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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國際法視角分析圓明園文物追索

基於國際法視角分析圓明園文物追索
    摘要:圓明園文物流失事件既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又是一個嚴重的現實問題。文物歸屬更多地溶入了國家、民族甚至個人的情感因素。既然是依法追索,文物追索更是一個法律問題,或者說是一個包含強烈情感因素的法律問題。由於文物返還具有相當的複雜性,文物追索既涉及到文物佔有國的相關法律規定,又涉及到國際法的有關規定。文章從國際法的角度來分析圓明園文物追索問題。
 
    關鍵詞:文物返還;
國際公約;
建議
 
    一、有關文物追回的國際公約及評述
 
    基於戰後戰勝國對戰敗國關於戰時財產保護和追索的實踐,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總結了此前關於武裝衝突中保護文化財產的國際慣例與國際公約,於1954年海牙會議制定了在武裝衝突時對文化財產予以保護的國際公約《武裝衝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財產公約》及其議定書。公約強調各締約國不僅在武裝衝突時、而且在平時也應對文化財產加以保護和尊重,禁止在武裝衝突時對文化財產進行盜竊、搶劫、侵佔等行為,在武裝衝突中,應該對重要的建築和文物設定特殊醒目的標誌等。公約奠定了文化財產保護國際法律框架的基礎。
 
    在武裝衝突時對文化財產給予國際保護固然重要,但禁止和防止文化財產的非法國際流轉也不可或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1970年通過主要基於國際公法和各國國內行政法原則和機制而制定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其宗旨是通過建立各國間的合作體系和文化遺產流動中的道德標準來加強國際間的一致行動。即當一國的文化遺產遭到劫掠時,它可以籲請有關國家協助,而在這些行動中各締約國採用的是統一的標準。”公約承認國際合作是保護各國文化財產免遭非法進出口和所有權非法轉讓的最有效方法之一,要求各締約國採取措施,有效行使防止文化財產非法進出口和非法轉讓的職責,並主要通過外交手段進行文物的“返還和歸還”,不過公約還鼓勵締約國之間訂立雙邊和多邊條約來實施彼此的國內文物保護法,從而便利文物資源國在他國得以本國法律為依據來請求非法流轉出境的文物。不過,公約的達成主要還是建立於這樣一個共識:非法國際文物流轉必須通過實施更加全面的法律控制才會得以減少,迄今已有92個國家批准加入該公約,簽約國遍佈全球各大洲,使之成為目前最重要的控制文物非法流轉的國際公約。
 
    不過,公約雖然在理論上是很具吸引力的國際法律機制,但在國際社會的政治現實中,它的實施卻相當困難,因為它在一開始就被批評為“在締約國之間利益與責任分擔嚴重不均”。因此主要的文物市場國都拒絕批准簽署。為此,經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委託,國際統一私法協會組織專家組研究草擬有關草案,於1995年6月在羅馬外交大會上通過《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公約基本體現了1970年公約對“文化財產”的定義,但又有所不同,其適用範圍包括:國際範圍內返還被盜文物的請求和歸還違反文物出口法律走私出國的文物的請求,不同於1970年公約,1995年公約一方面將使用範圍擴充套件到被盜文物,另一方面允許政府及其所屬博物館之外的其他私人主體在其他締約國境內提起追索被盜或被非法出口文物。
 
    二、中國圓明園文物追索將面臨的有關法律問題
 
    (一)公約的溯及力
 
    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8條的規定:“除條約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經確定外,條約對當事人生效之日以前所發生的任何行為或事實或已不存在之任何情勢,條約之規定不對該當事國發生拘束力”,即“條約不溯及既往”原則。由於1954年公約並沒有除外規定,而1995年公約明確規定:“公約僅適用於本公約對一國家生效後在該國提出索還請求”且是在“本公約對締約國生效以後從該領土內被盜”的文物和非法出口文物,因此,對於公約在有關國家生效以前的流失文物,不能依據公約要求返還。由於圓明園文物是1860年被英法聯軍搶走而流失的,因而不能依據1954年公約提出返還請求。
 
    (二)公約的約束力
 
    公約是基於締約國的自願而締結的,一般僅在締約國之間才產生約束力,因此“條約不拘束第三國”是國際社會所普遍接受的基本原則。事實上,很多西方國家作為“文物流入國”,奉行所謂的“文物國際主義”,以“人類共同享有的遺產”為幌子為自己獲得的不義之財辯解,並沒有加入公約。收藏流失文物的一些主要國家包括法國,以公約與其本國法律衝突為由而拒絕加入,因而不能依據公約向這些國家提出返還文物的要求。
 
    (三)追索流失文物的主體的範圍
 
    由於1970年公約規定文物追索應由原主國提出,因此可依據公約提出追索的僅限於中國政府部門,因此,如果對該事件提起訴訟的話,本應由以中國的名義提起訴訟,但是如果以中國的名義前往法國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證明中國政府接受了法國法院的管轄,這也是與中國一貫主張的國家豁免理論背道而馳的。
 
    對於不能夠納入國際框架加以解決的流失文物的返還問題,國際上通常採取法律外的解決方式,即通過外交途徑加以解決,如通過國家之間的友好協商或者通過施加政治壓力來解決,儘管追索圓明園流失文物付諸法律解決存在著相當大的障礙,但是我們依然可以對文物返還問題的解決寄予希望。
 
    參考文獻:
 
    1、馬自樹.保護文化遺產,與文物犯罪行為作堅決鬥爭[J].中國文物報,1997(5).
    2、《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第5條[Z].
    3、《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第7條[Z].
    (作者單位:西華師範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