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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警徵文:濫伐盜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森警徵文:濫伐盜伐林木涉林案件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

是一個森林覆蓋率達67.8%的林業資源大縣,現有林地面積558萬畝,活立木蓄積量1167萬立方米。近年來,隨著林業經濟的發展,濫伐林木、盜伐林木案件的發生率也高,且有逐年上升的趨勢。其中,,縣檢察院所查辦的濫伐林木、盜伐林木案件為23件,佔當年涉林案件總數(40件)的57.5%;
,我院所查辦的濫伐林木、盜伐林木案件為21件
,佔當年涉林案件總數(31件)的67.7%;
1至11月份,我院所查辦的濫伐林木、盜伐林木案件為36件,目前佔已查處涉林案件總數(51件)的70.5%。這是一類嚴重破壞森林資源、破壞氣候環境、引起水土流失等方面的危害性案件。筆者擬結合我院所查處的涉林案件,就濫伐林木、盜伐林木案件的特點、原因及預防對策進行初淺分析。
一、濫伐林木、盜伐林木案件的特點
1、涉案人員以農村中的農民和農業人員為主。
2、涉案人員文化程度普遍較低,多為初中文化以下的人員。
3、涉案人員多為單人作案向結夥形式作案轉化。
4、此類案件多發生在林場和森林資源集中的偏遠地區,查處有一定難度。
5、盜伐、濫伐樹種多以集體林木資源中的經濟林和雜木樹種為主。
二、涉林案件頻發的原因
1、涉案人員法律意識淡薄,法制觀念不強。近年來,雖然在農村地區加強了與森林資源有關普法的宣傳力度,但是普法宣傳力度還待加強、普法效果還不明顯,農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森林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法規還不十分了解,對依法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規定漠然視之,對盜伐林木、濫伐林木的違法行為不以為然。普遍存在先砍樹,後辦證,或者根本就沒有考慮要辦證的現象。直到森林公安或林業部門工作人員找上門來,才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是違法犯罪行為。如:黃某濫伐林木一案,黃某砍伐自己承包的林地上的樹木賣給木材經營商,在明知木材經營商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仍舊和木材經營商一起砍伐林木,當森林公安人員找到他們時,才意識自己涉嫌濫伐林木,觸犯了法律。
2、經濟利益的驅動,間接地催生了濫伐、盜伐林木等涉林案件的發生。當前,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一些農村的村民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經常以招標或拍賣的形式將屬於集體的林木賣給或租給木材經營商砍伐,而木材經營商將錢交給這些村民後,自以為合法了,在沒有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和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就亂砍、甚至盜砍濫伐,以圖不交或逃避應交納的辦證費用和森林稅費。即使經林業主管部門審批辦理了林木採伐許可證,也時常出現不按林木採伐許可證規定的時間、地點、數量、樹種進行採伐的現象。對於這些違法犯罪行為,一些村委會或村集體組織由於得了一些利益,也放任不管。如:陳某濫伐林木一案,陳某向本村購買一處林地進行砍伐,在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了小數額林木採伐許可證後,超材積、超樹種進行超額砍伐,當地村委會也沒有及時地阻止,當林業主管部門發現後,陳某超額砍伐樹木將近150立方。
3、涉案人員生活貧困、就業渠道狹窄,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濫伐、盜伐林木等涉林案件的發生。在目前,我縣的許多農村地區,特別是較為偏遠的山區,農民靠單一耕田種地維持生活,沒有更多的經營渠道,致使一些農民經濟收入少,生活貧困,在生活壓力和文化程度較低的現實條件下,一些農民就將目光轉向了山上的樹木,盜伐、濫伐林木的現象不斷髮生。如:胡某盜伐林木一案,胡某一家地處偏遠山區,收入較低,生活貧困,沒有向林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採伐許可手續就動手砍伐,且砍伐數量巨大,最終走上了犯罪道路。
4、林業主管部門對森林資源管理模式不合理、管理措施不到位,甚至存在瀆職行為。目前,我縣林業主管部門分為林業局、國有林場、鄉鎮林業站來管理林業資源。林業局、林業站的大部份職工屬於沒有財政撥款而是“自收自支,以林養人”的工作人員,而我縣的幾個國有林場,在現有林業管理體制下,也是負債累累、大部份職工工資低,這種管理模式變相地放任了濫伐林木現象的存在。在林業資源管理措施方面,林業主管部門主要是通過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來控制樹木的砍伐數量和樹種等。但在實踐中,甚至有一些鄉鎮頒發林木採伐許可證,在該鄉鎮領域內卻成為砍伐或收購木材的“通行證”,使盜伐、濫伐林木犯罪行為有了“合法”的掩護。自去年以來,該院共查處林業主管部門瀆職案件2件2人。如:1月,該院接到群眾舉報,稱縣林業主管部門對縣柘溪林場濫伐林木一案存在嚴重瀆職行為。經查:8月,該縣柘溪林場場長鬍某某主持召開林場黨政領導會議,做出了砍伐一批商品材的決定,並安排林場營林股股長金某某負責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8月28日,該場以23.8萬元的價格,將共計1825根、505.37立方米的國有生態公益林樹種全部發包給了村民夏某砍伐。金某某隨後以雪損的名義做出了強度為50%的伐區調查設計表,寫出了《關於採伐更新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材林的報告》,並持 此資料向縣林業局森林資源管理股申辦林木採伐許可證。犯罪嫌疑人張某某受理該申請後,明知國有生態公益林的採伐強度不能超過15%,仍在該申報資料上籤署“已審”意見,發放500立方米的林木採伐許可證,造成了國有生態公益林被濫伐的嚴重後果。犯罪嫌疑人張某某身為林業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明知不符合核發林木採伐許可證條件的情況下,仍然違規發放林木
採伐許可證,且數量巨大,其行為涉嫌非法發放林木採伐許可證罪。
5、打擊涉林犯罪的力度還不夠大、還不夠狠。盜伐、濫伐林木的涉案人員被起訴到法院後,絕大部分被告人在交納了一定數額的罰金後,都被判處緩刑或更輕的刑罰。據統計,近年來我院起訴的涉林案件中,有近75%的被告人最終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緩刑以下的刑罰。這種較輕的判罰,對於涉案人員來說是好訊息,但是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方面,森林公安工作人員意見頗大,他們付出大量心血抓獲的涉林犯罪嫌疑人,最終卻沒有被判實體刑,長此以往,森林公安工作人員對涉林犯罪採取以罰代刑現象增多;
另一方面,從輕量刑和判處涉林犯罪的涉案人員,沒能達到有效地威懾該類人員,甚至出現其他人也“主動”效仿犯罪,他們意識到犯罪成本低下,一旦沒被抓住,所盜伐、濫伐的林木就是自己的,而一旦被抓捕,也只是“罰錢”了事,不用坐牢,導致了盜伐、濫伐林木等涉林犯罪案件的惡性頻發。
三、預防對策
1、切實加強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法實施細則》為主的森林法律、法規在廣大農村地區的法制宣傳教育。為了減少涉林犯罪的發生,針對山區地域廣闊、人口分散的實際,可以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制宣傳教育。通過這些法律、法規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守法意識深入農民心中,讓廣大農民自覺維護自己所處的自然環境,從根本上杜絕盜伐、濫伐林木的犯罪現象。
2、拓展就業渠道,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進行產業結構調整,切實增加農民收入。農村中的廣大農民收入低、生活貧困是誘使盜伐、濫伐林木等涉林犯罪的一個重要經濟原因,因而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要切實採取拓展就業渠道、向沿海和經濟發達地區轉移農村剩餘勞動力、幫助農民調整產業結構等方式增加農民的經濟收入,讓農民摒棄“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落後思想觀念,更是杜絕盜伐、濫伐林木等犯罪現象的良好對策。
3、林業主管部門要更好地履行對森林資源的管理。林業主管部門是森林資源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者,只有執行者切實認真履行對森林資源的管理職責,讓森林資源全天候處於安全監控下,森林資源才可能最小限度遭受人為破壞。
4、加大對涉林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要有效地震懾涉林犯罪案件的發生,森林公安、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等政法機關要積極探索和建設好“一體化合作機制”,著力打造資訊互動、資源共享、標本兼治的打擊涉林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為林區和森林資源築起一道“綠色屏障”。對有重大的涉林案件要進行統一部署,統一安排。檢、法兩機關對重大涉林案件要提前介入,固定證據,做到快捕快訴快判。要將實體刑和經濟刑處罰相結合,從重判處涉林犯罪分子,達到“一朝犯罪,十年難翻身”的目地,真正從心理上威懾涉林犯罪的發生。
5、檢察機關要加大對涉林案件依法監督力度和林業主管部門瀆職行為的查辦力度。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通過查辦涉林職務犯罪,剖析犯罪原因,查詢制度漏洞,向有關發案單位發出整章建制的書面檢察建議,並督促發案單位進行整改、堵塞漏洞,有效地減少和預防涉林犯罪的發生。同時,針對林業主管部門在現有的管理模式中存在地放任濫伐林木、盜伐林木現象等瀆職行為,檢察機關反瀆部門要加大查處力度,從嚴、從重打擊涉林職務犯罪,切實保護好森林資源,讓“天更藍、水更清、山更綠”,構建好和諧的大自然。