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全市物業服務行業信用監管體系建設和物業服務企業誠信經營、健康發展,不斷提升全市物業服務工作水平,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98號)、《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國務院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住建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取消物業服務企業資質核定相關工作的通知》(建辦房〔2017〕75號)、《湖南省物業管理條例》《長沙市物業服務企業及項目經理信用信息管理暫行辦法》(長物辦〔2018〕4號)、《瀏陽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2018年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瀏信發〔2018〕1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物業服務行業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承攬物業服務項目、從事物業服務活動的本地或異地註冊登記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參加我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管理。
第三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會同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負責指導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是指物業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對物業服務企業從事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信用信息進行採集、記分、評價,確定其信用等級的活動。
信用評價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合法和審慎的原則,依據《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確保信用評價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企業信用評價在規範物業服務中的作用。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是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形成的能夠用以評價其信用情況的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二章信用信息採集
第六條 信用信息的採集,是指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信息進行徵集、分類、記錄、存儲,形成反映、評價物業服務企業經營情況的信用信息記錄的活動。信用信息採集渠道主要包括物業服務企業自行申報;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主動採集;各社區(村)居委會、各小區業主委員會(非住宅項目管理方、房地產開發企業)和業主提供。
第七條 信用信息的採集、錄入應當遵守下列原則:
(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如實、及時申報信用信息,並對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
(二)信用信息採集應當客觀、公正、嚴謹、及時,保守國家祕密、保護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
第八條 信用信息的採集按以下規定進行:
(一)基本信用信息
基本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採集申報,主要包括:
1.物業服務企業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在辦理工商註冊登記15日內申報企業名稱、企業地址、企業性質、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主要發起人、企業人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營業範圍、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及其他有關信息。
2.物業從業人員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15日內申報物業從業人員姓名、性別、身份證號、工作崗位、職務、學歷、執業資格證書、聘用合同、聯繫電話及其他有關信息。
3.物業服務項目信息:物業服務企業應在簽訂物業服務合同15日內申報物業服務項目名稱、項目地址、項目類型、項目户數、項目面積、車位數、項目主管、合同期限、收費標準及其他相關信息。
(二)良好信用信息
良好信用信息由物業服務企業採集申報,主要包括:
1.納入守信紅名單管理的文件;
2.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和市直相關單位的表彰文件、榮譽證書、獎牌;
3.取得突出管理業績的證明材料;
4.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攬住宅小區項目的物業服務合同;
5.其他證明材料。
(三)不良信用信息
不良信用信息由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主動採集,主要包括:
1.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文件;
2.市物業管理部門、各街道(鄉鎮)和市直相關單位下發的行政執法檢查書面通報、整改通知文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法律文書;
3.人民法院、仲裁機構出具的物業服務企業需承擔責任的已生效判決書、裁決書等法律文書;
4.經查證屬物業服務企業主要或全部責任,且未妥善解決的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曝光等問題;
5.其他違法違規以及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行為。
第九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記錄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的,應當通過書面通知或郵寄等方式告知相關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企業對不良信用信息記錄有異議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物業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申請,並提供相應證據,逾期視為認可。
物業管理部門應在收到書面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核查。經核查異議不成立的,維持原記錄;經核查異議成立的,及時更正原記錄。核查結果應當書面反饋相關物業服務企業。
第十條 信用信息採集按規定記入檔案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規定程序審批,不得擅自修改、增減、刪除。
第十一條 本市註冊物業服務企業在外地經營或在外地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其在外地的信用信息不記入本市信用信息記錄。異地註冊物業服務企業來本市經營或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的,限採集其在本市的信用信息記錄。
第三章 信用等級評定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採取即時評價和定期評定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分級評定、動態管理。
(一)即時評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月底按時申報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市物業管理部門應當每月主動牽頭採集企業不良信用信息,並將確認後的企業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記入檔案。
(二)定期評定。由各街道(鄉鎮)、市物業管理部門分別牽頭組織對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季度和年度考核。並於每年7月初評定上半年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排名,每年1月初評定上年度全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
1.季度考核。每季度末,由各街道(鄉鎮)牽頭,各社區(村)居委會組織各小區業主委員會(或非住宅項目管理方、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召開業主代表座談會、徵詢業主意見和接受業主來信來電來訪等方式對各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附件2)以街道(鄉鎮)為單位報送市物業管理部門彙總。
2.年度考核。由市物業管理部門牽頭,聯合各街道(鄉鎮)、市直相關單位組成考核組,每半年組織一次對我市從事物業服務的物業服務企業進行信用評價考核,年度組織進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
3.考核標準。季度考核、年度考核均應按照《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對各物業服務企業的工作情況進行綜合評分。具體評分比例為:季度考核佔40%,年度考核佔60%。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採取信用分值綜合評分制,信用基準分值為100分。並實行加減分制,按照年度得分評定信用等級。信用分值=信用基準分值-不良信用分值+良好信用分值。記分週期為12個月,從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記分週期屆滿,次年重新記分。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分值評定按照《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執行。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根據已記錄、確認的企業信用信息確定,並按照各自得分高低進行排名。信用等級劃分為優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個等級,分別表示企業的信用程度,具體標準如下:
信用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以及被納入守信紅名單管理的,為優秀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A;
信用分值在80分以上(含80分)100分以下的,為良好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B;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上(含60分)80分以下的,為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C;
信用分值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以及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的,為不合格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為D。
第十五條 基本信用信息超過15日未申報,或基本信用信息發生變更超過15日未申報變更的,在企業信用分中扣分。
良好信用信息當年度未申報的,不得轉入下年度追加記分。
不良信用信息減分採用當年的數據,原記分記錄作為歷史數據保存在企業信用信息檔案中備查。物業服務企業對已記錄不良信用信息進行整改後,可向市物業管理部門提出撤銷記錄的書面申請。物業管理部門經考察驗收後,對已完成整改的,可撤銷記錄。對未完成整改的,在當年信用等級評定時予以信用扣分。當年沒有完成整改的扣分事項轉入下一年度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六條 各街道(鄉鎮)在季度考核中,發現物業服務企業服務完全不到位、管理嚴重缺失、與業主矛盾突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書面報送市物業管理部門。經核查屬實後由物業管理部門出具《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予以信用扣分。
第十七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在主動採集物業服務企業不良信用信息時,應當徵求各街道(鄉鎮)及市直相關單位的意見。各街道(鄉鎮)及市直相關單位對物業服務企業的依法查處或通報情況,由市物業管理部門按規定進行信用扣分。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被納入守信紅名單管理後,處於有效期且有效期超過半年以上的,當年度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優秀(A)級。
物業服務企業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管理後,處於有效期且有效期超過半年以上的,當年度信用等級直接評定為不合格(D)級。
第四章 信用等級管理
第十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評定後,市物業管理部門應發放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證書(附件3),由企業在企業或項目所在地顯著位置上牆公示。
第二十條 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作為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項目參與評先評優、招投標等活動的重要依據。根據物業服務企業不同信用等級,實行差異化分類管理,實施守信聯合激勵、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一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優秀(A)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優先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政府採購管理、項目招投標管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物價收費審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各街道(鄉鎮)進行推薦;
(二)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4分;
(三)在省、長沙市、瀏陽市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4分;
(四)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五)優先推薦評定為省、長沙市、瀏陽市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六)優先推薦納入地方政府扶持企業名錄;
(七)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優先考慮。
第二十二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良好(B)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可享受以下支持措施:
(一)可向市社會信用管理、政府採購管理、項目招投標管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物價收費審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各街道(鄉鎮)進行推薦;
(二)參加物業服務項目招投標的,在評標總分基礎上加2分;
(三)在省、長沙市、瀏陽市物業管理示範項目評審總分基礎上加2分;
(四)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隨機抽查;
(五)可推薦評定為省、長沙市、瀏陽市優秀物業服務企業;
(六)可考慮推薦納入地方政府扶持企業名錄;
(七)國家和地方有相關優惠扶持政策或者創先評優活動的,予以考慮。
第二十三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合格(C)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一年內實行以下引導措施:
市物業管理部門加強對其業務指導監督,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專業化、規範化管理,進一步強化誠信意識,改進服務,不斷提高物業服務質量水平。
第二十四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不合格(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信用等級公佈之日起一年內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實行約談警示制度。市物業管理部門約談物業服務企業法定代表人和經營負責人,責令限期整改,並通報市社會信用管理、政府採購管理、項目招投標管理、企業工商註冊登記、物價收費審批、人民銀行、人民法院等部門和各街道(鄉鎮);
(二)列入行業重點監管對象,增加對該企業的“雙隨機,一公開”執法檢查頻次;
(三)對企業申報的信用信息材料實行全面檢查;
(四)取消參與行業各類評先評優和獎勵資格;
(五)開具企業信用證明時註明上年度信用等級。
第二十五條 對於信用等級為不合格(D)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在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四條進行懲戒的同時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企業存在違法違規情形,被吊銷工商營業執照的,應在吊銷之日起15日內退出所接管的全部物業服務項目並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二)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的有關情況,記入物業服務企業主要管理人員不良信用檔案,存留期為五年。
第五章 信用信息檔案管理
第二十六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通過官網、微信公眾號或縣(市)級以上新聞媒體、“信用長沙”網站等平台定期向社會公佈全市物業服務企業的信用評價排名和年度信用等級評定結果情況,提高社會公眾知曉度。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信用信息記錄按下列規定的期限保存:
(一)物業服務企業未註銷前,基本信用信息長期保存;
(二)良好信用信息自記錄之日起保存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自記錄之日起保存5年。
第二十八條 符合下列規定的,信用信息保存期限可以調整:
(一)縮短保存期限。物業服務企業已經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糾正了違法違規或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且保存期間未發生新的不良行為記錄的,可向市物業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縮短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短不得少於6個月。
(二)延長保存期限。物業服務企業拒不履行生效的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的,或違法違規、違反物業服務合同行為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以及在保存期限內再次發生不良行為記錄的,市物業管理部門可以延長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10年。
第二十九條 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有關單位行政處罰決定變更或撤銷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及時向市物業管理部門提出變更或者撤除該不良記錄的申請。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 市物業管理部門從事信用評價管理的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不得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違者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十一條 物業服務企業弄虛作假、偽造更改企業信用信息,影響半年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排名和年度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定結果的,經查實,取消相關排名和信用等級評定結果,並納入我市物業服務行業失信黑名單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有效期為五年。
附件:1、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2、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季度考核表
3、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年度信用等級證書
附件1: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
項目 | 信 用 信 息(分值項號) | 計分標準(分) | 備註 | |
基本 信用 信息 | 基準分值 | 及時完成信用信息採集上報(1) | 100 | |
經歷分 | 經營時間(2) | 10年及以上得3分;6-9年得2分,2-5年得1分,2年以下不得分。 | | |
業績分 | 物業服務企業通過質量管理體系(ISO)等體系認證的(3) | +4 | ||
物業項目管理總面積(4) | +3/30萬㎡ | 累次 加分 | ||
老舊小區(2000年1月1日前建成使用)或保障性住房管理面積(5) | +1/5萬㎡ | |||
管理3種以上類型物業(如多層住宅、高層住宅、別墅、辦公樓、商業、酒店、工業廠房等)(6) | +1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住宅小區管理 | 每承攬一個住宅小區服務項目(7) | +1/個 | 累次 加分 |
社會公益行為 | 慈善救助捐贈(8) | +1/10萬元 | ||
社會公益捐贈(9) | ||||
其他公益行為(10) | ||||
企業或負責人當年獲得榮譽稱號 | 國家級表彰(11) | 企業榮譽+10,負責人榮譽+8 | 按項目數量累計加分,同一項目同一獎項按最高榮譽計算一次 | |
住建部、省級表彰(12) | 企榮譽業+6,負責人榮譽+5 | |||
省住建廳、長沙市級表彰(13) | 企業榮譽+4,負責人榮譽+3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企業或負責人當年獲得榮譽稱號 | 長沙市住建委、瀏陽市級表彰(14) | 企業榮譽+2,負責人榮譽+1 | |
市物業管理部門、市直相關單位、各街道(鄉鎮)表彰(15) | 企業榮譽+1,負責人榮譽+0.5 | |||
項目當年獲得物業管理示範住宅小區(大廈、綜合) | 國家級表彰(16) | +10 | ||
住建部、省級表彰(17) | +6 | |||
省住建廳、長沙市級表彰(18) | +4 | |||
長沙市住建委、瀏陽市級表彰(19) | +2 | |||
市物業管理部門、市直相關單位、各街道(鄉鎮)表彰(20) | +1 | |||
先進 典型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國家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1) | +4 | (可按宣傳報道次數累計加分,但同一先進典型被各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的,以最高等級加分,不重複累計) |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省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2) | +3 |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長沙市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3) | +2 | |||
企業先進典型當年被縣(市)級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對物業行業發展具有正面、積極意義的(24) | +1 | |||
業主 表揚 | 當年受到5名以上業主表揚的(以表揚信、錦旗等形式)(25) | +0.5 | 不同項目可累次加分 | |
當年受到10名以上業主或者業主委員會表揚的(以表揚信、錦旗等形式)(26) | +1 | |||
交流 互動 | 當年組織業主開展社區文化體育活動累計達三次以上的(27) | +2 | ||
業主年度測評滿意度達到80%以上的(28) | +6 | |||
良好 信用 信息 加分 | 創新 發展 | 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創新物業服務模式,有智慧物業管理項目(29) | +1 | 智慧物業管理總面積超過5萬㎡的,超出部分每增加5萬平方米加0.5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5分 |
不良信用信息減分 | 違法 違規 行為 | 因物業服務企業原因造成10人以上集體上訪(30) | -3/次 | 不同行為 可累次扣分 |
業主有效投訴,不及時處理投訴(31) | 有效投訴-0.5/次; 不及時處理-1/5天 | |||
擅自改變物業服務用房用途的(32) | -3 | |||
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進行利用經營的(33) | -2 |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申請、支付、使用程序不規範的(34) | -4 | |||
物業專項維修資金未專款專用的(35) | -6 | |||
未能履行(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內容、降低物業服務質量和標準的(36) | -2/項 | |||
未按規定切實履行前期物業承接查驗義務的(37) | -4 | |||
未按規定辦理物業服務合同備案手續的(38) | -1/次 | |||
未經業主同意,物業服務費預收期限超過六個月的(39) | -1 | |||
對業主或者使用人的違法違規行為未予以勸阻、制止或未及時報告有關行政執法管理部門的(40) | -2/次 | |||
未依法依約履行物業公共秩序維護義務,導致羣發性失竊事件、治安事件等發生,致使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41) | -6/次 | |||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 違法 違規 行為 | 企業相關崗位管理人員未取得執業資格證書或者滿3年未參加繼續教育的(42) | -2 | |
未按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公示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項目、計費方式、收費依據和標準的(43) | -2 | |||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經營收益未按規定單獨建賬並定期公佈收支情況的(44) | -2 | |||
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服務企業不移交物業服務用房和有關資料的(45) | -4 | 不同行為 可累次扣分 | ||
被解聘的物業服務企業拒不退出或延遲退出物業管理區域的(46) | -3/5天 | |||
管理服務規章不健全,未制定安全防範應急預案或雖建立預案但未進行定期演練和落實的(47) | -2 | |||
採取中斷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方式限制或者變相限制專業服務的(48) | -1/次 | |||
對各類因業主需要為業主提供配送、搬家、維修等服務進入住宅小區臨時停放的車輛未超過半小時的車輛收取停車費的(49) | -1/次 | |||
未與業主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未將裝飾裝修禁止行為明確告知當事人的(50) | -2 | |||
未定期巡查裝飾裝修現場的(51) | -2 |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技術資料及保養記錄的(52) | -3 | |||
允許大型車輛、載有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和危險化學品的車輛進入住宅小區的(53) | -2/次 | |||
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維修和養護電梯、鍋爐等特種設備,並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的(54) | -6 | |||
電梯運行中因故障引起人員被關時,物業公司電梯管理人員或委託的電梯維修專業單位未及時趕到現場進行處理的(55) | -4/次 | |||
電梯、鍋爐等管理人員未取得特種設備作業證書的(56) | -2 | |||
未在電梯轎廂內張貼有效的電梯檢驗標誌、安全注意事項、警示標誌、使用管理單位名稱、維保單位名稱及其救援電話的(57) | -3 | |||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 違法 違規 行為 | 未與電梯維保單位約定,建立電梯日常維護保養管理工作制度,影響電梯質量和正常運行的(58) | -3 | |
未按規定組織消防宣傳、教育、演練和檢查的(59) | -2 | |||
未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機構維修和養護消防設施的(60) | -4 | |||
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經營負責人、主要股東因執行企業職務行為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61) | -5 | |||
未經同意,泄漏、披露、使用應當保守的業主或使用人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62) | -3 | |||
發生安全事故時,未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或未協助做好救助工作的(63) | -4 | |||
存在侵佔綠地、違法搭建建築物等行為的(64) | -4 | |||
企業受到各級行政部門處罰的(以處罰決定書認定)(65) | -5/件 | 不同行為 可累次扣分 | ||
企業受到各級行政部門通報批評的(以文件認定)(66) | -4/件 | |||
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各級行政部門作出的生效行政處罰決定的(67) | 拒不執行的,-10/件;拖延執行的,-5/件•月 | |||
拒不執行或拖延執行生效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的(68) | 拒不執行的,-10/件;拖延執行的,-5/件•月 | |||
與業主、物業使用人發生言語、肢體等衝突,引起不良影響的(69) | -3/次 | |||
不良現象被媒體曝光,或者經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查證屬實的不良行為,逾期未整改的(70) | -2/件 | |||
物業從業人員和物業服務項目基本信息超過15日未申報的(71) | -2/5天 | |||
勞動用工行為不規範,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未及時妥善處理的(72) | -4/件 | |||
保潔不到位,存在衞生死角的(73) | -2/次 | |||
落實文明創建及垃圾分類工作不到位的(74) | -2/項 | |||
不良 信用 信息 減分 | 違法 違規 行為 | 未按規定建立、保存在物業服務活動中形成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的(75) | -3 | |
干涉、阻擾、操縱業主籌備召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76) | -5/次 | |||
市物業管理部門檢查時,項目主管連續兩次不在崗的(77) | -1/2次 | |||
未按要求及時報送物業統計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的(78) | -0.5/天(最高不超過5分) | |||
未報送物業統計報表或其他相關資料的(79) | -2/次 | |||
虛報、瞞報、錯報、漏報統計報表數據信息的(80) | -2/次 | |||
不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組織調查或者開展其他工作的(81) | -2/次 | |||
不按規定參加市物業管理部門、街道(鄉鎮)或市直相關單位組織的會議、學習或其它活動的(82) | -1/次 | |||
經認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83) | -2/件 |
附件2: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評價季度考核表
( 年 季度)
序號 | 物業服務企業 | 服務小區數 | 建議加分項 | 加分值(彙總數) | 建議扣分項 | 扣分值(彙總數) | 總得分 |
注:建議加扣分項為《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信用等級評價評分標準》(附件1)中第15、20、25-28、30-37、39-41、44-52、54、61-64、69、73-76、82項可由小區業主委員會(或非住宅項目管理方、房地產開發企業)掌握的信用信息項。
街道(鄉鎮)(蓋章): 負責人簽字:
附件3:
瀏陽市物業服務企業 年度信用等級證書
編號:
企業名稱:
企業地址: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法定代表人:
經營負責人:
信用等級: ( )級
瀏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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