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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材買賣合同4篇 石材交易合約

石材買賣合同是石材行業常見的合同形式,也是一種保障買賣雙方權益的重要文書。合同內容以石材品種、規格、數量、價款、交貨方式、交貨地點、驗收標準、保證金等為重點,規定了雙方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這份合同涉及方面廣泛,需要在簽訂前慎重考慮。

石材買賣合同4篇 石材交易合約

第1篇

需方單位:四川路橋遂廣高速公路sg1-4專案經理分部路基一隊 (以下簡稱甲方) 供應單位:龍女砂石場 藤興林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規範產品交易行為,保護供需雙方合法權益,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保證正常交易秩序,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產品供應要求

上表中材料單價為砂礫石運到甲方指定交貨地點的價格,含材料出廠價、裝卸費、運雜費及稅金等。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該單價為不變合同價。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經雙方協商解決。合同執行期間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調整單價,否則視為違約,承擔違約責任,由違約方承擔因此給守約方帶來的所有損失。

1、乙方所供應的級配砂礫石粒徑控制在0~10cm內,砂礫石含泥量不大於5%。其它指標滿足甲方與本工程專案業主所籤工程合同檔案以及本合同中對材料質量的要求。

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開採許可證等各類證明。 三、數量、計量單位及計量方法:

1、供應數量以甲方電話或書面通知為準。 2、計量方法:

(1)、乙方將材料運送至甲方指定卸貨地點後,由甲方指派專人按實際方量驗收,出具驗收票具。

(2)、以甲方實際簽收的合格數量作為結算數量。 四、供貨期限及交貨地點:

1、 級配砂礫石 供貨期限由甲方決定。 2、交貨地點: 卸貨到甲方工地指定地點 。 五、結算方式

1、乙方交貨後,經甲方驗收合格並簽發入庫單後在每月最後五天內,甲方憑乙方提供的銷售發票、入庫單及相關證明等資料結算。

2、貨款支付按每月已結算的材料貨款的65%支付,餘款在停止供貨後一年內付清。

1、甲方負責按本合同第五款支付乙方已結算貨款。 2、甲方在每月25日前,將下月供料計劃提供給乙方。

3、甲方應指定人員簽收乙方送至工地經抽檢合格的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收貨時間

4、甲方有權拒收或退回賣方送至工地的不合格材料(以甲方中心試驗室抽檢結果為準),其退場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七、乙方權利和義務

1、按照甲方的供貨計劃,按時提供本合同規定的合格材料,滿足甲方施工要求。

2、乙方供貨不能滿足甲方供貨時間和供貨質量要求時,甲方可要求解除合同。

3、乙方必須保證所供材料整車規格、質量的一致性,否則甲方有權終止收貨並可追究相關責任;甲方若發現卸料過程中摻有不合格品,乙方必須停止卸料,經抽檢合格後方能卸貨。

4、乙方在材料運輸途中或中轉過程中發生的安全事故或其他損失,概由乙方負責。

5、乙方未經甲方同意單方面終止本合同,所造成的經濟損失,概由乙方承擔。

八、合同生效後,甲乙雙方不得因單位名稱、產權、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承辦人的變更、變動而不履行合同義務。否則,違約一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十萬元的違約金。 九、違約責任

1、乙方應按甲方提供的用料計劃生產材料,確保工程需要。若因乙方責任未能按用料計劃生產或達不到質量要求,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2、乙方未按甲方供貨計劃供應材料,致使工期延誤,除承擔相關損失外,每延期一天,向買方支付五仟元的違約金。同時,甲方保留另行選擇供貨商的權利。

3、其他違約責任按國家現行《合同法》有關條款解決。 十、爭議解決方式

如果本合同產生爭議,甲、乙雙方應本著友好協商的積極態度進行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向簽約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一、其他

1、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簽字後生效。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應協商解決;如需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供貨完畢並付清所有款項後即自動終止。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 賬號: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開戶行: 賬號: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石材買賣合同4篇 石材交易合約 第2張

第2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的石材委託乙方供應,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3) 交貨方式:乙方負責送到甲方施工現場,乙方負責卸貨。

第二條: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單價,見雙方簽字附表。

按乙方發貨清單由甲方指定的人簽字核准作為結算依據、貨物到工地甲方驗收後支付貨款。安裝完成後甲方按進度支付乙方施工費用。

4.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的《天然花崗石建築板材》(gb/t18601-20xx)標準和《天然大理石建築板材》(jc/t79-20xx)標準以及《異型裝飾石材》(jc/t847.1-jc/t847.3-1999)

4.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加工通知單進行加工,做到同一面無色差,相鄰面色調基本一致。

6.1驗收地點設在甲方施工現場,以甲方指派的人驗收簽字後作為收貨依據。

6.2應按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和加工單的要求加工,驗收標準按行業標準執行。

6.3乙方將石材加工好後,應在加工廠內進行大面積的預拼,並將合格品集中編號後發貨,保證每張版面有編號,且包裝完好後裝箱運輸到甲方施工現場。

6.4乙方供應的石材色澤、花紋、材質應與樣板基本一致.

7.1貨到工地,甲方即安排卸貨,乙方負責卸貨費用,卸貨及安裝過程中造成石材損壞的,責任由乙方負責,貨到工地甲乙雙方清點好數量,檢查破損情況,驗收時發現破損由乙方負責

8.1保證其提供的產品質量保證複檢資料齊全、完整、清晰、可靠

8.2在運輸過程中石材損壞,乙方應無條件更換石材(甲方自提貨除外)。

8.3積極配合甲方及業主、監理對石材的驗收,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協助甲方對石材進行位置定位

(1)甲方不及時支付款項,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違約金按合同總價*10%計算。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加工清單、大樣圖有錯誤,導致乙方錯誤的安排生產,屬甲方責任,甲方應根據具體情況補償乙方的重複加工及材料雜費等費用以及工期損耗補償金額期雙方協定。

乙方供貨延誤,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合同總價*10%計算。

(2)質量不合格,因乙方供貨原因,致使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供貨,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到貨,總供貨期不予順延。

(3)除此之外本合同第五條5.4項外,乙方供貨進度延誤超過合同簽訂10天的,而又未書面徵得甲方同意的,則視為乙方違約單方終止合同,甲方有權另定供貨單位,同時乙方須向甲方賠償相關損失。

10.1凡屬有關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提交人民法院進行仲裁。

10.2本合同的有效期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雙方責任履行完畢後本合同條款自動終止。

10.3本合同任何內容的修改,須由甲乙方雙方進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或書面檔案,所簽訂的補充協議或相關檔案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甲方任何雙方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將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轉給第三方。

10.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第3篇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經甲乙雙方協商,甲方同意將的石材委託乙方供應,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合同條款:

(3) 交貨方式:乙方負責送到甲方施工現場,乙方負責卸貨。

第二條: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及單價,見雙方簽字附表。

按乙方發貨清單由甲方指定的人簽字核准作為結算依據、貨物到工地甲方驗收後支付貨款。安裝完成後甲方按進度支付乙方施工費用。

4.1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中的《天然花崗石建築板材》

(gb/t18601-20xx)標準和《天然大理石建築板材》(jc/t79-20xx)標準以及《異型裝飾石材》(jc/t847.1-jc/t847.3-1999)

4.2乙方按甲方提供的加工通知單進行加工,做到同一面無色差,相鄰面色調基本一致。

6.1驗收地點設在甲方施工現場,以甲方指派的人驗收簽字後作為收貨依據。

6.2應按甲方提供的設計圖紙和加工單的要求加工,驗收標準按行業標準執行。

6.3乙方將石材加工好後,應在加工廠內進行大面積的預拼,並將合格品集中編號後發貨,保證每張版面有編號,且包裝完好後裝箱運輸到甲方施工現場。

6.4乙方供應的石材色澤、花紋、材質應與樣板基本一致.

7.1貨到工地,甲方即安排卸貨,乙方負責卸貨費用,卸貨及安裝過程中造成石材損壞的,責任由乙方負責,貨到工地甲乙雙方清點好數量,檢查破損情況,驗收時發現破損由乙方負責

8.1保證其提供的產品質量保證複檢資料齊全、完整、清晰、可靠

8.2在運輸過程中石材損壞,乙方應無條件更換石材(甲方自提貨除外)。

8.3積極配合甲方及業主、監理對石材的驗收,及時處理突發事件,協助甲方對石材進行位置定位

(1)甲方不及時支付款項,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給乙方,違約金按合同總價*10%計算。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加工清單、大樣圖有錯誤,導致乙方錯誤的安排生產,屬甲方責任,甲方應根據具體情況補償乙方的重複加工及材料雜費等費用以及工期損耗補償金額期雙方協定。

乙方供貨延誤,須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違約金按合同總價*10%計算。

(2)質量不合格,因乙方供貨原因,致使施工質量達不到設計和規範的要求,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供貨,乙方應按甲方要求的時間到貨,總供貨期不予順延。

(3)除此之外本合同第五條5.4項外,乙方供貨進度延誤超過合同簽訂10天的,而又未書面徵得甲方同意的,則視為乙方違約單方終止合同,甲方有權另定供貨單位,同時乙方須向甲方賠償相關損失。

10.1凡屬有關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提交人民法院進行仲裁。

10.2本合同的有效期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雙方責任履行完畢後本合同條款自動終止。

10.3本合同任何內容的修改,須由甲乙方雙方進行協商並簽訂補充協議或書面檔案,所簽訂的補充協議或相關檔案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甲方任何雙方未取得對方同意不得將合同規定的任何義務轉給第三方。

10.5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甲乙方雙方各執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石材供料達成如下協議:

因位於 裝修需要,向乙方購買石材(石材的名稱、數量、規格、單價和暫定總價等內容詳見本合同附件一《主材產品委託購買材料明細表》。

2、本合同產品為甲方選定板材、樣式、花色等,依據客戶簽字認可的加工圖、鋪裝圖定製加工,非質量問題不可退換。

3、甲、乙雙方一致確認,石材系天然產品,紋路和走向不規則屬於自然現象不屬於質量問題,在本合同約定範圍內的石材若存在合理範圍內的色差,甲方對此予以諒解。乙方應儘可能減少所供石材的色差,並將色差保持在合理範圍之內。如果石材色差超過合理範圍,甲方有權要求調換。但是,如果各批次供應的石材色差可使用於不同立面或處所而不致影響建築物整體視覺效果的,則甲方對此予以諒解。

4、乙方對石材粘結、安裝提供一年的保修售後服務,超過保修期、人為的或不可抗力的損壞,甲方提出維修的,乙方適當收取合理費用。

5、因石材成品為大板切割而成,故出材損耗計入面積數量內。同時出材的結果及裂紋板材玻疵的損耗都是由客戶承擔。一般情況下大理石計損耗出材率70%,拼花出材率為50%。特殊情況,如客戶要求板材規格較大,或精選板面過高,會出現出材率過低等情況下由客戶承擔。

本合同所涉石材乙方有義務按標的物約定的規格要求進行一般加工製作。如甲方對特定石材需要進行異形加工,需向乙方提供異形加工圖樣並附具體加工要求的書面說明。

1、自本合同簽訂後接到尚層裝飾(北京)有限公司的訂貨單,以最終復尺甲方簽字確認之次日起 個工作日內,乙方完成供貨。

1、乙方送貨至位於 工地。運輸費用和裝卸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在乙方營業地或乙方指定的位於 材料倉庫自提。 運輸費用和裝卸費用由甲方承擔。

3、乙方代辦託運。運輸費用和裝卸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為甲方辦妥託運手續後,視為貨物已交付。

1、甲方委託乙方安裝的。在乙方交貨後,乙方接到實質性通知並具備復尺條件後 天,施工工期為乙方接到實質性通知後並具備施工條件後 天。

2、所有施工詳細圖紙、樣塊統一由甲、乙雙方和設計師當場簽字確認,並各存一份。乙方應嚴格按照圖紙施工。

3、甲方在工地現場找完水平線後方可測量,若本合同商品在測量前簽訂,則以測量後甲方確認圖紙的時間為合同時間,工期相應順延。

4、若甲方購買的產品需乙方安裝,而到期甲方現場不具備安裝條件,乙方根據實際情況可順延安裝時間,具體時間由甲、乙雙方協調決定,因現場條件更改而造成乙方產品無法安裝的,期間帶來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1、甲方指定 為驗收人。但是,甲方或簽訂本合同的代理人視為當然的驗收人。

2、石材的驗收方法採用現場驗收,當場處理的方式。如發現斷裂明顯不格的石材,由乙方負責維修或更換,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按本合同第五條第

(1)項即乙方送貨方式交貨的,甲方須在乙方將石材運至交貨地點並通知甲方驗收人後的6個小時內受領貨物,並完成貨物數量和質量的驗收。按本合同第六條第(2)項即甲方自提方式交貨的,甲方應在裝車前完成貨物數量和質量的驗收。按本合同第六條第(3)項交貨的,第一承運人對貨物數量和質量的驗收視為甲方的驗收。

3、甲方不能及時受領貨物的,乙方有權進行提存。有關提存所發生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4、甲方如對乙方交付的石材有質量異議,應當在驗收當場以書面方式向乙方提出。否則,視為乙方交付的石材數量和質量符合合同約定。

5、甲方將石材使用於建築物,視為甲方已完成對石材的安裝驗收。

1、合同價款。本合同暫定價為人民幣(大寫):(小寫):¥ ,此合同價格均不含稅,甲方如需開具發票,稅費由甲方承擔(稅率為發票金額的18%)。

2、乙方委託尚層裝飾(北京)有限公司為貨款的接收單位,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時間向尚層裝飾(北京)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全部貨款。

1、合同的變更。本合同簽訂後,如一方提出變更,需經另一方的書面認可。但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甲方對增加的供貨數量的驗收視為書面確認合同標的的變更。

2、合同的解除。本合同簽訂後,雙方應誠信履行,不得隨意解除。如經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則雙方應簽訂書面解除協議。但在下列情況下,一方享有解除權:(1)甲方遲延付款達30日以上或遲延付款的數額在應付貨款的30%以上,乙方有權解除合同;(2)乙方供貨遲延達30日以上或遲延履行數量達應供貨數量的30%以上,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遲延付款,每遲延一日,應按遲延支付的貨款的1%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遲延供貨一週以上,應按遲延供貨的貨款的1%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一方違約而向另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後,另一方仍有權要求繼續履行本合同。

3、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內容,導致本合同終止的,應向合同相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百分之三十的違約金。

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向原告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訴訟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