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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管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

發言稿2.08W

淺析家庭暴力問題
近年來,家庭暴力一詞已經越來越為現代人所熟悉和關注。本人結合學習的專業知識,開展了一些調查,淺談了對家庭暴力問題的一些個人見解。
 第一章       家庭暴力的現狀和特點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一方侵犯他方人身權利,造成他方身體和精神上受到傷害的強暴行為。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也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社管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


  從廣義上講,家庭暴力既包括應受刑法懲罰的暴力犯罪行為,也包括應受治安管理條例處罰的違法行為,還包括應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從實踐中看,構成犯罪應受刑法懲罰的家庭暴力案件只佔家庭暴力行為的15%左右,但卻屬惡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極大,能被社會所關注和對施暴者給予應有的制裁。而其他家庭暴力行為雖然也具有違法性,應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但卻被視為家庭內部矛盾而忽視了它的危害性,客觀上起到了縱容暴力行為的後果。由於長期放縱這類暴力行為,導致了家庭暴力行為的升級。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應當採取措施加以減少和消除。
1.1家庭暴力的現狀。
近些年來,在婚姻家庭領域,家庭暴力問題比較突出。有關資料顯示,在中國目前的家庭中,有33.9%的家庭中存在程度不等的家庭暴力,特徵是在離異中,強度較大的暴力事件比例高達47.1%.在每年解體的40萬家庭中,1/4家庭的解體緣於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僅直接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嚴重傷害和威脅,而且還會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甚至影響社會的安定和發展。有多少觸目驚心的家庭惡性刑事案件的起因是丈夫對妻子實施的家庭暴力或是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暴力而實施的極端報復行為。因此,不管是構成犯罪的家庭暴力行為,還是一般違法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應當採取措施加以減少和消除。懲治家庭暴力,是實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原則的重要保障,有利於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有利於促進社會的安定團結。
根據1994年國務院釋出的《中國婦女狀況》白皮書,我國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是由於家庭暴力引起的。家庭暴力不僅對受害人造成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痛苦,從更深層次的意義上看,它還表現為對家庭中弱勢群體人權的嚴重侵犯。人權不僅包括生存權和發展權,還包括所有社會公民取得平等的權利。這些權利不僅體現在政治生活領域,還體現在家庭生活領域,而且只有在家庭生活領域實現了人與人之間的平等與相互尊重,才能為整個社會的人權保障提供必要的前提。對家庭暴力的研究,不僅體現了對於受害者的關懷,更體現了對於他們人權的尊重。
1.2 家庭暴力的特點。
由於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家庭的內部,受害者往往無力或不願公開,加之公眾的漠視和司法機關的介入不夠,從而使家庭暴力與發生在社會上的暴力相比更具有顯著的特點。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不予理睬、性虐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 90%為女性。本人這裡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也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從廣義上講,家庭暴力既包括應受刑法懲罰的暴力犯罪行為,也包括應受治安管理條例處罰的違法行為,還包括應受民事制裁的一般侵犯婦女人身權利的行為。從實踐中看,構成犯罪應受刑法懲罰的家庭暴力案件只佔家庭暴力行為的一小部分,但卻大都屬惡性暴力案件,危害性極大,能被社會所強烈關注。而大部分的家庭暴力行為雖然也具有違法性,應受行政制裁或民事制裁, 但卻被視為家庭內部矛盾而忽視了它的危害性,客觀上導致和起到了縱容暴力行為的後果。由於長期放縱這類暴力行為,導致了家庭暴力行為的升級。
1.2.1家庭暴力具有家庭性和違法性。這裡所說的家庭性是指暴力行為發生在具有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而這種家庭性正事是家庭暴力犯罪和其他暴力犯罪的基本區別。正是家庭成員之間的血緣關係和婚姻關係,使得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具有隱蔽的特點,也使得人們對於家庭暴力的態度同對於其他暴力行為的態度具有很大的不同。
當前有人認為,如果是出於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於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於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我認為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衝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1.2.2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多為男性。在家庭暴力行為中,妻子欺凌丈夫甚至勾姦殺夫的現象,從古至今時有發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為普遍的則是丈夫對妻子實施的暴力行為。根據中國婦女聯合會權益部門統計,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對妻子實施暴力的佔絕大多數,家庭暴力的受害者90%--95%是女性。從古至今時有發生,但相比之下,更多而且更為普遍的則是丈夫對妻子實施的暴力行為。根據有關部門統計,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為丈夫。寧夏1998~1999年發生的幾起惡性家庭暴力犯罪案件,都是丈夫用殘忍的手段剝奪了妻子的生命。在知識分子聚集的高等院校記憶體在的家庭暴力,也都是丈夫對妻子施以暴力行為。
1.2.3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大多數受害人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隱私,“家醜不可外揚”,如果反映到司法機關,會使家庭矛盾激化,影響婚姻和家庭的穩定,因而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度。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採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因此,家庭暴力案件中,真正由司法機關介入處理的較少。
1.2.4家庭暴力具有複雜性。由於家庭內部關係的複雜性導致了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實施的手段、產生的後果以及造成的危害各不相同,使家庭暴力具有複雜性。
1.2.5家庭暴力具有永續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永續性。由於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願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地對受害者施暴,積累了矛盾。
第二章         家庭暴力存在的原因
導致家庭暴力存在且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傳統封建思想觀念的影響,也有經濟、社會制度方面的原因,還有婚姻當事人自身的原因。
2.1封建思想觀念根深蒂固。在家庭暴力事件發生較多的農村落後地區,不少家庭還受“父為子綱、夫為妻綱”等封建思想的毒害。有些人認為父母對子女、丈夫對妻子有著“生殺予奪”的大權,因此,打罵自然也是天經地義的。
2.2家庭婚姻“腐敗”現象誘發家庭暴力的發生。引發家庭暴力事件的原因大多已由以前的夫權思想作怪,轉化為家庭婚姻“腐敗”現象所致。一些人由於受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而失去道德倫理,貪圖享樂,追求金錢和美色,在外包“二奶”、養情人,對婚姻和家庭毫無責任感。這種現象稱之為家庭婚姻“腐敗”現象,最終導致夫妻關係惡化。這是家庭暴力發生的主要原因。家庭暴力既是婚變的原因,又成為施暴者達到離婚目的的手段。
2.3社會變遷所產生的社會壓力因素。我國在近二十年經歷了巨大的社會變革。社會變革一方面提高了人民的物質文化生活水平,另一方面也提高了人們的生活競爭壓力。當生活的壓力積聚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在一定因素的刺激下,就容易外化為家庭暴力的行為。
2.4家庭暴力與施暴者的教育水平有著直接的聯絡。男性的素質差、教育水平低下是造成家庭暴力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因。
2.5基層社會防範控制乏力。有相當一部分人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內部的私事,他人不好干預也難以解決,即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
第三章     對預防和治理家庭暴力方法的幾種思考
世界《公民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規定:“人人擁有固有的生命權。這一權利應受法律保護。不得任意剝奪任何人的生命。”第7條規定:“任何人不得受到酷刑或殘忍、不人道或有侮人格的待遇。”聯合國第四次世界婦女大會通過的行動綱領,將反對家庭暴力問題列為重點關注的領域之一,要求各國採取措施加以解決。在我國,根據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調查,近年來,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開展了許多工作:首先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其次各級黨政領導和工青婦組織把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範疇,形成全社會重視、各機構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
今後制止家庭暴力,維護婦女合法權益,應著手完善法律制度,加強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力度,加強對婦女的宣傳教育工作。
3.1加強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力度。注重立法,使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可依。我國現行刑法以及新婚姻法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規範都比較原則、抽象,例如《婦女權益保障法》第34條規定,“婦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婦女的身體。”第 35條規定,“婦女的生命健康權不受侵犯。禁止溺、棄、殘害女嬰;
禁止歧視、虐待生育女嬰的婦女和不育婦女;
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殘害婦女;
禁止虐待、遺棄老年婦女。”,修改後的《婚姻法》也作出了規定:在總則中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暴力”(第3條,),因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第46條)但對現實生活中的家庭暴力事件在法律適用上顯得力不從心。因此,有必要加大立法力度,使得反家庭暴力有法可依。
此外,還應在條件成熟時加強和完善人大立法。現行法律法規涉及家庭暴力多為自訴罪,不告不理,且只有情節惡劣、後果嚴重的才施以量刑偏輕的刑罰,難以對家庭暴力犯罪構成有效的威懾。建議某些自訴罪可改為公訴罪,可以考慮在時機成熟時可以制定一部單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該法中詳細列明家庭成員的權利義務,家庭暴力行為的表現及其法律責任,國家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保障等內容。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可進行司法解釋以彌補國家立法的不足。立新法是一個複雜而漫長的過程,而我國現有法律結構已經是一個比較好的架構,我們應該著重考慮如何更好地利用它。
3.2注重立法,更要強調執法。就是要求國家的司法力量(包括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對家庭暴力施暴者進懲罰,對受害人進行司法救助,從而有效控制家庭暴力犯罪的發生。我國對於家庭暴力的司法處理的途徑主要有二:一是對於構成刑法規定傷害罪和遺棄罪的案件,由公安機關逮捕,經過檢察機關的起訴,最後由審判機關定罪量刑。虐待罪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只有受害人本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被害人受到精神強制無法告訴,檢察機關才代為向人民法院告訴。實際上,這兩種處理途徑都不利於家庭暴力問題的真正解決。這兩種司法解決的方式都要求進入正式的司法審判程式,對施暴人進行定罪量刑。而家庭暴力不同於其他暴力犯罪。受害人與施暴人之間存在共同的生活關係,彼此有著感情的聯絡。很多受害人尋求司法介入的目的,是為了制止施暴人的家庭暴力,使其認識到行為的違法性和應受懲罰性,而不是希望施暴人接受現實的嚴厲刑罰處罰。對於很多家庭暴力的施暴人進行定罪量刑,特別是對生活壓力而產生的家庭暴力和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的暴力的定罪量刑,不僅無助於問題的解決,反而為被害人帶來了更多的現實生活問題。這種司法手段的介入不是對被害人的幫助,而是給被害人帶來了更多的痛苦。因此,對於家庭暴力的處理,除了極為惡劣的暴力行為,應在遵循被害人意願的基礎之上,由公安機關作為進行家庭暴力處理的主要機關。
3.3健全機構,調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司法機關要重視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在反對家庭暴力中,行使好監督權。為了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除重視立法工作外,要重視和加強對施暴者的打擊力度,使婦女權益切實得到保護。有必要建立反家庭暴力的社會保障機制,努力增強人們的防範意識,並使警察成為反家庭暴力的主角,形成有醫療、鑑定、律師、婦聯、公安及心理康復等機構組成的“反家庭暴力網”,各組織相互協調配合,從根本上來控制家庭暴力,推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行動。
3.4注重調解勸阻與懲罰制裁相結合的措施。《婚姻法》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勸阻和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公安機關接到受害人提出的請求,經過查證屬實的應當依照有關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5重視和加強對婦女自身素質的教育工作。提高其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轉變婦女的屈從和依附觀念,更重要的是要防止受害者採取極端報復行為而成為觸犯刑法的罪犯。《婦女權益保障法》第 48條規定:“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有權要求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婦女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被侵害人可以向婦女組織投訴,婦女組織應當要求有關部門或者單位查處,保護被侵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因此,各級婦聯組織要對婦女加強普法宣傳教育,讓保護婦女的法律規定深入人心,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覺性和鬥爭性,這是改變婦女家庭地位、實現男女平等的重要環節。特別是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時,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增強防暴、抗暴能力。當自己的力量不足以抵制家庭暴力時,要及時求助於鄰居、街道、所在單位組織和各種社會力量的幫助,扼止家庭暴力的再次發生。婦女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應選擇法律而不是選擇極端的報復手段,要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6加強公民倫理道德教育。倡導和弘揚法治、民主、平等、文明,提高全民道德水準。《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中提出的二十字道德規範就教育人們要具有家庭美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我們要通過各種形式、途徑展開宣傳教育,使之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此外,對殘害婦女的家庭暴力行為要通過社會媒介和輿論監督及時地曝光和譴責,對欲施暴者起到警戒作用,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危害性的認識,達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目的。家庭成員間發生矛盾時,要善於剋制自己,不要惡語相對,要做到互愛、互諒、互讓。基層組織及公檢法司部門應當建立和健全家庭暴力防範體系,把家庭暴力消滅於萌芽狀態。
因此,對家庭暴力應實行綜合治理,發揮社群、單位和執法機關等各方面的積極性,努力使家庭暴力走出“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為了有效地預防和遏制家庭暴力,受害人要甩掉“家醜不可外揚”的觀念,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勇敢地運用法律武器,捍衛法律賦予自己的不可侵犯的權利。社會各階層、執法機關要改變“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漠視態度,對於家庭暴力不僅要管,而且要加大治理力度。

1999年聯合國確定每年的11月25日為“國際消除對婦女的暴力日”。多年來,我國也先後出臺了相關的法規,並在建立了多部門干預機制,法院、檢察、公安、婦聯、社群及其他部門的介入推動了全社會對家庭暴力問題的認識,表明了中國政府消除家庭暴力的決心。隨著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打擊和防範、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家庭暴力行為將得到有效地遏制 。


參考文獻:

1、蔣月:婚姻與家庭[M].**:**大學出版社,1998年
2、鄭肇芳:“採取各種司法措施,制止和消除對婦女的暴力侵害”,載《95年世界婦女大會5週年研討會論文集》
3、李德蓉:“對家庭暴力的社會透視與法律思考”,載《95年世界婦女大會5週年研討會論文集》
4、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性別平等與婦女發展狀況》,2005年08月24日
5、《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年04月03日頒佈
6、《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0年9月10日頒佈,2001年4月28日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