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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變更合同6篇

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們接觸到合同的機會越來越多了,說到合同,大部分都會感到很頭疼,其實寫作不是太難,本站小編今天就為您帶來了勞動變更合同6篇,相信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勞動變更合同6篇

勞動變更合同篇1

網友疑問:

我是20xx年來這家房地產中介公司做房產經紀人的,公司跟我簽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可合同快到期時,人事經理找到我,說我這一年裡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長我的勞動合同期限,於是就將合同期限變更成20xx年7月1日至20xx年6月30日了,當時我也沒多想,就在變更後的合同上籤了字。

可今年在我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經理卻通知我說合同到期後不再續簽,讓我提前做好準備。我覺得儘管單位和我變更了一次勞動合同期限,但也應該算是簽訂了兩次勞動合同了,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單位和我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我的理解對嗎?

律師解答:

你的理解是對的。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變更的物件,只限於勞動合同中的部分條款,即依法可以變更的條款,但合同當事人條款及合同期限條款等是不能進行變更的。

而勞動合同續簽是指原訂的勞動合同終止執行後,由於工作需要,當事人雙方通過協商一致,繼續簽訂的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續簽的定義和特徵,延長勞動合同到期時間符合勞動合同續簽的相關特徵,因此變更勞動合同期限應該算是續簽了勞動合同。

根據你首次和單位已簽訂過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及又延長了一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完全符合兩次簽訂勞動合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只要你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應當訂立。

你單位試圖以變更勞動合同期限的方式來規避簽訂勞動合同的次數,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勞動變更合同篇2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法律基??

?勞動法》第17條明確規定,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同時,《勞動合同法》第35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按照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合法地變更勞動合同必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提出或接受變更合同的條件;二是必須遵守協商一致的原則,在變更合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必須對變更的內容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進行變更;三是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也就是說,變更勞動合同的程式和內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關規定。因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如果企業因生產工作需要,確需變動職工工作崗位時,要先同職工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再變動。如果職工不同意變更,企業也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自主權為由強行變更,甚至在職工一方不同意的情況下,作出停發工資、限期調離等決定,這樣做顯然是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

勞動變更合同篇3

甲方: 乙方:

經甲方和乙方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達成以下合作意向:

一、 雙方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註冊公司的規章制度,齊心協力為了公司的發展和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努力,不得有違背國家和公司利益的行為,在為新公司服務期間雙方不得與其他同行業公司進行另外合作或技術服務,一方需要進行其他的技術合作或服務時,必須要徵求另一方的同意才可進行,否則要追加其責任,嚴重者負刑事責任。

二、 雙方在合作成立新公司上,利用現有的____註冊公司,法人和公司以前的性質暫不予進行改變,合作之後針對人事進行適當的調整,在共同的目標下達到雙方能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的目的;現有___公司註冊資金500萬,合作後對於註冊資金也不予增持,乙方合作時出資的10萬元暫時不參與註冊資金,只作為乙方在銷售額承諾的保證金;乙方在合作後半年內達不到承諾銷售額的50%時,甲方有權對乙方進行退還保證金並解除此合作意向,即合作結束,但是在解除之前雙方必須對各自的債務自行負責,乙方的債務由乙方全權負責,___公司不予承擔任何責任。

三、 新公司的管理,對於新公司管理方面,沿用___公司現有的一切管理制度以及銷售、生產考核制度,對於公司理事人員的銷售額,理事人員不提取任何銷售提成,但是出差事宜均按照___現有的制度執行,並嚴格遵守。公司管理制度附後,為此意向書附件。

四、 人員安排方面,在新公司人員做成上,依照以下原則和現有的人員編制。法人由現有的___擔任、董事長由___擔任、總經理___、副總經理___兼生產主管。同時成立理事會,對於重要抉擇進行理事會商談定奪,進行少數服從多數原則,理事會人員由___等人組成,後期所有的制度修改和人員晉級、中層人員調動必須通過理事會議表決。

五、 財務管理,財務人員由合作雙方各自擔任一人,法人章和財務專用章也是分別管理,所有財務管理制度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財務進行手工和電腦雙套做賬,並於每週五下班之前,將公司的週報表報送總經理和副總經理,財務流程也沿用___現有的工作流程,見附件。

六、 公司的執行,新公司成立後,在正常執行中的開支先有原___公司墊付,生產管理由___負責,銷售事務由___負責,採購由___人員負責,或___負責由原___人員或委派人員監督管理審批。

七、 對於新公司後期銷售,由______負責銷售工作,銷售管理沿用___公司的管理模式,其他後期隨著規模的擴大和公司的發展新引進銷售人員,銷售管理制度,利用目前的___銷售管理辦法(見附件)。但是與___銷售時,價格暫定為產品成本價上浮20%點銷售(含稅),

八、 新公司場地,新公司場地暫設在___,場地租金暫由___墊付,但是租金計入新公司投入開支中,年底結算時計入到成本投入中。

九、 資金預算,①投資固定資產,裝置___;②購買2臺車,以便於採購和物流運輸,預計35萬;③人工工資,年工資預計___35萬,④週轉資金20萬,⑤廠房租金30萬,總計投資預計150萬。

十、 年利潤分紅,方案一(甲方意見):在分紅時遵循入股比例進行分配,對於___原有的註冊資金不列入分股比例,只是針對後期的固定資金投入(第九款中的①、②、④、⑤)的總投入進行入股比例分紅,對於乙方技術人員年終獎勵也算與成本中,因此利潤分紅是針對所有計入成本之外的淨利潤。方案二(乙方建議):針對利潤雙方採取原___提取淨利潤的51%,___提取淨利潤的49%,其中___的49%中包含有(___員工的年終福利;合作雙方本著相互優勢互補原則,為了進一步佔據市場,同時為了利潤空間最大化而進行合資,為此對於利潤分紅在年底進行進一步協商和討論,考慮到後期規模的擴大、擴建,每年在利潤分紅前進行理事會議,商討後期發展是否進行擴資,但是為了新公司的發展,三年內雙方不得進行分紅和提資,但假如一方存在有背與公司發展的行為或無法完成承諾約定,則對違約方進行解除合作關係,同時對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十一、 公司虧損承擔,假如公司在經營理念或方式上存在誤差,造成公司虧損,則合作雙方各自承擔50%;如若因某一方原因導致虧損,則責任方承擔80%,非責任方承擔20%。

十二、 另有事宜,再行商議。

甲方簽名: (章) 乙方簽名: (章)

勞動變更合同篇4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我們雙方於20xx年xx月xx日簽訂的勞動合同,因______________等原因,現根據《廣州市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的規定,似對原勞動合同的第______條第______款第____項的內容作如下變更勞動合同的其他內容不變。

是否同意變更,請於七日內作出書面答覆;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

20xx年xx月xx日

籤 收 回 執

本人(單位)已收到單位(職工______)於20xx年xx月xx日發出的《變更勞

動合同通知》。

被通知方(簽名或蓋章):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協議書

甲、乙雙方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同意對本合同作以下變更: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名)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20xx年xx月xx日

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

_______________ (勞動者):

因為_______________ 原因,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變更內容主要有:

1、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

請十日內予以書面答覆。

單位(職工)蓋章或籤:

20xx年xx月xx日

勞動變更合同篇5

勞動合同變更:是指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雙方或單方依據情況變化,按照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

變更勞動合同,應注意以下問題:

1、必須在勞動合同依法訂立之後,在合同沒有履行或者尚未履行完畢之前的有效時間內進行。即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已經存在勞動合同關係,如果勞動合同尚未訂立或者是已經履行完畢則不存在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

2、必須堅持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即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的同意。平等自願、協商一致是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也是其變更應遵循的原則。勞動合同關係,是通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形成的,其變更當然應當通過雙方協商一致才能進行。勞動合同允許變更,但不允許單方變更,任何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3、必須合法,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勞動合同變更也並非是任意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的變更內容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4、變更勞動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經協商後對勞動合同中的約定內容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時,必須達成變更勞動合同的書面協議,任何口頭形式達成的變更協議都是無效的。勞動合同變更的書面協議應當指明對勞動合同的哪些條款作出變更,並應訂明勞動合同變更協議的生效日期,書面協議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後生效。本條的這一規定,是為避免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因勞動合同的變更問題而產生勞動爭議。

5、勞動合同的的變更也要及時進行。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主體可以是用人單位,也可以是勞動者,無論是哪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都應當及時向對方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說明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和條件等。如果應該變更的勞動合同內容沒有及時變更,由於原訂條款繼續有效,往往使勞動合同不適應變化了的新情況,從而引起不必要的爭議。當事人一方得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後,應在對方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及時作出答覆,不得對對方的提出的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置之不理。因為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和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如果用人單位經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則可能導致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以上就是我們關於變更勞動合同要注意什麼的法律解答。總之,因為我們勞動者通常都處於弱勢地位,所以對變更勞動合同有拿不準的問題時,請你最好諮詢專業律師。如果你對此還有其他困惑,歡迎你聯絡我們,我們將盡快為你提供相應地法律服務。

勞動變更合同篇6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專案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主要有:

①由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使得原來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可能或者失去意義。不可抗力是指當事人所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如自然災害、意外事故、戰爭等。

②由於物價大幅度上升等客觀經濟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的履行會花費太大代價而失去經濟上的價值。這是民法的情勢變更原則在勞動合同履行中的運用。

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勞動合同可以在雙方的協商後發生變更。但是各位必須明確是在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才能變更,這個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前提。

標籤:變更 合同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