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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置銷售合同3篇 「拒絕糾紛,合同簽約!—— 裝置銷售合同範本及注意事項」

裝置銷售合同是指買賣雙方就裝置的價格、數量、質量、交付、支付以及服務等一系列問題所達成的協議。作為一份合同,其具有法律效力,雙方需要在簽署前明確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障交易的順利進行。

裝置銷售合同3篇 「拒絕糾紛,合同簽約!—— 裝置銷售合同範本及注意事項」

第1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等法律法規和採購檔案,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條款:

乙方所供的裝置是符合國家技術規範和質量標準,經國家“三c”認證或國家有關部門檢驗的合格產品,未曾開箱使用,與合同規定的型號與配置相一致,能夠與使用者現有裝置正常連線;裝置安裝除錯完畢後,能在裝置功能範圍內保障甲方的系統安全,並穩定執行,所供的裝置符合甲方的採購要求。軟體產品是原廠產品包或原廠商提供的許可證協議。如發生所供裝置與合同不符,甲方有權拒收或退貨,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和後果由乙方承擔。

1、乙方在合同生效後3個工作日內,按照其與甲方的事先約定將所供裝置(出廠原包裝)運至指定地點拆箱,負責安裝除錯和裝置的整合,按照甲方要求安裝其它相關軟體(軟體版權由甲方負責),正常執行後交甲方驗收。

2、所供裝置交付使用時,乙方必須向甲方提供產品使用說明書、質量保證書、三包憑證等相關資料和原配的附件。

乙方將所供裝置運至交貨地點拆箱、安裝除錯完畢後,由甲方當場驗收,乙方提供的產品型號統一對應、描述一致。

1、乙方逾期履行合同的,自逾期之日起,向甲方每日償付合同總價0.2‰的違約金;乙方逾期10日不能交付的,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

2、甲方逾期支付貨款的,自逾期之日起,向乙方每日償付合同總價0.2‰的違約金;甲方無正當理由拒付貨款的,應向乙方償付合同總價2%的違約金。

本合同如發生糾紛,供需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的規定處理。

1、合同履行期內甲、乙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合同若有未盡事宜,需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訂立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裝置銷售合同3篇 「拒絕糾紛,合同簽約!—— 裝置銷售合同範本及注意事項」 第2張

第2篇

買、賣兩方本著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合同,以資兩方信守執行。

3.賣方的所有供貨及服務必須使安裝後的裝置完全滿足技術協議書的要求;

4.賣方為買方設計製造並提供裝置所需的其他輔助裝置及材料;

5.賣方向買方所供裝置達到設計及良好使用狀態的相關服務,包括但不限於:安裝、測試驗收、質量保證、售後服務、培訓等。

二、裝置技術標準:直接填寫內容或填寫見技術協議(編號: );如果對產品外觀或其他質量有特殊要求的,應在技術協議中明確要求。

2.合同總價包括了第一條2款所述裝置及輔助裝置的設計、製造、安裝除錯、驗收、包裝、稅費以及培訓、技術服務(包括技術資料、圖紙的提供)、質保期保障等全部費用;

4.如果單價和數量的乘積與總價不一致時,以單價為準並修正總價;

1.合同生效後日內,賣方向買方開具合同總金額 的銀行預付款信用保函,買方憑賣方預付款保函支付的預付款;

2.裝置送達交貨現場按裝箱單清點驗收合格後日內,付合同總價的 ;安裝除錯完畢總體驗收合格後日內,支付合同總價的 ;其餘 款項為質保金,在質保期滿後無質量問題 日內付清。

2.交貨確認:賣方須在發貨前向買方發出書面交貨通知單,得到買方的確認後方可發貨,否則買方有權拒收;

1.驗收標準:賣方提供的裝置必須是全新現貨,符合國家標準及合同約定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和技術性能(詳見技術協議書);

2.1賣方將裝置運到目的地後,賣方與買方共同對裝置的包裝、件數進行清點檢驗,但該檢驗不構成對裝置質量、效能、安裝以及使用狀態的驗收確認;

2.2 賣方將裝置安裝除錯合格後,賣方向買方提出總體驗收申請。

1.由賣方負責安裝除錯合格,費用含在總價款中,不再另行收費;

2.賣方應隨裝置向買方交付使用說明書(份)、產品合格證、保修卡及相關的配件和資料;

1.賣方所交付的所有貨物要有適合長途運輸和多次搬運、裝卸的堅固包裝,不能造成運輸過程中箱件破損,裝置和零件散失。並應按裝置特點,按需要分別加上防潮、防黴、防鏽、防腐蝕等保護措施,以保證貨物在沒有任何損壞和腐蝕的情況下安全運抵合同裝置安裝現場;

2.賣方對包裝箱內和捆內的各散裝部件均應系加標籤,註明合同號、主機名稱、部件名稱以及該部件在裝配圖中的位號、零件號。備件和工具除註明上述內容外,尚需註明“備件”或“工具”字樣,包裝物符合iso14000環境管理體系要求且不回收;

3.包裝物費用包含在產品價款中,不需買方另行支付。

1.賣方對裝置安裝除錯驗收合格後提供的質保期限為年。質保期內非因買方的人為原因而出現質量問題的,由賣方負責包修、包換或者包退,並承擔修理、調換或退貨的實際費用,質保期順延;賣方不能修理或不能調換,買方有權解除合同。由於買方不當使用等原因造成的故障或區域性損壞,賣方負責修理,只收材料成本費。質保期過後,賣方仍負責裝置的長期服務,只收取材料成本費;

2.賣方保證交付的裝置符合國家、地區或行業規定的使用壽命期,在使用壽命期內,若出現維修不能或無維修價值的情況,賣方在收取裝置折舊費用後,向買方免費提供同型同質裝置並達到買方原使用狀態;

3.賣方保證交付的裝置不存在設計、製造以及安裝缺陷、錯誤或瑕疵,若出現前述情況,造成買方或買方人員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損害或損失,賣方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1.裝置出現技術或質量或其他導致不能正常使用問題時,需賣方到買方現場解決的,賣方接到通知後 小時內給予答覆,並自接到買方通知起小時內趕到買方現場;

2.裝置由賣方安裝完畢後,賣方負責在使用者現場對操作和維修人員進行裝置使用 和保養的技術培訓。

十二、監造(本條款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適用的條款;如不適用,本條款全部刪除,並注意調整下面條款的序號。)

1、買方派人在賣方現場對合同標的裝置的質量和製造進度、交貨期進行監造;

2、買方派駐賣方的監造人員不超過人,賣方應為買方監造人員提供工作及食宿方便條件,費用由賣方承擔。

3、賣方在裝置交貨時,必須提供買方監造人員簽字確認的監造記錄,否則買方有權拒絕接受裝置;

4.買方的監造行為不免除賣方合同項下應承擔的相應義務,包括但不限於合同中關於裝置質量、技術性能、交貨期限的約定。

1.賣方所交付裝置的品種、型號、規格、數量、質量、外觀不符合合同規定標準的,如果買方同意利用,則另按質論價;如不同意利用,則買方拒絕接收,合同解除;

2.賣方所交付的裝置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買方同意賣方對裝置返修合格後按原價接收的,賣方須承擔裝置返修的全部費用,並支付合同約定的裝置交付日至返修驗收合格日期間合同總價款千分之五的違約金/日;

3.賣方逾期交貨的,賣方向買方每日支付本合同總價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逾期交貨超過天,買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4.買方逾期付款的,買方向賣方每日支付未付貨款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5.賣方未按要求對買方人員進行培訓,視為違約,賣方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二十的違約金;

6.賣方未按本合同第十條1款約定提供售後服務,賣方響應時間每逾期一天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按天計算),逾期超過3日,買方有權自行委託維修,賣方承擔所發生費用,並賠償買方停工損失;

7.本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出現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後,賣方需退回已收貨款,並自行將裝置運回,所發生費用由賣方自行承擔,若賣方在收到買方解除合同通知後15日內,未將裝置運回,視為賣方同意買方自行處理,所發生的費用和損失由賣方承擔。合同解除後,不能免除賣方的合同責任,賣方還需向買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並賠償所造成的一切損失。

賣方保證交付的裝置(含技術)擁有完全自主的智慧財產權或得到充分授權,若出現智慧財產權糾紛,賣方應全面負責解決,若造成買方損失,賣方同意全額賠償,賠償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和相關損失。

1.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日內通知另一方;並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於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

2.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後,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在短期內對本合同的履行無重大影響,不可抗力事件消除後,兩方應繼續履行合同;如不可抗力事件及其影響無法消除,嚴重影響合同的履行,兩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延遲合同的履行;

3.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承擔責任,但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並於本合同簽訂日之後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於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颱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1.因本合同標的裝置質量問題發生爭議,由兩方共同委託買方所在地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因本合同發生爭議,兩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兩方同意向買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兩方的檔案往來等,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其他形式均不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

2.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1.兩方簽訂的技術協議是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合同招、投標檔案的所有內容是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3.本合同未盡事宜,兩方可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合同生效前,賣方必須與買方委託的招標公司辦理中標所必須的手續。 十九、本合同一式四份,買賣兩方各執兩份,自兩方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3篇

1.1甲方同意同乙方購買,且乙方同意向甲方出售_________裝置(以下簡稱合同裝置)用於_________專案。將由乙方提供的合同裝置的內容詳見合同附件一(附件一中在列出裝置外稱的同時也請列出分項價格)

1.2乙方負責合同裝置的安裝、除錯工作,由甲方提供必要配合。

1.3雙方同意附件中各項條款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若附件與合同正文有任何不一致,以合同正文為準。

2.1合同裝置的價格(以下稱為:合同總價)為:_________,價格清單詳見附件一。

合同第二條中確定的合同總價由甲方向乙方以如下方式支付:

3.1預付款:在本合同生效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_________%的款項,即人民幣_________元。乙方同時提供甲方同等金額的資金往來發票。

3.2交貨款:在合同裝置交貨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_________%的款項,即人民幣_________元。

3.3驗收款:在合同裝置驗收後5個工作日內,甲方支付乙方合同總價_________%的款項,即人民幣_________元。

4.1所有合同裝置應在合同正式生效後_________周內,(此周應為最晚交貨裝置的週期),由乙方負責運至交貨地點。交貨地點為_________機場。貨物的導有權及風險在賣方將貨物交至承運人後轉移至買方。

4.2乙方應於交貨日14日之前,通過電報、電傳或傳真的方式通知甲方,通知內容包括合同號、合同裝置的名稱、數量、估計總重量與總體積,以及預計交貨日期。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後,應儘快向乙方確認交貨地點與交貨日期。

5.1合同裝置的開箱檢驗應在裝置運至交貨地點後_________日內在進行。雙方應指派代表參加檢驗。

5.3如雙方認可的合同裝置的小缺陷,並不影響裝置效能,雙方仍然簽署驗貨合格證書,但乙方應立即採取措施修復缺陷。

5.4如果在聯合開箱檢驗中發現貨物有任何缺陷,缺陷或與合同規定不符,雙方代表將簽署一份詳細報告,該報告將作為甲方要求乙方進行更換,修理或補充發貨的有效證據。如果確認為乙方責任,乙方應自費取得補充或替換裝置。如果確認為甲方責任,乙方應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後儘快向甲方補充或替換裝置。

6.1乙方保證其向甲方提供的合同裝置是全新並未使用過的。

6.2乙方所提供的合同裝置的免費保修期與原廠商提供的保修相同,詳見附件。

6.3保修期內,乙方在收到甲方運於至指定地點(費用由買方負擔)的有缺陷裝置後,應儘快將更換裝置自費運至甲方。

6.4如果因乙方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第四條的要求按時交貨,甲方有權以如下方式要求乙方賠償損失:從遲交貨第三週起每週按遲交貨物總價的0.5%(百分之零點五)計,不足一週的時間計為一週。上述賠償總額不超過合同總價的5%(百分之五)。上述賠償不能解除乙方交貨的責任。賠償金的支付將被認為已足額補償甲方的全部損失(包括因遲交貨甲方可能向乙方提出的間接損失)。

6.5如果甲方未按合同第四條規定的內容按時支付合同款。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滯納金。滯納金支付方式為:從規定的付款日次日起,按應付未付合同款額以每日0.5‰(萬分之零點五)計算滯納金,滯納金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的5%。

6.6如果由於非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執行延遲,則交貨週期相應順延。

7.1如果雙方中的任何一方因為不可抗力,如:戰爭、火災、颱風、洪水、地震或其他雙方共計為不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而被迫停止或推遲合同的執行,則合同執行相應延遲,延遲的時間等於不可抗力發生作用的時間。

7.2受影響的一方應將不可抗力的發生儘快通過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

7.3受影響的一方應在不可抗力終止或被排除後儘快通過電報、電傳或傳真通知另一方,並通過航空掛號通知另一方不可抗力已終結或排除。

8.1所有與合同及合同執行有關的爭議將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如果不能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則將該爭議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8.2仲裁裁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向法院或其他機構申請改變仲裁裁定。

8.4仲裁進行過程中,雙方將繼續執行合同,但仲裁部分除外。

9.1雙方同意,在任何時候,不論是合同有效期內還是合同終止以後,對另一方提供的技術檔案以及事務、業務或操作方法(下稱祕密資訊)實行嚴格保密。

9.2一方保證,其依本合同所知悉的祕密資訊只用於本合同的目的,不用於其他任何目的或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單位、個人,也包括乙方的關聯企業如子公司、參股公司、母公司等)披露。一方承認並同意,對方是祕密資訊的獨家擁有有者,將不直接、間接侵犯或損害對方對祕密資訊的所有權。

(3)不論如何,祕密資訊均不得以任何方式用於對對方不利、有損或相競爭的目的。祕密資訊未經對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被複制、全部或部分與其他資訊編纂、透露給第三方。

9.4一方除經按本合同許可外,不得傳播、透露祕密資訊的全部或部分。祕密資訊可向本方的代表和需獲悉祕密資訊以輔助本方履行其義務的員工披露。一方保證,在上述本方代表和員工知悉祕密資訊之前,向其提示祕密資訊的機密性與專有性,並保證上述代表與員工同意接受本協議條款的約整,根據此項保證,一方將向對方賠償因上述代表、員工違約披露、使用祕密資訊造成的一切損失、費用(包括律師費)與其他支出。

9.5本條款構成獨立的保密協議,本條款的約定的對雙方的義務不因本合同的終止而終止。本條款的效力於全部祕密資訊的祕密性全部喪失時終止。

10.1本合同簽約雙方授權代表簽字、蓋條日期,即本合同的生效日期。

11.1本合同壹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列出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2對本合同條款的任何修改、變更或增減,須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書面檔案,成為本合同的補充檔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方公開透露合同內容,除非事先徵得對方的同意。但是,如需將合同提交政府有關部門批准則不需對方事先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