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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精選法官實習總結範文3篇

一個優秀的法官應該具備在事實和法條自由穿插的能力,熟練掌握從大前提確定小前提所需要查明的事實,下面由本站小編和大家分享2022精選法官實習總結範文3篇,以供參考。

2022精選法官實習總結範文3篇

法官實習總結1

自今年六月份辦案以來,本人共辦理了10件民事案件,雖然只有區區十個案件,但使得我對於初任法官辦案工作有了許多新的認識:法官辦案不僅僅是經過某種固定的儀式,而是通過案件的審理髮現事實,準確適用法律,並通過對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充分衡量,作出判決的結果的一系列複雜的司法活動的總和。實踐出真知,只有通過漫長的實踐,才能熟練掌握司法活動的技能,鍛煉出敏銳的職業敏感,運用法律解決案件,為當事人鈍化矛盾,解決糾紛提供有效的司法服務。在實習階段即將結束的時候,我個人對本人實習階段的所學作出如下總結:

1、審與判的關係。

審判活動是人民法院所有訴訟活動的核心,從邏輯上講,可以分為兩個部分,一個可以理解成審明事實,另一個可以理解成判決結果。就司法活動而言,查明事實是基礎,形成判決結果是法官運用法律進行裁判的過程。我以前總是將事實審理與適用法律相區別開,實則這種理解是錯誤。當我們初步接觸一個案件的時候,我們首先得閱讀訴狀瞭解案件中原告的訴求以及支援其訴求的事實,然後根據被告的答辯狀,有時可以發現相反的事實,而兩者所稱的事實如果相反並對訴求是否成立具有決定性作用時,那麼是我們需要通過庭審調查查明的。其過程充滿了運用規則的判斷,從對請求權基礎的剖析,再到案件事實的理解以及歸納出爭議焦點等,最後確立待證事實,都是一個運用法律規則進行思維的過程。對於案件中的事實無法查清的,則需要通過運用證據規則,對案件事實進行總結,對舉證、質證過程的結果進行分配,因而,在審理事實的過程中,仍會運用到法律。一個優秀的法官應該具備在事實和法條自由穿插的能力,熟練掌握從大前提確定小前提所需要查明的事實,然後在庭審中查明事實,最後運用法律規則進行裁斷。

2、調與判的關係。

調解與判決正如一個硬幣的兩面,兩者有著極強的聯絡,又有顯現出截然相反的特點。我以前存在一個錯誤的認識:調解其實就是要讓一方對於自己的訴訟利益進行讓步,而判決卻是對當事人權益的一種全面保護,為什麼捨棄強而有力的判決,而尋求調解解決案件呢。在實踐中我知道了,在中國傳統文化中,“尚和”的理念一直影響我們到了今天,正所謂一世官司三世仇,如果有和解的可能,大部分老百姓是不願意將官司到底的。其次,在商業活動中,很多案件雖然按照法律規則判決,結果符合法律的規定,但是很多利益卻得不到充分的考慮,如果生硬地判決則可能產生其他糾紛,而當事人願意在訴訟接受調解,則是其理性地衡量利益作出調解的合意,應予尊重。那麼一個法官究竟在調解與判決如何選擇呢?曾經看過一部關於宋魚水法官的電影,她說調解與判決哪樣有利於當事人,就選擇哪樣。從職業目標上講,當代法官審理案件不能僅僅追求一個判決結果,而是應當最大可能地實現鈍化矛盾,案結事了。我們在從事司法實踐的時候,有時我們去當事人住處送達訴狀和應訴通知書等材料時,一開始很多當事人態度都很牴觸,可是當我們說我們過來是為了幫助他們化解矛盾,調解糾紛的,當事人的態度就會發生很大轉變。在中國古代,司法官員被民眾稱為大人,清如鏡明如水的大老爺,其高尚的道德和人格能夠使得爭議雙方都服從其司法安排,其司法智慧在今天仍有用武之地。然而調解與判決之間的關係遠遠沒有這麼簡單,在實踐中發現,調解要實現雙方利益均衡的狀態,往往需要案件的事實清楚,訴訟主張經過激烈的碰撞以後才能達成,而這都是為判決作出作準備的。那麼在訴訟過程的前一部分,調解與判決的區分並不是那麼明顯,判決是調解達成的保證,以判決的姿態達成調解的效果可以說以司法的威嚴實踐息訴寧事的效果。

3、庭審查勘的技巧。

正如上面所說,審判審判先審後判。查明事實是基礎,而我們雖為科班出生,但涉世未深,遇事經驗猶顯不足。查勘事實需要我們在部分了解案件事實的基礎上,發現當事人言語上的虛假,審明案件事實。經過實踐我認為,庭前準備異常重要,我們通過庭前準備可以先閱讀訴狀,瞭解原告當事人的訴求及訴由,以及當事人所提供的證據,再通過被告提供的答辯狀,發掘不一致的地方。通過訴由分析,可以瞭解矛盾產生的基本原因,對於證據的分析,可以印證當事人所稱之事由。但是在庭前中需要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的是原始證據還是傳來證據,直接證據還是間接證據,對案件的證明力究竟有多少,這些在庭審前大致心裡有數則可以在庭審中把握大致方向。除此之外,我們還應對證據的證明的內容進行分析,以借貸糾紛為例,欠條的內容如借款人,時間,數額以及訴狀答辯狀裡面所稱的借款形成的原因和借款本金數額變動的事實進行一一查實,一一對照印證,發現一絲疑惑都需要在庭審中發問查明。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借貸糾紛中,可能被告並不會到庭,在這種情況下對於事實的查清,具有很高難度,一定要在庭審中就案件的證據進行認真仔細的核對,並在庭審筆錄中加以記錄,避免出錯。

4、正確地對待證據。

證據是當事人在訴訟中取勝的關鍵,是訴訟之王。那麼如何對待證據,如何查實案件事實是從事審判實踐所面臨的一個重要問題。曾經辦理的一起繼承權確權糾紛裡,因為繼承之房屋有數十年之歷史,無任何房屋產權證明,且向法庭提交的證據均為言辭證據,那麼能否作為定案依據,依法確認原告對房屋的確權要求。從證據的證明力角度分析,當事人提供的都是言詞證據,而且房屋的形成年代久遠,房屋的實際建造者均已過世,證人所提供的證言也僅能說明一個事實,無法考證,系孤證,此種證據效力較低,故法院不能支援原告訴求。後來經過我們大量的協調工作,原告與被告之間就補償達成協議,雙方達成調解。在這裡,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協調工作無處不在,當訴訟過程中隨著證據的出示,雙方對於訴訟過程中的狀態就會有重新評估,對自己訴訟結果(可得的利益)進行謹慎衡量,就有可能達成協調一致的結果。我們庭長所辦理的一起行政案件中,對我也是非常有啟示的:這是一起不服勞保局的工傷認定案件,原告認為勞保局未向其依法送達工傷認定權利告知書,這點對於認定勞保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具有關鍵性作用。

原告在庭審提供其所經營的金江水暖經營部已經歇業,其所從事的是安華衛浴的店面的事實,而第三人所提供的認定工傷的主要證據是一份關於勞動關係的證明上面蓋有金江水暖的印章。後來,我們經過到工商登記部門調取證據,發現金江水暖並未登出,而且每年進行年檢,原告所經營的安華衛浴僅僅是產品的品牌並非有獨立資質的經營部,雖然工商登記上的經營地點與原告實際經營地點不一致,但是原告與登記地點的經營業主是親戚關係,勞保局向其送達的法律文書,其親戚已經代為轉交。在證據面前,原告已經認識到謊言被拆穿,於是在行政訴訟階段就答應給第三人工傷賠償,主動要求撤訴。通過這兩個案件我們可以認識到,證據不僅具有認定案件事實的作用,同時也是迫使弱勢一方要求其作出讓步達成調解的一件重要武器。以上是我在實習階段的所學的心得,但是在實踐中我發現自己仍然有諸多不足:

1、實踐經驗較差,辦案思路不明晰,拿到一個案件有時候不知從哪裡下手,審查訴狀不仔細,對法律關係理清不到位,沒有形成固定的思維慣例,不能及時不發現問題;

2、對於證據審查,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敏感性不強,對於案件事實和證據之間的聯絡的確定度把握不高,沒有形成對證據的種類及效力分析與訴求之間聯絡形成固有模式。應當說,我身上存在的問題很多,但以後實踐的路很長,需要慢慢去體會,慢慢去提高。

法官實習總結2

作為政法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須把人民滿意不滿意做為衡量工作的重要標準。在“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實踐活動中,廣大法官要自覺做到“想為人民、能為人民、真為人民”,最終把“為人民”的各項舉措化為人民群眾的深切感受,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到滿意。

一、要讓人民群眾滿意於公正

無論是過去還是現在,人民群眾對公正的價值追求是永恆不變的。當前,在改革發展持續深入、各種矛盾不斷凸顯的新形勢下,人民群眾對公正的訴求越來越強烈,對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維護公正的要求越來越迫切。人民法官為人民,歸根結底要通過審判執行工作,徹底解決這些問題。一方面,要確保實體公正。“法律是善良與公正的藝術”。人民法官執法辦案,必須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既尊重法律事實,又尊重客觀事實,努力使依法作出的判決與依道德作出的判斷有機統一起來。另一方面,要確保程式公正。堅決防止重實體輕程式的不良傾向,嚴格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式,堅持平等對待當事人,確保各方當事人的訴權得到充分保護。再一方面,要確保過程公開。“公正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過程不公開,人民群眾就無法對審判活動和結果做出客觀、正確的評價。要通過立案、審判和執行的全過程公開,充分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贏了讓其感到“贏得堂堂正正”,輸了讓其感到“輸得明明白白”,真正讓人民群眾深切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二、要讓人民群眾滿意於高效

遲到的正義非正義,不講效率的司法不是公正的司法。現代社會是一個講效率的社會,時間就是金錢,效率就是效益。具體到法院工作中,人民群眾容不得司法活動拖沓冗長,不允許訴訟過程曠日持久,特別是對個別案件久審不結、久調不決、久執無果等問題,人民群眾反映尤為強烈。廣大法官要切實增強效率意識,不斷加快辦案節奏,及時滿足人民群眾的訴訟要求。

一是要加強審判管理,重點加強流程管理,堅決杜絕超審限、超期羈押等現象,在提高審限內結案率的基礎上,想方設法讓當事人少等待一天。

二是要強化訴訟調解,進一步提高調解效率,按照合法、自願原則,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切不可因工作失當,誤了最佳時機。

三是要簡化辦案程式,儘可能適用簡易程式,積極探索民事小額案件速裁和一審終審制度,在依法辦案的同時,堅持避繁就簡,用最快捷的方式滿足群眾最迫切的訴求。四是,要加大執行力度,著力構建執行聯動威懾機制,以最快的速度維護法律的嚴肅性,維護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

法官實習總結3

為期八個月的法官初任培訓校外實習階段轉瞬即逝,按照實習安排,我在安徽省鳳臺縣人民法院馬店人民法庭實習。實習期間,我在認真學習理論知識的同時,重點學習了審判與調解技巧的掌握和民事與執行案件的審理與執行。

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主要包括庭前準備、開庭審理、主持調解、評議案件、擬製法律文書等五個部分。其中還包括很多繁瑣的事物,如裝訂卷宗、貼上票據封條、法律文書的送達等等,這些都一樣要細緻耐心。這期間實習指導老師在辦案過程中對我的指導,使我受益匪淺。2014年9月,指導老師蘇悅庭長處理了一起原告王某與李某離婚案件,王某已是第二次到法院起訴與李某離婚。案件一到法院,王某就哭著說:“蘇法官,請給我作主,這一次就是死我也要離婚了”。第二天,李某就氣勢洶洶地跑進法院說:“我堅決不同意離婚,誰判決離婚,我就同王某同歸於盡。”面對情緒激動的兩個當事人,蘇悅同志經過多次接待,發現他們確實感情不合,王某多年在外打工,雙方不在一齊共同生活,夫妻關係已名存實亡。李某認為夫妻雙方過了這麼多年,子女都快長大成人了。另外李某覺得王某好像在外打工期間有了其他女人,所以李某表示就是拖死對方,也不離婚。案子的重點就是做好李某的思想工作,慢慢勸其同意離婚。蘇悅耐心聽取李某的傾訴,多次與其長談,勸其樹立自強自立的觀念,只要自己振作起來,將來一定還能找到更合適的意中人,再建幸福家庭,並數次和其子女對話,說明父母長期不和,維持這種名存實亡的關係對雙方均是痛苦,勸其振作起來。在他的耐心勸導下,雙方最終平靜地協議離婚

了。一枚不穩定的“定時彈”被拆除了。這使我明白耐心調解是一個法官必須具備的素質,更是處理案件的最佳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