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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庭證人申請書8篇

申請書1.67W

申請書是表達我們訴求的文書,申請書作為一種專用書信,它的使用越來越常態化,沒有遞交申請書就很難達到自己的述求,具體應該怎麼寫呢,本站小編今天就為您帶來了出庭證人申請書8篇,相信一定會對你有所幫助。

出庭證人申請書8篇

出庭證人申請書篇1

一、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

1、要寫明申請方、被申請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企業一方除寫企業名稱外,還要寫法定代表人)、性別、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單位地址、家庭地址、電話等。

2、寫明申請事項。也就是你想主張的事項。比如,支付拖欠工資、支付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等。

3、寫明事實和理由,應敘述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時間、地點、原因、事件、方式、手段和後果等,特別是要把引發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關鍵性事實客觀地交代清楚。還有何時入職、做什麼工作、約定工資。應敘述的全面而又簡潔。

4、然後寫結束語和呈文物件。“特向貴委提出申請,請求依法裁決”、“此致 ×××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等。

5、最後落款,即申請人姓名和日期,並且手寫簽名按上手印。

二、勞動仲裁申請書範本:

勞動仲裁申請書

申請人:××,女,漢族,出生年月日,住??

被申請人:×××公司

地址:××

法定代表人:××,電話:×××

申請事項:

一、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社會養老保險費及滯納金合計18000元人民幣.

二、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醫療保險費滯納金合計20000元

三、請求依法裁決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雙倍的工資合計26000元( 20xx年1月至今)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於20xx年3月8日開始至今一直在被申請人處工作, 現擔任公司的銷售經理,雙方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關係。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今,被申請人從未給申請人交納過任何的保險,同時也未與申請人簽定書面的勞動合同。

申請人認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併為勞動者交納各類法律規定的保險, 而被申請人卻一直未給申請人交納各類保險,此行為已違反了法律的規定,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申請人曾多次要求其交納保險,但被申請人卻拒絕交納, 致使申請人的保險費用產生了高額的滯納金, 同時,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未簽定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雙倍的工資. 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利益, 現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請求裁決被申請人為申請人補交保險及滯納金並依法向申請人支付雙倍的工資。

此致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 月 日

出庭證人申請書篇2

申訴人:

電話:

住所地:

被訴人: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仲裁請求:

由被訴人承擔經濟補償金7000元。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於20--年到被訴單位上班,從事專業的拉絲工作,合同每年一簽,合同約定每月保底工資是1000元,到了20--年6月30日,被訴人關閉了拉絲車間,要求申訴人到另一個車間參加勞動,可是申訴人根本不會操作,無法適應新的工種。因此,正在履行的勞動合同發生了的變更,改變了原有工種,造成了勞動合同中止。

根據國家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新的工作,經過培訓也不能勝任工作的,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予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為按職工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現在申訴人在公司已經工作了6年,應得到7個月的平均工資。即7-1000元=7000元的補償金。在簽訂勞動合同後,被訴方一直沒有給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損害了申訴人的合法權益。勞動法規定:建立用工關係,必須要簽訂合同和辦理社會保險。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釋出)》第十條規定:

1、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2、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費或者繳納標準低於法定標準的,均為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申請人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中止勞動關係。至此,被申訴人與申訴人解除勞動關係,必須給予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申訴人根據有關規定,享有仲裁請求所述的權利。為了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特向仲裁委員會委申請仲裁,請依法公正裁決。

此致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申請人:-

--年--月--日

出庭證人申請書篇3

申請人:江蘇xxxxx有限公司,地址江蘇省xxx縣xxxx工業園區8號。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長。

申請事項:申請證人高xx出庭作證。

證明物件:證明被告上海xxxxx齒輪有限公司向申請人交付的齒輪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訴被告上海xxxxx齒輪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中,申請人與被告在20xx年11月13日簽訂《工業品買賣合同》一份,約定被告出售的齒輪按上海中船第xx設計研究院設計的圖紙規定的質量標準制造。根據圖紙的要求,齒輪的硬度需經調質處理並達到220~250的質量標準。然而使用者在實際使用齒輪後不到三個月的時間,就發現齒輪磨損嚴重,遂會同被告單位技術員張xx、上海中船第x設計研究院工程師高xx一起到現場對齒輪進行硬度測試,測得被告向原告交付的齒輪平均硬度只有165,遠遠低於約定的220~250的硬度標準。上述現場測試有全體在場人員的簽字認可,高xx作為圖紙的繪圖人及現場測試人,對被告交付的齒輪因不符合約定的硬度標準導致嚴重磨損的事實一清二楚。為查明案情事實,申請人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向貴院申請證人高xx到庭作證,證明被告違約向申請人交付不符合約定的質量標準的齒輪。

證人的基本情況:

此致

上海市xx區人民法院

申請人:

特別授權代理人:

出庭證人申請書篇4

證人證言是民事訴訟中最普遍採用的證據之一,同時也是查明案件事實、正確處理案件的重要依據。在民訴的司法實踐中,筆者發現當事人總是在開庭後,法庭調查中口頭提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並說明

證人已在外等候。一般情況下,法官為了查清事實都會予以許可,但實際上這樣的做法並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

首先,對於普通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要在舉證期屆滿十日前提出。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定》第54條規定:&l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開庭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何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r可見,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不僅要由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而且應由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這樣證人出庭作證才能規範化。

其次,對於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也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最高院《簡易程式若干規定》第22條規定:&l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和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請的期限不受最高法院《民訴證據規定》第19條第1款、第54條第1款的限制。&r最高院《民訴證據規定》中的舉證期限只適用於普通程式,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不受該規定中30日的限制。

簡易程式的舉證期限要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案件的難易程度來確定,一般根據以下幾種不同情況來確定案件的舉證期限。

情形一是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需要15天答辯期,那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13條之規定,答辯期為15天,因而舉證期限不少於15天。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舉證期限,並須要得到法院的認可,法院應當製作協商舉證期限筆錄,但協商的舉證期限不宜過長,主審法官應當考慮3個月的辦案期限,最好限制在30日內;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舉證期限協商不成,那麼,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時間一般在15日以上30日內。

情形二是被告在應訴時明確表示不需要15天答辯期的,其舉證期限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確定的期限必須在15日之內;如果協商不成,或達不成協議,可由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法院指定舉證期限應徵求被告的意見來確定舉證期限,一般限定在15日之內。

簽名:

日期:年 月 日

出庭證人申請書篇5

申請人:xxx律師

單位:xxx律師事務??

地址:xxx寫字樓xxx座xxx層

聯絡電話:

申請人依法接受被告人xxx委託和x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被告人xxx罪一案中擔任被告人xxx的辯護人。申請貴院依法通知本案的唯一關鍵證人高xx出庭作證。(姓名:xxxx,性別:xxx,身份證號碼:xxx,現住址:xxx號樓x室。電話:xxx)

事實與理由:

申請人接受當事人的委託後,對本案依法作了調查,會見了被告人xxx,並仔細閱讀了案件相關材料。申請人發現案卷材料的證言和辨認筆錄中只有xxx的言詞證據,申請人認為其證言和辨認筆錄是本案定罪量刑的唯一關鍵證據,是本案的孤證,其無法與其他證據佐證,證明被告人有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辯護律師……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第十三條規定:“辯護律師還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證人應當由人民法院通知並負責安排出庭作證。”據此,我們依法向貴院申請上述證人出庭作證,以查明案件事實,保障被告人免遭錯誤的刑事追訴和判決。此致

xx人民法院

xx律師事務??

律師:xxx

二〇xx年xx月xx日

出庭證人申請書篇6

申請人:楊__,男,漢族,19__年2月2日出生,身份證號:______x,

被申請人:__建材有限公司,地址:______。

法定代表人:徐__。

申請事項 :

1、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9級工傷傷殘補償金合計人民幣52362元。

2、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將來必然會發生的後續治療費7000元(司法鑑定書確認)

3、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在醫院治療工傷期間的伙食補助費2520元。

3、請求裁決被訴人補交申訴人於__x8年2月26日開始參保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

4、請求裁決被訴人向申訴人支付因沒有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即11月的工資賠償共計2__x0元的賠償。

5、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給申訴人經濟補償5000元(解除勞動合同時每滿一年工齡支付一個月工資給勞動者,不足六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予以補充)。

6、請求裁決被訴人支付申訴人20__年2月致20__年11月的加班工資24000元

事實與理由:

20__年2月__應聘到____建設勞務有限公司,職位為電焊工,月基本工資為__x0元,公司承諾一個月後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入職後公司以種種藉口拖延勞動合同的簽訂,也沒有為其購買職工基本社保。20__年3月凱被____建設勞務有限公司勞務派遣到____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專案工地上工作,20__年11月14日在工作過程中從高約4米處跌落致左足受傷,送__第一骨科醫院被確診為“左足跟骨粉碎性骨折”,後被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20__年6月8日被__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成勞鑑字[20__]2457號)評定為工傷傷殘9級。20__年5月3日經____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確認“被鑑定人__後續醫療費用還需人民幣7000元”。根據以下法律法規被訴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三十五條和《__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的規定被訴人應當支付給申訴人52362元的.工傷傷殘補助金(其中含: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本人工資8個月,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6個月)。

2、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定書面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起應向勞動者支付本人工資標準2倍的工資,申訴人依法應當獲得2__x0元的賠償(即11月的工資賠償)。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四十六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申訴人應當獲得兩個半的工資補償共計5000元。

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保護勞動者的合法利益,懇請仲裁委員會依法支援申訴人的主張。

此 致

__市勞動仲裁委員會

申訴人:__x

20__年6月26日

出庭證人申請書篇7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

貴院受理王__瑩與馮__威離婚糾紛一案,並決定於20__年12月18日開庭審理。

為了查明原被告感情徹底破裂、孩子馮梓宸一直由原告及其父母照顧、夫妻共同債務等事實,原告此前向貴院申請准許何__(原告的母親)和劉__(被告父母的鄰居)出庭作證。

為了查明上述事實,原告的代理律師曾經向何__、劉__、何__芳(原告的小姨)、何__花(原告的大姨)和李__(原告的鄰居)等證人進行調查,製作了相應的調查筆錄。由於在上次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時,開庭時間尚未確定,何__芳、何__花和李__均無法確定是否可以出庭作證,因此原告只申請了何__和劉__出庭作證。如今,何__花、何__芳和李__等人均表示可以在20__年12月18日出庭作證。

在離婚糾紛中,感情是否破裂、孩子歸誰撫養和夫妻共同債務,都是十分重要而且必須查明的事實。

何__芳、何__花作為原被告雙方的債權人及親戚,可以證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夫妻共同債務是否存在;而李__作為原被告的鄰居,可以證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和孩子馮梓宸的撫養狀況。他們均是查明上述事實必不可少的證人。

為此,原告再次申請證人出庭作證,請予准許。

此致

____法院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出庭證人申請書篇8

申 訴 人: 聯絡電話:

被 申 訴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電 話:

郵 編: 被 申 訴人: 法定代表人: 公 司 地址: 區 街 號

電 話: 郵 編: 請求事項

1、解除申訴人同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

2、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20_年x月至今拖欠的工資96000元;

3、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21000元;

4、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50600元;

5、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20_年1月至解除合同日拖欠的勞動保險金21000元;

6、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24000元;

7、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26404元;

8、裁令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33005元;

9、兩被訴人對上述所列各項訴請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事實與理由

申訴人自_年x月16日年起即在被申訴人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處工作,並簽訂勞動合同。20_年煙大建設集團內部調整,申訴人所在部門名稱變更為煙大建設集團第六建築安裝勞務有限公司(後變更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要求申訴人及所在部門所有工作人員同煙大建設集團第六建築安裝勞務有限公司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自20_年1月開始,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即停止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自20_年11月開始,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又開始拖欠申訴人工資,20_年,申訴人在工作期間受傷,被認定為九級傷殘,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也未向申訴人支付各項工傷福利待遇。不得已,申訴人不得不向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被訴人煙大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煙大建設集團第十六建築安裝有限公司向申訴人支付請求事項中所列各項仲裁請求。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訴諸貴委,望裁如所請。

此致

敬禮!

申請人:

__年__月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