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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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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複議申請書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寫明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聯絡電話等資訊。下面是本站小編為大家精心整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三篇,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歡迎閱讀與借鑑,感興趣的朋友可以瞭解一下。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三篇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1

  申請人: ,男,19 年 月 日出生,漢族,住址: 身份證號

  被申請人 :牡丹江市交通指揮中心

  申請事項

  1、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2、依法認定申請人無責。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不服被申請人___年2月 日作出的第 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申請重新對責任進行認定,事實與理由如下:

  申請人與 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

  1、 被申請人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故成因與事實不符。經《痕檢鑑定書》的確認,申請人的計程車___ 據 年 月 日 時許當時出事現場的事實部分,申請人的車輛順著東 條路直行,由於天冷路滑,申請人行駛緩慢,這時, 準備自西向東橫穿東 條路,由於 年事已高,申請人特別注意與__ 保持一定的距離,待申請人從 身邊駛過,發現 不見了,然後下車檢視。申請人馬上就將 扶起,__便側臥在申請人車輛的後側右部,這就是《痕檢》 的真正形成原因。

  2、《痕檢》的塵土刮擦,並不能確認就是申請人的車輛撞擊__ 所致。塵土刮擦的部位在車輛的後部,根據申請人與 的行走方向而論,就是申請人刮撞到 的話,也應該是在車輛的右側,而不是在車輛的後部,只有在追尾的情況下才能出現這樣的後果。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十七條“當事人沒有違章行為或者雖有違章行為,但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無因果關係的,不負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申請人與__受傷沒有因果關係。因此,被申請人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的事故成因不合常理,對申請人應負全責的認定不能成立。

  3、__摔倒,是自己所為。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為。據現場目擊者稱,__在___年6月時,也發生了同樣的撞車事件,並且結合本案的案情,__的行為就是惡意“碰瓷”,是故意製造交通事故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申請人與 之間不屬交通事故,申請人無責。為保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維護正常安全的交通秩序,特提出重新認定申請,請查明事實,依法支援申請人的請求!

  此致

  黑龍江省交通廳

  申請人:

  ___年二月二十三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2

  申請人:__縣__中板廠,住所地:__縣__鎮__號。

  負責人:___,職務:廠長。

  被申請人:__縣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

  負責人: ,職務:局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__年12月2日作出的__字[__]__號關於認定___為因工負傷的決定,現依法提出複議申請。

  複議請求:

  一、請求複議機關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_人勞社字[__]__號關於認定___為因工負傷的決定;

  二、請求複議機關依法作出___的受傷不屬於工傷或不視同工傷的認定決定。

  事實與理由:

  一、___的受傷不符合認定為工傷的條件。

  (一)___並非是在工作時間受傷。申請人生產工人實行計件工資,開工受天氣及原材料影響,工作時間是不確定的,開機才能開工,開機時間就是生產組工人的工作時間,不開機就不是工作時間。__年10月8日上午___受傷當時,___所在的生產組因為機長___去維修機器,完全關閉了旋切機,並未開工,___住在廠內,尚處於休息狀態,並不是在工作時間受傷。

  (二)___在廠內受傷並不等同於《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在工作場所內受傷。___吃住均在廠內,只要他呆在廠內,他的任何受傷都是在廠內,如果不分清具體情況就一律認定是在工作場所受傷是不符合法律基本原則和精神的,也是極不公平和極不科學的。

  (三)___受傷並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

  1、工作是按照用人單位的安排完成一定勞動並能創造勞動價值的行為。申請人有嚴格的崗位分工,任何人不得越崗操作,___的工作崗位是鋸木,而不是切板,___剛到申請人廠裡工作20多天,根本就不會操作旋切機,申請人更不會安排___操作旋切機,___擅自操作機器的行為屬嚴重違紀行為,其行為不是為了工作,不能創造勞動價值,反而是破壞申請人生產的行為。

  2、___開機主觀上不是為了工作。申請人所有生產組都是需要相互配合的,特別是機長不開機時,生產組根本無法工作,___在沒有工作安排的情況下,擅自開機的目的顯然不是為了工作,不是為老闆加工木材,完全是為了好奇、學習等個人目的而去違規開機。

  二、被申請人認定___為因工負傷證據不足,程式嚴重違法,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一)被申請人所依據的證據僅是幾個不明身份的人的證詞,所有證詞雷同,其證人據申請人調查均與___存在親屬等利害關係,完全是刻意捏造事實、信口雌黃、惡意串通,證詞不可信,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二)被申請人未向申請人作任何調查,甚至連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及管理人員都沒有聯絡,直到看到被申請人的認定書,申請人及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才知道被申請人已經啟動了工傷認定程式,被申請人僅憑___等人的一面之詞就輕率認定,是嚴重違反法律規定的。

  (三)被申請人在向___等人單方調查核實的過程中經常只有一人進行,嚴重的違反了《工傷認定辦法》第十一條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綜上所述,___的受傷並不符合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條件,其受傷完會是自己的過錯造成的,應當自行承擔全部責任,被申請人認定___為因工負傷的決定沒有任何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程式嚴重違法,嚴重偏袒___一方,應當予以撤銷,請求複議機關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重新作出認定,支援申請人的全部複議請求。

  此致

  __縣人民政府

  申請人:__縣__中板廠

  二oo 年 月 日

行政複議申請書範文3

  申請人:我

  被申請人:張金偉

  申請行政複議的請求:

  請求撤銷編號no:119040531gano:152103351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

  事實和理由:

  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本人將車牌為魯____車停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十餘米處,臨時接人上車,在即將驅車離開的時候被交警警車攔下。當時一民警未表明身份,直接說:“駕駛證,行車證,有保險嗎?”本人將證件交出,出面的兩位警察二話不說拿了證件,轉頭就走。本人急忙上前詢問理由和表示需要開車回鄉下老家吃午飯,希望取回證件。民警這才表示本人違章停車需要交罰款,本人在爭論時強烈表示立即駛離的意願並提出這種情況下應該先警告,民警卻說:警告不過來。而當本人指出附近另一輛違章停車在十路口拐角處為何無警察管理時,該民警這樣回答:忒忙,管不過來。本人在辯解被無視後只能交付罰款才拿回證件。該民警在沒有對本人所指的違章車提出異議的同時,除了以太忙為由推脫並沒有管理本人所指違章車,隨即開車往東面谷山路方向離去。

  (另,該民警自始自終都沒有提出讓本人駕車離開讓道路暢通,而且拿走本人相關證件的行為只能逼迫本人把車依然停在原位。該民警警車就在本人面包車前幾米處停駛,在繳納罰款時,該民警稱所在副駕駛位置不能繳納,讓本人在靠近路中心的主駕駛位置的第三名未下車民警繳納(該民警原話:南邊交不了,向北邊交去)。該民警不考慮本人和其他車輛道路安全和道路暢通問題,這種行為嚴重違背了他作為一個交警應盡的職責。)

  申請人認為:

  一、該民警的執法程式違反了11月17日公安部部長會議通過、現予釋出,自4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以下簡稱為《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第十條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款規定。

  二、該民警所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中所填違法行為程式碼為10390,處罰依據應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為《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並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該機動車拖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停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拖車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且不論民警同志所開處罰決定書所填處罰依據為《道法》第九十條,民警同志並沒有警告本人駛離,還以本人相關證件要挾本人繳納罰款。

  三、具體對照而言:

  1、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三條第三款:對違法行為的處理,應當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根據該民警開具的《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所填違法行為程式碼10390,在駕駛員在場且有駛離意願的情況下,本人被攔下且被罰款,民警對本人違法行為的處理並沒有以事實依據;

  2、該民警違反《規定》第七條第一款:交通警察調查違法行為時,應當表明執法身份。

  兩名警察不但沒有表明身份,而且在要求本人出具證件時態度極其傲慢;

  3、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十條:交通警察查驗機動車駕駛證時,應當詢問駕駛人姓名、住址、出生年月並與駕駛證上記錄的內容進行核對;對持證人的相貌與駕駛證上的照片進行核對。必要時,可以要求駕駛人出示居民身份證進行核對。

  該民警在拿到本人出具的證件後轉頭就走,並沒有核對;

  4、該民警違反《規定》第四十二條(一)(二):(一)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依據極其依法享有的權利;(二)聽取違法行為人的陳訴和申辯,違法行為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該民警不表明身份,不說明本人違法情況,以“有保險嗎?”為由索取證件,拿到證件轉頭就走。同時對本人辯解不予理睬,在本人強烈表達駛離願望的情況下仍以程式碼為10390的違法行為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嚴重違反了《規定》中簡易程式處罰的實施程式

  5、再次強調,該民警在本人在場並主動表示願意立即離開的情況下,依舊堅持開具《山東省公安交通管理建議程式處罰決定書》,與《道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不符,違背立法本意。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警號為086632、姓名為張金偉的民警於01月30日(星期日)中午12時08分許對申請人車牌為魯____車停放在大寺街與育才街十路口東面的違章停車一事的處理程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式規定》第三條第三款、第七條第一款、第十條、第四十二條(一)(二)款之規定;執法依據不符《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應認定為執法程式有嚴重瑕疵,執法依據適用不當。

  據上事實和理由,申請人望複議機關能查明事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支援本申請人的申請複議請求,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同時督促提高執法人員的執法水平。

  複議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