賣方所租載貨船隻應在正常合理時間內駛達目的港。

對超過20__年船齡的船隻其超船齡額外保險費應由賣方負擔。

15.5.一次裝運數量超過一千噸的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賣方應在裝船日前至少10天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船名、船齡、船籍、船隻主要規範、預計裝貨日、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船公司名稱、電傳和電報掛號。

15.6.一次裝運一千噸以上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其船長應在該船抵達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時分別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預計抵港時間、合同號、商品名稱及數量。

15.7.如果貨物由班輪裝運,載貨船隻必須是______船級社最高船級或船級協會條款規定的相同級別的船級,船隻狀況應保持至提單有效期終了時止,以裝船日為準船齡不得超過20__年。

超過20__年船齡的船隻,賣方應負擔超船齡外保險費。

15.8.對於散件貨,如果賣方未經買方事前同意而裝入集裝箱,賣方應負責向買方支付賠償金,由雙方在適當時間商定具體金額。

15.9.賣方應和載運貨物的船隻保持密切聯絡,並以最快的

手段通知買方船隻在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如因賣方未及時通知買方而造成買方的一切損失賣方應負責賠償。

在cif條件下,除本合同第15條c&f條件適用之外賣方負責貨物的保險,但不允許有免賠率。

貨物裝船完畢後48小時內,賣方應即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所裝重量(毛/淨)或數量、發票價值、船名、裝運口岸、開船日期及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

如因賣方未及時用電報或電傳給買方以上述裝船通知而使買方不能及時保險,賣方負責賠償買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害及/或損失。

18.a.1.填寫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運洋輪的清潔提單(如系c&f/cif條款則註明“運費已付”,如系fob/fas條款則註明“運費待收”)。

18.a.2.由信用證受益人簽名出具的發票5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商品名稱、詳細規格及裝船嘜頭標記。

18.a.3.兩份由信用證受益人出具的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每件貨物的毛重和淨重及/或尺碼。

18.a.4.由製造商及/或裝運口岸的合格、獨立的公證行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及數量或重量證書各兩份,必須註明貨物的全部規格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18.a.5.本交貨條件第17條規定的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副本一份。

18.a.6.證明上述單據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書信一封。

18.a.8.如系賣方保險需提供投保不少於發票價值110%的一切險和戰爭險的保險單。

18.b.不接受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或影印的任何正本單據,除非這些單據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樣,並經發證單位授權的領導人手簽證明。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為裝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該第三者提單由裝船者背書轉受益人,再由受贈人背書後方可接受。

18.f.對於c&f/cif貨載,不接受租船提單,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長或大副收據、裝船命令、貨物配載圖及或買方在信用證內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單據副本各一份。

18.g.賣方須將提單、發票及裝箱單各兩份副本隨船帶交目的口岸的買方收貨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載運貨船啟碇後,賣方須立即航空郵寄全套單據副本一份給買方,三份給目的口岸的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

18.i.賣方應負責賠償買方因賣方失寄或遲寄上述單據而使買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19.合同所訂貨物如用空運,則本合同有關海運的一切條款均按空運條款執行。

凡屬危險品及/或有毒,賣方必須提供其危險或有毒效能、運輸、倉儲和裝卸注意事項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說明書,賣方應將此項說明書各三份隨同其他裝船單據航空郵寄給買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運輸公司。

貨物在目的口岸卸畢60天內(如果用集裝箱裝運則在開箱後60天)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複驗,如發現品質、數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與本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或船行負責者外,買方有權憑上述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

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利息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

在此情況下,凡貨物適於抽樣及寄送時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交賣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遲或不能交貨者除外,如果賣方不能交貨或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負責向買方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和遭受的損害,包括買價及/或買價的差價、空艙費、滯期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

買方有權撤銷全部或部分合同,但並不妨礙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由於一般公認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貨或延遲交貨,賣方或買方都不負責任。

但賣方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告買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5天內航空郵寄買方災害發生地點之有關政府機關或商會所出具的證明,證實災害存在。

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繼續存在60天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雙方同意對一切因執行和解釋本合同條款所發生的爭議,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最多不超過90天,協商不能取得對買賣雙方都滿意的結果時,如買方決定不向他認為合適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則該爭議應提交仲裁。

除雙方另有協議,仲裁應在中國北京舉行,並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所制訂的仲裁規則和程式進行仲裁,該仲裁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3篇

本合同由買賣雙方締結,用中、英文字寫成,兩種文體具有同等效力,按照下述條款,賣方同意售出買方同意購進以下商品:

11.裝運嘜頭,賣方負責在每件貨物上用牢固的不褪色的顏料明顯地刷印或標明下述嘜頭,以及目的口岸、件號、毛重和淨重、尺碼和其它買方要求的標記。如系危險及/或有毒貨物,賣方負責保證在每件貨物上明顯地標明貨物的性質說明及習慣上被接受的標記。

12.付款條件:買方於貨物裝船時間前一個月通過______銀行開出以賣方為抬頭的不可撤銷信用證,賣方在貨物裝船啟運後憑本合同交貨條款第18條a款所列單據在開證銀行議付貸款。上述信用證有效期將在裝船後15天截止。

13.其它條件:除非經買方同意和接受,本合同其它一切有關事項均按第二部分交貨條款之規定辦理,該交貨條款為本合同不可分的部分,本合同如有任何附加條款將自動地優先執行附加條款,如附加條款與本合同條款有牴觸,則以附加條款為準。

14.1.本合同項下貨物的裝運艙位由買方或買方的運輸代理人___________租訂。

14.2.在fob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裝上買方所指定的船隻。

14.3.在fas條件下,賣方應負責將所訂貨物在本合同第8條所規定的裝船期內按買方所通知的任何日期交到買方所指定船隻的吊杆下。

14.4.貨物裝運日前10-15天,買方應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賣方合同號、船隻預計到港日期、裝運數量及船運代理人的名稱。以便賣方經與該船運代理人聯絡及安排貨物的裝運。賣方應將聯絡結果通過電報或電傳及時報告買方。如買方因故需要變更船隻或者船隻比預先通知賣方的日期提前或推遲到達裝運港口,買方或其船運代理人應及時通知賣方。賣方亦應與買方的運輸代理或買方保持密切聯絡。

14.5.如買方所訂船隻到達裝運港後,賣方不能在買方所通知的裝船時間內將貨物裝上船隻或將貨物交到吊杆之下,賣方應負擔買方的一切費用和損失,如空艙費、滯期費及由此而引起的及/或遭受的買方的一切損失。

14.6.如船隻撤換或延期或退關等而未及時通知賣方停止交貨,在裝港發生的棧租及保險費損失的計算,應以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如貨物晚於代理通知之裝船日期抵達裝港,應以貨物抵港日期)為準,在港口免費堆存期滿後第十六天起由買方負擔,人力不可抗拒的情況除外。上述費用均憑原始單據經買方核實後支付。但賣方仍應在裝載貨船到達裝港後立即將貨物裝船,交負擔費用及風險。

15.1.賣方在本合同第8條規定的時間之內應將貨物裝上由裝運港到中國口岸的直達船。未經買方事先許可,不得轉船。貨物不得由懸掛中國港口當局所不能接受的國家旗幟的船裝載。

15.2.賣方所租船隻應適航和適貨。賣方租船時應慎重和認真地選擇承運人及船隻。買方不接受非保賠協會成員的船隻。

15.3.賣方所租載貨船隻應在正常合理時間內駛達目的港。不得無故繞行或遲延。

15.4.賣方所租載貨船隻船齡不得超過15年。對超過15年船齡的船隻其超船齡額外保險費應由賣方負擔。買方不接受船齡超過二十年的船隻。

15.5.一次裝運數量超過一千噸的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賣方應在裝船日前至少10天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數量、船名、船齡、船籍、船隻主要規範、預計裝貨日、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船公司名稱、電傳和電報掛號。

15.6.一次裝運一千噸以上貨載或其它少於一千噸但買方指明的貨載,其船長應在該船抵達目的港前7天和24小時分別用電傳或電報通知買方預計抵港時間、合同號、商品名稱及數量。

15.7.如果貨物由班輪裝運,載貨船隻必須是______船級社最高船級或船級協會條款規定的相同級別的船級,船隻狀況應保持至提單有效期終了時止,以裝船日為準船齡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船齡的船隻,賣方應負擔超船齡外保險費。買方絕不接受超過25年船齡的船隻。

15.8.對於散件貨,如果賣方未經買方事前同意而裝入集裝箱,賣方應負責向買方支付賠償金,由雙方在適當時間商定具體金額。

15.9.賣方應和載運貨物的船隻保持密切聯絡,並以最快的手段通知買方船隻在途中發生的一切事故,如因賣方未及時通知買方而造成買方的一切損失賣方應負責賠償。

在cif條件下,除本合同第15條c&f條件適用之外賣方負責貨物的保險,但不允許有免賠率。

貨物裝船完畢後48小時內,賣方應即以電報或電傳通知買方合同號、商品名稱、所裝重量(毛/淨)或數量、發票價值、船名、裝運口岸、開船日期及預計到達目的港時間。如因賣方未及時用電報或電傳給買方以上述裝船通知而使買方不能及時保險,賣方負責賠償買方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害及/或損失。

18.a.1.填寫通知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運輸公司的空白抬頭、空白背書的全套已裝運洋輪的清潔提單(如系c&f/cif條款則註明“運費已付”,如系fob/fas條款則註明“運費待收”)。

18.a.2.由信用證受益人簽名出具的發票5份,註明合同號、信用證號、商品名稱、詳細規格及裝船嘜頭標記。

18.a.3.兩份由信用證受益人出具的裝箱單及/或重量單,註明每件貨物的毛重和淨重及/或尺碼。

18.a.4.由製造商及/或裝運口岸的合格、獨立的公證行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及數量或重量證書各兩份,必須註明貨物的全部規格與信用證規定相符。

18.a.5.本交貨條件第17條規定的裝船通知電報或電傳副本一份。

18.a.6.證明上述單據的副本已按合同要求寄出的書信一封。

18.a.8.如系賣方保險需提供投保不少於發票價值110%的一切險和戰爭險的保險單。

18.b.不接受影印、自動或電腦處理、或影印的任何正本單據,除非這些單據印有清晰的“正本”字樣,並經發證單位授權的領導人手簽證明。

18.d.受益人指定的第三者為裝船者不能接受,除非該第三者提單由裝船者背書轉受益人,再由受贈人背書後方可接受。

18.f.對於c&f/cif貨載,不接受租船提單,除非受益人提供租船合同、船長或大副收據、裝船命令、貨物配載圖及或買方在信用證內所要求提供的其它單據副本各一份。

18.g.賣方須將提單、發票及裝箱單各兩份副本隨船帶交目的口岸的買方收貨代理人_______________。

18.h.載運貨船啟碇後,賣方須立即航空郵寄全套單據副本一份給買方,三份給目的口岸的對外貿易運輸公司分公司。

18.i.賣方應負責賠償買方因賣方失寄或遲寄上述單據而使買方遭受的一切損失。

19.合同所訂貨物如用空運,則本合同有關海運的一切條款均按空運條款執行。

凡屬危險品及/或有毒,賣方必須提供其危險或有毒效能、運輸、倉儲和裝卸注意事項以及防治、急救、消防方法的說明書,賣方應將此項說明書各三份隨同其他裝船單據航空郵寄給買方及目的口岸的____________________運輸公司。

貨物在目的口岸卸畢60天內(如果用集裝箱裝運則在開箱後60天)經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複驗,如發現品質、數量或重量以及其它任何方面與本合同規定不符,除屬於保險公司或船行負責者外,買方有權憑上述檢驗局出具的檢驗證書向賣方提出退貨或索賠。因退貨或索賠引起的一切費用包括檢驗費、利息及損失均由賣方負擔。在此情況下,凡貨物適於抽樣及寄送時如賣方要求,買方可將樣品寄交賣方。

因“人力不可抗拒”而推遲或不能交貨者除外,如果賣方不能交貨或不能按合同規定的條件交貨,賣方應負責向買方賠償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損失和遭受的損害,包括買價及/或買價的差價、空艙費、滯期費,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直接或間接損失。買方有權撤銷全部或部分合同,但並不妨礙買方向賣方提出索賠的權利。

由於一般公認的“人力不可抗拒”原因而不能交貨或延遲交貨,賣方或買方都不負責任。但賣方應在事故發生後立即用電報或電傳告買方並在事故發生後15天內航空郵寄買方災害發生地點之有關政府機關或商會所出具的證明,證實災害存在。如果上述“人力不可抗拒”繼續存在60天以上,買方有權撤銷合同的全部或一部。

雙方同意對一切因執行和解釋本合同條款所發生的爭議,努力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在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個合理的時間內,最多不超過90天,協商不能取得對買賣雙方都滿意的結果時,如買方決定不向他認為合適的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則該爭議應提交仲裁。除雙方另有協議,仲裁應在中國北京舉行,並按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所制訂的仲裁規則和程式進行仲裁,該仲裁為終局裁決,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非另有決定,由敗訴一方負擔。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4篇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乙方代理甲方辦理國際貨物運輸的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合同:

1、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訂艙、報關、報驗、裝箱,轉運、代墊代付海運運費等相關運輸事宜。

2、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訂艙時,甲方應及時送交或者傳真給乙方正確、齊備的託運單據。託運單應明確標明甲方訂艙單位名稱、電話、傳真及聯絡人並加蓋公章。託運單內容應註明貨物的件數、重量、體積、目的港、裝船日期、貨物品名、運費條款及特別要求。

3、甲方委託乙方代理報關、報驗時,應提供合法、合格、正確、齊全的報關報驗單證。依貿易性質不同可包括:合同、發票,商檢證書、許可證、核銷檔案、報關單、手冊、裝箱單及有關批文等。

4、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辦理貨物的裝箱、中轉運輸時,應在託運單或者相關函電中予以明示。包括代為聯絡倉儲、裝卸、轉運、短駁、裝拆箱等事宜。

5、為了維護甲方利益,乙方可以為甲方代墊代付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及其他代理代辦費用。上述款項及運輸代理費可採用包乾費或者本合同規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給乙方,女,遇有關費率調整,應相應調整包乾費.

6、甲方在其委託乙方辦理的出口代運貨物中,不得夾帶易燃、易爆物品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出口的物品。

7、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後,應立即前往船公司辦理配載等手續。除甲方能證明乙方在配載上有過錯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貨物未能按如期配載,乙方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知甲方。

8、乙方接到甲方的訂艙單後,甲方要求變更訂艙單所列事項的,應在貨物裝船--天前向乙方出具書面更改單,註明日期並加蓋甲方印章。因變更訂艙事項所引起的各項費用,由甲方全部承擔。

9、除甲方能證明由於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稅單、核銷單等單據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但乙方應及時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告知甲方,並協助甲方儘快收回。

10、甲方要求貨物緊急出運時,應事先在託運單"特別要求宣告"中註明或者以其他書面形式通知乙方,並由乙方最後確認航期,否則乙方不承擔延誤運輸責任。

11、甲方同意於船開後_____天內,將乙方代墊代付的海運運費、港口費用、其他代理代辦費用及運輸代理費以______方式付給乙方。

12、甲方如未按照合同的規定準時付費,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未付部分萬分之五的違約金。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乙方費用時,乙方有權滯留相應的運輸單據,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和責任由甲方承擔。

13、甲方未及時付費造成承運人依法留置貨物的,由甲方自行承擔責任。

14、如貨物的滅失或損壞是由於我國《海商法》第五十一條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 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5、乙方在代理貨物運輸的過程中應盡心盡責,對於因乙方的過失而導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損失和發生的費用承擔責任,以上損失不包括貨物因延遲等原因造成的經濟損失。在任何情況下,乙方的賠償責任都不應超出每件______元人民幣或每公斤______元人民幣的責任限額,兩者以較低的限額為準。

16、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海事法院審理。

本合同項下發生的任何糾紛或者爭議,應提交______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注:上述兩條款,只能選擇一項,請各單位自行決定。)

本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爭議的解決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7、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為一年.本合同期滿之日前,甲乙雙方如無異議,則自動延長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滿前提出終止合同,但應以書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8、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對本合同進行修改和補充、修改及補充的內容經雙方簽字蓋章後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一式_____份。

第5篇

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海運出口貨運業務事宜,達成協議如下:

1. 作為甲方的貨運代理,應定期向甲方提供海運出口船期表及其它有關資訊。

2. 甲方應根據出口貨運委託書的要求,填制內容正確、完善、真實的委託書並加蓋公章交乙方配船。如需指裝船舶或船公司則應在委託書上註明。

3. 乙方應對甲方的出口貨運資料進行認真的稽核,根據甲方要求的裝箱,效期及備貨情況進行配船,並及時將配船艙回單交甲方以便安排有關事宜。

4. 甲方負責按時提供乙方工作所需的資料及相應的配合(資料:收貨人全稱、地址、電話、貨物名稱、型號、數量、毛重、淨重、立方數、目的港、單價、總價、海關編碼、核銷單、報關委託書等,以便我司做單證用)甲方須提前7天提供給乙方,如提供資料等遲延原因而導致的後果,乙方不承擔相應的責任。

5. 甲方如要求更改資料,須出具書面更改單,在船開航前天通知乙方,如因變更資料而產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6. 中國臺灣基隆海運費:20squo; 上海至工廠內陸運價為:20squo;。

1. 經甲方要求,乙方同意按以下第種方式結算當月海運費及有關費用。

2. 甲方須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支付乙方海運費及有關費用。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履行付款責任,乙方有權留置甲方的貨物、提單和有關單據,由此產生的責任和費用由甲方承擔。

3. 乙方在船開航後第二天,直接將電放提單傳真給貴司。並在35天內,在甲方結清貨款的前提下,將核銷單退給乙方。

1. 出口貨運委託書是協議的組成部分,是本協議分期執行協議標的的要約與承諾。

2. 協議的海運費及國內段有關費用,如遇國家頒佈價格和船公司運價調整時,雙方應及時通知對方並作好相應調整。

3. 本協議盡事宜,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不成由乙方所在地法院裁決。

4. 協議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到期雙方如無異議,協議自動順延。如任何一方提出異議或終止協議,必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