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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用擔保合同模板3篇 保無憂:完美搭配的實用擔保合同模板

本文為實用擔保合同模板提供簡介。實用擔保合同是一種常見的合同形式,用於保證債務人按時履行約定的債務。本文提供了一個簡潔明瞭的擔保合同模板,包含了各項基本條款,如債務金額、擔保方式等,讓您能夠輕鬆地起草合法有效的擔保合同。

實用擔保合同模板3篇 保無憂:完美搭配的實用擔保合同模板

第1篇

第一條 自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由出借方提供借款方借款計人民幣_________元。還款計劃如下:

第二條 出借方應按期、按金額向借款方提供貸款,否則,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與逾期借款罰息同。

第三條 借款利率,按銀行貸款現行貸款利率。如遇調整,按調整的新利率和計息辦法計算。

第四條 借款方保證按本合同所訂期限歸還借款本息。否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延付款計算辦法計算罰息。

第五條 借款方的借款由擔保人用_______作擔保,擔保期限為_______,擔保範圍為為借款方償還本息和逾期罰息。 第六條 借款到期後,如借款方不按期歸還本息時,由擔保單位(或擔保人)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出借方和借款方各持正本一份,擔保方一份。

出借方:________(章) 借款方:________(章)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實用擔保合同模板3篇 保無憂:完美搭配的實用擔保合同模板 第2張

第2篇

問題的提起:被譽為中國首例資訊侵權案的中國經濟資訊社訴中國科學技術資訊研究所侵犯資訊著作權糾紛案,已經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在被告缺席的情況下,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定被告中國科學技術資訊研究所對中國經濟資訊社釋出的新華社資訊構成著作權侵權。法院認定,新華社國內外記者所採寫、編輯和分析加工整理的資訊屬於著作權的保護範圍,原告系新華社所屬的經濟資訊事業經營單位,被新華社授權經營其國內外記者採編的經濟資訊。被告內部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職能部門“科技成果推廣中心”在其資訊服務網站頁面上提供的部分經貿資訊(資料)系新華社版權所有的資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被告對原告所述事實供認不諱,但表示,其所屬資訊服務網站上提供的新華社資訊,是從北京鴻訊資訊諮詢公司購得,在其採購協議書中,鴻訊公司稱擁有其所提供資訊的版權,鴻訊公司轉買新華社資訊與被告無關,因此原告應當起訴鴻訊公司,其不應任何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一審法院作出此判決應基於兩個理由:一是原告為合法權利人,二是受讓人在購買該智慧財產權是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不過令我們深思的是,如何確定受讓人承擔責任的歸責原則,如何認定受讓人是否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在沒有查清相關基本事實之前,一審法院作出這樣的判決將會引起一系列的法律糾紛,相關當事人將被迫陷於訟累。

首先,沒有出讓人鴻訊公司參與到本案審理中來,法院無法查清案件基本事實。對於原告提出的證明原告是該項智慧財產權權利人的證據,作為本案被告的受讓人自己是無法提供證據來反駁的。既然受讓人無法應訴,所以乾脆不應訴。即使受讓人應訴,其還得請出讓人協助提供證據,但是出讓人憑什麼要幫助受讓人打官司呢?

其次,法院判定受讓人敗訴後,如果受讓人的確是受了冤枉,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受讓人將被迫以這份生效的法律判決書和從原告獲取的證據作為其證據,以採購協議書為依據起訴出讓人。由此,將導致第二個訴訟產生。不僅如此,該案件受理法院將不得不面對前一份法院判決書作出法律評判。如出讓人舉證證明其的確是合法的權利人,受讓人前一訴訟敗訴的`原因在於其舉證不力,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不得不再次面臨敗訴。

第三.如受讓人在第二個案件中敗訴,說明前一份判決是錯誤的,或者講有新的證據證明前一份判決是錯誤的。如果這種情況出現,受讓人是否還需要利用從出讓人處獲取的新證據,通過司法途徑(審判監督程式或者其他)來糾正前一份司法判決呢?

顯然,出現這樣滑稽現象的原因不僅在於當事人在訴訟程式上應對不力,本質原因是我國缺乏相關法律制度和相關訴訟程式的法律規定。隨著網路技術和網路貿易的發展,相關糾紛出現的機率大大增加,如不從法律層面上解決問題,會增加從事網路交易的成本和風險,筆者認為,我國應當加強和健全智慧財產權交易的相關立法,以減少交易的成本和保證交易的安全。而在實體法或在程式法上確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是解決問題的關鍵。

不僅上述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其他有關智慧財產權交易的合同如著作權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專利權轉讓合同、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技術祕密轉讓合同等技術轉讓合同的當事人均可能面臨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某一受讓人因智慧財產權許可合同取得了某項智慧財產權的使用權,受讓人卻遭遇到其他權利人的侵權訴訟,在這種情況下,受讓人應如何應對,法律又如何確定案件相關方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責任。

由於我國沒有從實體法和程式法上確立權利瑕疵擔保制度,使得相關案件在訴訟時無法可依,特別是智慧財產權的受讓人將被迫陷入無所適從的尷尬境地。以本案為例,原告以該項智慧財產權的權利人身份起訴該被告(從出讓人處受讓該智慧財產權)侵權,受讓人以其與出讓人之間的採購協議作為抗辯。如果說,原告的起訴是依法有據的,那麼從道理上講被告的抗辯理由也是合理的。由於被告的抗辯不直接針對原告的證據,根據合同只能約束合同當事人,不得對抗合同以外的人這一合同法基本原則。法院有權判定被告敗訴,並承擔侵權的民事法律責任。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被告只得依據採購協議再去起訴出讓人,這時候,出讓人可能會拿出一系列的證據證明其是合法的權利人,受讓人可能再次敗訴。面臨這樣的法律地位,受讓人怎麼辦?是嚥下該苦果,還是把訴訟進行到底?

一審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從法律層面上增加了受讓人在受讓某項智慧財產權時進行審查的責任。為了避免類似事件發生,其他商家在準備購買某項智慧財產權時,不得不把工作作在前頭。受讓方必須要求出讓方提供其為合法權利人的證明檔案,還得進行相關調查,以查明真正的權利人。不僅如此,從某種層面上講,受讓人即便是盡了合理審查的義務,還是無法辯明真正的權利人,只要受讓人受讓的智慧財產權侵犯了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律就推定受讓人沒有盡到合理審查的義務。這樣的法律規定實際是缺乏操作性,而且可能增加社會矛盾的產生。相關交易的成本因此將大大增加,這顯然對整個市場的發展不利。

同時國際上關於涉外買賣合同的相關法律、公約均規定了所有權擔保制度、瑕疵擔保制度,因此,我國當事人應培養瑕疵擔保制度的意識,並形成相關案件的訴訟模式,這有助於避免訟累,促進市場交易健康發展。

二.在現時法律制度下,智慧財產權的受讓人應在合同中確立瑕疵擔保條款。

為了儘可能避免出現上述尷尬境地,智慧財產權的受讓人應當學會利用合同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在面臨相關訴訟時應積極合理使用法律武器。當事人在合同之中確立權利瑕疵擔保條款,通過合同條款來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首先在與出讓方簽訂的合同中制訂權利瑕疵擔保條款,該條款應包括三個層次的內容:(1)出讓方承諾,一旦受讓方遭遇其他權利人的侵權訴訟,出讓方應當有義務,以第三人的身份參與訴訟;(2)如果法院最終不同意追加第三人,受讓人應當要求其出讓人以其名義參加訴訟;(3)一旦法院判決受讓方侵權,出讓方應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應承擔對受讓方的違約責任。其次,一旦碰到侵權訴

第3篇

擔保期限是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的期間,即擔保人在債務期滿後的兩年內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是一般保證,債權人向借款人催收,既引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也引起擔保債務訴訟時效產生並中斷,擔保責任期間將延長兩年如同訴訟時效一樣。而如果擔保人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則不因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而中斷,即連帶擔保期間產生訴訟時效且中斷,必須由債權人向擔保人直接追索,否則,擔保責任期間屆滿,擔保人責任免除,不再會產生訴訟時效,也就不會獲得二年的時效保護期間。

對於六個月的規定,是指沒有約定擔保責任期間的,給予債權人在主債務期滿後六個月內及張擔保責任的權利期間,這個期間是不變期間,如未主張,則擔保人同樣免責;如果債權人主張的,擔保期間終止,重新計算二年的訴訟時效期間。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綜上可知,擔保合同的擔保期限一般為兩年,但是由於情況不一樣,具體的擔保期限起算時間就會不同,同時在擔保的過程中要是遇到一些特殊情況的話,則擔保期限還有可能終止。更多擔保合同方面的知識,歡迎你到網站進行詳細瞭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