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可簡歷網

位置:首頁 > 熱點 > 其他文案

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6篇 "安全優先!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公告重磅釋出"

近日,為保障城市環境和民眾人身安全,各地密集釋出了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在春節即將來臨之際,此舉備受關注。本文將從政策背景、實施細則等方面對此進行梳理與解讀。

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6篇

第1篇

為了防治大氣汙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預防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安全事故,根據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陝西省煙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規定》《陝西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結合我市實際,現就市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通告如下:

①國家機關、部隊駐地、學校、幼兒園、醫院、療養院、博物館、圖書館、檔案館;②車站、廣場、公園、停車場、商場、賓館酒店、影劇院、體育場館、網咖、娛樂場所等人員密集區域;③城市道路、橋涵、過街天橋、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地下空間;④加油站、液化氣站、天然氣站、加氣站、燃氣管網及其配套設施周邊區域;⑤山林(臺塬)、倉庫、輸變電站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銷售、使用場所及周邊區域;⑥文物保護單位和旅遊風景名勝區;⑦居民住宅小區;⑧經二路、中山路、清姜路、火炬路、公園路、高新大道、東風路、金臺大道、大慶路、行政大道、陳倉大道西環路口至東門十字的沿街區域。

第二條 重汙染天氣應急響應啟動後,嚴格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第三條 除第一條規定區域外,市區其他區域為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允許除夕至正月初六及元宵節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公安、環保等部門應大力宣傳大面積、階段性燃放煙花爆竹對環境的危害,大力倡導用更環保的電子鞭炮、電子禮花來代替煙花爆竹作為節日慶祝工具。

第四條 市區煙花爆竹銷售、舉辦焰火晚會活動依法實行許可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未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不得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公安部門核發的《焰火燃放許可證》,不得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煙花爆竹零售經營者,持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後,方可從事煙花爆竹經營活動。

第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不得向行人、車輛、建築物、構築物、人群密集場所以及禁止燃放的地點拋擲,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影響交通秩序。禁止在建築物內的樓道、陽臺、視窗、屋頂等位置燃放或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監護人應教育、引導未成年人遵守本通告。

第六條 公安、安監、工商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加大對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管,組織查處非法經營、儲存、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城管綜合執法部門應當依法查處佔道擺攤設點經營煙花爆竹的行為。

第七條 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處 100元以上 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條 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安機關依照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沒收非法攜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 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條 金臺區、渭濱區、陳倉區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監督管理工作。教育、民政、住建、環保、園林環衛等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工作。

各鎮政府(街辦)、村(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等單位,應加強對本轄區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和管理工作。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大對環境保護和大氣汙染防治的宣傳教育,倡導廣大市民增強安全、環保、文明意識,儘量不燃放或少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 嚴禁我市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國有企事業單位公款購買和燃放煙花爆竹。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黨員幹部應帶頭執行本通告規定。

第十二條 各縣人民政府要參照本通告,分別劃定縣城禁止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並採取積極措施予以落實。

關於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6篇

第2篇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事故發生,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國務院《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就台州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止銷售的煙花爆竹種類嚴禁向零售點和個人銷售禮花類、摩擦型、煙霧型以及單筒內徑大於30毫米、單發藥量大於25克、總藥量大於1200克的內筒型組合煙花等禁止個人燃放的產品。

(一)文物保護單位圍牆外側和歷史建築保護點50米以內;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及消防重點單位圍牆外側100米以內;

(七)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

(九)黨政軍警、人大、政協機關駐地圍牆外側50米以內;

(十)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地方。

(一)市區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為:除第二條規定禁止燃放區域外,椒江區、黃巖區、路橋區、台州經濟開發區全部範圍。

(二)在上述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內,允許在農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七年級、正月初八、正月十五等五日燃放。

(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根據允許燃放煙花爆竹時間確定《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有效期,確保市區煙花爆竹實行定時定點銷售。

四、凡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經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後,方可組織實施煙花爆竹燃放。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置。

(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三)對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非法生產、經營、運輸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公民有權對違反通告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勸阻和舉報,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舉報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廣播、電視等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輿論監督。

七、本通告所稱單位,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市政府20xx年11月8日釋出的《關於市區限制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同時廢止。

第3篇

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倡社會公德,減少吸菸造成的危害,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研究決定,現將在全縣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第一條 全縣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實行限定場所,單位負責,嚴格管理,加強引導的原則。

(十一)電影院、車站等有條件的單位可專門設立標誌明顯的吸菸室。

第三條 各單位要積極爭創無吸菸單位,做好本系統、本單位公共場所禁菸工作。

第四條 全社會都要積極支援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本篇文章來自資料管理下載。教育、文化廣電、環保、商業、供銷、交通、菸草等部門要積極開展吸菸有害健康和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宣傳教育。

第五條 縣愛衛會負責全縣公共場所的禁菸工作。縣愛衛辦和縣疾控中心負責公共場所禁止吸菸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應履行下列職責:

(二)在禁止吸菸的公共場所設定統一、明顯的禁菸標誌,不得擺放煙具;

(四)禁止吸菸公共場所所在單位應配備監督檢查員,勸阻在公共場所吸菸者。

第七條 公民有權要求在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吸菸者停止吸菸。公民有權要求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履行本通告的職責,並有權向愛衛辦舉報違反本通告的行為。

第八條 檢查員對本單位範圍內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吸菸行為應當予以制止,並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本篇文章來自資料管理下載。對拒絕、阻礙監督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犯治安管理條例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予以處理。

第九條 縣愛衛會對禁止吸菸公共場所的所在單位違犯第六條規定的,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第十條 縣政府對在公共場所禁止吸菸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4篇

為了加強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預防火災、爆炸等事故發生,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的人身、財產安全,營造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民風習俗,經市政府研究, 決定在我市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二)文物保護單位圍牆外側和歷史建築保護點50米以內;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託兒所、中國小校及其周圍50米以內;

(十)其他可能引發火災、爆炸、人身傷亡等事故的場??

(一)市區千帆西路、千帆東路、寧康東路、學子路、環城東路、隔河東路、清河北路、環城西路、城西路、西新路、匯豐路、寧康西路所形成的閉合區域;

重大慶典活動和其他節日期間,經公安機關許可,可以在指定時間和地點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

(一)不得在建築物的樓頂、陽臺、樓道、走廊、窗戶等地方燃放;

(二)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公共綠化地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

(四)不得以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罰款、行政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禁止、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

(二)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

廣大市民要樹立安全、文明燃放煙花爆竹的意識,自覺遵守煙花爆竹燃放有關規定,並對違法燃放行為予以舉報。

第5篇

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滿足人民群眾關於降低大氣和噪音汙染的需求,預防和減少火災,建設美麗孝感,維護城市生產生活的良好秩序,經市人民政府提出議案,市第五屆人大會20xx年9月29日在第三十二次會議上作出《關於批准在孝感城區由限制燃放煙花爆竹改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決議》,孝感城區將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以下簡稱禁鞭)。現就孝感城區禁鞭工作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二、禁鞭範圍。(一)東至澴川路(包括臨路臨街所有商業門店、企事業單位、普通市民居所等,下同);(二)南至316國道複線;(三)西至澴河大堤;(四)北至長興三路及其規劃延伸線。

三、孝感城區禁鞭範圍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禁止生產、經營、儲存、燃放、攜帶、郵寄和運輸煙花爆竹。針對上述行為,市民都有制止和向公安110舉報的權利。

四、孝南區政府、市高新區管委會、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要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要求,認真做好本轄區、本單位的禁鞭工作。

五、在孝感城區禁鞭範圍內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收繳其煙花爆竹、予以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六、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生產、經營、儲存煙花爆竹製品的,由安監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儲存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儲存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八、未經許可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九、對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郵寄煙花爆竹以及在託運的行李、包裹、郵件中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的煙花爆竹,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十、違反國家規定,生產、銷售、儲存、運輸、郵寄、攜帶、燃放煙花爆竹,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十一、監護人未履行管理和教育責任,致使被監護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監護人對被監護人進行教育;造成國家、集體、個人財產損失或他人人身傷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十二、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紀律規範行為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違紀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6篇

在20xx年的工作中,公司全體幹部員工奮力拼搏,推動公司快速發展。本年度的評先工作,根據《公司優秀員工評選管理辦法》,經民主推薦、組織評審和公司董事會認真稽核,決定對劉德才等52名先進個人進行表彰。

一、公司優秀幹部(10名):投資管理部澹臺生、七八車間高延鋒、成品一車間王培川、財務部張立浩、精製二車間劉德才、萬盛新公司王建鋒、萬盛新公司尹國勝、萬盛新公司張賽、新路標公司盧軍棟、劉環環。

以上人員授予公司優秀幹部,頒發榮譽證書,各獎勵獎金3000元。

二、公司級優秀員工(10名):迴圈車間張軍平、八車間李素梅、精製二車間薛果、精製三車間代衛彪、成品一車間陳卓、成品二車間何長髮、精製一車間陳增、萬盛新公司萬仁雲、萬盛新公司閆程、新路標公司毛洪傑。

以上人員授予公司級優秀員工,頒發榮譽證書,各獎勵獎金20xx元。

三、部門級優秀員工(31名):證券部楊亞坤、人力資源部陳亦男、質量控制部翟方偉、倉儲部陳建華、財務部杜書寬、採購一部孟帥、工程部李水、裝置管理部倪曉勇、安技環保部馮軍豪、動力部張佔東、精製一車間劉偉、精製二車間虞貝、精製二車間王鵬飛、精製二車間孫孔、精製三車間潘哲、成品二車間耿中見、水處理車間李賓、七車間陳剛記、七車間石彥偉、迴圈車間杜洋洋、迴圈車間張歡歡、迴圈車間張天位、迴圈車間裴佔立、迴圈車間李書臣、萬盛新公司黨娟、萬盛新公司馬利、萬盛新公司陳愛景、萬盛新公司陳新生、萬盛新公司王天虎、新路標餘海、新路標孫萬恆。

以上人員授予部門級優秀員工,頒發榮譽證書,各獎勵獎金1000元。

在以上這些受獎者身上,集中體現了真誠、創新、求實、奉獻的公司精神,體現了腳踏實地、埋頭苦幹的紮實作風,體現了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精湛的職業技能,他們不愧是我們全體員工學習的榜樣。

公司董事會、黨總支、工會號召全體員工要以先進模範人物為榜樣,開拓創新、奮力拼搏,腳踏實地,迎接新挑戰,為加快公司的發展再立新功。

最後,再次向獲得表彰的52位員工表示祝賀。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