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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旁聽庭審實習報告2篇

法院旁聽庭審實習報告2篇

【法院旁聽庭審實習報告一】
  這次實習我們班共分成五個小組,分別被派往五個實習單位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實習,我們組被派往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雖然我們的專業並不是法學,但考慮到有一定的專業相關性,比如關於勞動糾紛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還是有一定的意義的。希望通過這次實習學習更多的專業相關知識、處理社會關係的技巧,增強社會適應能力,而這些往往是我們在課堂上學不到的。
  我被分在了行政庭,我們辦公室裡有一名法官和一名書記員,這一個月來就由她們來指導我的實習工作。剛來到辦公室的第一天我就向老師請教了關於法院的基本狀況,瞭解到由於金水區算是鄭州市管轄範圍比較大的一個區,因此金水區法院平時的工作較其他法院會比較忙,其中尤其以民一庭為最忙,每年接的案子都要有幾千數之多,民一庭主要負責像離婚之類的民事糾紛,民二庭則是負責處理經濟糾紛,而我們行政庭則是負責處理行政糾紛,也就是我們說的“民告官”,此外還有處理申請行政強制執行問題的職能,這樣的性質也決定了行政庭的工作比較清閒。
  除此之外審判庭還有刑事庭和少年庭,還有負責執行的執行局及法警隊,其他職能部門還有負責立案申請及審查的立案庭、審理監察的審監庭、負責處理信訪案件的信訪科以及從事技術鑑定的技術科等,此外金水區法院下屬的還有柳林法庭和祭城法庭。這就是金水區法院大致的組織職能,各部門分工明確,各司其職,才能使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而這些對於法院的基本狀況在沒有來到這裡實習之前是完全不瞭解的,這次實習的確使我受益匪淺。
  在行政庭裡,必須協助書記員和法官的工作,即使在這裡的工作並不是那麼忙,但還是感到充實而有益。以下是我做的主要工作:
  (一)整理卷宗
  卷宗分正卷和副卷:副卷是合議庭對案件的討論意見理由等等,是給法院內部看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是絕對看不到的;正卷裡包括起訴書、票據、原被告身份材料、委託書、送達地址確認書、證據材料、答辯狀、法院傳票及公告、庭審筆錄、判決書、送達回證以及上訴狀、上訴移送函、上級法院的判決書及回覆等等,正卷是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看的。卷宗不能帶離法院,閱卷完畢後應及時送還案件的承辦法官或書記員。卷宗的整理包括按順序排列內部文書、填寫封面、裝訂成冊、張貼封條、書記員蓋章等工作。
  這項工作看起來是一個簡單體力勞動,但是,在整理卷宗時,必須按照一定的順序要求,熟悉並掌握卷宗的整理方法,才能將這些案件材料整理成工整有序的卷宗。在學習整理的過程中,書記員文老師手把手教導,我秉著不懂就問的精神,向她請教了許多整理過程遇到的問題,例如:缺少票據是怎麼回事?送達回證缺失怎麼辦?多餘的證據怎麼整理?„„經過文老師的指導和自我的學習操作,我摸清了整理卷宗的一系列要求,並能夠獨立的整理卷宗,但不足的是,我整理卷宗的速度太慢而且在粘封皮時總是粘的皺巴巴的,不過所謂熟能生巧,在整理了好幾份卷宗之後,這也不成問題了。
  (二)列印文書、送達文書
  列印文書同樣要細心,因為司法文書是正式的檔案不能有錯別字和不當語句。我首先將文書在電腦上打出來,然後檢查打出來的文件,修改錯字和不當措辭,然後通過法院內部的即時通訊軟體將文件傳輸給列印室的工作人員打印出來,然後去取回打印出來的檔案,發給法官。送達文書和票據一般都是當事人接到了通知,到法院來領,這就提高了工作效率,票據主要退訴訟費,送達文書還需要按照規定填寫送達回證。除此之外,每份列印的判決書等都要蓋有“與原件核對無異”字樣的章,並且要到辦公室蓋法院的公章,使我更加清晰了法院工作的嚴謹和程式性。
  (三)旁聽庭審
  通過旁聽案件,我對行政案件的審判特點和程式有了詳細的瞭解,懂得了審理行政案件關鍵在於化解當事人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因為行政庭審理案件的性質,多數為某人狀告某局(廳)或者某單位的行政不作為案件,這就應該是為老百姓提供了一個申訴的平臺,在審理過程中就要在不違背法律規定的條件下,為老百姓著想。這就要求法官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應該懂得替當事人著想,儘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四)擬寫並校對庭審筆錄、合議庭筆錄
  整理校對庭審筆錄和合議庭筆錄的工作也是相對比較簡單的,主要發現有無缺頁、錯別字、不當措辭等。除此之外,有時需要自己擬寫這些筆錄,由於筆錄一般上都是當事人自己說的原話,是作為證據的,不能對其進行概括總結,因此,這項工作其實也就是在開庭時將當事人的話記錄下來,而一般上法院對於這些也是有固定格式的,所以在開庭之前就可以把基本資訊先在電腦上寫好,這是比較簡單的,因此這項工作我也能很容易完成。在運用電腦編排這些文字中讓我認識到掌握相關資訊知識和技能的必要。這些基本素質在我們日常的學習生活中就應該注意培養。
  (五)擬寫判決書
  如果前面的工作只能是一些體力上的勞動的話,那麼擬寫判決書應該是最有技術含量的一項工作了。判決書前面的內容比較容易,原被告、委託人、第三人的個人情況還比較好寫,因為這些內容是現成的,直接寫上去即可。案件案由和法院審理情況這一段有著固定的格式,按照案件審理的實際情況來寫即可。
  判決書後面的內容比較多,寫起來也比較困難。原被告與第三人對案情的陳述以及相關理由等內容必須從起訴書和答辯狀中整理出來,要保持與當事人陳述的內容一致,對其中不當的措辭語句進行修改,並適當精簡不必要的內容,這是一個比較困難的過程。剩下的內容是“經審理查明„„”和“法院認為„„”,這是最重要的內容,因為這是法院調查和審理的最終結果,事關雙方當事人的具體利益,不能有一丁點兒馬虎。由於這個內容是專業方面的知識,作為一個非專業人士還是不是很懂,所以通常是姚老師擬好的稿,只要按照她的擬稿打上去就好了。之後姚老師認真修改了我寫的判決書,並對我進行了指導,指出了我擬寫時的不足之處,使我受益良多。
  在實習過程中,除了做上述的基本工作之外,我也認真翻看過整理成冊的卷宗,結合自己專業,發現其中確實是有許多問題需要我們去思考和研究的。
  一、關於勞動糾紛和勞動安全的問題
  在實習過程中,我經常會接觸到勞動糾紛案件,比如有關於社保局申請強制執行某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案件,要求被執行人支付勞動者入職以來雙倍工資、罰款和每日工資3%的滯納金,還有勞動者狀告某單位未履行繳納五險一金義務的案件、狀告社保局行政不作為的案件,以及各種關於工傷的案件等等,對此我也有一些想法。
  勞動者如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社會的焦點問題之一,國內頻頻出現拖欠工資、強迫勞動、不提供應有的勞動條件等各類勞動糾紛,而勞動者幾乎處於劣勢。因此必須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企業與職工必須簽訂勞動合同,這對於保障勞動者權益至關重要。
  同時,勞動者應該依據法律的規定,對勞動合同進行內容審查,即審查勞動合同中有無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存留合同防範風險。勞動合同都是一式兩份,單位一份,勞動者一份,單位蓋章後交給勞動者的合同,勞動者必須儲存好,雖然相關法律規章中明確規定事實勞動關係存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並依法裁決,但從證據效力上,勞動合同的證明力更強。
  其中勞動安全是生產經營活動中的永恆主題。勞動安全問題是經濟建設中必然會遇到,也必須妥善解決的問題。儘管我國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勞動安全問題,併為此採取了一系列行政的、經濟的和法律的措施,也確實取得了較好的效果。但從總體上講,勞動安全形勢十分嚴峻,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有發生,嚴重威脅和影響著勞動者的生命安全與身體健康,也嚴重影響著經濟建設與社會穩定。
  我覺得勞動安全形勢嚴峻的主要原因是勞動安全問題在立法上存在著空白和矛盾,在執法上存在著嚴重不足,尤其是一些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或業主不重視勞動安全,不認真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而勞動者又缺乏安全意識與安全技能。進而提出了應對措施,即要按照依法治國方略,建立起一套完整的勞動安全方面的法律體系,並要強化這些法律規範的實施,使勞動安全問題真正得到落實,從而達到勞動安全形勢的根本好轉。
  二、關於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勞動者的社保問題
  對於這個問題的想法要從一次外出送達說起,實習的某天,有個當事人過來讓我們幫他送達判決書,他是殘聯的,他想解決的問題是依照法律規定殘疾人應該被企業按照一定的比例接收,這是對殘疾人的一種就業保障,如不接收就要向當地殘聯繳費,而他狀告的是一家小型的中介公司,而這種中介公司實際上並沒有多少員工,這要怎麼來計算成為了一個問題。由此也引發了我對另外一個問題的思考,就是派遣公司的被派遣勞動者的社會保障問題該由誰來承擔?他們的權益要如何來維護?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的一種用工模式。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相互分離。勞務派遣公司從事的是單純經營勞動力資源的勞務活動,它通過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方式賺取利潤。它有兩個的特點與其它概念相區別:一是勞動者是派遣公司的職工,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與勞務中介、勞務代理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不承包專案,這與勞務承包不同。
  目前我國的勞務派遣業正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作為一個新生事物,還沒有充分進入政府政策的視野。在缺乏規範的情況下,勞務派遣運作中暴露出許多方面的問題。其中,社保問題是不容忽視的焦點。我國《勞動合同法》中強調了“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然而,現實中大部分被派遣勞動者還是不能享有與正式員工同等的社保待遇。
  (一)派遣公司中的社保問題
  通過資料收集與總結,發現較多勞務派遣公司中主要存在的社保問題有以下幾個:
  1、勞務派遣公司社保業務外包影響到被派遣勞動者的社保繳納,侵害到被派遣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入保和變更辦理不及時。大部分派遣公司承諾在被派遣勞動者工作三個月後為其補繳社保,但是否及時有效地補繳就不得而知。
  3、退保和登出辦理不及時。如果不及時辦理減員手續,新的用人單位將無法辦理參保增員手續。如果由此影響勞動者在新單位參保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勞動監察力度不夠從而形成應付勞動監察,實際工作卻不斷拖延的現象,使得更多的被派遣勞動者的利益受到損害。
  5、勞動者個人資訊易於洩露,侵害到勞動者的合法權益。6、實務操作中的違規做法。在社保實務操作中最為普遍的違規做法就是要求勞動者承諾“自願”不參加社會保險。
  (二)以上社保問題的原因分析
  1、經營地位不明確,經營的業務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2、經營資質沒有審批,勞務派遣單位的登記註冊,收入核算以及稅法方面無詳細規定。
  3、混業經營問題,造成大規模裁員,甚至使一些企業減少或不用固定職工。
  4、勞務派遣三方的權益缺乏保障。具體問題就有勞動合同問題、參加社會保險問題、跨地區就業的政策銜接問題、勞動者的其他權益問題和其它容易發生爭議的問題等。
  三、關於離退休人員再就業時產生的勞動糾紛問題
  這個問題的提出是基於我看到的一個案件,是一個工傷保險的案件,一個59歲的老清潔工在工作中受傷,根據法律要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能再簽訂勞動合同,因而也不能享有勞動法規定的法律保護,不能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險待遇。那麼這個責任該由誰來承擔?離退休人員再就業產生的一系列勞動糾紛該如何解決也成了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
  目前,離退休人員再就業後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引發訴訟較多,案件處理時對法律適用的問題存在一定爭議,退休人員再就業後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的相關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合同終止”。即如離退休人員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了,則有關勞動合同應當終止。目前常見的問題是,很多勞動者處於“退”而不“休”的狀態,在發揮他們的技術專長和才能,由此,他們也沒有辦理退休手續或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那麼他們的合同效力應當如何確定呢?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頒佈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這個難題,實施條例的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即無論有關勞動者是否開始享受養老保險,他的合同都應在他達到退休年齡的當日終止,這是法定終止條件。另外,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這樣,此類糾紛處理的法律依據就更加明確了。因此,對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發生糾紛後勞動仲裁部門不能受理,離退休人員應直接通過訴訟解決。 綜上,《勞動合同法》針對的勞動者,已經不包括退休後工作的人員,這些當事人和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
  因此建議離退休人員,在參加工作前不妨與單位簽訂僱傭或者勞務合同,明確並細化工資、福利、獎金等具體內容,並把加班費、休息日等內容約定清楚。這樣發生糾紛後,退休人員就可以按照合同約定來維權了。
  而退休人員再就業中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傷害是否認定為工傷,首先需要認定該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係,如構成勞動關係才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認定工傷。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與現單位之間的用工關係不構成勞動關係,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調整的範圍,故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在務工中受到事故傷害不應認定為工傷,而應由用人單位對其承擔人身損害賠償責任。
  因此這方面有這樣三個條例我們需要了解:一、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再就業與現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係 ;二、在再就業中受到事故傷害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可通過民事賠償途徑獲得救濟;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農民工因工受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
  四、實習結語
  實習,就是實實在在地學習,實習中我深深地體會到這一點。我學會了如何整理卷宗並裝訂歸檔,學會了如何擬寫判決書,瞭解了法院內部的職能分工,熟悉了行政審判流程,體會到了理論與實踐的結合。這次實習,可謂收穫頗豐。實習在給了我啟發的同時,也讓我認識到自己的不足:理論與實踐脫節,無法將理論熟練地運用,專業知識不紮實,對於專業知識的學習有待於加強。
  在法院兩個月的實習,我經歷了很多,也學到了不少知識。每天按照法院的作息時間時間上下班,充分的利用好每天的時間,每天都有收穫和體會。在行政庭裡,我積極地協助書記員和庭長的工作,認真的學習,虛心的請教,每一次的實踐都令我深有體會和學到很多課本上學不到的知識。我學會了如何作庭審筆錄,整理並校對過各種筆錄,列印文書,熟悉了法院內部職能的分工,每一天都過得充實而有意義!
  實習給我感悟的同時也令我認識到自身的不足:理論知識掌握的不紮實,理論與實踐脫節無法將理論知識很好的運用實踐當中。通過這樣的實習在找到自身的不足的同時就要學會如何的去填補這樣的缺陷,為成為一位真正合格的法律人而不斷努力,奮進!
  【法院旁聽庭審實習報告二】
  作為新世紀的大學生,我們學校要求社科類的學生參加暑期社會實踐,作為法律系的大一新生,我有幸來到我們龍巖中院經濟庭實習,受到了經濟庭的前輩們熱情的傳幫帶,我通過為期兩個星期的實習,獲得了一些初淺的體會。
  進法院實習後,我虛心地向法官們學習,並與他們建立了良好的關係,積累了一些社會經驗,這是在學校和課本上學不到的,讓我終生受益。與此同時,我也看了許多實際案例和一些專業書籍與雜誌,讓我初步地進入了角色。一開始實習的時候,我就旁聽了庭審,瞭解到法庭審判的大致流程;通過整理卷宗、翻閱案例、合議庭筆錄、退一審卷宗等都讓我逐漸熟悉了法院的實務操作大學生法院旁聽實習報告範文大學生法院旁聽實習報告範文。通過實習,讓我瞭解了本專業在實際中的應用,將理論用於實踐中,這樣才能使我今後更好地掌握基礎理論知識,加深對本行業的瞭解,為以後的學習和工作打下較好的基礎。
  比如整理卷宗,這個是我在以前的學習中沒有接觸過的,鑑於卷宗將成為永久性的檔案,在整理前我都問得很仔細,然後做得很認真,整理完後覺得自己很有成就感。儘管做的事情都比較微小、繁雜,而且第一次上手,但每一件看似平凡瑣碎的小事都蘊藏著豐富而深刻的學問,特別對於法律這門彰顯公平與正義的學科,每一個細微的環節都事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我在處理每個細節時都抱著“處處小心,時時留意”的態度,虛心地向法官們請教,他們也不厭其煩地對我進行傳幫帶,使我從中受益匪淺,同時我也深深地明白了作為一名法律人身上所肩負的崇高使命與社會責任,我為將來能成為其中的一員而感到無比地驕傲和自豪,但更感到重任在肩,任重而道遠……
  再如旁聽庭審,莊嚴的法庭,神聖的氛圍,嚴格的程式,激烈的辯論,無不折射出審判的嚴肅和公正,幾乎每次都能帶給我心靈的震撼和靈魂的洗禮,我深刻地體會到:法律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它僅有基本的專業知識是遠遠不夠的,它更需要的是實務操作、辦案經驗和社會閱歷,作一名法官不僅需要有獨立的法律人格,更需要有崇高的法律素養。作為剛跨入法律門檻的freshman,我們有激情、有幹勁,但是我們在擁有這些年輕財富的同時,缺乏經驗與理性是我們的致命弱點,我們有時對於案件的庭審容易受到外界的干擾,有時過於感性和頭腦發熱,甚至會因為當事人情緒的波動而產生惻隱之心,這些都是我們在法律職業化的過程中需要克服與避免的。
  同時,我們還需要一個冷靜的頭腦和一顆正直的心,我們的心中必須時時都有一杆天平,公平與正義是我們不可推卸的責任,也是我們永遠的精神目標和價值追求!
  在實習中,經濟庭法官們任勞任怨的敬業和實幹精神,剛正不阿、執法如山的嚴正品格,一身正氣、兩袖清風的良好節操,深厚的法學底蘊,豐富的法律知識,廣泛的社會經驗和高超的駕馭庭審的藝術……都給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在他們的身上閃爍著法治文明的光芒,寄託著百姓群眾的法律信仰大學生法院旁聽實習報告範文預設。尤其是經濟庭處理的案件,與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有關經濟犯罪的案件都事關當事人的切身經濟利益,差之毫釐,失之千里,因此法官們作出最後的判決與裁定都慎重萬分,充分考慮到當事人的利益要求,權衡利弊,以求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記得我在法理課上曾學過:法律是社會的調節器,而法官則是社會疾病的療救者。經濟領域是一個不斷創新、與時俱進。學無止境的領域,更是一個物慾橫流、紙醉金迷的世界,因此相比之下,經濟庭的法官們要花更多的時間與精力來學習日新月異的法律業務,轉研審判藝術,探尋司法規律,而且還要面對物慾的誘惑而忠誠奉法,全身心地追求公平與正義,永遠保持性情的冷靜與人格的獨立,他們需要更超脫的精神境界與價值追求,這些他們身上所體現出的本色都是我今後要努力培養與塑造的,只有這樣,我才能時刻準備著接受漫漫法律人生中一切困難和挫折的考驗與挑戰!
  【法院旁聽庭審實習報告三】
  首先,我想向所有為我的實習提供幫助的東湖區人民法院及我的老師致謝,感謝你們為我的順利實習所作的幫助和努力。
  我的實習是由東華理工大學外法系安排的。通過實習,我在我的專業領域獲得了更多的經驗。實習期間,我瞭解了刑事案件當堂審理的全過程。在此期間,我進一步學習了相關法律知識,對審案的程式有了更深的理解,同時注意在此過程中儘量以自己所學的知識與案件有機結合起來。案件審理結束,我對審理案件的程式和知識的運用有了更加深入的瞭解。
  幾起用簡易程式審理的刑事案:
  1. 周某團伙搶劫案
  這是我第一次看見簡易程式在審理案件中的具體運用。這些案件案情清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爭議不大,東湖區法院也屬基層法院,符合簡易程式的條件。在周某團伙搶劫案整個審理過程中,審理時限很短,而且感覺開庭審理只是走下過場,法官對於此案如何判早有結論。被告人如實供述了犯案經過與事實!
  適用簡易程式的刑事案的審理,我看到雖然審理時限很短,必備的程式卻很完備的,法院在這方面控制得很好。但是,另一方面了我認為法院在庭審制度方面還是存在一些缺陷的,而且審理的環境還可以改進。在本案中我們處處都可以看到公訴人的作用。的確,公訴制度真是我們法制社會所必不可少的!如果沒有公訴制度的話,那麼那些壞人定會逍遙法外!
  在本案中,周錦標及其同夥用刀威脅,用襪子捂住受害人的嘴,搶到錢,手機之後,把受害人扔在荒野處,將他們的車開的老遠,使的受害人之後難以尋找。本案中,被告人都是專搶計程車,周錦標及其同夥用刀威脅,用襪子捂住受害人的嘴,搶到錢,手機之後,把受害人扔在荒野處,將他們的車開的老遠,使的受害人之後難以尋找。其性質及其的惡劣,屬於搶劫罪。
  因本案尚未審結,故無法得知法院將會如何宣判。在此案中,通過了對此案原告教育背景、文化水平的瞭解,我感想頗多:這些人都是在青少年的時候不懂法律,為求刺激、揮霍去搶劫。走上了犯罪這條不歸路,他們少年時犯罪被判了幾年的有期徒刑,因此耽誤了他們的美好人生。出監獄後,他們找不到工作,四處遊蕩,而家人又管不了或者是根本就不去管,最終他們還是選擇了重新犯罪。由此案我看到了家庭教育的缺失和我國普法工作的任重而道遠,同時也深切地感受到在十六大報告政府職能中強調服務功能的重要性。
  2.交通肇事案
  本案中被告是一名計程車司機,他在明知汽車右剎已壞的情況下,仍然去載運乘客。最終導致計程車因為躲閃一輛橫穿馬路的自行車時往右打方向盤,但是由於汽車右剎車已壞而撞上了護欄。車上的一對年輕夫婦受傷,而丈夫受到嚴重的腦傷而在醫院死亡。雖然在這個案子當中計程車司機說他在一出事之後就撥打了112和120。該司機就依此認為他是自首的。
  原告律師認為:“現在的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該種情況的定性,但是在司法的實踐中,大家已經普遍認為在對於司機這個特殊的職業來說他有這個義務。則他就是交通肇事逃逸了,那屬於該罪的加重情節了。“的確,如果身為司機他就應該為自己的乘客負責。在本案中,自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橫穿馬路固然是直接的誘因,但如果司機把汽車修好後再做生意的話也不至於會發生如此的悲劇。
  所以最主要的責任仍然是在該司機!我們知道在我們平時的生活當中,好多的交通意外都是有行人或司機等違反交通規則的而造成的。從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進一步認識到交通事故猛如虎!也證明了我們現在的市民的交通安全和遵紀守法的意識實在是太差了,如果人人都作好自己的本分,那麼我們的社會上還會有如此之多的悲劇發生嗎?
  這次實習是我大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經歷,其收穫和意義可見一斑。通過實習,讓我認識到法律工作者所必需的一些素質。理論知識固然不可缺少,但是隻掌握了這個並不足以有用,還需要嫻熟地運用於社會實際之中。本次實習開闊了我的視野,使我對法律在現實中的運作有所瞭解,也對專業用語有了進一步的掌握;此外,我還與同學朋友們一起在案件審理後一起探討。每個人都在想像著如果自己是原告或者被告的律師該會從什麼方面著手……
  在這裡讓我看到了艱辛、困難,但也讓我更加堅定了我對未來的信心!我的未來不是夢,我努力、我奮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