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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場地租賃合同》協議書2篇

篇一:解除場地租賃合同協議書

解除《場地租賃合同》協議書2篇

甲方(出租方):村委會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於2007年1月1日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由乙方承租甲方洗煤場地用於煤碳加工,租賃期為20年,從2007年1月1日起至2026年12月31日止。乙方取得上述場地之後用於煤炭加工,現因上述場地陽曲縣政府規劃建設重點工程專案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同意提前終止《場地租賃合同》,並就解除合同相關事宜約定如下:

一、甲、乙雙方同意在2013年12月31日終止《場地租賃協議》,甲、乙雙方不得就《場地租賃合同》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二、乙方須主動配合甲方開展工作,乙方在2013年10月5日前全部搬遷完畢自動撤離上述場地,並將城晉驛村委會的所有財產和上述場地交還給甲方。否則,甲方可自行收回場地,並對上述場地內所有物品有權作出處理;

三、乙方的經濟損失,由太原市〈陽曲〉轉型發展產業園區,給予 適當的經濟補償。

四、乙方承租上述場地期間與第三方所發生的經濟糾紛均與甲方無 關,由乙方自行解決;

五、乙方在撤離上述場地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六、甲、乙雙方要共同遵守本協議如,如造成守約方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還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轉型發展產業園區(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字:

甲方簽名: 乙方簽名:

年月日

篇二:解除場地租賃合同協議書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甲乙雙方於2007年1月1日簽訂《場地租賃合同》,約定由乙方承租甲方洗煤場地用於煤碳加工,租賃期為20年,從2007年 月 日起至2026年 月 日止。乙方取得上述場地之後用於煤炭加工,現因上述場地陽曲縣政府規劃建設重點工程專案使用,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同意提前終止《場地租賃合同》,並就解除合同相關事宜約定如下:

一、 甲、乙雙方同意在2013年 月 日不在繼續履行合同、並在2013年 月 日終止《場地租賃協議》場地物品、價值、經營損失及乙方已繳租金及押金等一切費用,甲、乙雙方不得就《場地租賃合同》再向對方主張任何權利;

二、 乙方須主動配合甲方開展工作,乙方在2013年 月 日前自動撤離上述場地,並將城晉驛村委會的所胡財產和上述場地交還給甲方。否則,甲方可自行收回場地,並對上述場地內所有物品有權作出處理;

三、 乙方的經濟損失,由XX市(XX)轉型發展產業園區,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償。

四、 乙方承租上述場地期間與第三方所發生的經濟糾紛均與甲方無關,由乙方自行解決;

五、 乙方在撤離上述場地後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責與乙方無關;

六、 甲、乙雙方要共同遵守本協議如,如造成守約方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還須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七、 本協議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協議書一式肆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太原市(陽曲)轉型發展產業園區(負責人或代表人)簽字:

甲方(蓋章或簽字): 乙方(蓋章或簽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