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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外廣告位置使用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戶外廣告位置使用合同

簽訂時間: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出讓人:_________

受讓人: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和《_________》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本著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受讓人通過掛牌交易(拍賣競買)獲得出讓人位於:_________,規格:_________,形式:_________,朝向:_________的廣告位置使用權。廣告序號為:_________。

二、本合同項下出讓的戶外廣告位置的用途為釋出廣告。使用年限為_________年,原則上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出現下列情形的按以下約定順延執行:

1.拍賣(掛牌交易)的廣告位已有廣告設施的,給予30日的寬限期,用於辦理設計、製作、釋出等報批手續。

2.拍賣(掛牌交易)的廣告位無廣告設施的,給予60日的寬限期,用於辦理設計、製作、釋出、破路、電增容、園林等報批手續。

三、本合同項下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金總額為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為淨值,相關稅費款各自分擔),其中出讓人得人民幣_________,(小寫_________元),上繳市財政的城市資源佔用費收取人民幣_________元,(小寫_________元)。以上款項受讓人必須於成交之日起17日內一次性付清。

四、當事人權利義務:

1.出讓人有權監督受讓人按照合同約定的使使用者外廣告位置和釋出廣告行為;

2.當合同解除條件成立時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

3.當受讓人未按合同第三條規定的期限付款,每逾期一天,受讓人應付合同總額的千分之一的滯納金;超過繳款期限十天以上(含十天)的,受讓人除按規定繳納滯納金外,受讓人還應補交廣告位置使用權佔用時間的資源費(按拍賣、掛牌交易成交價每天的平均價計算),出讓人可以單方解除合同,將受讓人之前所交納的一切款項全部上繳市財政,收回出讓的廣告位置使用權,限期拆除已釋出的廣告,愈期不拆除的由相關職能部門強制拆除。在受讓方欠款末繳交之前,出讓人有權提請相關職能部門暫停受讓人辦理新的有關廣告方面手續,並取消受讓人蔘加同類廣告標的拍賣、掛牌交易資格。

4.出讓人應當為受讓人在其戶外廣告位置設定廣告設施和釋出廣告提供方便,並積極協助受讓人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辦理戶外廣告發布等相關手續。

5.出讓人對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在本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內,如遇市政建設、城市規劃調整等特殊情況和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確需提前收回使用權,出讓人應當提前書面告知受讓人,並根據收回時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剩餘年期退還使用費(退還金額以拍買或掛牌交易確認書的價格平均天數為計算年期標準)。

6.受讓人可在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位置上建設廣告設施,經營釋出廣告業務和自我形象宣傳、釋出公益廣告。

7.廣告的設施及其附著物所有權人,在廣告位置使用權期限內,若遇政府徵用、拆除廣告設施及其附著物時,享有受補償的權利。

8.受讓人未經出讓人許可不得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和贈予全部或部份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不得擅自改變或增擴廣告版面。

9.受讓人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後必須按照拍賣(掛牌交易)設定的規格、尺寸、形式和要求設定廣告設施和釋出廣告,閒置空版面不得超過7天,在沒有商業廣告時,必須釋出自身廣告或公益廣告(內容需經市工商局稽核)。具有燈光效果的必須於每日晚_________,夏令時(六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_________開燈,節假日等特殊情況,應按照政府相關管理部門指令開閉燈光。10.受讓人必須遵守國家和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政策,不得經營釋出國家廣告法規明令禁止的廣告,自覺維護社會公德。

11.受讓人應按照相關規定,向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廣告設施建設審批手續,辦理廣告發布審批手續。

12.廣告位置設施的維護、清洗,實行誰經營誰負責的原則,對損壞或不潔的設施應及時予以維修和清洗。廣告版面的維護、清洗由廣告經營釋出者負責。因廣告設施損壞或其它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傷害、財物損壞或公共設施損壞的,由廣告經營釋出者負責賠償。

五、合同解除的條件:

受讓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受讓人必須在合同解除後三日內按出讓人規定將現場清理完畢,恢復原狀。

1.未經出讓人同意,受讓人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和贈予全部或部份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

2.取得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後,未及時釋出廣告(商業、自身或公益廣告)、閒置造成空版面超過七天的;

3.因違反廣告管理法規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告誡或處罰三次以上(包括三次)的;

4.故意毀損或破壞用於釋出廣告的設施及其附著物的。

5.受讓人未按合同規定的時間按期付款的。

6.受讓人未經出讓人同意,擅自擴大版面,影響和破壞周圍環境或他人利益,或擴大版面後在不影響他人利益和公眾利益及安全前提下,不按拍賣(掛牌交易)的平均價增補使用費的。

六、違約責任:

1.出讓人無正當理由提前收回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應當按剩餘年期使用價格的10%支付違約金。

2.出讓人因產權糾紛或因出讓人的其它原因造成受讓人無法設定廣告設施、釋出廣告,視為違約,應支付給受讓人違約金,違約金按照成交價的10%支付或按照剩餘年限使用價10%支付違約金。

3.因受讓人的行為致使合同解除條件成立的,除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繳受讓人已交付的款額外,受讓人還應在合同解除之日起七日內將現場恢復原狀,並按剩餘年期使用價格的10%支付違約金,若逾期無法恢復原狀的,視為受讓方放棄對其所設定的用於釋出廣告的設施及其附著物的權利。

4.受讓人違反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規定的條款及義務,出讓人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受讓人無權請求退還已支付的款額,並按剩餘年限使用價10%支付違約金。

5.受讓人未能按照出讓人規定的形式和要求設定廣告的設施,出讓人有權責令限期整改,若受讓人不按期整改,出讓人有權拆除,拆除費用由受讓人承擔。因受讓人設定廣告設施在施工時,或今後廣告設施在使用過程中損壞,影響到周圍環境或公共設施,使國家或他人遭受損失或傷害的,受讓人應負責賠償。

6.受讓人未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開閉燈光的,每次未開閉燈光的以人民幣_________元計支付違約金給出讓人,供電部門停電或電源等故障造成不能按時亮燈的除外。

7.受讓人管、護不到位責任,造成廣告設施損壞時,經出讓人三次催告修復,受讓人仍未修復的,出讓人有權組織維修,維修費用由受讓人承付,並按維修費額的50%向出讓人支付違約金。

七、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出讓期限屆滿,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由出讓人無償收回,受讓人的戶外廣告使用權隨即終止。對於用於釋出廣告的設施及其附著物,屬受讓人投資設定的,由受讓人自行處理,拆除收回(折舊轉讓或拆除恢復原狀)。

八、任何一方對由於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本合同不負責任,但應在條件允許下采取一切必要的補救措施以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其它本合同無規定的任何事由出現,當事人應視為經營風險,均不免責。

九、其它補充條款:

1.合同簽訂後,受讓人對拍賣(掛牌交易)成交所得的戶外廣告,因規劃建設需要拆除、移位,或基礎施工確需破路動工的,由受讓人負責實施。 2.受讓人要按拍賣(掛牌交易)時出讓人規定的統一式樣製作,基礎和結構及其安全性由受讓人按照有關規定請有資質的設計部門統一設計和請有資質的監理公司進行施工監理,並將廣告構架設計圖紙、施工監理合同等檔案報市燈管辦備案,領取福州市戶外燈光廣告建設許可證後,規範製作、監理施工。

3.如遇市政建設、城市規劃調整等特殊情況和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出讓人確需提前收回受讓人依法取得的戶外廣告位置使用權的,出讓人應退還受讓人已交的剩餘年限的佔用費(退還金額以拍賣、掛牌交易確認書的價格平均天數為計算標準),並按照廣告構架使用年限拆舊給予受讓人適當補償,受讓人應按通知規定的時間內及時拆除廣告設施及其附著物,本合同隨即終止。

十、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本條第_________項規定的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3份,附件、拍賣(掛牌)標書、規則、成交確認書等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讓人、受讓人各執1份,市財政局執1份。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另行協商。

出讓人(蓋章):_____________ 受讓人(蓋章):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標籤:戶外廣告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