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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專題輔導報告

現實告訴我們,有責不擔,正氣難彰;失責不問,百弊叢生。問責如果不立起來,嚴字當頭就難以保障。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帶來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專題輔導報告。希望大家喜歡!

《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專題輔導報告

2016年7月頒佈施行的《條例》,為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推動失責必問、問責必嚴成為常態,發揮了全面從嚴治黨的利器作用。2019年修訂後的《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以黨章為根本遵循,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聚焦管黨治黨政治責任,堅持嚴字當頭,對黨的問責工作原則、程式、方式等作出進一步規範和完善,著力提高黨的問責的政治性、精準性、實效性。

今天,我們就從《條例》修訂的背景及意義、主要內容及亮點和如何抓好新修訂《條例》的貫徹落實三個方面來對《條例》進行一次集中學習。

一、啟動修訂《條例》的背景及意義

修訂背景:距2016年7月《條例》實施剛滿3年,為何要啟動修訂?主要原因是,2016年7月制定的《條例》為黨的問責工作提供了制度遵循,成為管黨治黨的利器,形成了失責必問、問責必嚴的良好氛圍。但是,隨著形勢任務的發展和問責實踐的深化,修訂條例很有必要。

一方面,黨的十九大對新時代推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和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作出了全面部署,新形勢新任務對各項工作做得更細更好提出了新的要求。另一方面,問責條例實施後,在實踐中積累了許多新經驗,也存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嚴字當頭”的主基調必須堅持。

問責工作必須持續從嚴,同時也需要精準有效問責。為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激勵督促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在黨的建設和黨的各項事業中認真履職、主動擔當,黨中央對《條例》進行了修訂勢在必行。

修訂後的《條例》增加條數和內容最多的是程式部分。從《條例》實施3年來的實踐看,總體是好的,但也出現了問責不規範、問責泛化簡單化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條例》就問責程式作出了規定,提高制度化、規範化水平,把問責權力關進制度籠子,實現精準科學問責。

一是規範問責流程。從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環節對問責工作予以全面規範,規定啟動問責調查和作出問責決定應當履行嚴格的審批程式。

二是提出具體要求。規定要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問責事實材料應當與調查物件見面,聽取其陳述和申辯;調查結束後應當集體研究形成調查報告,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

三是明確問責標準。強調問責要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式合規、處理恰當。四是強化問責執行。規定問責決定作出後,應當及時宣佈並督促執行,建立健全典型問責問題通報曝光制度,加強督促檢查,推動以案促改。

修訂意義:

第一,修訂《條例》是樹牢“四個意識”,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的必然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要求全黨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全面加強黨的領導,維護了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當前,國際形勢複雜敏感,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繁重,更加要求全黨上下團結一心、步調一致,勇於擔當作為。修訂《條例》,把“兩個維護”作為根本原則和首要任務,明確問責主體、壓實政治責任,有利於督促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始終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守初心使命,為實現黨的奮鬥目標提供堅強保證。

第二,修訂《條例》是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的重要舉措。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全會著眼新時代新使命,就推進黨和國家各方面工作作出一系列戰略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以釘釘子精神擔當盡責,腳踏實地把既定的行動綱領、戰略目標、工作藍圖變為現實。修訂《條例》,將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貫徹執行作為重中之重,有利於督促各級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負責守責盡責,踐行忠誠乾淨擔當,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局面。

第三,修訂《條例》是加強新時代黨的建設,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向縱深發展的迫切要求。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成效卓著,黨內政治生態明顯好轉。但是,反腐敗鬥爭形勢依然嚴峻複雜,全面從嚴治黨一刻也不能放鬆。黨的十九大提出全面推進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深入推進反腐敗鬥爭。修訂《條例》,貫徹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聚焦黨的領導弱化、黨的建設抓得不實、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堅決、維護群眾利益不到位等問題完善問責情形,堅持全面從嚴、一嚴到底,努力推動全面從嚴治黨取得更大戰略性成果。

第四,修訂《條例》是總結問責工作實踐,實現問責制度與時俱進的需要。目前有的地方在問責工作中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主要表現為問責不到位、程式不規範、問責泛化簡單化,影響了問責工作的政治效果、紀法效果和社會效果。修訂《條例》,堅持目標導向和問題導向,進一步完善問責原則、程式和方式,強化規範問責、精準問責,有利於體現嚴管和厚愛結合,讓領導幹部習慣在監督和約束下工作,充分發揮問責工作激發黨員幹部擔當作為積極性的作用。

二、修訂《條例》的主要內容及亮點

修訂後的《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全文公佈,這也是時隔3年後,中共對黨內問責條例的一次大修。對比此前版本,這次修訂的《條例》從13條增加到27條,並對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新版《條例》新增哪些問責情形?針對問責工作中出現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新《條例》也採取了相應的措施。

一是進一步明確問責主體職責。規定黨委(黨組)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加強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問責工作的領導;紀委履行監督專責,協助同級黨委開展問責工作,紀委派駐(派出)機構按照職責許可權開展問責工作;黨的工作機關依據職能履行監督職責,實施本機關本系統本領域的問責工作。二是強化上級黨組織對問責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明確了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啟動問責調查、作出問責決定等有關事項應當報經同級黨委或者其主要負責人批准的情形;規定對於應當啟動問責調查未及時啟動的,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有管理許可權的黨組織啟動,根據問題性質或者工作需要,上級黨組織可以直接啟動問責調查,也可以指定其他黨組織啟動。三是豐富了問責情形。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修改後的問責情形涵蓋了黨的領導、黨的建設和黨的事業各個方面,責任更加明確。

修訂後的《條例》在問責情形相關規定上佔了很大篇幅,比之前有了較大的修改和補充,是修訂的一個重點和亮點。主要歸納為三個方面:一是圍繞新時代黨的建設總要求,將2016年《條例》中黨的建設缺失情形進行拓展,對維護黨的紀律不力等情形進行細化,具體明確為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的作風建設鬆懈、黨的紀律建設抓得不嚴以及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不堅決不紮實等問責情形。

二是落實以人民為中心的要求,增加了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在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等問責情形。三是對原有的黨的領導弱化、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監督責任落實不到位等問責情形,也根據形勢任務和實踐發展進行了修改完善。

修訂的具體內容主要是:

(一)問責情形擴圍--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都要問責

新修訂的《條例》首先對問責的物件進行了明確。《條例》規定,問責物件是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重點是黨委(黨組)、黨的工作機關及其領導成員,紀委、紀委派駐(派出)機構及其領導成員。

同時,《條例》還進一步豐富細化問責情形,提出更嚴的標準,將原有的6大類問責情形修改為11大類,包括黨的領導弱化、黨的政治建設抓得不實、黨的思想建設缺失、黨的組織建設薄弱、黨的作風建設鬆懈等。

例如,《條例》明確,在貫徹新發展理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中,出現重大偏差和失誤,給黨的事業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產生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同時,《條例》規定,履行管理、監督職責不力,職責範圍內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發生其他嚴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應當予以問責。

此外,在教育醫療、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扶貧脫貧、社會保障等涉及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上不作為、亂作為、慢作為、假作為,損害和侵佔群眾利益問題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問題突出,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也將受到問責。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還特別明確,問責應當分清責任。黨組織領導班子在職責範圍內負有全面領導責任,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主要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員在職責範圍內承擔重要領導責任。對黨組織問責的,應當同時對該黨組織中負有責任的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問責。

(二)實行終身問責制--不論提拔退休都要問責

《條例》規定,對黨組織的問責,可以採取檢查、通報、改組3種方式。其中,對失職失責,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應當予以改組。

在對黨的領導幹部的問責方面,《條例》指出,可以採取通報、誡勉、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4種方式。對失職失責、危害較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應當根據情況採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措施;對失職失責、危害嚴重,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條例》明確,上述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依據規定合併使用。問責方式有影響期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此外,實行終身問責也是這次修訂《條例》的一大亮點。依照《條例》,對失職失責性質惡劣、後果嚴重的,不論其責任人是否調離轉崗、提拔或者退休等,都應當嚴肅問責。

如果出現問責物件對問責決定不服的情況,應該如何處理?對此,《條例》指出,問責物件可以自收到問責決定之日起1個月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提出書面申訴。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接到書面申訴後,應當在1個月內作出申訴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訴的黨組織、領導幹部及其所在黨組織。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三)問責尺度的把控--從輕或加重,要符合這些條件

相比於此前的《條例》,此次修訂的版本還對不予免予問責、從輕減輕問責、從重加重問責等情況進行明確。

其中,可以不予問責或者免予問責的情況,就包括了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在集體決策中對錯誤決策提出明確反對意見或者保留意見的;在決策實施中已經履職盡責,但因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造成損失的。

另外,根據《條例》,有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有效挽回損失或者消除不良影響的;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工作,主動承擔責任的等情形,可以從輕或者減輕問責。

與此同時,《條例》還提出了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的情形。

《條例》規定,若出現對黨中央、上級黨組織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執行或者執行不力的;在接受問責調查和處理中,不如實報告情況,敷衍塞責、推卸責任,或者唆使、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弄虛作假,阻擾問責工作的等情形,應當從重或者加重問責。

需要注意的是,《條例》特別提到,正確對待被問責幹部,對影響期滿、表現好的幹部,符合條件的,按照幹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正常使用。有分析認為,對於黨的領導幹部而言,即便“一朝被問責”,也不意味著“終身入冷宮”。

(四)問責的“操作流程”--不能問責不力,也不能問責泛化

為了保障問責的嚴肅、規範、精準、慎重,這次修訂的《條例》還大幅增加了問責程式的部分。根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的報道,這也是此次修訂條數和內容增加最多的部分。《條例》從啟動、調查、報告、審批、實施等各個環節對問責工作進行了全面規範。

其中,在啟動問責調查方面,《條例》規定,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有管理許可權的黨委(黨組)、紀委、黨的工作機關應當經主要負責人審批,及時啟動問責調查程式。其中,紀委、黨的工作機關對同級黨委直接領導的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人啟動問責調查,應當報同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

在啟動問責調查後,《條例》也明確,應當組成調查組,依規依紀依法開展調查,查明黨組織、黨的領導幹部失職失責問題,綜合考慮主客觀因素,正確區分貫徹執行黨中央或者上級決策部署過程中出現的執行不當、執行不力、不執行等不同情況,精準提出處理意見,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依據充分、責任分明、程式合規、處理恰當,防止問責不力或者問責泛化、簡單化。

此外,《條例》還規定,被問責領導幹部應當向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寫出書面檢討,並在民主生活會、組織生活會或者黨的其他會議上作出深刻檢查。建立健全問責典型問題通報曝光制度,採取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方式問責的,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在實施環節,《條例》明確,需要對問責物件作出政務處分或者其他處理的,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應當通報相關單位,相關單位應當及時處理並將結果通報或者報告作出問責決定的黨組織。

三、如何貫徹落實好新《條例》

一分部署,九分落實,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在一些地方和部門,之所以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規章制度之所以成了“稻草人”,一個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問責或者問責不力,這是管黨治黨寬鬆軟問題的重要表現。比如,有的領導幹部對問題視而不見,做“老好人”、當“甩手掌櫃”;有的處理措施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罰酒三杯”、不痛不癢;還有的所謂問責只聞雷聲、不見下雨,最後不了了之。

現實告訴我們,有責不擔,正氣難彰;失責不問,百弊叢生。問責如果不立起來,嚴字當頭就難以保障。問責條例是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制度利器,頒佈了就必須不折不扣執行、真刀真槍問責,切實做到真管真嚴、敢管敢嚴、長管長嚴,從而發揮制度的力量,不斷推動問責工作制度化、常態化。

廣大黨員幹部如何認真貫徹落實“條例”,進一步強化責任擔當,抓好責任落實。

一是抓好學習。要抓好《條例》學習宣傳和貫徹落實,把學習貫徹《條例》與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結合起來,組織黨員幹部進行對照檢視,切實把《條例》要求轉化為擔當行動。進一步加深對《問責條例》的領會和理解,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切實做到內化於心,外化於形。

二是抓好帶頭。必須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黨的領導是具體的不是抽象的,“領”就是率先垂範、引領示範,“導”就是要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問責條例能否起作用,關鍵在於各級黨組織和黨的領導幹部能不能擔當、敢不敢較真、有沒有戰鬥性。“己不正,焉能正人。”領導幹部不能只對著下級說事,要把自己擺進去,手電筒對著自己照。以身作則、以上率下,敢於較真碰硬、發聲亮劍,以眼裡不揉沙子的認真勁兒對失職失責現象說不,以敢問責、嚴問責、常問責的行動徙木立信,才能樹立“有權必有責,失責必追究”的正確導向,把管黨治黨的政治責任落到實處。

三是抓好執行。問責是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的重要手段,不能感情用事。堅決破除好人主義、一團和氣,把該打的板子狠狠打下去,不搞下不為例、網開一面,不搞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才能形成“問責一個,警醒一片”的震懾效應,增強廣大黨員對制度的敬畏之心。始終保持踏石留印、抓鐵有痕的勁頭,緊盯問責條例規定的六種問責情形嚴肅問責,層層傳導壓力,對不敢問責的也要問責,才能利劍高懸、震懾常在,以問責常態化促進黨的紀律執行到位。

紀委、紀檢組也要從自身做起,肩負起監督執紀問責的職責使命,做到動真格、敢問責,使問責利器在實踐中釋放威力、更加銳利。同志們,全面從嚴治黨永遠在路上,正如習近平總書記在慶祝中國共產黨成立95週年大會上指出的:“黨和人民事業發展到什麼階段,黨的建設就要推進到什麼階段。”不忘初心,繼續前進。在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中國夢的新徵程上,貫徹落實好問責條例,使管黨治黨從寬鬆軟走向嚴緊硬,不斷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我們黨必定能帶領人民實現歷史使命,在新的趕考中交出更加優異的答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