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實用文 > 評語

貧困大學生救助體系的法理學思考

評語1.03W
貧困大學生救助體系的法理學思考
   摘要: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規模的不斷擴大,出現了數以百萬計的貧困大學生。為了使這些學生順利完成學業,保障學生的平等受教育權,我國目前已基本形成了“獎、貸、助、補、減”的國家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政策體系;
但該體系從法理學的角度卻存在權利義務不對等、效率低下等方面的瑕疵。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特困補助為輔的救助體系是我國的必然選擇。
 
    關鍵詞:貧困生;
救助;
助學貸款
 
    近年來,隨著我國高等教育規模的擴大和學生總量的快速增長,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數量有較大增加。幫助數百萬高校貧困家庭學生解決經濟困難,使其順利完成學業,是我國高等教育法的要求,也是實現教育公平的經濟基礎。
 
    一、我國高校貧困生救助體系現狀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育部、財政部等部委和各地政府一直致力於結合實際情況,積極探索、建立一種比較完善的資助高校貧困家庭學生的政策體系。《國務院關於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職業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的意見》(國發〔2007〕13號)及其配套辦法頒佈實施後,國家在高等教育階段建立起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師範生免費教育、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學費減免等多種形式的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體系。其中,解決生活費問題,以國家助學金為主,以勤工助學等為輔;
解決學費、住宿費問題,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以國家勵志獎學金等為輔。這些救助措施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無償的救助措施,這類救助措施主要包括國家助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貧困獎學金、學費減免等制度。另一類是有償的救助措施,這類措施主要是指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國家助學貸款是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學生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及生活費的銀行貸款。
 
    二、目前我國貧困大學生救助體系缺陷
 
    儘管我國目前已經基本建立了貧困大學生的救助體系,但該制度在執行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問題。比如:爭做貧困生現象、全班投票選貧困生現象、貧困補助輪流拿現象、拖欠貸款本息現象等等。這些問題如果不能很好解決,將嚴重阻礙我國貧困大學生救助體系的可持續發展。
 
    (一)現行貧困生救助體系中存在的權利義務失衡
 
    目前我國的貧困大學生的救助體系設計中仍含有大量的“免費”成份,即得到救助不須承擔義務或承擔少量義務,這在一定程度上違背了權利義務的對等關係,形成了一種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的心理。
 
    就國家助學金而言,是典型的不附帶義務的權利。要想得到這種待遇,僅需要證明自己貧窮即可。隨著大學生越來越務實,一些高校出現了爭做貧困生現象,在筆者調查過的一個班級的80%以上學生寫了困難補助申請。雖然還要有學校的認定,但認定非常困難。
 
    就國家勵志獎學金而言,是指對學習特別優秀的貧困生髮放。雖然額度較大,但只按貧困生的3%比例發放,所以其覆蓋面較小。因此,國家勵志獎學金的主要作用在獎學而不在助貧。而國家獎學金的唯一目的是獎學,不論貧困與否均可獲得,因此國家獎學金也很難在助貧方面發揮作用。
 
    而勤工助學制度,是指學校為貧困學生提供一定的工作崗位並適當提供報酬的一種制度。學校作為一個科研教學單位,本無多少崗位適合學生。一些高校的做法是把助學崗位的資金分給各個院系,而院系要想辦法去設崗,比如掃地、打水等性質的“崗位”,學校為此付出較高的報酬。所以勤工助學在實際的操作中往往會演變成把“崗位”作為載體的一種免費發放方式。
 
    (二)加重了銀行和高校的社會責任
 
    首先要明確政府應該承擔資助貧困大學生的責任,銀行、高校只是資助工作的執行者,但在目前貧困大學生的救助體系中,我們過分強調了學校和銀行的責任,這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中表現得比較明顯。銀行和其他的企業一樣,是一個贏利單位,如果助學貸款業務沒有贏利,它們自然不願意承辦,這也符合市場的執行規律。而高等院校的本質職責,是培養德智體全面發展的人才,是教育,如果讓高校在資助貧困生方面花費過多精力,必定會影響到教育的本質職責。特別是在經費緊張的情況下,讓大學在資助貧困生方面有大動作,其難度可想而知。所以儘管政府三令五申,一些銀行和高校仍然是陽奉陰違。即使一些高校在表面上也做了一些資助工作,但很大程度無非是應付政府或者為自己貼貼標籤。
 
    (三)法律監管的欠缺
 
    任何經濟活動都需要法律的約束和支援,只有制定完善的法律、法規,才能確保貧困生資助政策的順利進行。而我國卻缺乏相應的立法,這在國家助學貸款方面表現的尤為明顯。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大都有教育部、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和銀監會聯合或單獨制定,作為部門規章其效力低於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一旦遇到與現行法律、法規不一致的情況,其相關條款的法律效力就受到質疑。
 
    三、完善我國貧困大學生救助體系的建議
 
    對貧困大學生實施救助,讓更多的人上得起大學,實現教育公平、公正,是一個關係子孫後代的千秋大業。那麼,如何才能建立起可持續發展的救助體系?
 
    (一)救助理念:注重公平,體現效率
 
    不同的救助理念,產生不同的救助制度。公平與效率是既相適應又相矛盾的社會價值。公平的內涵在於同樣的情況給予同樣的待遇;
而效率的基本意義:從一個給定的投入量中獲得最大的產出,即以最少的資源消耗取得同樣多的效果。在貧困生的資助體系中,要做到公平與效率的有機結合,必須使同樣貧困的大學生得到同樣的救助,實現受教育機會平等,這就是最大的公平;
在國家資助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使更多的需要資助的貧困大學生得到資助,就是最大的效率。因此,我國針對貧困生的救助理念應該借鑑日本的資助理念:資助最需要資助者,注重公平,體現效率。
 
    根據公平與效率原則,對貧困大學生的救助體系設計,要儘量取消現行的無償給予部分。將國家可以提供的資助資金使用效率提高,儘可能地使更多的貧困生得到臨時資助。從另一個方面看,如果將貧困生的救助以有償為基調,那麼貧困生的認定在一定程度上變成一種自主認定。因為一些可以通過別的渠道得到資金的學生,會自動放棄申請國家救助體系,從而讓最需要資助的學生得到有限的國家救助資金。
 
    (二)具體制度設計: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臨時特困補貼為補充
 
    借鑑國外對困難大學生資助的成功經驗,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要資助措施已是大勢所趨。我國也不例外,特別是針對我國目前這種“窮國辦大教育”的情況下,更應該如此。政府、銀行、高校是實施這一制度3個必不可少的角色。
 
    1、政府: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設計者、監督者、也是貸款利息的補貼者。政府作為貧困生救助體系的主導力量,在助學貸款中應發揮積極作用。應加大對銀行的補貼力度,使銀行能夠在助學貸款中有積極性。同時,政府也應該對高校和銀行進行監督,三者在助學貸款中各司其職。
 
    2、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者、監督者。高校作為審批單位,負責本校學生的貸款申請。各高校要建立科學合理的貧困生認定製度,必須從制度層面入手,因地制宜,建立符合校情的認定貧困生的多環節多因素的支撐體系。從制度上保證貧困生認定的準確性,提高確定方式的規範性和公正性,使真正的貧困生受益。各高校還應進一步細化貧困生的管理工作,建立動態的貧困生檔案。
 
    3、銀行:作為發放主體。首先要尊重銀行的正當趨利要求。因為國家助學貸款是一種在無擔保情況下發放的貸款,利息自然應該高於一般有擔保的貸款利息。政府按照銀行辦理助學貸款的一定比例給予相應津貼,這些津貼用於保障銀行得到最低的市場回報,鼓勵銀行辦理國家助學貸款。銀行對助學貸款的管理要有一定的靈活性,針對學生貸款、還款的特點,制定相應的方式,以方便學生貸款、還款。同時由於大學生畢業後流動性大,存在一定的還貸風險,為了防範風險,銀行可以以貸款學生的家長作為代償人。因為大學生雖然大部分已經滿18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但一般沒有經濟來源,所以大學期間的費用一般由父母支付。在父母暫無經濟能力的情況下,為了保障公平的受教育權,由國家以助學貸款方式予以資助,使貧困大學生順利完成學業。其父母在有經濟能力償還的情況下由其代償,是有其合理性的。另外,銀行對於到期不能償還的助學貸款,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同於一般的貸款。法院要對這類債權債務關係清晰的糾紛,實行快速執行機制,以增加惡意違約大學生的違約成本。
 
    在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情況下,還應以臨時特困補貼為補充,以保證部分大學生由於家庭狀況出現臨時惡化,沒有及時申請貸款情況下的日常生活所需。
 
    (三)不可缺少的環節:多方位的代償機制
 
    目前,大學生的就業形式不容樂觀,出現了相當一部分畢業大學生無法順利就業的情況。針對這種還款不能的情況,2006年助學貸款代償機制正式啟動,中央部屬高校畢業生到西部和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3年以上(含3年),其在學校期間申請的助學貸款將由中央財政代為償還。這一制度考慮了我國目前的大學生就業形式嚴峻的客觀形式,借鑑了國外的做法,是對國家助學貸款的有益補充。但這一制度畢竟剛剛實施,還存在著一定的缺陷:涉及面太小:只包括中央部屬高校、代償機制只針對應屆大學畢業生,並且實行總量控制;
涉及方式單一:到西部和邊遠地區基層單位就業3年以上等等。所以,這一制度還需要不斷的完善,逐步建立起多方位的助學貸款代償機制。
 
    總之,可持續發展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可以是救助資金迴圈使用,提高了使用效率,讓更多的需要救助的學生得到救助,直接的、制度化的經濟資助是實現教育公平的個體經濟基礎,即每一個貧窮的個體可因為助學貸款政策而獲得均等的教育機會。因此,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資助體系既符合我國的經濟發展狀況,又能體現教育公平和效率。不論是從法理的角度考慮,還是從實踐的角度,都是我國的必然選擇。
 
    參考文獻:
 
    1、劉道玉.中國怎樣建成世界一流水平的大學[J].高等教育研究,2003(2).
    2、鍾志勇.國家助學貸款風險的法律監管[J].瀋陽建築大學學報,2007(4).
    3、楊燕.美日高等教育助學貸款制度的比較及啟示[J].民辦高等教育研究,2007(3).
    4、張文顯.法理學[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5、馮憲宗,管七海.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兩難困境與對策建議[J].中國高等教育,2003(3).
    *本文為河北省社科聯課題:“國家助學貸款的可持續發展研究(200802123)”階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單位:河北師範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