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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責協議書範文4篇 "詳解免責協議書樣本"

免責協議書是保護雙方權益的一份重要檔案,通常用於涉及風險較高的場合。本文將為大家提供一些實用的免責協議書範文,幫助您更好地制定與對方達成一致的免責協議。

免責協議書範文4篇

第1篇

經甲乙雙方充分協商,在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相關規定的基礎上,本著自願平等的原則簽訂此協議。

1、甲方在乙方進行施工時,有權對乙方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對於檢查當中發現的問題,甲方將依據公司相關的獎懲制度進行處罰、情況嚴重,責令停工。

2、作業過程中出現人員傷害情況,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做好事故的處理工作,防止事故的擴大化,協助相關部門做好事故的取證工作,但事故發生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乙方負責人是本次工程安全的第一責任人,並應制定該專案工程施工安全方案(操作程式),乙方必須設立專職安全員,負責作業人員的安全防護告知,安全操作規程培訓。

2、乙方在作業過程中,應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對於作業時發現的安全隱患,及時採取措施,予以消除。

3、乙方在作業過程中,出現的安全事故,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若對公司造成損失,乙方賠償損失。

4、乙方在作業過程中,禁止酗酒,疲勞作業,違規作業,並佩戴安全帶和安全帽等安全裝置。

5、在作業開始前,乙方專案負責人應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防護措施教育,並有文字存根以備檢查,不得安排未經教育的員工進入現場。

免責協議書範文4篇

第2篇

“孤雁北上·夢圓北京”活動安全免責協議書 甲方:東莞橋頭陽光社(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 (橋頭鎮孤寡老人及志願者)(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此次活動由東莞橋頭陽光社統一組織橋頭鎮孤寡老人及志願者出遊,本次活動是東莞市團委主辦的“夢想.行動”之幫助東莞橋頭陽光社圓夢的活動,資金由東莞百分百實業集團捐助。

第二條:本次活動為非盈利公益性質活動,甲方承擔保障乙方在此次活動中交付旅行社費用及為乙方購買人身意外險的責任。乙方自願參加此次活動。乙方理解、同意和簽署此有關責任豁免、權利放棄和風險承擔的協議。

第三條:乙方作為一名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對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審慎的保障義務。已熟知並同意本次活動的所有行程與活動安排,充分了解此次活動的潛在風險,願意獨立承擔本次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人身或財產損害。放棄對陽光社及其他同行成員提出民事賠償的權利。

第四條:如在此次活動中,乙方未遵從甲方負責人員的統一調配和管理,出現任何其自身人身、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侵權,損失及賠償結果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五條:乙方在活動過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權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將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自行承擔損失。如因他人侵權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將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加害人索賠。乙方同意,如有損害結果發生,甲方的任何建議均不構成對損害結果的故意或過失,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第六條:乙方同意,在活動過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放棄向甲方索賠的權利,不涉及任何其他活動參加者。

第七條:乙方同意,如遇可能損害本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事故發生,所有活動參加者均擁有自救的權利,但無救助他人的義務。所有的救助行為都是基於完成自救基礎之上的見義勇為或道義上的責任,並不構成任何必須履行的民事義務。

第八條:如在此次活動中,乙方因個人行為導致其自身人身、財產損失或對第三方造成人身、財產侵權,損失及賠償結果由乙方自行承擔。(如活動前、中、後發生個人物品的損壞或丟失、與他人衝突、急性疾病、意外事故等,甲方不承擔因意外傷亡或個人的經濟損失而產生的任何法律責任和相關的費用。)

第九條:乙方清楚知道車輛行駛過程中及中途遊覽過程中是有潛在危害的。活動中會有意外受傷,心腦血管疾病發作等,乙方自願參加本次出遊活動。因此,乙方同意承擔和接受任何和所有的傷害的風險。並且,乙方免除甲方的法律責任。

第十條:到達目的地後,甲方如發現參與者無論任何原因不能完成此次活動,均在活動結束前有權要求乙方退出活動,如出現意外事件、意外事故等,責任均由乙方本人承擔。

第十一條:乙方如有特殊情況需要中途離開務必通知甲方負責人,宣告自願離開,離隊後的安全、經濟及一切連帶責任自負。在活動中若乙方私自離隊,造成的一切人身、財產侵權,損失均由乙方本人承擔。

第十二條:如在活動中乙方因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造成第三方受損的,由乙方單獨承擔所有法律責任,與甲方無關。

第十三條:本協議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協議一經簽署立即生效直至本次活動結束。協議簽訂後不能撤銷,受法律保護。

第十四條:本協議如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有權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第3篇

為了進一步規範自駕遊活動(費用出遊免責協議書),豐富車友們的業餘生活,使每一個參與者的權利、義務、責任得到明確,請參與者仔細閱讀本協議內容,自願選擇是否參加。凡參加者均示為認同並自願遵守本協議內容。

一、本次青島自駕遊是一個非註冊、非經營性的組織,沒有任何人員是專職工作人員。活動的發起、聯絡、組織都是熱心車友的義務工作,是為大家提供免費和無償的服務。是參與者自願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上組成的最新自駕遊免責協議書範本最新自駕遊免責協議書範本。由於活動為自由組合性質,一但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事故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活動的邀約者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二、自駕遊活動存在很多不可預見的危險,道路行駛、旅遊過程、食宿、自身身體健康、自然災害等等,均有可能造成對自己生命財產的傷害和損失。參加者應當積極主動的購買保險,降低損失。一旦發生事故和人身傷害,由保險公司和自己負責賠償,不牽扯參與活動邀約者和其他人員;

三、自駕遊一切活動都應該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一切因參加活動者直接或間接引起的法律責任由參加活動者自行獨立承擔;

四、自駕遊一切活動的車輛、設施以及有關裝備屬於參加者自己所有,所產生的一切風險及責任也由自己承擔;

五、所有自駕遊活動的參與者應發揚團結互助、助人為樂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儘量給予他人便利和幫助。但任何便利和幫助的給予並不構成法律上的義務,更不構成對其他參與者損失或責任在法律上分擔的根據;

六、自駕遊活動會有潛在的危險性,參加者對自己的行為安全負責

報名參加者年滿18歲者均視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未滿18週歲的,由其活動時的監護人負責其全部行為安全。如在活動中發生人身損害後果,組織和參與者不承擔賠償責任,由受害人依據法律規定和本宣告依法解決,凡參加者均視為接受本宣告最新自駕遊免責。代他(她)人報名或籤協議者,被代報名或被代簽字者參加活動如遭受人身損害,賠償責任組織者和參與者同樣不承擔;代簽字人或監護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與義務。

七、所有參與者對此次自駕遊活動的參與都是完全自願的,參與者事先對本協議條款的含義及相關法律後果已全部通曉並充分理解,自簽名之時表示該約定生效到活動結束自動失效。

八、所有參加活動者在出發前簽定本協議確認,從雙鴨山出發時20xx月31日早上9:00生效至活動結束時(車隊到達雙鴨山)本協議終止。

1、自願參加自發組織的活動,自願拼(搭)乘駕車人車輛、委託駕車人幫助自己完成活動過程;

2、車輛行駛過程中,不得干擾駕車人駕駛車輛並有義務提請駕車人不得酒後駕車或身體不適時駕車;

3、自願分攤活動中產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等因車輛產生的費用;

4、車輛行駛過程中發生故障應積極配合駕車人解除故障;

5、發生交通事故後,協助駕車人報警、維護現場,配合解決與第三方糾紛;

6、若在自駕遊過程中,發生事故,導致身體受到傷害,除從第三方或保險公司取得的賠償外,搭車人放棄對駕車人的賠償請求,並配合駕車人向第三方或保險公司進行索償;

駕車人與拼(搭)車人發生爭議應及時告知自發邀約活動的邀約者,由邀約者進行協調

本次活動的時間為20xx月1日至本次活動截止(車隊到達xx山)

同意以上全部內容才能參加本次活動,請簽字確認(本人實名)敬請謹慎選擇本次活動。

第4篇

第一條 本次戶外活動本著放鬆心情、親近自然、無任何商業目的、自願參加與退出、風險與責任自負的原則。 但戶外活動有風險,參加者應有必要的風險意識。

第二條 本協議書為強制性必籤文字,簽字人必須簽寫本人真實姓名和身份證號碼。簽字者意味著接受並承擔本協議的全部義務,不籤者意味著放棄參加此次活動的權利。凡參加這次活動前,必須事先與自己的家屬溝通,取得家屬的理解和支援,同時知道並同意該免責宣告。參加人簽名後,視作其家屬也已知曉並同意。

第三條 參加本次活動者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相關法律、法規,必須遵循道德和社會公德規範,必須是環境保護主義者,並應該具備以人為本、團結友愛、互相幫助和助人為樂的良好品質。

第四條 參加本次活動人員應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18週歲以上)。

第五條 參加活動者在此次活動期間的個體人身安全責任自負。鼓勵參加者自行購買人身安全保險。活動中一旦出現事故,活動中任何非事故當事人將不承擔人身事故的任何責任,但有互相援助的義務。參加活動的成員應當積極主動的組織實施救援工作,但對事故本身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六條 本次活動召集人、組織者對參加本次活動者的人身安全不負有民事及相關連帶責任。

第七條 本次活動時間:20xx年12月 日(上午7:00至下午5:00)

本人自願結伴參加 20xx 年 12 月 日的 石京龍滑雪 活動,並鄭重宣告如下:

1、本人作為一名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依法對自身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審慎的保障義務。

2、本人已閱讀《戶外活動個人安全免責協議書》,已熟知並同意本次活動的所有行程與活動安排,充分了解戶外活動的潛在風險,願意獨立承擔本次活動中可能發生的人身或財產損害。

3、本人同意本次活動繫結伴而行,所有活動參加者之間均不成立任何具有合同性質的法律關係。活動召集人、領隊不對其他活動參加者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具有任何注意和保障義務。

4、本人在活動過程中將根據自身身體狀況獨立判斷行動風險以保障自身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任何活動參加者包括活動召集人、領隊的影響,並有權隨時中途退出活動。

5、本人在活動過程中如因非他人侵權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將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或自行承擔損失。如因他人侵權的原因遭受人身或財產損害,將獨立的向保險公司索賠或向加害人索賠。本人同意,如有損害結果發生,活動召集人、領隊對於活動的任何建議均不構成對損害結果的故意或過失,本人也不得要求上述人員承擔任何賠償責任。

6、本人同意,在活動過程中乘坐的交通工具,一旦發生交通事故,同車搭乘者認可只在該車已投保的保險範圍內接受賠償,放棄向該車主人或司機索賠的權利,不涉及任何其他活動參加者。

7、本人同意,如遇可能損害本人人身或財產安全的事故發生,所有活動參加者均擁有自救的權利,但不負有救助他人的義務。所有的救助行為都是基於完成自救基礎之上的見義勇為或道義上的責任,並不構成任何必須履行的民事義務。

9、本宣告為不可撤銷宣告,自本人簽字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