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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法條例學習心得體會6篇

心得體會的寫作是可以讓自己的感悟得到很好的記錄的,參加完有趣的活動後我們的收穫有很多,趕緊寫份詳細的心得吧,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監察法條例學習心得體會6篇,供大家參考。

監察法條例學習心得體會6篇

監察法條例學習心得體會篇1

治國無其法則亂,守法而不變則衰。憲法作為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必須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高票通過了憲法修正案,完成了憲法修改的重大歷史任務,實現了我國憲法的又一次與時俱進。修改後的憲法,更好地體現了全黨和全體人民的意志,更好地展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勢,更好地適應了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為動員和組織全國各族人民奪取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勝利提供有力憲法保障。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我們必須堅持把依法治國作為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把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不斷把法治中國建設推向前進”。

作為行政工作人員,學習《憲法》及《監察法》的意義不僅為了自律更為了用好人民賦予我們的權力。公民權利既是國家權力的來源,又是國家權力的目的。公民權利是經過憲法確認的,而國家權力是人民通過的憲法所賦予的。國家權力是一柄雙刃劍,它既有維護公民權利的作用,如果行使不當,又會侵害公民的正當權利。如果權力過於膨脹,權利則必然萎縮;權力空間過大,權利空間則必然狹小;反之,如果權利過於膨脹,沒有足夠的權力空間,導致無政府狀態,社會失去秩序,最終損害的仍然是公民權利。因此,既要防止國家之權被濫用,侵犯公民之權,以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也要防止公民之權被濫用,以維護國家和社會的正常秩序,維護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當前,我國的法治建設還存在許多不適應、不符合的問題,有些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執法體制權責脫節、多頭執法、選擇性執法現象仍然存在,執法司法不規範、不嚴格、不透明、不文明現象較為突出。一方面,部分領導幹部法制觀念不強,以自我意志辦事;一方面,新生代行政工作人員法制意識很高,對當前法律體系的缺陷怨念很深。

而行政工作中最棘手的往往是“法律打架”。法制統一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完善統一的法制是正確解決社會矛盾、維護法律權威和社會正義的關鍵所在,法制統一象徵著國家的精神統一,代表著一個有序治理的社會,意味著公平正義的實現,體現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只有法制統一,法律才能真正成為人們自覺遵循的統一的行為準則。當然擁有更完善的法律體系後,作為公職人員,我們更應把握法律的精髓所在“公正”。

總之,要實現國家富強,民族復興,人民幸福,實現國家的長治久安,就必須保持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協調與平衡。作為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我們必須始終牢記憲法保護公民權利的精神,牢記權力是人民賦予的,我們只有為人民服務的義務,沒有凌駕於人民之上的特權;只有為人民謀取幸福和安寧的義務,沒有侵犯公民權利的特權。這是我們神聖的憲法責任,也應是我們對人民的莊嚴承諾。

監察法條例學習心得體會篇2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應當認真學習監察法。馬克思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製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黨內監督實現全覆蓋,作為與黨內監督一體兩面、相互促進的國家監察亟待跟進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理念,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物件,使監察物件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上了過去行政監察範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其中,許多過去不屬於紀檢監察機關也不屬於檢察機關“監督物件”的人被納入了監察範圍。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言,“牛欄關貓”甚至無人監督的“愜意”將一去不復返。要避免無知者無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須認真學習監察法,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才能避免誤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時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奮進者。

每一位公民都應掌握監察法這個有力法律武器。古語云,“道不遠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任何一個公民,在學習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國家公職人員打交道。這些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人行為是否失範,是否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對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無法保障任何人的權益。只有自己學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時候拿起監察法這個法律武器,將群眾監督與黨內監督、國家監察有效結合起來,才能確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權力打交道過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沒有現成的模式可循、經驗可借鑑。監察法通過後,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才真正進入深水區,將觸及更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實踐不斷髮展,制度建設永無止境,只有廣泛匯聚全體幹部群眾的智慧,才能確保制度建設與時俱進,在實踐中不斷細化、發展和完善。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必須帶頭學好、用好、落實好監察法。作為反腐敗鬥爭的主力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幹部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只有認真研讀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系統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學懂弄通監察法的每一條規定,真正做到內化於心、外化於行,貫徹“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堅持問題導向,邊學邊幹邊思考,邊研究邊實踐邊解決,才能成為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行家裡手,始終正確行使監察權、絕不濫用監察權,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奪取反腐敗鬥爭壓倒性勝利,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將全面依法治國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紀法皆通的紀檢監察“專才”,也離不開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廣大黨員幹部群眾。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抓好自身學習的同時,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多措並舉,既發揮好傳統渠道優勢,又重視發揮新媒體作用,以更廣、更活、更為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廣大黨員幹部和人民群眾普及監察法。

監察法條例學習心得體會篇3

今年的全國兩會最重要、最突出、最鮮明的一件事情是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自這部法律通過以來就受到極大的關注,現在就和大家分享一下我粗淺的理解。

一是《監察法》的出臺體現了從嚴治黨的統一性。我們國家過去紀律檢查的主要物件是體制內人員,對其它行使公權力的人員沒有有效的監督,例如政府臨聘人員也是在行使政府職能,但是對他們的紀律監督可以說是真空地帶,一旦違紀瞭如果是黨員會給予黨紀處分,如果不是黨員領導幹部,一般給予批評教育,或是辭退,最終產生的違法違紀後果由政府買單。這部法律的頒佈充分說明監察委不僅對6大類公職人員進行監察,也同樣覆蓋了普通公民。《監察法》明確指出:“對涉嫌行賄犯罪或者共同職務犯罪的涉案人員,監察機關可以依照前款規定採取留置措施。”這就意味著每一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都有可能成為監察法的適用物件。不論行為人是“工作人員”還是“工勤人員”,是“在編”還是“借調”、“聘用”,只要是從事公務活動的,就屬於監察物件,如城管協管員、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等。這樣修改後,填補了對行政權力監督方面的空白,加強了對受委託或被授權從事公務活動人員的約束。

二是《監察法》的出臺是全面依法治國的生動體現。這次《監察法》的制定是先通過憲法修正案,增加有關監察委員會的各項規定,然後再依據憲法及時制定監察法,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符合法定程式,符合憲法的核心價值的基本精神。《監察法》明確了監察機關的許可權,包括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鑑定、留置等12項措施,依法賦予監察委相應的監察手段,監察手段全覆蓋,有利於監察工作規範化、法治化,確保監察工作順利進行。這個留置權,廣受關注。十九大報告指出,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並對留置的程式作了嚴格規定,有利於解決長期困難我們的法治難題,充分體現了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懲治腐敗。

三是《監察法》的出臺是“打虎”“拍蠅”的必然要求。人民群眾最痛恨腐敗現象,這是亙古不變的歷史定律。今天,反腐倡廉仍舊是人民心中最熱切的期盼,一直並將永遠在路上。腐敗流毒最直接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如今“微腐敗”和“新四風”問題依然存在,嚴重損害著人民群眾“獲得感”。為什麼蒼蠅會悄悄滋生呢,追根溯源,就是監察力度不夠。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就是要完善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不斷增強自我淨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把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在制度與可操作性上避免“燈下黑”,探索出一條實現自我淨化、自我完善的有效途徑。

通過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對監察委員會的職責、許可權、監察程式、法律責任等方面有了深刻的認識,對監察委員會工作的性質有了進一步的瞭解。我想,學習《監察法》的目的在於依法辦事為民,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在於自覺規範行為,提升素質,接受人民監督,做個受人民歡迎的基層工作者。

監察法條例學習心得體會篇4

一是通過學習,深刻認識到党進一步加強了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最大優勢是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監察委員會與黨的紀律機關合署辦公,是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完善黨和國家自我監督的重要舉措。監察法為監察委員會履行職責、開展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在反腐敗工作領域體現了堅持渾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

二是通過學習,認識到國家制定《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一個國家只有清廉清政,才會讓所有公職人員不忘初心,真正為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而去努力工作。

三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一名基層紀檢幹部,必須進一步增強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重要性的認識。要更新觀念,加強理論學習和黨性修養,努力提高自己的綜合素質。準確把握當前形勢和任務,牢記使命、強化責任,自覺與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覺維護以習近平總書記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在全面從嚴治黨中堅守職責定位,帶頭執行黨章、黨規、黨紀。堅持知行合一,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切實加強自身品德修養,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從嚴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潔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為,勿以惡小而為之,抵得住誘惑,經得住考驗。

四是通過學習,認識到作為紀檢監察隊伍中的一員,在實際工作中要以身作則,既要講原則又要講擔當。要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平常監督立足於早,著眼於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於未然。在原則問題上,敢於動真碰硬,真正把制度立起來、嚴起來、執行到位,不斷強化執紀問責的震懾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

監察法條例學習心得體會篇5

對於黨風室的監督檢查工作來說,《條例》中的許多內容既具有指導性意義,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感悟“思想之旗領航向”,認清正風反腐嚴峻形勢。《條例》第一章“總則”強調“監察機關應當堅定不移懲治腐敗”、“一體推進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體制機制建設”。作為紀檢監察幹部,我們要不斷提高政治站位,準確把握當前的形勢和任務,立足監督職能,嚴肅執紀問責,長期秉持嚴的主基調,繼續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真正做到正風肅紀不停歇。

堅持“學思淺悟重在行”,立足職能開展深入監督。《條例》在第二章“監察機關及其職責”中,對監察機關領導體制以及監督、調查、處置職責作出規定,細化監察監督內容、渠道和方式,將以案促改等要求法規化,對各類監督貫通協調的要求進行歸納體現,固定在法規中。這些規定都能給黨風室開展工作時指明方向,要求我們深度結合公職人員的職責加強日常監督,並通過收叢集眾反映、座談走訪、查閱資料、召集、列席會議等多種方式督促、引導公職人員依法用權、秉公用權、廉潔用權。

銘記“打鐵必須自身硬”,鍛造紀檢監察鐵軍隊伍。《條例》中專設一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對人員准入門檻、監察工作資訊公開等健全內部監督制度上作出明確規定。這不僅強化對監察機關和人員的監督制約,更要求紀檢監察幹部在行使權力時要慎之又慎,在自我約束上要嚴之又嚴。作為紀檢人,我們不僅要自覺受監督,更要時刻自律,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在開展工作、履行職責時要嚴格按照許可權、規則、程式進行,將廉潔自律內化於心、外化於行,將鐵的紀律轉化為日常習慣,時刻存戒懼、知敬畏、守底線。

監察法條例學習心得體會篇6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實施以來,各級紀委監委落實新要求、運用新手段,嚴肅查處發生在各個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這成為各級紀委監委幹部執紀監督的新利器。從而標誌著全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已經進入全新階段。作為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監察法的實施是一項重大創新舉措,它既體現了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具有高度的內在一致性,也體現了實行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相統一的必然性,進一步加強了對權力的有效監督,填補了權力的監督空隙和死角。我們應當從以下三方面體會監察法的實質。

立法過程之嚴謹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牢不可摧。監察法從草案到正式立法始終堅持問題導向,在取得了各方面廣泛認同後,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兩次審議後提交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充分體現了科學立法、民主立法和依法立法的原則和精神。監察法的實施標誌著我國朝著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中國特色國家監察體制邁出了實質性的步伐,從國家法律層面確保監察全覆蓋,監督無死角,牢不可摧。

覆蓋範圍之廣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震懾有力。按照《監察法》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物件涵蓋了所有的公職人員,實現了對行政監察、預防腐敗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汙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職能的有機整合,明確了監察職責和監督方式,依法賦予監察委員會職責許可權和調查手段,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從根本上加強了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能起到強有力的震懾作用。

職能行使之嚴確保執紀監督新利器鋒刃無比。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干涉。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國家監察法明確監察機關監督、調查、處置的職責,把目前正在實際運用的調查手段納入法律,賦予必要的調查許可權,加大查處懲治力度,確保執紀監督有力度、有勁道、效果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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