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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祕書官簡論

對祕書工作有文簡而嚴格的規章,祕書官的職掌分明、參謀助手作用表現明顯,是封建統治人材的重要來源。本站小編準備了隋唐祕書官簡論,希望大家喜歡。

隋唐祕書官簡論

隋唐時期,我國封建社會的政治、經濟、文化都得到巨大發展,各種制度更加完備,魏晉南北朝以來逐漸形成的三省制進一步鞏固和加強。隋代置內史、門下、尚書三省管理全國政務;唐代改內史為中書省,並將封建統治機器的運轉程式確定為:“中書出令,門下審議,尚書執行。”中書省掌管全國軍政命令擬草權,為皇帝草擬各種詔令、書敕,接受政府各部門和地方官署的章奏,根據皇帝旨意批答轉發。門下省負責各種文書的審議,如不同意,有權封駁,即封還皇帝失宜的詔命,駁正臣下有違誤的章奏;如同意,由門下長官侍中籤字送尚書省執行。這時,中書、門下兩省重權在手,兩省長官皆據宰相之職,是封建朝廷施政、決策的主要權力機關,它雖然擔負著文書處理業務,但和服務性的、處於從屬地位的祕書工作機構有著巨大的差別。事實上,真正在皇帝身邊從事祕書工作的是中書舍人、翰林學和一些抄抄寫寫收發文書的官吏們,地方官署中則是參謀、參軍、書記、孔目、主簿一類的人物,至於獨立的祕書機構卻只有翰林院、匭史院可資比較。

中書舍人始於魏晉,隋初有八人專任此職,稱內史舍人。隋文帝楊堅時的著名的伐陳詔書,即由舍人起草,後抄寫三十萬份散發全國。唐初仍有內史舍人一稱,武德三年(公元六二○年)改名為中書舍人,其後沿用不改,它是直接為皇帝本人服務的祕書官。《舊唐書·職官志》說中書舍人的工作有五項:第一,“侍奉進奏,參議表章”,“凡百司奏議文武考課,皆預裁焉”。這是說,中書舍人應對各地、各司進奏的表章提出初步的處理意見。第二,“凡詔旨敕制及璽書冊命,皆按典故起草進畫,既下則署而行之”。意思是,中書舍人負有起草詔旨、敕制璽書、冊命文書的職責。第三、“制敕既行,有誤則奏而正之”。這是說,在執行皇帝命令過程中發現誤差,中書舍人要向皇帝奏明而加以改正,起著某種政令資訊反饋的作用。第四,“凡大朝會,諸方起居,則受其表狀而奏之,國有大事,若大克捷及大祥瑞,百僚表賀,亦如之”。意思是百官聚會或有重大事件時,中書舍人代表皇帝接受臣下表狀。第五,“凡冊命大臣於朝,則使持節讀冊命之,凡將帥有功及有大賓客皆使勞問之”。這是說,中書舍人還要任皇帝特使,冊命大臣和慰問有功將帥和朝廷客人。從這些工作的性質看,中書舍人雖屬中書省,實際卻是皇帝的高階私人祕書。

當然,中書舍人也不僅僅只為皇帝服務,他們中的個別人也參預其他政務機關工作。《大唐六典·中書省》說,在唐代的最高執政機關——政事堂中,也有一名中書舍人常駐,草擬宰相們議決的各種命令,並幫助處理一些庶務。該舍人多由老成持重者擔任,其待遇也不低,據說和宰相一樣同吃皇帝所賜的“政事堂食”。

由於中書舍人的職務事關國家中樞機要,朝廷對其工作有嚴格的規定,“其禁有四,一曰漏洩,二曰稽緩,三曰違失,四曰忘誤”。①意思是,不準洩漏國家機密,要按時完成所交任務,不能違反命令、出現失錯現象,不能忘誤國家公事。這是目前所知最早的關於祕書的工作準則。如有犯禁者,處罰極其嚴厲。《唐律疏議》卷九說,漏洩大事者,處以絞刑,不是大事但應保密的,處以一年半徒刑,如漏洩給外國人罪加一等;不按時完成任務的,稽緩一天笞五十鞭,二天笞一百鞭,十天判一年徒刑;不執行命令判二年徒刑,失錯者打一百木杖;寫抄制書如有忘誤,笞五十鞭或打七十杖。

大概是在這種嚴章厲法的督促下,唐代一些中書舍人極為幹練,應變能力很強。唐初期的王教就是有名的一個。天授元年(公元六九O年),冊封壽春郡王的五兄弟,卻“忘載冊文”,百官到齊“方知闕禮”,“宰相相顧失色”,此時中書舍人王教立刻召來五名書史,自己口述冊文,令書吏各抄錄一份,頃刻製成五份冊命,保證了儀式照常進行。②當然也有個別草包,《明皇雜錄》曾記載過這麼一位,此人姓蕭名嵩,系唐玄宗李隆基時的中書舍人,長得一表人才,史書有“儀形偉麗”的讚辭,但卻腹中空空,玄宗曾讓他起草任命蘇頲為宰相的詔書,他費了很大勁,寫得卻很差,玄宗很不滿意,當眾把文稿扔在地上,並挖苦說“虛有其表耳”。這個評語現今人們已當做成語使用了。

據《舊唐書·職官志》記載,唐設中書舍人六員,秩正五品,其下有主書、主事、令史、書令史、傳制等官吏;這都是一些從事登記、抄寫、保管、傳送詔命,與文書打交道的祕書工作人員。值得一提的是,唐前朝武則天時,曾設定了一個新的機構叫“匭使院”,屬中書省。以諫議大夫及補瘚、拾遺等官為“知匭使”。《舊唐書·則天皇后紀》說,“垂拱二年三月,初置匭於朝堂,有進書言事者,聽投之”,目的是“申天下這冤滯,達萬人之情狀”。從其表面任務看,是處理各地臣民的申訴揭露或匡正補過的信件,起下情上達的作用。可以說,它是我國封建王朝中最早的收理來信的機構。

唐代中朝,朝廷中又出現了翰林學士這一祕書官職。早在唐太宗李世民時,就常有一些名儒學士侍從皇帝左右,作為一般的文學顧問,有時也草擬一些制書。乾封時(公元六六六-六六七年),這批人員稱“北門學士”,“玄宗初,置翰林待詔,以張說、陸堅、張九齡等為之,掌四方表疏批答,應和文章。既而又以中書務劇,文書壅滯,乃選文學之士,號翰林供奉,與集賢院學士分掌制詔書敕。開元三十六年(公元七三八年),又改翰林供奉為學士,別置學士院,專掌內命”。③這樣,相對於中書舍人起草的詔書而言,便形成所謂內、外兩制。外製,即是由中書舍人所掌的國家正式詔敕,寫在黃麻紙上。內製,即由翰林學士所掌的皇帝的特殊文稿,寫在白麻紙上。學士無正式官置,只在翰林院值班待命,由皇帝直接召使,因此地位頗為尊崇。大詩人李白就在天寶元年(公元七四二年)任過唐玄宗的翰林學士,他的《贈從弟南平太守之遙》詩,有“翰林秉筆回英盼,麟閣崢嶸誰可見?承恩初入銀臺門,著書獨在金鑾殿”的自述,李陽冰也說,李白“出入翰林中,問以國政,潛草詔浩”。④可見,李白是當過祕書官的。

安史之亂後,軍國事務繁忙,皇帝的各種詔書多由翰林學士辦理,一些原屬外製的文告,也常常是學士執筆。翰林院實際上成了皇帝的“機要祕書處”,時人稱學士為“內相”,意即宮內宰相。在這班人裡出現一些在歷史上很有影響的人物,陸贄即是其中一位。他是唐德宗李適的翰林學士,因朱泚叛亂,曾隨德宗去奉天(今陝西乾縣)避亂,這時軍政事務千頭萬緒,一日下數十詔,皆由陸贄草擬,據說“贄若不經思,操筆輒成,皆曲盡事情,中於機會,同舍皆服其能”⑤有名的德宗《奉天改元大赦制》就出於其手。原稿是中書草擬,陸贄認為文稿寫得不好,“當今詔書宜痛自引過罪己,以感人心”。⑥他替皇帝草擬的詔書劈頭便說,“小子長於深宮之中,暗於經國之務,不知稼穡之艱難,不察徵戎之若勞,……天譴於上而朕不悟,人怨於下而朕不知,……上辱於祖宗,下負於黎庶,痛心靦貌,罪實在予”。⑦據說此詔“宣諭之時,士卒無不感泣。”⑧在草詔中以皇帝自責的口吻痛切檢討,實為罕見。陸贄由此而名噪一時。

唐中期以後,翰林院不僅位崇,而且執政首腦宰相一職也多由翰林學士中選拔,根據岑仲勉先生統計,由德宗到懿宗九朝,翰林學士共有一五四人,當宰相者五十三人,選用率是百分之三十四,九朝宰相總數是一二一人,翰林學士出身者佔百分之四十五。⑨這是其它任何官職或階層都無法比擬的。由此可知,翰林院這個祕書機構,也是封建政權最主要的高階儲才機關。

在隋唐時期,中央機關的會議記錄事務也有發展,隋代這項工作是由門下省的起居注官來完成的。唐代沿用,有關習慣規則日益成熟。朝廷每有大的會議,起居郎便在旁記錄。記錄要求忠實,任何人不能改篡,即使皇帝閱覽也頗費周折,有時甚至遭到拒絕。例如,唐文宗李昂時,統治集團驕奢侈靡,文宗便召集宰相討論這件事,起居郎鄭朗執筆螭頭下,逐條記錄,文宗怕有些醜言傳到後世,讓人恥笑,便想看一看鄭朗都記了些什麼,鄭朗回答:“臣執筆所記,便名為史,伏準故事,帝王不可取觀”,並以朱子奢、褚遂良的言論為據,不同意文宗看記錄。文宗無法只得找來宰相幫忙,經勸說鄭朗拿出了記錄。⑩而有的記錄者則堅持不許皇帝看,魏謩拒文宗看起居注便是著名一例。史載魏謩兼任起居舍人時,文宗心血來潮,“遣中使取謩起居注,欲視之。謩執奏曰:‘自古置史官,書事以明監誡,陛下但為善事,勿畏臣不書;如陛下所行錯忤,臣縱不書,天下之人書之;臣以陛下為文皇帝,陛下比臣如褚遂良’。帝又曰:‘我嘗取觀之’。謩曰:‘由史官不守職分,臣豈取陷陛下為非法?陛下一覽之後,自此,書事須有迴避,如此,善惡不直,非史也,遺後代,何以取信?’乃止”。⑾這是說,唐文宗又想看起居記錄,便派人去取魏謩的起居注,謩不給,並說,記錄是為了監督告誡,皇帝做好事我不會不記,做了壞事,即使我不記,天下也有人在那裡記了。文宗不甘心,便說,起居注我以前取來看過。魏謩則認為,這是因為史官瀆職,是陷皇帝於非法,這樣做會使善惡不分,讓後代無法相信這種記錄。文宗只得做罷。

除上所言的祕書官外,隋唐時中央政府的各機關內,還有一大批郎官、主書、令史等祕書官吏在衙置中從事文書工作。如,唐尚書省有員外郎、都事、主事、令史、書令史、制書令史等,日常的文書收發、存檔立案、稽察缺失、監印、複製、督催等都由這些人完成,他們在尚書六部所起的作用至為重要,因唐六部長官流動性較大,經常按各部的所謂前行、中行、後行位次轉遷,使各部長官很難熟悉精通自己的工作,實際的工作運轉在很大程度上都得依賴於秩低職微的祕書們。

在地方上,各開府長官、州縣衙署內,一些祕書則直接充當主要負責人的參謀、助手。如,唐代節度使是地方最高行政長官,他的祕書有參謀、參軍、判官、書記等,由節度使自行聘任,事後向朝廷表報奏聞。這些人是幕僚人物,府內重要公務大都參預研究討論。

以上是隋唐祕書的大致情況。它的顯著特點是:對祕書工作有文簡而嚴格的規章,祕書官的職掌分明、參謀助手作用表現明顯,是封建統治人材的重要來源。

註釋:

①《舊唐書·職官志》。

②《唐會要》卷五十五。

③《新唐書·百官志》。

④《草堂集》序。

⑤《陸宣公翰苑集》序。

⑥《舊唐書·陸贄傳》。

⑦《陸宣公奏議》。

⑧《舊唐書·陸贄傳》。

⑨岑仲勉《隋唐史·宰相制度度屢變》。

⑩《舊唐書·鄭朗傳》。

⑾《舊唐書·魏謩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