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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法學專業暑期社會實踐報告

20XX年8月15日,我旁聽了一起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

早8點在縣級人民法院開庭,去了在一件普通的辦公室裡面見到了法官和原被告雙方。書記員還沒有到之前,法官再詳細的瞭解點關於糾紛的詳細內容,並試圖調解雙方(這種努力自始至終都沒停止)。

  書記員到後正式開庭,先有原告陳述案情:在保險公司工作期間為被告墊付保險費,一年後被告退保,違約損失卻不予賠償給原告。並拿出保險公司開具的被告退保證明。有法官檢視,書記員記錄後,被告發言:投保乃被原告糾纏無奈,退保時又沒有詳細說明損失額度,不相信會有近萬的差距,要求原告拿出保險公司的詳細賬目材料以及正式法律證明。

保險公司不屬於國家機構,其資金詳細計算方式方便隨意對外公開,所以原告無法出具更有效證明,法官馬上給該保險公司客服打電話,卻被告知:除非本人親至,否則難以提供詳細賬目。

  法官提議由雙方各處3百保證金,然後僱車去該保險公司(在外地)查賬,再根據原告出具證據的是否有效來決定退還誰的保證金。被告不願意,說自始自終都沒有見過一分錢,一分實利,現在反而要投錢進去,他是無辜的,怎麼可能還要損失呢?不了了之,等法官庭下詢問相關專業人士後再擇日開庭……

  整個審理過程雙方隨未其爭執,但長達五年的接觸已經使其冷面相對。導致審理過程也充滿了火藥味,法官在明知被告理屈情況下,主動偏袒,為的就(!)是在本地好做人——中國人情味在這裡體現的淋漓盡致。

  另外由於原被告的法律知識不同程度的缺失,導致很多地方法官都要不停的給雙方普及法律常識,例如“誰反對誰舉證”什麼的,這應該與國人教育程度,以及法律意識淡薄有關。

原被告在審理過程中都有些許無奈和自卑感,緣由不外是把上法庭解決問題當作了很羞恥,丟人的事,畢竟“打官司”這有悖於中國傳統觀念習俗,很沒面子的。

重要的法律核心:

  一,我們應該怎樣做才能避免這樣的經濟糾紛案件?

  本案開始時被告由於人情關係才“被迫”購買了原告推銷的保險,這樣就產生了糾紛的隱患。如果我們做事情都能夠順著自己的心思,那以後出了問題也不太會從別人身上找原因,縱使後悔也就不需要去打官司來解決。所以我們的法律是不是可以把人情味給考慮進去呢?這裡說的“人情味”其實有點像是中國古代的那種“人治”——他們一個縣城也就靠十幾個衙役來管理,說到底也就是靈活運用法律,依靠上位者(就是現在的公務員)來判斷具體情況。向我上文所說的法官為什麼要一直試圖調節原被告雙方呢?判案肯定會使有一方受損,如果能調節成功,那他所受的指責就可能少一點,至少本鄉本土的不會太惹人,大家抬頭不見低頭見的。可像是美國的法律在運用上比較靈活,而且重案例,但這種情況本來就容易產生自相矛盾的情況,可是如果像現在法律那樣把所有的罪行以及懲罰都規定得死死的那樣死板的條律恐怕也不能對靈活中國人產生足夠好的效果。這樣的法律問題恐怕還得專家來掌握這個“人治”與“法治”的度量。

  二,在審理過程中怎樣做到公正和有效?

  所謂公正,也只不過是以大多數的利益來考慮的,所以這樣一來,必然會有屬於少數派的不心腹,被責難也在所難免,“清官難斷家務事”恐怕說的就是這種情況下的極端例子。這起案件中法官試圖採用一種“和稀泥”的方式來“善了”此事,雖未成功,但似乎給我們指出了一條現行的道路:儘量減少直接衝突,有問題以協商解決——法院在怎麼說也是第三方,給出的結果必然不如當事人雙方自己協調出來的完美。

而有效則是指像上文敘述中,很小,很簡單的一點事情,就佔用了四人(“法官,書記員,原告和被告)的一上午時間——浪費之極!據我觀察其中很大一部分時間用於:1,當事人反覆敘述案情,企圖博得法官好感;2,雙方對峙,甚至有起衝突的可能,主要是因為文化素質,以及當時情急,都很衝動的緣故;3,法官不斷給雙方“普法”——法律常識教育還沒有完全普及;4法官個人因素——一個性格比較軟弱的人作為法官不免有點婆婆媽媽,這個與國家選擇公務員考試的時候的評價標準有沒有涉及個人情商有關係。針對以上四點,我想完全可以把該審理過程壓縮到一小時以內!

  中國法律屬於“大陸法系”,有這很詳細的針對性條文,講究“天理迴圈,報應不爽”——即“給與惡人以懲罰”,企圖以此恐嚇其他人不再行惡。但真正能夠做到這一點嗎?舉個簡單的例子,開車闖紅燈屢見不鮮,為什麼?被逮著必然沒有好果子,但馬路那麼多,交警能夠逮住幾個,就像開彩票一樣,誰都不會相信自己就那麼“幸運”能夠中到頭獎!同樣類似的問題比方說盜竊,偷稅等等,很令人頭痛。

  對於這種法不達人的情況,我們一是期望技術進步,讓國家機器的監控力度能夠涉及到方方面面——可這樣以來,公民個人的隱私權又如何去保證?二則是加大懲罰力度,像秦朝法律:隨意在馬路上傾倒垃圾——斬!隨意砍伐屋前樹木——斬!真正震懾了保有僥倖心理的人!我們雖然無需如此殘忍,但完全可以“量出為入”,比方說控制闖紅燈的成本完完整整載入在犯事之人身上。這個計算起來就比較複雜了:每年國家為此需要投入多少人力物力,而又能夠抓到多少肇事之徒——以概率來平均結果,最後或許可以得出一個在利益方面使國家不受損,而公民又會完全受到威懾的答案!

大學法學專業暑期社會實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