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正式實施!重要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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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一部保護公民個人資訊的專門法律,11月1日《個人資訊保護法》將正式實施。對此,你瞭解多少呢?以下是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的11月1日正式實施!重要提醒!以供參考,希望對您有幫助。10月28日,中消協釋出提示: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資訊;小區物業、經營場所不能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快遞單據等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使用完後應及時銷燬,或是塗抹掉關鍵資訊後再丟棄。
手機APP過度索權、非法推送商業資訊等問題嚴重
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一般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當前,人們在日常消費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不可避免要將個人資訊留存於各類經營者和組織機構。由於對保護個人資訊的責任意識不強、保護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經營者受到利益的驅使,導致個人資訊被非法收集、被洩露事件層出不窮,令人觸目驚心。
近年來,中消協在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中發現,消費者反映比較突出的個人資訊問題主要集中在手機APP過度索權、消費者個人資訊被洩露、非法推送商業資訊、“大資料殺熟”以及敏感個人資訊的非法處理等方面。
經營者應注意未經同意、不得推送商業資訊
中消協提示,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應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證消費者知情,並徵得消費者本人同意。經營者不得采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處理消費者個人資訊;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資訊。
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個人資訊的儲存期限應當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除了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個人資訊,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手機APP等不得因使用者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資訊,而拒絕使用者使用其基本功能的服務。
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人臉識別作為一種敏感個人資訊,一旦洩露容易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更不能為了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資訊。
禁止“大資料殺熟”等行為。經營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費者經濟狀況、消費習慣以及對價格的敏感程度等資訊,對消費者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歧視性的差別待遇,也不能在未獲得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使用者畫像來開展精準營銷。
消費者應注意及時銷燬、帶個人資訊的單據資料
中消協也提醒消費者,只在確屬必要的情況下才向經營者提供個人資訊或者進行授權。
要對自己授權或者提供的個人資訊進行持續跟蹤。消費者接受個人資訊條款或者向經營者提供個人資訊後,應隨時關注經營者個人資訊條款是否進行修改,經營者是否有保障個人資訊保安的能力,經營者是否存在非法處理個人資訊行為等。當消費者不同意經營者繼續處理其個人資訊時,要積極行使“撤回同意”權利,要求經營者停止處理或及時刪除其個人資訊。
要注意銷燬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消費者要保護好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防止因隨意丟棄、使用不當等造成個人資訊洩露。如妥善處理未脫敏的快遞單據等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使用完後應及時銷燬,或是塗抹掉關鍵資訊後再丟棄;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證等重要證件的影印件時,最好顯著標識此影印件的用途;一些帶有個人敏感資訊的電子資料,如證件照片等,建議用完即刪或者採用加密方式進行儲存。
手機APP過度索權、非法推送商業資訊等問題嚴重
個人資訊,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資訊,一般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生物識別資訊、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資訊、行蹤資訊等。當前,人們在日常消費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不可避免要將個人資訊留存於各類經營者和組織機構。由於對保護個人資訊的責任意識不強、保護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經營者受到利益的驅使,導致個人資訊被非法收集、被洩露事件層出不窮,令人觸目驚心。
近年來,中消協在開展消費維權工作中發現,消費者反映比較突出的個人資訊問題主要集中在手機APP過度索權、消費者個人資訊被洩露、非法推送商業資訊、“大資料殺熟”以及敏感個人資訊的非法處理等方面。
經營者應注意未經同意、不得推送商業資訊
中消協提示,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應在事先充分告知的前提下,保證消費者知情,並徵得消費者本人同意。經營者不得采取一攬子授權、強制同意等方式處理消費者個人資訊;未經消費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向消費者推送商業資訊。
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資訊。個人資訊的儲存期限應當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除了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所必需的個人資訊,經營者不得以消費者不同意處理其個人資訊或者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者服務。手機APP等不得因使用者不同意提供非必要個人資訊,而拒絕使用者使用其基本功能的服務。
小區、經營場所不能強制業主或者消費者進行人臉識別。人臉識別作為一種敏感個人資訊,一旦洩露容易對個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極大危害,甚至還可能威脅公共安全。小區物業、經營場所將人臉識別作為出入的唯一驗證方式缺乏充分的必要性,也很難採取嚴格的保護措施,應當提供其他替代性的驗證方式供業主或者消費者自主選擇。經營者更不能為了商業目的非法收集消費者的人臉識別資訊。
禁止“大資料殺熟”等行為。經營者不能利用自身掌握的消費者經濟狀況、消費習慣以及對價格的敏感程度等資訊,對消費者在交易價格等方面實行歧視性的差別待遇,也不能在未獲得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通過使用者畫像來開展精準營銷。
消費者應注意及時銷燬、帶個人資訊的單據資料
中消協也提醒消費者,只在確屬必要的情況下才向經營者提供個人資訊或者進行授權。
要對自己授權或者提供的個人資訊進行持續跟蹤。消費者接受個人資訊條款或者向經營者提供個人資訊後,應隨時關注經營者個人資訊條款是否進行修改,經營者是否有保障個人資訊保安的能力,經營者是否存在非法處理個人資訊行為等。當消費者不同意經營者繼續處理其個人資訊時,要積極行使“撤回同意”權利,要求經營者停止處理或及時刪除其個人資訊。
要注意銷燬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消費者要保護好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防止因隨意丟棄、使用不當等造成個人資訊洩露。如妥善處理未脫敏的快遞單據等帶有個人資訊的單據和資料,使用完後應及時銷燬,或是塗抹掉關鍵資訊後再丟棄;在向他人提供身份證等重要證件的影印件時,最好顯著標識此影印件的用途;一些帶有個人敏感資訊的電子資料,如證件照片等,建議用完即刪或者採用加密方式進行儲存。
標籤: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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