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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銷代理合同2篇 合作達成:助跑全球市場

本文將介紹經銷代理合同。經銷代理合同是指供銷公司與代理商之間的一份法律檔案,它規定了供銷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約定了產品的銷售渠道、銷售範圍、價格政策以及雙方的違約責任等內容。經銷代理合同的簽訂有助於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良好的經銷代理合作關係的建立和發展。

經銷代理合同2篇 合作達成:助跑全球市場

第1篇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

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就甲方委託乙方全程策劃、獨家代理租賃甲方經營的專案事宜,在公平、自願、互惠互利的基礎上達成以下協議,並承諾共同遵守。

甲方指定乙方為本專案的全程策劃及租賃在國內的`獨家代理,以甲方名義租賃本專案商鋪、住宅、車位、酒店等及其它附屬配套設施。

1、租賃價格經甲乙雙方討論協商,最終由甲方確定為準。

2、租賃價格調整計劃由乙方提出方案,經甲乙雙方討論協商,最終由甲方確定為準;

3、甲方根椐實施情況有權修改租賃計劃、調整價格或租賃資料中的條款,但需提前七個工作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4、乙方無權變更經甲方確定的價格及方案;如遇特殊個案,需書面專題報甲方批准後方可執行。

1、乙方須在策劃執行方案確定後,將詳細的宣傳推廣計劃和相應預算提交甲方,經甲方批准後,協助配合甲方有關人員執行計劃。

2、經甲方批准同意的宣傳推廣的費用由甲方投入。未經甲方書面同意認可的費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投入的廣告費用應不低於本合同委託銷售全部物業總租賃額的5%。

代理費按月結算,當月代理費的結算時間,應從當月1日開始,截止到當月最後一天下午六點。結算日為次月10日。乙方需在每月3號前向甲方提交上月結算代理費明細及甲方須支付的代理費數額,甲方於每月10日一次性結清,最遲不超過每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

1、負責提供本專案銷售所需的法律批文、證照,及租賃所需詳細資料。

3、負責免費提供現場售樓部供乙方使用,及現場售樓部辦公用品、水、電費用。

4、甲方派駐財務等相關人員,收取訂金、定金、房款,並在合同鑑證、簽定配合乙方辦理有關事宜。

5、負責最後確定專案的圖紙、面積、建材設施和裝修標準,並負責執行。

7、同意在本專案的宣傳資料上印上乙方銷售策劃代理字樣及乙方logo。

1、乙方通過充分的市場調研,形成詳細的切實可行的,主題定位和形象定位準確、有號召力,富有創新和個性的策劃報告書(含問卷調查等技術支撐資料),經甲方審定後執行。

2、乙方負責制定詳細的營銷策劃執行方案,並由專案專案小組配合甲方順利實施廣告設計,同時負責協助相關專業設計單位準確執行該方案。

3、負責不定期的進行相關的市場調查及競爭對手分析,並提供書面報告。

4、提供該專案之廣告宣傳方案的設計,包括:宣傳推廣策略、媒體安排、廣告創意、戶外廣告、地盤包裝、售樓部包裝、示範單位室內外佈置建議、宣傳資料製作等。同時協助甲方向各大報刊投放有關該專案的新聞稿及專業評述文章,並承擔因未經甲方認可的宣傳而引起的法律責任和損失。保證所作設計中不存在任何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的內容,如由此引起他人索賠,損失由乙方承擔。

6、嚴格保守甲方的商業機密,不得損害甲方的利益,不能超越委託範圍代表甲方發表或簽署任何檔案;不得將本業務委託第三方。否則責任由乙方承擔。

2、如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乙方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當月相應銀行貸款利息的五倍向甲方加收當期未付款的滯納金。逾期付款1個月以上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代理費用按照合同約定1周內予以結算。

3、甲、乙任何一方如中途無理由終止本合同,應在合同終止後的五天內賠償對方違約金xx年月日 年月日

經銷代理合同2篇 合作達成:助跑全球市場 第2張

第2篇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乙方購買甲方車輛等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甲方願意講起享有所有權的(車輛型號牌照行駛里程等車輛資訊)車輛有償轉讓給乙方,

第三條購車款為人民幣:元,乙方應當一次性向甲方支付全部構成款,

第四條甲方應當在乙方支付購車款的當日辦理車輛過戶手續,因此產生的稅費由方承擔。

第五條甲方承諾在車輛過戶前甲方沒有因轉讓車輛肇事負債,也沒有講該車輛以任何形式進行抵押或者為自己以及第三方提供擔保。

第六條甲方承諾其享有該車輛的完整所有權,任意第三人對該車輛均不享有任何權利。

第七條乙方沒有按照約定支付購車款,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並按照全部購車款的%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還有其他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和承諾,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甲方應當立即返還乙方支付的全部購車款,並按照全部購車款的%的標準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乙方還有其他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條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可以依法向(有利於自己的)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式份,甲乙雙方各持有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立契約書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今就連續性商品交易事宜訂立契約條款如下:

第一條甲乙雙方約定,甲方將其製造下列內容的商品連續賣給乙方,乙方買進。

第二條貨款的支付方式,以每月底甲方所交貨物的數量為準,乙方於第二個月底前以現金支付。但如獲甲方的同意,乙方可以九十日內的支票支付甲方。

第三條乙方若有不支付貨款、支票無法兌現、停止付款或違反本合約條款的情況,則無需通知催告,乙方即失去貨款債務期限的利益,並需一次付清本合約所規定的一切債務。

第五條乙方就第一條的產品保證,以甲方所定的批發價銷售,並指導其所屬的零售店亦當以此價格銷售。

前項甲乙雙方,及乙方所屬的零售店間,得另根據甲方所定的條件訂立再銷售價格合約。

第六條乙方的銷售地區約定為,如欲於上述地區外銷售,必須獲得甲方的書面同意。

第七條乙方於甲方要求時,為履行本合約的債務,需依照甲方的指定,採取下列一種或同時二種的方式。

(2)提供不動產作為擔保,並根據事先約定付清款項以避免甲方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第八條乙方違反本合約的條款,或依據第三條債務失去期限的利益,與發生下列的情形時,甲方為顧及其未來。可解除本合約

第九條若發生與本合約有關的爭執,雙方同意以甲方總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本契約一式三份,甲、乙雙方與連帶保證人各執一份為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