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2020鄉鎮非洲豬瘟疫情防控預案

  2020鄉鎮非洲豬瘟疫情防控預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豬、野豬出現疑似非洲豬瘟症狀或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下面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2020鄉鎮非洲豬瘟疫情預案通知文章,提供參考學習,歡迎大家閱讀。

 

2020鄉鎮非洲豬瘟疫情防控預案


 

非洲豬瘟疫情屬重大動物疫情,一旦發生,死亡率高,是我國生豬產業生產安全最大威脅。當前,我國非洲豬瘟防控取得了積極成效,但是病毒已在我國定殖並形成較大汙染面,疫情發生風險依然較高。為紮實打好非洲豬瘟防控持久戰,切實維護養豬業穩定健康發展,有效保障豬肉產品供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方案。

一、疫情報告與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生豬、野豬出現疑似非洲豬瘟症狀或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所在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有關單位接到報告後應立即按規定通報資訊,按照“可疑疫情—疑似疫情—確診疫情”的程式認定疫情。

(一)可疑疫情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資訊後,應立即指派兩名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員到場,開展現場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符合《非洲豬瘟診斷規範》(附件1)可疑病例標準的,應判定為可疑病例,並及時取樣送檢。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現場診斷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資訊,認定可疑疫情。

(二)疑似疫情

可疑病例樣品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或經認可的第三方實驗室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應判定為疑似病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實驗室檢測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資訊,認定疑似疫情。

(三)確診疫情

疑似病例樣品經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或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授權的地市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複檢,檢出非洲豬瘟病毒核酸的,應將疑似病例判定為確診病例。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根據確診結果和流行病學調查資訊,認定疫情;涉及兩個以上關聯省份的疫情,由農業農村部認定疫情。

相關單位在開展疫情報告、調查以及樣品採集、送檢、檢測等工作時,應及時做好記錄備查。確診病例所在省份的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應按疫情快報要求將有關資訊逐級上報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並將樣品和流行病學調查資訊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照程式向農業農村部報送疫情資訊。

在生豬運輸過程中發現的非洲豬瘟疫情,由疫情發現地負責報告、處置,計入生豬輸出地。

農業農村部負責釋出疫情資訊,未經農業農村部授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各部門不得擅自發布疫情和排除疫情資訊。

二、疫情響應

根據非洲豬瘟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將疫情應急響應分為四級。

(一)特別重大(I級)疫情響應

21天內多數省份發生疫情,且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執行構成嚴重威脅時,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I級疫情響應,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I級疫情響應,並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啟動I級疫情響應後,農業農村部負責向社會發布疫情預警。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等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二)重大(Ⅱ級)疫情響應

21天內9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時,應啟動Ⅱ級疫情響應。

疫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農業農村部加強對全國疫情形勢的研判,對發生疫情省份開展應急處置督導,根據需要派專家組指導處置疫情;向社會發布預警,並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三)較大(Ⅲ級)疫情響應

21天內4個以上、9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或3個相鄰省份發生疫情時,應啟動Ⅲ級疫情響應。

疫情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疫情所在地的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發生地開展應急處置督導,及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支援;向本省有關地區、相關部門通報疫情資訊,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農業農村部向相關省份釋出預警。

(四)一般(Ⅳ級)疫情響應

21天內4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的,應啟動Ⅳ級疫情響應。

疫情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各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分工共同做好疫情應對;實施防控工作每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應急監測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

疫情所在地的市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疫情發生地開展應急處置督導,及時組織專家提供技術支援;向本市有關縣區、相關部門通報疫情資訊,指導做好疫情應對。

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根據需要對疫情處置提供技術支援,並向相關地區釋出預警資訊。

(五)各地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及響應措施的細化和調整省級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要結合轄區內工作實際,科學制定和細化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和響應措施,並指導市、縣兩級逐級明確和落實。原則上,地方制定的應急響應分級標準和響應措施,要高於和嚴於國家制定的標準和措施。省級在調低響應級別前,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將有關情況報農業農村部備案。

(六)國家層面應急響應級別調整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組織開展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或意見。由原啟動響應機制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三、應急處置

對發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立即組織採取隔離觀察、取樣檢測、流行病學調查、限制易感動物及相關物品進出、環境消毒等措施。必要時可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疫情確認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一)疫點劃定與處置

1.疫點劃定。對具備良好生物安全防護水平的規模養殖場,發病豬舍與其他豬舍有效隔離的,可以將發病豬舍作為疫點;發病豬舍與其他豬舍未能有效隔離的,以該豬場為疫點,或以發病豬舍及流行病學關聯豬舍為疫點。

對其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養殖場(戶)為疫點;如已出現或具有交叉汙染風險,以病豬所在養殖小區、自然村或病豬所在養殖場(戶)及流行病學關聯場(戶)為疫點。

對放養豬,以病豬活動場地為疫點。

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輛、船隻、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

在牲畜交易和隔離場所發生疫情的,以該場所為疫點。

在屠宰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該屠宰加工場所(不含未受病毒汙染的肉製品生產加工車間、冷庫)為疫點。

2.應採取的措施。縣級人民政府應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並參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技術規範》等相關規定,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以及排洩物、餐廚廢棄物、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飼料和墊料、汙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按照《非洲豬瘟消毒規範》(附件2)等相關要求,對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人員、交通工具、用具、圈舍、場地等進行嚴格消毒,並強化滅蠅、滅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生豬屠宰場所的,還應暫停生豬屠宰等生產經營活動,並對流行病學關聯車輛進行清洗消毒。運輸途中發現疫情的,還應對運載工具實施暫扣,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不得勸返。

(二)疫區劃定與處置

1.疫區劃定。對生豬生產經營場所發生的疫情,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生豬存欄密度和飼養條件、野豬分佈等情況,綜合評估後劃定,一般是指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對運輸途中發生的疫情,經流行病學調查和評估無擴散風險的,可以不劃定疫區。

2.應採取的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當地人民政府依法釋出封鎖令,組織設立警示標誌,設定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關閉生豬交易場所並進行徹底消毒;禁止生豬調入和未經檢測的生豬及其產品調出疫區,經檢測合格的出欄肥豬可經指定路線就近屠宰;監督指導養殖場戶隔離觀察存欄生豬,增加清洗消毒頻次,並採取滅蠅、滅鼠等媒介生物控制措施。

疫區內的生豬屠宰加工場所,應暫停生豬屠宰活動,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的,由疫情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恢復生產後,經實驗室檢測、檢疫合格的生豬產品,可在所在地縣境內銷售。

封鎖期內,疫區內發現疫情或檢出核酸陽性的,應參照疫點處置措施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疫區範圍。

(三)受威脅區劃定與處置

1.受威脅區劃定。受威脅區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生豬存欄密度和飼養條件、野豬分佈等情況,綜合評估後劃定。沒有野豬活動的地區,一般從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有野豬活動的地區,一般從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

2.應採取的措施。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及時關閉生豬交易場所。畜牧獸醫部門應及時組織對生豬養殖場(戶)全面排查,必要時取樣檢測,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禁止調出未按規定檢測、檢疫的生豬;經實驗室檢測、檢疫合格的出欄肥豬,可經指定路線就近屠宰;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按規定檢測合格的養殖場(戶),其出欄肥豬可與本省符合條件的屠宰企業實行“點對點”調運,出售的種豬、商品仔豬(重量在30公斤及以下且用於育肥的生豬)可在本省範圍內調運。

受威脅區內的生豬屠宰加工場所,應徹底清洗消毒,在官方獸醫監督下采樣檢測,檢測合格且由疫情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風險評估通過後,可繼續生產。

封鎖期內,受威脅區內發現疫情或檢出核酸陽性的,應參照疫點處置措施處置。經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認為無疫情擴散風險的,可不再擴大受威脅區範圍。

(四)緊急流行病學調查

1.初步調查。在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內搜尋可疑病例,尋找首發病例,查明發病順序;調查瞭解當地地理環境、易感動物養殖和野豬分佈情況,分析疫情潛在擴散範圍。

2.追蹤調查。對首發病例出現前21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取樣檢測,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3.溯源調查。對首發病例出現前21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風險物品、運輸工具和人員進出情況等進行溯源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取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

流行病學調查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風險分析情況及時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五)應急監測

疫情所在縣、市要立即組織對所有養殖場所開展應急排查,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生豬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加大對生豬交易場所、屠宰加工場所、無害化處理場所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以及貨物解除安裝區周邊的監測力度。高度關注生豬、野豬的異常死亡情況,指導生豬養殖場(戶)強化生物安全防護,避免飼養的生豬與野豬接觸。應急監測中發現異常情況的,必須按規定立即採取隔離觀察、抽樣檢測等處置措施。

(六)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

在各項應急措施落實到位並達到下列規定條件時,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申請組織驗收,合格後,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釋出解除封鎖令,並組織恢復生產。

1.疫點為養殖場(戶)的。應進行無害化處理的所有豬按規定處理後21天內,疫區、受威脅區未出現新發疫情;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疫點和屠宰場所、市場等流行病學關聯場點抽樣檢測合格。

解除封鎖後,病豬或陽性豬所在場點需恢復生產的,應空欄5個月且環境抽樣檢測合格;或引入哨兵豬飼養,45天內(期間不得調出)無疑似臨床症狀且檢測合格的,方可恢復生產。

2.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場所的。對屠宰加工場所主動排查報告的疫情,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後,48小時內疫區、受威脅區無新發病例。對畜牧獸醫部門排查發現的疫情,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後,21天內疫區、受威脅區無新發病例。

封鎖令解除後,生豬屠宰加工企業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經抽樣檢測合格後,方可銷售或加工使用。

四、監測陽性的處置

在疫情防控檢查、監測排查、流行病學調查和企業自檢等活動中,檢出非洲豬瘟核酸陽性,但樣品來源地存欄生豬無疑似臨床症狀或無存欄生豬的,為監測陽性。

(一)養殖場(戶)監測陽性

養殖場戶自檢發現陽性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複核確認為陽性且生豬無異常死亡的,應撲殺陽性豬及其同群豬。對其餘豬群,應隔離觀察21天。隔離觀察期滿無異常且檢測陰性的,可就近屠宰或繼續飼養;隔離觀察期內有異常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對不按要求報告自檢陽性或弄虛作假的,列為重點監控場戶,其生豬出欄報檢時要求加附第三方出具的非洲豬瘟檢測報告。

(二)屠宰加工場所監測陽性

屠宰場所自檢發現陽性的,應當按規定及時報告,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全面清洗消毒,對陽性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後,在官方獸醫監督下采集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送檢,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合格的,可恢復生產。該屠宰場所在暫停生豬屠宰活動前,尚有待宰生豬的,一般應予撲殺;如不撲殺,須進行隔離觀察,隔離觀察期內無異常且檢測陰性的,可在恢復生產後繼續屠宰;有異常且檢測陽性的,按疫情處置。

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抽檢發現陽性或在監管活動中發現屠宰場所不報告自檢陽性的,應立即暫停該屠宰場所屠宰加工活動,撲殺所有待宰生豬並進行無害化處理。該屠宰場所全面落實清洗消毒、無害化處理等相關措施15天后,在官方獸醫監督指導下采集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送檢,經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檢測合格的,可恢復生產。

(三)其他環節的監測陽性

在生豬運輸環節檢出陽性的,撲殺同一運輸工具上的所有生豬並就近無害化處理,對生豬運輸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追溯汙染來源。

在飼料及其新增劑、生豬產品和製品中檢出陽性的,應立即封存,經評估有疫情傳播風險的,對封存的相關飼料及其新增劑、生豬產品和製品予以銷燬。

在無害化處理場所檢出陽性的,應徹底清洗消毒,查詢發生原因,強化風險管控。

養殖、屠宰和運輸環節發現陽性的,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將監測陽性資訊按快報要求逐級報送至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陽性樣品和流行病學調查資訊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

五、善後處理

(一)落實生豬撲殺補助

對強制撲殺的生豬及人工飼養的野豬,符合補助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助,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對運輸環節發現的疫情,疫情處置由疫情發生地承擔,撲殺補助費用由生豬輸出地按規定承擔。

(二)開展後期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後,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系統總結,可結合體系效能評估,找出差距和改進措施,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較大(III級)疫情的,應上報至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重大(II級)以上疫情的,應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三)表彰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對參加疫情應急處置作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和及時獎勵;對在疫情應急處置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四)責任追究

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發現生豬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等生產經營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依紀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五)撫卹和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

六、保障措施

各地政府加強對本地疫情防控工作的領導,強化聯防聯控機制建設,壓實相關部門職責,建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預備隊伍,落實應急資金和物資,對非洲豬瘟疫情迅速作出反應、依法果斷處置。

各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要加強機構隊伍和能力作風建設,做好非洲豬瘟防控宣傳,建立疫情分片包村包場排查工作機制,強化重點場點和關鍵環節監測,提升疫情早期發現識別能力;強化養殖、屠宰、經營、運輸、病死動物無害化處理等環節風險管控,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推動落實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切實化解疫情發生風險。

七、附則

(一)本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針對供港澳生豬及其產品的防疫監管,涉及本方案中有關要求的,由農業農村部、海關總署另行商定。

(三)野豬發生疫情的,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參照本方案採取相關處置措施,防止野豬疫情向家豬擴散。

(四)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園、野生動物園、保種場、實驗動物場所發生疫情的,應按本方案進行相應處置。必要時,可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實驗室檢測、風險評估結果,報請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並經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同意,合理確定撲殺範圍。

(五)本方案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