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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員工離職制度

1.制定目的

酒店員工離職制度

規範本公司員工離職作業流程,確保離職交接工作順暢進行。

2.適用範圍

公司三職等(含)以下員工的離職作業。

3.管理部門

人力資源部為本制度的管理部門。

4.內容

4.1離職類型及申請要求

4.1.1辭職:自動請辭離職

(1) 三職等(含)以上須提前一個月申請

(2) 一、二職等須提前10天申請

4.1.2辭退:解僱離職

因故被解僱者,公司應事先通知員工,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提出申請。

4.2離職程序

4.2.1員工辭職,由本人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並按《員工離職申請單》上所列事項詳細填妥後,親自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2若屬辭退情形,則由其直屬主管或部門經理向人力資源部索取《員工離職申請單》,並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離職原因”欄內“公司因素”的“其它”項中註明原因,其餘交由員工本人持單向單上所列各部門辦理手續。

4.2.3離職流程:離職申請→直接主管、上級主管籤批→本部門手續辦理→人力資源部手續辦理→財務部手續辦理→(副)總經理籤核→離廠

4.4離職移交

離職人員提出《員工離職申請單》,經直屬主管核准後,即可辦理離職移交。

4.4.1離職人員辦理移交時,應由直屬主管指定接收人接收;若無適當的接收人,應暫由該職務的直屬主管進行接收。

4.4.2移交人與接收人在辦理職務移交時,均應由本人親自辦理,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4.4.3各項移交,由各部門經辦人員在《員工離職申請單》上籤核即可,必要時需填寫《工作移交清單》。

4.4.4離職人員原職務上的、代管的或正辦理中的工作、文件資料(公司規章、公文、報表、技術資料、圖樣)等均應列入移交。

4.4.5對已辦而未結案的事項,離職人員需向接替人或有關部門交代清楚。

4.4.6離職人員原領用的器材、工具、文具(消耗性除外)、印章等,應交還有關部門。

4.4.7移交手續未完備前,應保留移交人當月薪資,待其移交完成後,再行支付。

4.4.8移交期限:原則上上述移交應於1~3日內辦妥。

4.4.9移交手續(或移交清單)應由直屬主管詳加審查,不合之處應要求更正。如離職人員正式離職後,再發現財物、資料或對外的公司應收款項有虧欠未清者,應由責任人負責追索。

標籤:離職 員工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