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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的個人合同範文錦集2篇 合同範本寶典:實用、完善的個人合同模板集

本文為一份“實用的個人合同範文錦集”,旨在為廣大讀者提供簡便、實用的合同模板。無論您是僱主還是員工,這些範文都能幫助您起草合同檔案,並且涵蓋了各行各業的常見需求,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無需擔心合同條款的繁瑣,從現在開始,讓這份錦集為您的職業生涯保駕護航!

實用的個人合同範文錦集2篇 合同範本寶典:實用、完善的個人合同模板集

第1篇

為明確租賃雙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賃專案:乙方向甲方承租 市場內 區 號 室、,用於 經營。出租房屋編號以 出示的市場示意圖為準。

1、租賃期限:本合同租賃期限為年。自年 月日至 年 月日止。

每月房屋租金為 元,物業管理費 元,小計 元,共計 元/年(大寫: );上述費用的支付共分 期,每期 元,乙方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季度費用。乙方應在支付第一期費用時一併支付甲方押金 元,於房屋租賃期結束時,經甲方檢查,乙方在租賃期內無違章、違約情況的,甲方無息一次性退還乙方。

1、乙方在租賃期間服從市場的管理,遵守市場的“管理公約”及各項規章,不得侵佔公共部位,不得阻礙交通,協助市場做好安全、衛生、秩序等項工作。

2、乙方對所租的房屋、裝置、設施進行裝修,要徵得甲方的同意,如在承租期間發生人為破損,要負責修復與賠償。

3、乙方在簽約後一個月之內憑租賃合同辦理營業執照,並做到守法經營,按時交納各項稅費。

4、乙方必須按合同交納租金、物業管理費等相關費用,否則,甲方有權按合同第五條第(2)款之規定追究乙方的違約責任。

5、乙方應於合同到期日將房屋交還甲方,逾期交房的,逾期期間按自動續約處理,乙方應按本合同約定租金的 倍標準支付甲方租金。

6、乙方在租賃期間,室內所添置的裝置、內部裝修等均由乙方自理,合同到期後,乙方應在交房日前將其拆除,否則甲方有權按現狀接收,乙方所遺留的裝置及內部裝修歸甲方所有。

1、甲方應做好經營場所配套裝置、設施的日常保養,以保證乙方的正常使用,發生自然破損,要及時做好維修。

2、甲方要做好市場內安全、衛生、秩序等市場的日常管理,保證經營者有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並協助經營者做好辦證、辦照、交納稅費等項服務。

(1)乙方在租用期間不得將房屋、裝置、設施擅自退租、轉租;甲方在租賃期間不得隨意收回租賃的'房屋、裝置、設施。如乙方違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所預付的租金、物業管理費、押金等費用甲方不予退回,乙方還應支付甲方(月、年)租金 %的違約金;如甲方違約,應退還乙方預付的租金等費用,並支付乙方(月、年)租金 %的違約金。

(2)如乙方在租賃期內未按時交納房租及物業管理費,逾期之日起每天按租金的 % 交納滯納金;欠費超過 天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除應承擔上述滯納金外,還應承擔由此對甲方造成的損失。

六、合同爭議解決的辦法。本合同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調解,或選擇下列辦法解決:

2、乙方必須嚴格執行貨運規則,實行全程運輸負責制並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甲方不承擔連帶責任;

3、甲方在乙方承租期內,提供必要的物業管理,乙方發生的水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收取後向相關部門繳納,水費 元/m3,電費 元/度;

4、乙方在租賃期間,室內所添置的裝置、內部裝修等均由乙方自理,合同期滿後均由乙方自行拆除;(本條刪除)

5、如遇拆遷、市政建設等不可抗拒的因素,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賠償,合同自動終止。

八、“管理公約”是本合同的附件條款,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須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鑑證備案,當事人應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此合同一式六份,合同雙方各執二份。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實用的個人合同範文錦集2篇 合同範本寶典:實用、完善的個人合同模板集 第2張

第2篇

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委託人)與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諮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託人委託諮詢人為以下專案提供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服務: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3.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檔案。

四、諮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範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

五、委託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諮詢人支付酬金。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託人”是指委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諮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諮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和工程造價諮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託人、諮詢人以外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專案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字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字為準。

第四條 向委託人提供與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諮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諮詢工作計劃等,並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範圍實施諮詢業務。

第五條 諮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託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諮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於“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諮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洩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第七條 委託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諮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諮詢人提供與本專案諮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託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諮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託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託人應當授權勝任本諮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諮詢人聯絡。

第十一條 委託人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授予諮詢人以下權利:

1.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如委託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託人提出書面報告。

2.諮詢人在諮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諮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1.委託人有權向諮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3.當委託人認定諮詢專業人員不按諮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託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託人有權要求更換諮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並要求諮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諮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諮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諮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諮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託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諮詢人對委託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覆,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諮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諮詢人向委託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託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十七條 委託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諮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託人如果向諮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於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諮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第二十條 由於委託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諮詢人工作受到阻礙或延誤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諮詢人應當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時書面通知委託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視為額外服務,完成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工作的時間應當相應延長,並得到額外的酬金。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二條 諮詢人由於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三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採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二十四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並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託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諮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後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六條 如果委託人對諮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專案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諮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託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專案的`支付。

第二十七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諮詢酬金所採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的需要,諮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託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託人負責。

第二十九條 諮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內其費用由諮詢人承擔;在委託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範圍以外經委託人認可其費用由委託人承擔。

第三十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一條 除委託人書面同意外,諮詢人及諮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諮詢專案有關的任何報酬。

諮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託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第三十二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託人與諮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諮詢業務;

(a類)建設專案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稽核及專案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稽核;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資訊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託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諮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第九條 委託人應在日內對諮詢人書面提交併要求做出答覆的事宜做出書面答覆。

第十四條 諮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二十四條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諮詢人的正常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附加服務酬金:

委託人同意按以下計算方法、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額外服務酬金: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託人與諮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包括《建設工程造價諮詢合同標準條件》和《建設工種造價諮詢合同專用條件》(以下簡稱《標準條件》、《專用條件》)。

?標準條件》適用於各類建設工程專案造價諮詢委託,委託人和諮詢人都應當遵守。《專用條款》是根據建設工程專案特點和條件,由委託人和諮詢人協商一致後進行填寫。雙方如果認為需要,還可在其中增加約定的補充條款和修正條款。

?專用條件》應當對應《標準條件》的順序進行填寫。例如:第二條要根據建設工程的具體情況,如工程類別、建設地點等填寫所適用的部門或地方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有關辦法和規定。

第四條在協商和寫明“建設工種造價諮詢業務範圍”時首先應明確專案範圍如工程專案、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以及所承擔諮詢業務與工程總承包合同或分包合同所涵蓋工程範圍相一致。其次應明確專案建設不同階段如可行性研究、設計,招投標階段或全過程工程造價諮詢中投資估算、概算或預算的內容等。

在填寫建設工種造價諮詢酬金標準時應根據委託人委託的建設工程專案內容繁簡程度,工作量大小、雙方約定,一般應當在簽訂合同時預付30%預付款 元,當工作量完成70%時,預付70%的工程款 元,剩餘部分待諮詢結果定案時一次付清。如果由於委託人及第三人的阻礙或延誤而使諮詢人發生額外服務也應當支付酬金,並應約定好酬金的計算方法及支付時間,在寫明其支付時間時應寫明其後的多少天內支付。

如果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設立獎罰條款,但必須是對等的。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兩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