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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宣告函3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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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版權宣告函1

本公司,xx(香港)電影有限公司關於《xxxxx》電影劇本版權所屬及出版問題宣告如下:

《xxxxx》系我司於1993年投資併發行的電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之規定,該影片以及影片劇本的著作權歸我司享有,受法律保護。

近日,有傳言稱有出版社計劃出版《xxxxx》電影劇本,在此我司特別提醒注意,我司至今未有將該電影劇本出版之計劃,任何未經我司書面許可出版、發行、修改、及以任何形式使用該電影劇本之行為均系侵犯我司之合法權利,我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特此宣告

xx(香港)電影有限公司

xxxx年4月12日

  版權宣告函2

本公司在此宣告,“xxxx”為歌手汪峰之作品版權所有公司,從即時起,任何個人及團體演唱由汪峰創作且本公司擁有詞曲權利的音樂作品,均需向作者本人、版權所屬公司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申請,如未獲得作者本人、版權所屬公司及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書面授權,在任何非公益、商業演出活動以及大型演出活動、電視晚會中演唱這些歌曲,本公司將追究法律責任。

“xxxx”在此同時懇請相關部門發揮應有作用,提高業界和公眾對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意識,對原創音樂作者的合法權益做出積極有效的維護。

xxxx音樂版權有限公司

xxxx年2月11日

  版權宣告函3

xx市xx律師事務所王軍律師接受歌手張xx的正式委託,就所謂“歌手張xx涉嫌詐騙被抓”一事,代表張xx本人正式發出本律師函及媒體宣告函,以澄清相關事實,同時表明張xx的法律立場:

一、就相關事實,張xx向本律師陳述瞭如下情況:

1、 該事件所涉舞臺劇《xxxx》為真實客觀存在的投資專案,齊xx(xx)及黃xx所屬單位(xx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均與該專案製作公司及其負責人簽訂了正式的專案投資協議,該舞臺劇專案也處於正常的前期籌備階段。該專案投資款項由相關投資方簽字支出,張xx從未私自從專案投資專用賬戶中挪用過一分錢,張xx也從未以“借款”形式向上述人員融資,更談不上詐騙。

2、張xx並未因“涉嫌詐騙出逃被抓捕或被拘留”。有關張xx被警方“以涉嫌詐騙罪立案抓捕”一事,嚴重失實。張xx出境是為了去加拿大進行業務合作溝通,且早在2個月之前就已做出了出國安排。xxxx年8月23日晚,張xx在其車輛在機場遭人惡意圍攻攔砸,張xx護照、行李及助理手機被人搶奪的緊急情況下報警,為配合警方完成對雙方的報案筆錄才去的機場派出所和建外派出所,目前,張xx本人護照及助理手機仍然下落不明。

二、根據張xx本人的陳述並經直接審閱該專案相關投資合同、款項支出憑單及製作方向齊xx(xx)及黃xx快遞發出的有關宣告,本律師初步認為:

1、本糾紛屬於專案投資引發的民事爭議,並不涉及詐騙犯罪或非法集資犯罪,公安機關也未因涉嫌犯罪對張xx採取任何強制措施。

2、相關證據顯示,該專案《製作合同書》(xxxx年9月12日簽署)一方當事人“xx”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單方要求解除合同、撤回投資的違約情形;該專案《協議》(xxxx年1月10日簽署)一方當事人“xx市華箏古韻文化藝術中心”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存在未能依據投資合同如約投資的違約情形。

3、上述兩份專案合同並不違反中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禁止性規定,屬於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對當事人雙方具有確定的約束力。

4、根據文化部營業性演出管理規定,演出活動需在演出日期3日前向文化主管部門報送演出申請材料,而該專案仍處於前期籌備中,尚未安排演出日程,不存在向文化主管部門報送演出申請的問題。

三、張xx將就此事在近期召開媒體釋出會,進一步澄清相關事實,讓媒體客觀公正地瞭解事實真相,以正視聽。

四、對於齊xx、黃xx等人歪曲事實、惡意中傷,嚴重損害張xx名譽權一事,張xx將授權本律師通過法律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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