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税改革:關於工資、年終獎的8個多交誤區!
1. 工資薪金個税扣除額適用3500還是5000,與哪個月工資無關。
【例】陳某在2018年10月5號才拿到8月的勞動工資,那麼該筆工資的税款所屬期就是2018年10月(11月份申報),適用新扣除額5000元和新税率。新舊税法的執行時間,是以工資的税款所屬期進行劃分,而不是以勞動所屬期來劃分。
(1)税款所屬期指的是納税人領取工資的月份,納税人在哪一個月拿到工資,那麼拿到工資的這個月就是税款所屬期。
説的通俗一點,我們只有一次“扣3500”的機會,就是2018年10月申報9月份個税時,往後就是“扣5000”了。
(2)勞動所屬期指的是納税人工作的月份。納税人在哪幾個月工作,那麼工作的這幾個月就分別是每月工資的勞動所屬期,比如陳某2018年8月只在甲單位工作了一個月,那麼2018年8月就是王某的這筆工錢的勞動所屬期。
2.年終獎計算方法在2018年度(9-12月)還存在,因為“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納税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沒有説2018年度按年度彙算。
至於2019年度及以後年終獎計算方法還存在不存在,真的不知道。
3.年終獎不是分段(1-9月按照3500,10-12月按照500)計算個税,因為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
4.年終獎2018年9月份發(2018年10月份申報)適用舊扣除額3500和舊税率,2018年10月-12月發(2018年11月-2019年1月份申報)適用新扣除額5000和新税率。
提醒:14萬元的年終獎在2018年9月份發比在2018年10月-12月發多繳2萬多個税。
5.個體工商户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生產經營所得2018年第4季度適用新扣除額5000和新税率,少繳很多税。
6.個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不扣除個税新法規定的子女教育、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費用,2019年1月1日以後才開始扣除。
7.個人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取得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仍按照修改前的税法規定,計算應納税款。
8.個人在2018年度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2019年3-6月份,不需要做合併“彙算清繳”。
個人所得税年度彙算清繳是從2019年度開始,即2020年3-6月份對2019年度取得綜合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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