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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籍飄心得體會5篇

在21世紀中想必大家和申請書都有過一定的接觸的吧,21世紀的今天,申請書相信大家一定經常使用到,以下是本站小編精心為您推薦的書籍飄心得體會5篇,供大家參考。

書籍飄心得體會5篇

書籍飄心得體會篇1

通過這段時間以來對高效課堂的研讀,我懂得了高效課堂就是對應於傳統課堂教學而言的。高效課堂立足於課堂,通過教學改革,實現低耗高效,從而實現教書與育人的統一。對比我校“先學後導,當堂達標”的教學模式,就是要教會學生主動學習,創新知識;加強個性化教育,尊重學生個性差異;以小組組織為抓手,以自主、合作、探究為本質,以發展學生為方向的一種教育思想體系。

第一,教學的有效性。

教學的有效性是指通過課堂教學使學生獲得發展,即指的是知識、技能、過程、方法與情感、態度、價值觀三者的協調發展。通俗的說,課堂教學的有效性是通過教學活動,學生在學業上有收穫,有提高,有進步。

通過一段時間的實踐,我深知培養學生獨立思考的習慣,培養學生的創造精神和實踐能力是我們進行課改的主要目的。我們教師要重視和尊重學生在課堂教學中的主體地位,根據學生的實際情況,讓學生在課堂中與教師產生平等、民主、和諧、融洽的關係,使學生養成主動學習,主動探討的習慣,並且使全體學生學有所獲,每個學生的各個方面都能得到發展,決不能讓學生處於被動地位。

第二,好課與好老師。高效課堂解讀的好課是,讓學生學會的課才叫好課;讓學生學會的老師才是好老師。學生學得怎樣才應該是評價教師教學水平高低的標準。知識的教學是課堂教學的核心任務,但能不能培養學生的創新能力,也是衡量我們教學工作的標準。抹煞了知識的形成過程,或者片面誇大教師主導作用,把學生獨立思考和解決疑難問題包辦代替,這種課堂就不是高效課堂。所以,在教學過程中要重視提出啟發問題,鼓勵學生變換思維角度,讓他們積極參與,充分開展課堂討論,增加多向交流機會,讓學生的思維火花互相碰撞,以培養學生接受和處理資訊的能力。激發每一個學生的學習慾望,並想盡一切辦法讓學生學會。

第三,思維力、生成力、表達力。思維力是培養學生解決“是什麼”、“為什麼”的能力。生成力是理性思維與感性思考相結合而生成的知識結論,情感態度和思想品質。表達力即首先外顯為具有自身屬性的聽說讀寫能力,當然還包括團隊的協作組織能力以及與外界的溝通接受能力。

總之,高效課堂一切要以學生為中心、以快樂為根本。真正把課堂還給學生,使得學生在靈動與鮮活的課堂上自主學習、協作學習、分享成果,切實提高學生的學習積極性,實現課堂教學效率的最大化。

書籍飄心得體會篇2

在學習教師的各項法律法規的過程中,又一次讓自己的思想和心靈得到提升,法律法規的制定為我們從教者指明瞭前進的方向,提出了努力實現的目標。在學習中認真對照,自我反思;在尋找差距與不足中正視自己。

一、在第十七次會議的引領中正視教育。

第十七次會議報告中將優先發展教育,建設人力資源強國作為一項社會建設的重要目標,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對教育事業的高度重視。作為一名教育工作者,我們一定要牢記教書育人的神聖天職,在自己的工作崗位上,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實施素質教育,著力提升層次,提高質量,精心教書,潛心育人。回顧自己十幾年的教書時間,使我深深體會到,要想當好一名教師,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教書育人當成自己的天職,做到在教書中全面提升自己的素質,在育人中不斷淨化自己的靈魂。而要做到這一點,我們必須豐厚自己的底蘊,提升自己的品味,自己在這方面還有很多欠缺,今後要努力通過各種途徑來充實自己,以便更好的完成教書育人的重任。

二、讓法律法規時刻警醒自己

在《教師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義務教育法》的相關條文中,明確指出了作為教師所不應去做的言行,以及對學生要平等對待的原則。品讀條文,對照自己,覺得自己能夠按照相關規定指導自己的實踐,規範自己的行為。在教育教學中努力做到為人師表,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為學生營造了既寬鬆又有序,既民主又自主的學習、生活氛圍,讓學生在快樂與幸福中得到發展。在教育教學實踐中,始終牢記法律法規的條文,充分做到尊重學生人格,不歧視學生,對學習或平行存在問題的學生多方想辦法樹立其信心,但有時也有耐心不夠的時候,今後要學會尋找孩子身上的閃光點,用顯微鏡看其不足,我們彼此一定都會多得許多快樂。

三、以德為先,率先垂範。

人者德為先,只有有德行的人才能用自己的言談舉止去感染別人,影響別人。教師就是這樣的職業,用德引領,以靈魂塑造靈魂。關於《中國小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暫行辦法》中提出的相關要求,我都努力踐行,嚴格要求自己。我覺得作為一名教師必須愛字當先,心中有愛,就會愛事業、愛崗位、愛學生,教師要做到為人師表,率先垂範,教師就是一面鏡子,照不到自己,卻照著學生。在與學生相處中能夠站起來,也能夠蹲下去去,讓學生進而親之,素而敬之。在與家長的相處中,努力做到在溝通中相互瞭解,在交流中達成共識。

四、學典型找差距

在我們教育行列之中,古往今來有無數的楷模和先進為我們譜寫了一曲曲動人的,感人的篇章。雖然許多楷模與先進的事蹟我並非熟知,但我國著名教育專家支玉恆,他的那種執著與堅持,敢於挑戰與自信的精神深深的感染著我,我覺得自己缺少的就是這樣一種精神,去尋找這種精神,讓自己在當今社會紛繁複雜的環境中能夠擁有一片屬於自己的`天空。

書籍飄心得體會篇3

讀了《做最好的老師》一書,感觸很深。這本書是李老師25年教育教學思想和智慧的精華集粹,全方位地闡述了李老師的教育觀、學生觀、班級管理、思想工作、心理教育以及語文教學的理念與實踐。李老師把他的教育思想、教育機智、教育技巧與教育情感融為一體。語言樸實而富有詩意,形象而充滿激情。讀著書,讓人不禁為之激動、讚歎、折服!

啟示一:童心是師愛的源泉

李老師提出教育者是否擁有一顆童心,對教育至關重要。教師的童心意味著懷有兒童般的情感,能夠自然地與學生“一同哭泣,一同歡笑”的教師無疑會被學生視為知心朋友,贏得學生的心靈。教師的童心意味著擁有兒童般的興趣,教師的職業要求我們應該在任何方面都與學生有著共同的興趣愛好,多一種與學生共同的興趣愛好,你便多了一條通往學生心靈深處的途徑,他們會不知不覺地把老師當作朋友。在與學生嬉笑遊戲時,教師越是忘掉自己的“尊嚴”,學生越會對老師油然而生親切之情——而這正是教育成功的起點。

啟示二:沒有愛,便沒有教育

李老師深深打動我的一個重要原因,便是他始終如一和學生進行心與心的交流。“愛”是李鎮西老師永恆的教育理念,他可以和孩子一起過年,一起玩雪、拼字照相,真正融入學生生活,在一次次的“師愛”理解中留下了精彩的生命瞬間。在沒有讀李老師的書之前,我曾那麼地自信自己是“愛”學生的。讀完這書我捫心自問,我愛每一位學生嗎?我對學生的“愛”真的是無怨無悔嗎?我暗下決心,一定要改變自己過去的教育方法。當學生犯錯時,要努力控制自己的情緒,心平氣和地瞭解學生犯錯的原因,站在學生的角度思考問題。李老師讓我對熱愛學生的愛有了全新而深刻的理解:

愛,不單單是欣賞優秀的學生,而是“懷著一種責任把欣賞與期待投向每一個學生”。

愛,“不應是居高臨下的‘平易近人’,而是發自肺腑的對朋友的愛”。

愛,不應是對學生的錯誤嚴加追究,而是“博大的胸襟”“對學生的寬容”。

愛,也不應是對學生的縱容,而是“必然包含著對學生的嚴格要求,乃至必要的合理的懲罰”。

愛,不只是關心學生的學習、生活、身體,而是要“善於走進學生的情感世界”“理解學生的精神世界“學會用他們的思想感情投入生活,和學生一起憂傷、一起欣喜”。

愛,不僅僅是隻對自己所教的這幾年負責,而是“對學生的成長以至未來一生的負責”。

愛,不是用一顆成年人的心去包容一顆顆童心,而是“需要一顆童心”,用童心去碰撞童心。

愛就是“一份純真,一份莊嚴,一份責任感”,就是民主,就是平等,就是把“童年還給童年”,就是為學生的‘美麗人生’奠定美好的開端。只有這樣的愛,才是真正的愛,只有這樣的教育,才是真正的教育。

書籍飄心得體會篇4

博登海默是美國的綜合法學派的重要學者,一生著述頗豐,其中《法理學——法律哲學及法律方法》鄧正來譯是其學術思想的代表之作,寫的非常精彩,讓人流連忘返。法理學在法律學科的基礎和根本,同時也是一門高深的理論學科,不少學術著作相當的晦澀難懂,不過本書是他為教學而編寫的一部法理學教材,寫的頗為精妙而易懂,對於我們研究西方法律文化、道德哲學很有啟迪意義。

本書一共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紹西方歷史上各個主要的法學流派的法學思想,由於馬克思主義法學對注重於西方法哲學的批判,同時認為馬克思法學的真理性質,所以本科時期我對西方法律思想史學習的是一知半解。然而,博採眾家之長,促進中國社會的發展,瞭解西方的法律也是很重要的。由此書介紹,西方法律思想的歷史明瞭於心,同時對西方的哲學也有了認識,因為法哲學是從哲學中分離出來的。

擇一點而思,博氏認為,人出於天性等原因,樂意使他們的自由受到社會有益的控制。個人的天性加上為保障自身利益的誘導,政府在法體系中的地位、法在限制和干涉自由問題上的正當性就大大提高了。不過,我認為,這也為公權力破壞個人自由埋下了一根導火索。

第二部分是本書的精華,闡述了作者對法律本質和作用的認識。博登海預設為,法律乃是秩序與正義的綜合體。“即法律旨在創設一種正義的社會秩序”。

秩序。博登海默給秩序下了一個很不錯的定義,“秩序是指在自然程序和社會程序中都存在著某種程度的一致性,連續性和確定性。人類的社會生活不可能脫離秩序,無序則生產生活不能開展。而法律正是建立和維護秩序的最佳社會治理工具。由於對法律定義的不同,中西各家對法律特點有不同的認識。中馬克思主義法學強調的法是國家階級性、統治性。

對於正義。“正義有著一張普洛透斯似的臉,當我們仔細檢視這張臉並試圖解開隱藏在其表面背後的祕密時,我們往往會深感迷惑。”換句話說,正義似乎不是一個能由人的理性來回答的問題,因為不同的人對不同的價值有著不同的偏好,甚至正義在很多場合似乎純粹是一個個人情感的訴求。但是儘管存在種種困難,博登海默堅持認為正義問題的探討是可欲的,可以通過理性認識達致的。博登海預設為,“在評價領域中,一種理性論證或判斷,從其廣義來看,是建立在下述基礎之上的:詳盡考慮所有同某個規範性問題有關的事實方面;以及根據歷史經驗,心理學上的發現和社會學上的洞識去捍衛規範性解決方案中所固有的價值判斷。”

此外,博登海默還發現,當人們對正義問題發生分歧的時候,“爭議的解決往往是以能否正確確定和評價經驗性基據為轉移的。”這話不太好理解,舉例來說,在古代,人們認為婦女的智力不能同男子相匹敵,則婦女不能進入學校學習或在勞動領域內受歧視被認為是正確的,但當現代科學和社會生活證明了婦女的能力後,前述行為就不再是正義的了。換句話說,我們對這個世界的認識程度,決定了什麼是正義的。

此書還沒看完,尚待自己深深思考,對於法律與道德的那部分,更是需要我仔細咀嚼。

書籍飄心得體會篇5

我在閱讀《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第一章《文明和社會控制》中,社會控制的問題引起了我的深思。

首先,在本書中提出社會控制是指社會組織利用社會規範對其成員的社會行為實施約束的過程。而這種支配力直接是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是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所保持的。施加這種壓力是為了迫使他儘自己本分來維護文明社會,並阻止他們從事反社會的行為,即不符合社會秩序假定的行為。而社會控制的主要手段是道德、宗教和法律,我們就其中的道德來說,在希臘城邦文明中體現為傳統規則,這是倫理習慣的一種近代形式,當倫理髮展的結果產生了道德體系時,就出現了一種法律發展的階段,在這個階段中,人們試圖將法律和道德等同起來,使一切道德戒律本身也成為法令。這便讓我不禁想起了近期熱議的話題——“不給老弱病殘讓座車長和乘務員可拒載”。

?鄭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條例(草案)的一項規定》在鄭州市十二屆人大會第三十八次會議上,接受了審議。規定公交車乘客不給讓老弱病殘讓座罰款50元並有權拒載。這項規定引起了專家、學者以及廣大市民的熱議,爭議的焦點無非是政府和司法機關是否應該通過社會控制將道德行為上升為法律約束?我認為這一案例正好契合了《通過法律的社會控制》這本著作中的觀點,即上述提到的社會控制。

當然,針對這一規定,有市民認為讓座這一行為本就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社會弱勢群體應受到尊重和保護。老年人表示支援這項規定的出臺,認為乘車更有“底氣”了,有法律為其“撐腰”。而有的市民則表示反對,認為“一旦上車買了票,就相當於和公交公司訂立了合同,公交車有義務把乘客送到相應的站點,作為車長和和乘務員是沒有權利因為不讓座而單方面解除合同”。公交公司也表示並不樂觀,相比於現在的“軟性”文明勸導,“硬性”的規定當然會更好管理,但是可操作性有多強呢?關於這項規定的爭議充分體現了社會控制是否被社會成員接納?

我們平時所討論的行為約束有兩個方面,一個是道德約束,一個是法規約束,二者具有不同的功能和內涵,所以才有了以德治國和依法治國相依存的說法。坐車讓座的問題屬於道德範疇,一旦對不讓座給予經濟處罰就屬於法律範疇,然而道德是不能夠考法律來加以強制執行的。我們傳統的價值觀念提倡尊老愛幼,這本應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對於不讓座的現象盛行的時候,只能說明我們的國民整體素質底下,價值觀念有待提高。

另外,我們對公交弱勢群體與公交強勢群體的界定:公交弱勢群體是指老、弱、病、殘、孕以及抱小孩,在公交車上不能夠很好保護自己的群體;公交強勢群體是指其他的正常人員,能採取適當措施保護自身安全的群體。現在鄭州市既然把乘車讓座行為上升到法律的層面,那麼就法律的嚴苛行來講,是否應該明確規定什麼樣的弱勢群體享有優先待遇?我們應該以怎樣的標準去衡量老弱病殘呢?什麼算老?是不是要規定個年齡段?倘若如此,中國規定年滿60歲的人頒發老年證,那麼請問59歲不算是老年人嗎?我們不應該讓座了嗎;什麼算弱?有錢有勢開私家車的算不算強?那坐公交車的又算不算是弱;什麼算病?是不是有醫院的診斷書就算病?如果在車上有人突發心臟病,卻沒有就診書,按法規,他是不能享有優先坐座位的權力呀!什麼算殘?從表外特徵看,瘸子瞎子這種在公交車上無法正常保護自己人身安全的人坐座位無可厚非,可是如果是身體素質較好的聾子啞巴算是殘疾人,難道也應該享有坐座位的待遇嗎;這就是這項法規出臺後帶來的可操作性問題。

再者,我們談談車票代表的權力與義務問題。坐公交車買票,一旦購買了車票,一項契約便隨之產生。坐車者購買的是權力,理應享有公交公司提供的快捷、安全的服務;而公交公司也應履行義務,提供空間和安全的運輸。既然乘客購買的車票沒有差異,那麼所享受的服務就應沒有差異。如果說非要讓座,是不是應該像買火車票那樣,有個坐票和站票之分?

綜上所述,鄭州市頒佈城市公交條例的規定是通過社會控制的手段將道德上升為法律約束,這正是國家的職能,並通過法律來行使。然而它的強力是否在現實生活中得以實施,則是當今社會更加關注的問題!正如書中耶林所說:背後沒有強力的法治,是一個語辭矛盾——“不發光的燈,不燃燒的火”,那麼一個不能實施強有效操作力的法規如何進行社會控制?

針對這一問題,我認為法律將道德進行社會控制是違背法律的根本精神的。首先,一般人的態度是反對服從他人的專橫意志,但卻願意過一種以理性為準繩的生活,而目前,我們所缺乏的,正是對法律和對道德的一種信仰,而信仰則是對某種主張主義極其相信、尊重,並作為自己行為的指南,也是希望法律所體現的道德為廣大人民所接受。其次,法律不是萬能的,法律的侷限性需要道德和宗教來彌補。而道德是一種無形的社會控制手段,是存在於人們的認知或是社會輿論中的不成文的,道德幾乎涉及到人們日常行為中的一切行為。因此,道德又具有法律的性質被人民普遍遵守,將這種外在的約束真正轉化為內在的自我約束,才能將法治與德治完美結合。

標籤:心得體會 書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